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三级士官转业安置政策安置到企业不到三年破产失业的政府有没有政策二次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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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年请不要再拿编外用工,劳务派遣,社会用工来忽悠我们全体转业士官
本帖最后由 丑鱼 于
13:43 编辑
& && & 军转安置政策是一个非常严肃,非常严谨的政治性工作,然而回顾我们泰州最近三年的军转士官安置政策,随意而荒唐。真是一个市长一个政策,全凭领导个人喜好,有法不依。三年全部采取一刀切的安置为临时工土政策与国家新兵役安置法背道而驰,我们的大领导们明知由于当时草率,全凭一个不了解政策的决策者一句随意的话而使政策出现偏颇,虽然也不断修正,但为了当官者的权威就没有勇气彻底改正,从而导致一批身份尴尬,单位头疼,但又实实在在存在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海陵区相关部门的“畸形儿”。现在,老市长走了,新市长马上来了,又轮到第四批的我们这10个在部队苦干,实干16,7年之久老兵骨干回归地方,报效地方,建设家乡的来积分选岗了,看看我们周边的如扬州,南通地区的安置政策吧,人家当初可是都学得我们的积分选岗,是我们的学生,但人家拿编制出来了。所以人家的政策让大家口服心服。真是徒弟胜过师傅,这一点看恐怕我们我们就知道我们泰州与周边差距越来越大的原因了。本来我们都是带编制回来的,现在都把我们编制拿掉安排为临时工,那么节省下来的编制是不是都为解决领导的身边驾驶员,以及七大姑八大姨,据我们侧面了解这个情况可不是一例。不符合安置条件的进编,而符合安置的却没有编,这是何道理。我们只能说,就目前的安置政策,泰州你枉为全国双拥城三连冠,欺名盗世罢了。最后我们还要说,今年如果不按新安置法落实的,还拿那些编外用工,劳务派遣,社会用工来忽悠安置的我们的话,那么只能集体抵制。
看不懂,最好把政策全文贴出来看看
你们集体抵制试试看,有没有效果
现在不都是这样嘛。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陵区退役士兵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泰海政办〔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海陵区退役士兵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积分选岗机制
海陵区退役士兵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泰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符合在我区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军安办)以及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日常工作,人事、劳动、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工作。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公平竞争与重点安置相结合,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不含进藏和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双向选择。
    转业士官、进藏退役士兵、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原则上由政府从提供的就业岗位内安置就业,鼓励自谋职业与双向选择。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安置就业的,一律采取“立项积分,公开选岗”的安置方式,实行政策、程序、积分、选岗四公开,由区军安办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方案报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本细则第五条所称“立项积分,公开选岗”,是根据军龄、职务、学历、奖惩、残疾及照顾情况等项目进行积分,分转业士官、进藏退役士兵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三类,按个人积分高低,依次进行公开选岗。
    第七条 积分标准和办法
  (一)军龄分:按服役期,第三期士官基本分得90分,第四期士官基本分得100分(不满本期服役年限,每少服役一年的减1分),进藏退役士兵、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基本分得80分;另每服役一年加2分。
    (二)职务分:班长每一年加2分,副班长每一年加1分。
    (三)学历、职称分:学历、职称分按最高学历、职称计算。中专学历加2分、大专学历加4分、本科学历加6分,研究生学历加10分。获初级职称加2分、中级职称加4分、高级职称加6分(所获学历和职称必须是国家承认的)。
    (四)奖励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嘉奖一次加0.5分,优秀士兵(官)一次加1分,荣立三等功一次加10分,荣立二等功一次加20分,荣立一等功一次加30分,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加50分。驻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或从事潜艇等特殊行业的每服役一年加1分。立功受奖分累计计算,因同一原因多次表彰的,按照最高奖项计分。以上奖项的确认,以档案中的真实记载、相关批件、呈报表等资料以及本人提供的原始证书(有效证件)为依据。
  (五)残疾分:十、九、八、七、六、五级残疾分别加2、4、6、8、10、12分,因战致残的再加10分。上述残疾等级的确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依据。
  (六)惩戒分:党(团)员受到党(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团)内职务、留党(团)察看、开除党(团)籍的分别减5、10、15、20、25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25、30分。因同一原因同时受到多种处分的按最高处分扣分。
    第八条 军队转业士官、进藏退役士兵、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的个人积分,由区军安办根据其档案进行计算,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档积分、核分、编制安置计划、公开选岗、发出报到通知。
  第十条 双向选择在不占用指令性指标的前提下,实行供需见面的办法,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一条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如原单位已破产或已改制可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十二条 按照“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原则,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其主要用途为:
(一)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发放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三)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费;
(四)退役士兵就业信息的收集、发布、职业指导、介绍、政策研究及工作交流;
(五)对承担安置任务较多的单位给予奖励;
(六)表彰、奖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建立退役士兵就业培训信息数据库;
(八)安置工作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条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标准:义务兵2.5万元,一期复员士官2.8万元,二期复员士官3.1万元,转业士官和进藏兵(含一期、二期、三期进藏士官)5万元。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7000元;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增发5000元、3000元、1000元;五级伤残的增发6000元,六级伤残的增发5000元,七级伤残的增发4000元,八级伤残的增发3500元,九级伤残的增发3000元,十级伤残的增发2000元。
    第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意见》精神,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农村退役士兵按《区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接受安置工作的通知》(泰海政发〔号)文件精神,发放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8000元,2周年(不含2周年)以上10周年以内复员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增发1000元。
  第十六条&&在政府提供的就业岗位之内,城区实行用人单位有偿安置与无偿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对承担安置退役士兵任务较多的企业由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各接收安置单位接到退役士兵工作介绍信一个月内落实到岗。安置后二年内非本人原因不得安排其下岗,不得解除劳动关系。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退役士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始,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政府按照不低于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到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者,不得安置岗位,如已享受相关待遇,予以追回纠正。选岗投档剩余指标由市、区军安办统筹分配。退役士兵选岗投档一周内,到区军安办履行办理分配报到手续,无不正当理由半年内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处置,不再重新安排岗位。
  第十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政府按照不低于同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退役士兵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条 民政会同人事、劳动、教育、农业、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日起执行,由区军安办负责解释。
士官不是“官”,国家没有列入转业军官对待,也不是干部编制,楼主也太高抬自己了。
坐观其变,希望你们能有个好出处
同工同酬,LZ既然是编制内的人,应该利用这一点来理论
编制内能带来的东西,能说清楚吗
{:soso_e142:}
嘎里个兄弟们!进来望啊子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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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北京市邦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吴桂宽律师 电话:2017年部队改革方案,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发表时间: 23:27:09 文章来源:
《2017年部队改革方案,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有达内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达内教育网整理的关于2016部队改革方案: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希望你认真阅读!  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坚持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探索改进安置办法保证了军转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推动了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发展。随着国家和军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现就进一步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措施、创新办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  ――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改进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各个环节的工作使安置工作信息更加公开程序更为规范。  ――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安置任务和政策有效落实。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制约有效防止和纠正移交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安置计划得到全面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组织协调更加有力。  ――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安置制度建设。适应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不断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坚持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  ――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努力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严格落实安置计划  (一)科学编制安置计划  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分解细化接收安置计划明确安置工作要求。各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军转安置计划和政策要求明确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岗位或岗位的行政、事业、企业性质报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确认。  (二)落实好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任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要为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并督促其完成安置任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改进和完善分配办法  (一)基本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结合地方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接收营级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等办法安置。  (二)考核 ≡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核要以军队转业干部的德才表现、能力专长以及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情况为主使其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得到更好体现。实行考核量化赋分办法的考核量化赋分标准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相对统一。要注重改进考核工作探索完善档案审查与实际考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不断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考试  采取考试的办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考试内容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合理设置〖试工作应由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组织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工作部门予以配合避免出现接收单位分散多头组织、军队转业干部反复参加考试的现象〖试中有面试环节的应在考试方案中明确面试比例并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公布严格按照笔试成绩排序确定面试对象。要积极探索按照接收岗位分类组织考试促进安置考试与定岗定位相一致。  (四)指令性分配  指令性分配是落实军转安置计划的重要保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指令性分配,按照政策规定应予重点照顾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期限内军队转业干部未能落实安置单位接收单位未能完成安置计划的;安置人数较少的地区经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坚持突出安置重点  (一)重点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结合市、县级领导班子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对个人有意愿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调配、合理安排使用。要采取空出领导职位、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措施切实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可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  (二)照顾安排好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或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要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从优安置。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安置上述军队转业干部的要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定。  五、积极拓宽安置渠道  (一)发挥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主渠道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参公单位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时要综合考虑自然减员、招录公务员和军转安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行政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下达的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必须全部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专项管理、专编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充分利用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二)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用于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军队职务等级直接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安排管理岗位的不受接收单位竞聘上岗等规定限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订立聘用合同的合同期满可续订长期聘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障应按照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所需编制由各地、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增加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三)吸引军队转业干部到国有企业工作  国有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考虑军队转业干部职务、特点和专长提供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和发展的安置岗位。企业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根据本人意愿签订无固定期限或中、长期劳动(聘用)合同薪酬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有关规定执行非本人原因不得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四)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中小城市和基层一线工作  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中小城市、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其配偶子女可选择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边疆民族地区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军队转业干部留在边疆民族地区工作。要结合组织政权建设和工作需要每有计划地选调一批懂民族语言、熟悉当地社情民情的军队转业干部充实到县、乡领导班子符合条件的可任党政正职长期培养和考察。  六、大力推进安置信息公开  (一)建立安置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健全安置工作信息发布制度着力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进一步完善安置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科学拟定安置信息发布范围不断改进安置信息发布方式和程序确保安置信息及时发布。安置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分配办法、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安置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公告、会议通报等多种形式发布。发布安置信息时要注意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建立工作进展通报制度  建立健全工作进展通报制度着力促进安置任务落实。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或部门应制定落实计划方案和推进工作计划。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本地区安置计划执行情况和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阶段性通报等方式促进安置计划落实。国家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安置计划以及部队各单位转业干部离队报到的情况。  (三)建立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制度着力促进安置工作规范运行。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核量化赋分的要将赋分要素和赋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试的要将考试范围和考试成绩在适当范围予以公布。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健全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情况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探索建立军转安置仲裁机制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解决军转安置工作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困难。军地安置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军地合署办公等办法共同抓好军转安置任务落实。  (二)科学统筹工作  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科学安排、高效运行严格按时间节点开展工作确保军转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三)加强监督检查  军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军转安置工作的检查督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军转安置工作的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要将军转安置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的标准。各地制定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或规定必须与中央的相关政策相符并报上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四)抓好教育管理  军地要加强安置期间转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已经发出报到通知但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对未按政策规定安置的由安置地予以调整纠正;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教育督促本人离队报到经教育仍不报到的由所在部队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制定安置工作纪律教育军转安置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依法行政按制度办事廉洁自律。对在移交、接收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以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文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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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全体转业士官请求依法按政策落实转业士官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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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在部队服现役满十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自2003年以来,我们相继转业到了湖南省长沙市内五区。因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我们转业安置工作时,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的相关安置政策文件明确我们转业后法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处于无业状态,生活陷入困境。我们无数次向省、市、区政府相关安置部门反映情况,希望能依法得到政府安置,还我们转业军人法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还我们正式职工应当享有的待遇,然而,相关安置部门对我们反映的情况总是推诿、敷衍、踢皮球,更加恶劣的是相关安置部门对我们反映的问题不但不向上级汇报,反而故意隐瞒安置真相,不顾我们的生死,欺上压下,为所欲为,无辜打压我们转业士官,非法关押我们转业士官代表:天心区喻芳杨、芙蓉区彭龙鑫、岳麓区姜众军、开福区的潘建刚、罗连生,五人刑事拘留后已取保,改为监视居住;天心区周明无故被关押在看守所时间长达八个多月。相关部门此做法让我们感到无比痛心;致使我们的安置问题拖延到现在都没能解决。  当前长沙市实行部分转业士官先与社区签订《劳动合同》,统一安置为社区公益性岗位后,再考试录用少数事业编制工人身份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兵役法》。根据《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拒绝接收安置。这种安置不是政府依法行政的行为,这样做就是认定其它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凌驾于政策法规之上而可以不承担法定义务和责任。这就是向全社会宣布,市、区政府十多年来就政令不通,且相关部门领导欺上压下,为所欲为,让群众深感其无知、无能和无法无天的形态。中央和省政府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四类重点安置对象都可以落编安置,而长沙市政府2003年的59号文件却把十年以上转业士官这类对象踢掉了,其他三类对象可以落编安置。更令人难以想象的还有三种恶劣现象:(1)十多年来市、区政府从来未公开安置过转业士官,更让人不解的是面对我们十多年的不断申诉而无动于衷,存在明显歧视转业士官的态度。(2)十多年来,因长沙城区面积和人口的扩增,大量增加编制岗位,却从不执行国家政策优先安置转业士官。(3)十多年来,省、市、区大量违法违规带编安置干部子女及家属。近几年来,内五区十年以上有关系的转业士官、领导子女和领导司机落编安置的有三百多人。我们有实实在在的证据可举,且长沙市民政局领导也承认此事。全省其他市州与我们情况相同的战友都落编安置了。就长沙市的长、望、浏、宁四县区的战友也落编安置了,最差的长沙县2013年底把216名转业士官遗留问题也解决了身份和待遇与在编人员一样。而我们现在的安置就是社区临时工身份,且待安置时间长达五、六年,最长的达十多年,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也仅有1350元(最少的才900元,而这就是十多年的生活补助,平均每月不到十元钱)。按照《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是从部队到安置所在地报道之日起,政府没有及时妥善安置工作,按平均工资的80%发放生活费。更为严重的是2003年以前转业的士官现在还是临时工待遇,雨花区最严重。一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对转业士官(志愿兵)的安置政策始终就没有改变过;据我们了解湖南省转业士官遗留问题基本全部落编安置,唯独只有长沙市内五区的转业士官没有依法妥善安置。近几年来,军官、转业士官同为转业军人,因为职业分配不同,待遇却有天壤之别。现在国家对转业军官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按标准发放安置费。这几年国家又对所有已经下岗、失业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转业军官恢复原有的待遇,2008年又对所有的复员军官逐月发放困难补助费。转业士官失业后没有分文收入,转业士官也上有老下有小,由于没有收入来源,生活陷入了极度困难当中。根据以上情况恳请上级政府部门依法落实如下:  1、依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军区的相关安置政策文件落实转业士官到地方工作后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2、依法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齐续交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依法补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应当从部队到安置地政府报道之日起,按照不低于同工龄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累计进行补发生活费。  4、依法停止以考试的形式解决少数人编制岗位,都是同等性质应先解决身份待遇后再考岗位。相关安置部门以组织考试的形式解决我们当中少数人编制来分散我们转业士官群体集中维权为目的,此举我们不能接受!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拒绝接收安置。”相关安置部门以组织考试的形式拒绝接收安置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军区的相关安置政策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停止!我们转业士官都是同等性质,属于国家指令性安置人员,本应当优先进行指令性安置工作之后,方可竞争工作岗位和晋级的考试。  5、其中有一部分转业士官在当地民政部门的诱骗下,被迫与其签订自谋职业合同(根据安置规定,转业半年后应对转业士官进行安置,但在多年未得到安置的情况下,由于家庭困难等原因才得以被迫签订自谋职业合同,此种情况天心区和芙蓉区最多),应当恢复安置权力。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军区的相关安置政策文件如下:  一、《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八条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现役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劳动指标。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第九条规定: 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三、国办发〔1987〕17号《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对分配当工人的,在初次确定其工资时,应当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分配任干部职务的,亦按此原则确定。  四、国发〔1999〕27号文《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服现役满10年退出现役的士官,作转业安置。第十条规定:作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五、国办发〔2000〕62号文《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款规定: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国发〔2005〕2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第四款规定: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  七、湘政发〔2011〕20号《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切实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第二款规定: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工作。城镇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转业士官配偶所在单位应接收安置退役回来的子女和转业士官,并不得以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安置。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除包括安置内部子弟外,有编制的还应承担指令性统分任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未列入省下达安置计划的省属单位,安置任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役满十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置。第三款规定:坚决落实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各有关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就业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龄,并视同已缴纳社会保险金年限。  我们是转业军人,是有国家政策保障的队伍,而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普通老百姓都可以随时招聘。我们是老百姓的子弟,在部队服役十几年应当按国家政策来安置我们。我们是优抚对象而不是维稳对象;政府采取关押他们六人并没有稳定这个弱势群体,反而加倍的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更是加剧了群体矛盾。我们经部队多年的锻炼和教育,我们可以响应党中央号召,坚决拥护党的群众路线,与官僚主义行为作长期拼命的斗争。坚决反对相关部门反复调研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自由主义,坚决反对相关领导和部门讲困难、推责任、不作为、能拖则拖、得过且过的行为。为了广大百姓子弟兵在政策法规面前能够人人平等,我们作为转业士官,共产党员,不怕权威和打击,将不惜代价维权到底。  特此报告,恳请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合理解决我们的安置问题,还我们公道!  长沙市全体转业士官代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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