小区高层住宅公摊面积积用来停车国资委有权利干涉吗

有关部门:占公摊面积的收益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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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位算不算公摊面积?该不该归业主所有?百色业主都来谈一谈
总所周知,现在百色很多小区都有地下停车场,开发商将这些停车场划分之后再重新卖给业主。然而有的业主认为地下层跟住宅楼是一个整体的,属于公摊面积,应该由业主所有,不属于开发商。像前段时间百色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擅自将地下停车场出租收费。但最后没能胜诉,地下车位产权还是归属开发商。业主委员会的理由:该小区地下室一层的停车场实为住宅地下层,属于架空层,应属于行政公寓楼的基础部分,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该公司无权使用并处分。地下层是行政公寓楼的主要基础建筑,是基础承重部分,是整个建筑不可分割的部分,应属于行政公寓楼的专有部分,小区业主在购买行政公寓楼时,所支付的购买款包括了地下层的费用,所以地下层应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的理由:地下停车场是由该公司单独投资建设的,其面积没有计算入住户的购房公摊面积,所以地下停车场的物业产权及其它权益应归开发商所有。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该小区地下一层由该公司投资开发,自然理应由公司管理并受益。该小区地下层是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规划合法建设的,不属于商品房公摊部分及配套设施,地下层造价与主体造价即所销售商品房造价是分开的,地下层由公司单独投资建设,在销售房屋时也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也明确约定,小区会所、幼儿园、地面及地下停车库(位)等物业,由出卖人投资建设,以上物业产权及收益归出卖人所有。而且公摊面积并不包括地下层,故地下层应属于其所有。你觉得呢?留言发表一下看法吧!精彩推荐百色桂L到底是什么豪车?百色有一座千年古城,可是很多人都不知道!中国煎饼成纽约爆款!一天卖数百个、一个卖上百元!百色151人被取消廉租房资格:取消原因你绝对想不到长按指纹关注我们,查看以上精彩推荐找工作、找房子、找对象--找什么都上右江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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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到底属于谁?列入公摊面积的属小区业主所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因涉及到小区业主的利益,被广泛关注。一直以来,大家都想弄清楚小区车位权属问题,为了维护各自的权益,纷争也开始凸显。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房地产业科了解到,列入公摊面积的才应属于小区所有业主。 &&&&小区车位归属权纷争不断 &&&&近日,一些微信公众号重新对“南京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案”进行转发,称“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这条微信一发出,立马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然而,记者查询资料发现,作出此判决的鼓楼区人民法院,曾公开发出郑重声明,称“此判决并未生效”,小区车库的权属问题,应以“生效判决为准”。原来,这个被疯传的结果,并未生效,早已被撤销,而真正的判决结果与之相差甚远。 &&&&今年上半年,播州区南白镇一小区也因地下停车库到底该归业主还是归房开公司,以及地下停车库到底该不该收费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不久前,汇川区某小区向市住建等相关部门反映,称房开公司不经业主允许对外销售车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我市,就小区地下停车场权属问题起纷争的小区不少,业主们对此纷纷提出质疑。 &&&&记者从市住建局房地产业科了解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目前我国车位归属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全体业主共有车位、人防车位、开发商所有车位以及业主私有车位。 &&&&依《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设立、改造绿地等设立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人防车位是根据《人民防空法》设立,开发商和业主均无产权。业主私有车位是小区业主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产权车位,最常见的便是小区地下车库的车位。 &&&&据市住建局房地产业科科长朱家红介绍,我市小区车位权属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首先,第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建造的地下车库(未计入公摊)。地下车库和小区住宅房屋一样,计入整个宗地的建筑面积,在开发商未将地下停车位出售给业主之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其收益也归开发商。业主购买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后,不用再交纳车位使用费,对该车位的使用、租赁、出售等产生的收益也归业主,但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需自行承担。 &&&&第二种情况是由人防工程所改建成的地下停车位。按《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和平时期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 &&&&“虽然未明确界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但基于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不宜登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专用,当然也不能登记为开发商所有。”朱家红说,最后一种情况也是业主最为关注的,列入公摊的才应属于小区所有业主。 & & 责任编辑:张静&& 审核:钱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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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记者从贵州省交通厅获悉,与贵州道安高速连接的重开发商解释>>
地上停车位在规划内,不属于公摊面积
来源:齐鲁晚报
  小区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介绍,“现在小区的入住率能达到50%以上,停车位有300多个,基本能够满足现在小区居民的需求。”之所以要采取以租赁的形式来固定车位,是因为小区现在存在乱停车的问题,车辆停在绿化带内等现象屡禁不止。为了规范小区的停车,更好地实行人车分流,才采取了这样的方案。  对于小区地上停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是否有权处置的问题,4日,开发商工作人员给记者出示了该小区房地产开发的规划,“小区地上的停车位是在我们当时开发的规划之内,经过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并且在小区的公摊面积内并不包括小区地上停车位的面积,我们在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也明确了相关的内容。”工作人员称,这些都可以证明开发商是有权处置这些地上停车位的。  记者在业主的购房合同里看到了关于小区地上停车位的相关规定,“为小区服务的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商业会馆、商铺、地下室(除设备房)、人防工程、小区内露天停车位及各栋楼的架空层及其他,地下车库等不属于公共公用部位,未计入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所有权、收益权等权益属于出卖人。”  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对于小区内规划的停车位基本有三种方式与业主进行交易,一种是通过交款收据证明的形式规定一定时期的车位使用;一种是在提供交款收据的同时,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三种是以租代卖的形式,现在该小区采取的便是这种形式,签订20年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10年,以后车主便可以在房产土地使用年限里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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