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虚拟货币映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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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CAFF目前不支持IE浏览器, 请用其它的浏览器打开PMCAFF, 如果是双核浏览器, 请选择极速模式网上销售虚拟电子币并发展下线 是诈骗还是传销?
来源:南阳网-南阳日报
  2012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程某在博爱县打着“山东某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旗号,在被告人郝某的帮助下,在博爱县清化镇以其妻子王某的名义设立报单中心,推销该公司无任何使用价值的电子币,以交纳一定费用购买电子币获得加入资格,成为某公司的会员,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截至案发,程某共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96人且层级达9级,涉案金额48.1万元。被告人程某获非法所得14400元,被告人郝某获非法所得96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博爱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经审理依法判决: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郝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对程某退交的非法所得4980元,予以没收。对程某非法所得的9420元,郝某非法所得9620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两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传销活动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并且只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才构成犯罪,传销活动的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在实施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的同时又实施了抢劫、故意伤害、绑架、杀人、强奸等犯罪行为的,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数罪并罚。传销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始型传销,其传销的是商品,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另一类是诈骗型传销,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本罪所指的传销活动系指诈骗型传销,其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形的销售模式,以非法牟利为动机、诈骗钱财为目的,并打着多层直销幌子的传销。
  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区分的关键点在于: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财物。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和领导者才构成本罪,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并且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本案中传销模式是一种“金字塔”形的,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程某、郝某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据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96人且层级达9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参加者,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
  (据河南法制报)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近些年来,直销与传销,让普通消费者雾里看花,分不清二者有啥区别。随着《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实施,消费者该如何辨别直销和传销呢?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种营销方式,其明显特征是:⑴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⑵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直销是指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不同的公司,这些直接销售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等,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1.推销的商品不同。传销的产品大多是一些没有什么品牌,属于质次价高的商品。而直销的商品大都为一些著名的品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认知度。
  2.推销员加入的方式不同。传销是要求推销员加入时上线要收取下线的商品押金,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
  3.营销管理不同。传销的营销管理很混乱,上线推销员通过欺骗下线推销员来获取自己的利益。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直销的管理比较严格,推销员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钱接触的。自己的业绩由公司来考核,由公司进行分配。
  4.根本目的不同。传销的根本目的是无限制地发展下线,千方百计通过扩大下线来赚钱。而直销最终面对的终端用户是客户,进行商品交易。(赵黎)
责编:白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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