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交接证明中将专款交接给某人时怎样写证明

我的业委会工作总结和在业委会交接会上的发言
二花园业委会孟委员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点击标签查看相关内容
我的业委会工作总结和在业委会交接会上的发言
&&&工作总结是对一些问题的说明。相关的工程资料都复印留底了。想看的业主如果提出来我可以贴在后面。@@@@@@@@@@@@@&&&&&&&&&&&&&&&&&&&&述职报告.&&&长城二花园第二届业委会日到期,在交接前,我们对连任两届的工作,对全体业主公告如下(报告前特别说明,已要求对这两届的管理费收支状况,业委会产生费用做第三方审计,长城物业公司表态支持)。&关于业委会所做工作:一、外墙粉刷.(2003年底到2004年10月)&&&大厦外墙涂料因自然原因老化,陈旧褪色,并且失去原有防水功能.经过业主调查,超过三分之二业主签字同意.这是业委会成立后小区的第一个重大工程,基本没有经验,只是以一花园工程费用和使用的涂料作为参照.业委会成员利用业余时间对各投标单位的样板工程进行了考察,最后长城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采用进口外墙涂料,&预算工程费用&130万元,合同单价20.5元/平方米(合同价格低于一花园价格).合同规定结算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当时因为中信物业管理的6#楼正在移交长城物业统一管理的过程中,所以工程费用由4#5#楼的本体维修基金出资,金额984948元,不足部分由物业公司垫付,在以后的本体维修基金归还物业公司.最后4#5#楼实际结算工程面积48274平米,应结算金额989617元.二、管网工程(2006年9月-2008年底).&&&小区管网老化,频频爆管,影响正常供水,水质变差也影响健康,急需更换.每年都计划,由于本体维修基金不足一直拖延.2006年上半年因为漏水和维修,费用已经达到十几万元.前些年每年也是20万元左右.鉴于此项工程不能再度缓期,经过和物业公司多次沟通,物业公司同意借部分费用开展工程.业委会在日形成决议,5名委员一致同意请物业公司先行垫付部分工程款,由后年度本体维修基金中归还.经过上门方式签署改造意见,绝大多数业主同意改造.&&&有了上次招标经验,业委会利用个人关系在政府工程预算部门免费做了详细预算,对价格做到心中有数,最后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工程完工后结算价格743000元,中标价格是政府招标内部指导价格的最底价.也大大低于周边花园的改造价格.改造后,小区公共水费与维修费年结余十几万以上,具体数字物业公司有详细报表.&&&&鉴于该项工程有业主质疑,特将投标情况列示如下:(更详细资料可去物业公司查档) 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743000元 深圳市金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元&(承接一花园工程的公司) 深圳市承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元 预算标底价:元&&&&&&& 实际管网工程中标价格743000元.三、.小区停车位改造&&&&小区车位一直不够,乱停放是小区安全的大隐患,夜间多部车开上绿化带会直接破坏绿化,也容易导致刮碰.关于停车位的争端一直是小区产生矛盾的源头.业委会建议改造边角绿化增加车位.经过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同意改造并且改造资金由物业公司承担.尽管工程引发小区内部分业主反对,但是从改造的效果看,增加的四十几个车位极大的缓解了小区的停车矛盾,也没有对小区绿化有大的影响和改变。四、架空层租户管理&&&&第二届业委会调查了周边物业的租金与管理费水平,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提高了全部架空层租户的物业管理费,并提高了4#5#楼架空层的租金.对于有安全隐患的出租部分,业委会克服阻力,经过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坚决停止续租。五、小区权益&&&&业委会成员多次去政府规划与国土部门咨询,打印了白砂岭片区的法定图则,认为长城幼儿园占用了小区红线.经过和长城幼儿园多次协商谈判,在双方对占用事实并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接受长城幼儿园每年赞助小区管理费四万元,并免费提供车辆和场所开展业主活动.六、物业监督管理&&&&在早期没有聘请兼职秘书的情况下,每周一次的业主接待时间由业委会委员轮流值班,将业主意见整理并反馈给物业公司,督促物业公司改善保安,卫生,绿化等服务.对重大工程与每季度的财务数据都做到定期公布.七、不足与遗憾1、已经做了预算,计划在2009年实施的内墙粉刷工程,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实施.2、在架空层归属权的问题上,在与我们情况相同的周边小区都已走上法律进程的情况下,虽然2年前已经在管理费中列支了律师费,也采集了相关证据,但是因为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实质进展.3、对于业主质疑的补助费与旅游问题.&&&早期因为没有聘请秘书,由业委会委员轮流值班,物业公司根据日政府发布的&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深住[2002]38号)中的”业委会的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费、电话费、人员津贴、水电费、旅差费、会议费、有关活动费用等),原则上按所管理房屋套数每套每年5—8元的标准使用”&的条款,物业公司在预算中有业委会经费一项,业委会成员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通信费补贴.最近两年,该通信费补贴变为150元.&&&&物业公司与业委会联谊活动组织了旅游,有坐火车的井冈山一次和自驾车的河源龙川各一次.在业委会聘请了兼职秘书后,我们认为业委会经费已经超支,近两年没有进行任何旅游.&&&&对于因旅游导致的业委会费用超支,是在管理费中支出的,可以在审计后按照人头费用退回.@@@@@@@@@@@@@@@@@@@@@&&&&&&&&&&&&&&在业委会交接会上的发言&&&&最近小区内发生了一些风波,在今天有街道领导,物业公司领导在场的情况下,我认为有必要把问题拿到桌面上讲清楚,这样才利于今后小区的工作.&&&&关于第二届业委会的工作总结,我自己写了一个,给段委员看过,表态同意.其他两位委员也请秘书拿给他们看,他们说不会签字,什么意见不清楚.我复印了几份,大家可以看看.&&&&下面我想说小区内的一些流言,我想在座的各位多多少少都听说过,因为没有人在我面前承认说过这些话,现在追究谁说的没有意义,听过的人自然清楚谁说的.现在我就对这些流言进行说明,在座的各位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质疑,如果没有,我就认为这些并非是在座的人说的.1.业委会某些成员通过介绍工程拿回扣,现在业主还倒欠物业公司钱,有人签了字就卖了房子走了,我们也没有办法追究.&&&有业主说搞工程拿个一两万也正常,意思还是理解我们,谁误导了他?&前面的一句话和我有干系,有人说我拿了回扣,后面一句是说刘委员,意思是签了字拿了好处就跑了.&&&&今天深圳公司的王总没有来很遗憾,他也是我们四号楼的业主,在座的应该都认识.我们任上工程就两个.关于管网工程,是王总全权负责的,那也是他调回深圳公司任职后我们第一次打交道.我问过他,面对业主他能不能拍胸脯用人格担保没有人拿回扣,业委会成员做了大量工作把价格压下来.答案是什么大家可以问他.&&&&关于外墙粉刷,当时我是坚决反对长城工程公司做的,理由很简单,他根本不是做这行的,就是转包.所以这件事似乎没有人说有回扣.&&&&另外说明一下,管道中标的楼宇公司,长城物业公司自己开发的地产项目都是他们做的管道工程,专业上没有问题.&&&&具体我们最后的结算是多少钱,外墙不清楚,因为四五号楼有明确的结算资料和价格.6号楼到底花了多少钱没有查到.我没有管过公章,结算不需要我签字.预算是130万,但最后安面积结算,多出不少(印象中150万不到).管网我可以明确的说743000.因为是包死价格.&&&&两项工程,一花园是324万左右.就算外墙150万,我们两项工程比一花园便宜100万.一花园的管网工程用的还是上一代材料,相对便宜.2.物业公司签合同是在酒桌上签的,签完有红包拿.&&&&业委会成员对合同内容进行过认真的比对和审议,同意签署.物业公司说签署时请大家吃个饭庆祝一下.那天没有盖章是因为主任忘记带公章了.后来出现一些风波.有没有人说过上述的话,谁拿红包了,我也很想知道.我没有拿过,其他委员拿过么?请物业公司出来说明.3.陈女士在小区发表意见,有人说是我指使的.我在这里声明,这件事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她的意见本身是否有道理.遗憾的是小区内有人阻止她发表意见.我也关注到她第二封信中所说四栋业主签名问题,我觉得这件事有必要深究是谁讲假话.如果是个人行为还好说,如果是有意识的策划行为那是非常恶劣的,不管谁说假话,都是造假误导业主的行为,都应该被谴责.4.在小区架空层出租的问题上,当年长城工程公司与电梯公司用低价租用,可以查查业委会记录,谁同意谁不同意.5.至于说什么不交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这个更简单,是最好查的.有些人我想早就搞清楚了.不然不会不明说这个问题,也请物业公司说明。6.在业委会选举期间,在审查业主报名资料的时候,政府的邱科长说部分材料不符合规定,取消报名资格.是谁在业委会放录音向其他业主说是我取消别人的报名资格?业主夫妇打电话质疑我,当我在业委会对质时,解释搞错了.参加会议的人都很清楚真相,对业主造谣的几个人对我也很熟悉,会搞错么?真实情况是我提议业委会延长报名时间让业主重新报名.这种故意颠倒事实真相的事情说明什么问题?&&&&为什么每次提及流言要对质的时候就以各种理由闹场让话题不能继续?让业主质疑搞清真相不好么?****************************&&那天的交接会又发生了以前一样的情况,当我发言到一半的时候有人跳出来,以当天内容是交接为题不让话题继续,那天有几个热心业主,我是准备在结束业委会委员身份的时候,在物业公司领导在场的情况下接受大家质疑,就各种流言给大家一个交代,可惜不行.这种事情发生过多次.为什么只在背后说,当我拿到桌面上接受大家质疑又不行呢?(那天会场的情况有录音,可惜这里不能放出来),有想听的业主可以在悄悄话中留邮箱。&&&&&&季羡林老先生讲过一句话,真理不是用来辩的,越辩就越糊涂.只要摆出事实就好,让其他人自己辨别.&&&我在这里是实名注册,我对我讲的话负责.我也欢迎有实名注册的业主质疑.如果不方便实名,在悄悄话中可以写明你的房号,只要是真业主,对于您的问题我一定会回复.&&&&我曾经就上面的流言2在管理处当面质疑过现在业委会某成员(有人说是他说的),他否认说过这样的话,还指着自己的鼻子说谁说的让谁找他对质.&&&&我现在真搞不清谁在说假话!但是有一点,坦荡的人就不应该说假话。&&&&特别在这里对城王说一句,注意到你之前的相关评论和帖子,我认为你是真实的业主而不是马甲,所以欢迎你质疑,写出你在业委会听到什么话导致你的评论.如果你能客观的调查一下就更好.从你的系列帖子感觉你有这个条件.&&&&最后,请大家关注小区最大的利益维权,架空层归属问题。
二花园业委会孟委员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发现少了这段,特别补上。有业主质疑小区物业合同签署没有经过公开招标.&&&因为并非是首次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在长城物业公司已经多年管理本小区这个事实下,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是对之前管理关系的延续.我们只是按照政府提供参照的标准合同,参考其他小区的做法,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审核.我们认为相关合同内容符合政府规定与行业惯例.在当时的环境与惯例下,我们没有能力进行对物业公司的招标工作.&&&我们的错误在于没有将管理合同上门请业主签字同意.当年因为不清楚相关规定导致错误,并非有意不做。
二花园业委会孟委员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很多问题,我想这个最新的条例就是最好的解释,不能用老条例混淆视听。&&&&&&&&&&&&&&&&&&&&&&&&&&&&&&&&&&&&&&&&&&&&&&&&&&&&&&&&&&&&&&&&&&&&&&&&&&&&&&&&&&&&&&&&&&&&&&&&&&&&&&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并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  第七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本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等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全体业主。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  前款所称与会,是指业主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包括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选举票上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方式交回表决票或者选举票。  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十五条&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受委托人投票时,应当出示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明。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二花园业委会孟委员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个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产权单位的投票权数。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三日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抄送全体业主。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六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二十条&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负责人一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五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在愿意参加筹备工作,且有一定人数业主推荐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要的物业和业主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的工作职责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从物业服务费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各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当选。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经区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除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立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信息,应当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字同意:  (一)提请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提请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  (三)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  (四)提请业主大会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五)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六)终止委员职务以及将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  (七)中止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委员职务;  (八)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其他决定。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二)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  (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决定予以解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及公共秩序;  (三)不按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情节严重。  区主管部门解散业主委员会的,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分期开发的物业,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十七人。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中止和自行终止,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候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报告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完成。  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并在上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二花园业委会孟委员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有关财物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并在宣布解散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  第四十四条&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工作情况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第四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规则;  (二)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天面、外墙、门窗及户外设施保洁和装修规则;  (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五)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费用的方式;  (六)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场所公示。  业主在入住时,应当签署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在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业主认为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区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内容,也可以决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  第四十八条&管理规约正本由业主委员会保管,并于通过后三日内,将副本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十五日内抄送全体业主。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并建立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  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有权根据本条例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享有相关权利。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并向业主提供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依法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协助成立业主大会;  (三)依法提供物业服务用房;  (四)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承担相关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设备用房、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物业服务设备用房面积根据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实际需要提供。  物业服务办公用房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提供: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提供,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不少于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提供;  (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二十五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二提供外,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提供。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有独立产权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属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所有,权属资料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服务用房房号、面积等相关资料。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服务用房房号。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依法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五十六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示“物业”字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在特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五十九条&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制裁。  受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受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应当由取得物业服务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的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给予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应当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给予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公开谴责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机电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和发布。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有特殊要求的,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统计资料。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建成部分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六十五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但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二)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已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连接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有争议的,由区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处理。  第六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的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  关于物业服务内容约定不明的,依照市主管部门发布的物业服务标准执行。  第六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的计费方式。  酬金制计费方式,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金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支出,结余部分归业主所有,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的计费方式。  包干制计费方式,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盈余归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计费方式。  第六十八条&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的,酬金的计提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根据企业资质、服务内容与水平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二年至五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时,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者未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至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业主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和资质等级等。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相关资料,并同时移交业主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前款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禁止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业主资料。  
二花园业委会孟委员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第七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除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 同时移交下列资金、资料和物品:  (一)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结余;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结余;  (三)物业服务用房;  (四)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五)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企业,用物业服务费购置的资产及物品。  第七十二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逐步实行统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住宅物业服务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其管理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相关标准和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属于单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少于十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  (三)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或者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经业主大会决定同意的;  (四)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  符合前款第(三)、(四)项条件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经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选聘行为无效。  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供水、供电和供气事故,物业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治安及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进行具体规定,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应当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给予必要的指导。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装修施工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行为人及时整改;行为人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维护、修缮、装修监督等工作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  需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方便的,应当事先通知,并就相关具体事项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  第八十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共有物业遭人为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要求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公用事业以及通讯、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物业天面、外墙和楼梯间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每五年至少修缮或者粉刷一次,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业主自有空调架、防盗网等外观设施,应当每三年至少检修或者粉刷一次,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八十二条&物业影响市容美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修缮或者改造。  对影响市容美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未及时修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区主管部门责成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限期修缮;逾期不修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代为修缮,修缮费用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承担。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标准,由当事人根据前款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十四条&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  前款所称入住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妥相关入住手续。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 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入住手续为准。  第八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在办理该物业项目初始登记前一次性划入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交纳物业服务费时一并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  市政府应当根据物业不同类型,分别制定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捷的原则。  市主管部门可以在代管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以支付相关单位的代收、代管等费用。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二花园业委会孟委员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第八十七条&物业保修期满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不得与业主大会对物业全体共有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物业全体共有部分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二)物业部分共有部分所需费用,由该部分共有物业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物业共有部分遭人为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十九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超过首期归集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七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第九十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  业主未缴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物业的转让和抵押登记手续。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建设单位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划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应当按照该条例有关规定继续缴交。未按照规定缴交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追缴。  按照前款规定收取与追缴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九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业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缴纳的住宅维修基金,应当由该物业的管理单位按户设账,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全额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本条例实施前,业主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缴纳住宅维修基金的,应当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第九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有关分摊费用。  第九十四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缴清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应当承担的有关分摊费用。  物业被依法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前明示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相关分摊费用支付和交纳情况。  第九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审计报告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第九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第九十七条&物业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将临时管理规约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提供;逾期未提供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市场平均售价和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向业主大会支付专款,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服务用房,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处分依法属于业主的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退还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聘用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他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一百零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对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提供或者移交相关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规定,未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有关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一百零九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或者执行秘书故意泄露业主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应当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逾期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并按月处以五万元罚款;逾期三个月仍不退出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未保持物业天面和外墙等设施安全整洁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业主、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修缮、粉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义务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追收;非业主原因而拒不执行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缴纳。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有权向未缴纳的业主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存入,并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缴交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经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交后拒不履行的,由区主管部门按应交款项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第一百一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不移交住宅维修基金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五万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未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未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直接责任人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未按期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未实行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或者不按照约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区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提请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条例对物业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或者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条例要求市政府或者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示范文本的,市政府或者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十二个月内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希望以季老的话自勉!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就上一届“车位改造”发表意见:1.&小区绿化和小区架空层都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空间,任何人不都占用。2.&所述的“改车位”和正在征求意见中的”架空层改保安宿舍“实质上都属于改造工程。依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必须经业主大会投票表决。3.&这两项举措都对小区公共空间与内部环境造成破坏。4.&只要是破坏就不应该做,不以恶小而为之。质变一定是以量变为基础的。5.&不赞同这种思路-----车位不够就占绿地;房子不够就盖架空层。一届占一点绿地,一届盖几间房子。那么要不了几年,我们的小区的公共空间就会被占满。虽然理论上还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但我们牺牲掉了自己的良好生活环境,是得不偿失的!希望广大业主有清醒的认识,吸收过去的教训,维护好自己的家园。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小区绿化和小区架空层都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空间,任何人不得占用。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垫付或者说预提,是重大事件,几个人就决定了这样的长期借款????!!!防水,砍一半下来,都会做出优质工程来!!!还什么进口涂料,别忽悠了!!!金浪,当年刚成立的吧!有没有资质啊?一团糊涂帐!三个项目------业委会的事情,我怎么处处感觉到长城物业的影子!!!!!越描越不白!!!千万别把自己小区事务,当成公司采购来操作!!!!!!
二花园业委会孟委员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楼上不知道是哪个人的马甲。信口雌黄!借款是几个人决定么?你要是业主回家问问你主人有没有做业主问卷。防水一半价格可以做出来,依据?可以把你的预算列出来,楼宇科技现在有完整的施工档案。我说是进口涂料,和长城工程公司有合同。你说不是进口涂料,很好,拿出证据,马上就可以索赔。下次发言说事实,讲别的没有用,显得愚蠢!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没问题,“钱”业委,把你的涂料牌子先讲出来,我自费去海关查实,然后向业主通报!你不要变成“进口”技术生产的涂料!!!!!!!!!!!椐我所知,现在为止,没有进口外墙防水涂料!包括澳运、核电工程!!!!还在忽悠业主!!!!还有,金浪,当时刚成立的公司,当时有资质吗?以前有什么工程案例?!!!!刚成立的公司成本低啊,是不是说可以回得多些?!!!事实,无关马甲还是实名!实名可能在不要脸地忽悠,而马甲,绝对说穿事实!!!!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防水,金浪做的!怎么有楼宇科技了?两次分包啊?不是考察过吗?驴唇不对马嘴!!!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防水,直接招标啊,为何长城物业?再转金浪?!!!!越描越黑!!!都是自己讲出来的!
二花园业委会孟委员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净化小区,都不知道你在说什么,从你的发言不知道你头脑是否正常。把文章看清楚再发言好么?金浪只是一个投标单位,他们做了一花园的工程。物业公司招标不是直接招标么?你说长城楼宇把工程转包金浪?证据呢?胡说八道也要动脑子,楼宇公司的工人天天在小区,谁干的工程非常清楚。这是网上搜到的金浪公司介绍。你说当年刚成立,看来你很了解。我不认识金浪的人,我看资料介绍是2002年成立。.cn/vhost2/aboutus.aspx?customerId=1634350&showFlash=1深圳市金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专业承接房屋防水工程,桥梁防水防腐工程,隧道防水防腐工程及防水堵漏工程施工的专业性公司。公司自成立以来,实行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持证上岗的施工队伍。本着“质量乃根本,信誉赢客户”的原则,提供步步到位的售后服务,在深圳特区及全国各地的防水工程施工中,享有良好的口碑。金浪人将继续发扬追求完美的进取精神,为广大用户提供最佳服务。&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孟委员说“有业主质疑小区物业合同签署没有经过公开招标.&&&因为并非是首次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在长城物业公司已经多年管理本小区这个事实下,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是对之前管理关系的延续.我们只是按照政府提供参照的标准合同,参考其他小区的做法,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审核.我们认为相关合同内容符合政府规定与行业惯例.在当时的环境与惯例下,我们没有能力进行对物业公司的招标工作.&&&我们的错误在于没有将管理合同上门请业主签字同意.当年因为不清楚相关规定导致错误,并非有意不做。”&1、什么“参考其他小区的做法,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审核.”参考哪个小区?参考一花园?2、“我们认为相关合同内容符合政府规定与行业惯例.,”一个字“草”!!“符合政府规定与行业惯例”还要业委会干什么?3、“在当时的环境与惯例下,我们没有能力进行对物业公司的招标工作”.一个字“过”!!
二花园业委会孟委员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又换马甲。&&&先回复前一个马甲,关于外墙油漆,合同确定是原装进口,不是进口技术。你所说“椐我所知,现在为止,没有进口外墙防水涂料!包括澳运、核电工程”作为证据很可笑,从你的发言看,你的认知很有限。&&&要搞清楚一点不难,你都能自费去海关查。物业公司和中标的长城工程公司有完整的合同与施工资料,去查查用的什么牌子,再查查买油漆的发票看跟哪家代理买的,再要求看报关单,再去海关查。希望你说到做到,能调查清楚,用事实说话。当年我们看过这些资料,包括运到小区的油漆包装。但是我们没有能力去海关查,我们只是义务监督。&&&另外告诉你,当年让长城工程中标包括用这个油漆我是反对的,可惜我不能决定任何事情。后来工程公司的答谢活动我也没有去。现在的谣言是我当年反对是因为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是我的。你们还需要统一下造谣口径。再回复楼上。先把网上搜的这个资料贴在下面。&&&@@&诞生于2006年的“中国物业管理嘉年华”和“物业管理金榜”是由物业管理行业权威、专业媒体——住宅与房地产杂志社精心打造的两个物业管理行业服务品牌。今年的金榜评选活动是与全国各地方物业管理协会(商会)进行深度合作,先由各地企业在当地报名,经过初选,然后再由来自北京、上海、深圳、香港、澳门的多名专家精心评出。金榜年度企业综合实力TOP100”评判标准主要包括业主满意度和员工敬业度(由中立公正的第三方调查)、年度管理总面积、年度顾问总面积、年度拓展面积、年度顾问面积、企业净资产、利润等一系列硬指标。&&&2007&金榜年度企业综合实力TOP100排行榜排在前十位的企业分别是: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航物业有限公司、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明华物业公司、深圳市荣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鹏基(集团)万厦居业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10大里面很多深圳公司,上他们的网站可以列出他们在深圳管理的所有小区。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有所有历年小区物业管理招投标信息,把续签合同招标的列出来对比一下就是最好的事实。这个工作简单但是繁琐,你既然质疑,你就有义务举证。&&&&还是那句话,用事实说话。&&&&
二花园业委会孟委员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致wsygb业主:&&&&理解你关于绿化的看法,之前也有业主同你看法一样,和我当面交流过.&&&&说说我的看法.&&&&本小区700户,车位400个左右.现在的新建小区车位一般按1:1.1配置.这个比例是按照深圳家庭拥有车的实际情况统计得出的比例.从这个比例看,我们小区夜间车位是严重不足的.白天没有问题。&&&&不知道你关注过没有,改造前很多车大部分车身停在绿化带上.这些车都是晚上回来晚的车,保安制止引发过很多矛盾,有业主把车停到出口通道堵住路口最后报警解决.他们的道理很简单,作为小区业主,停车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即使要开上绿化带,谁让你们不改造.&&&&这就是矛盾,每个人的诉求和看法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想办法尽量挖潜是唯一选择.顺便说一下,我不在小区停车,夜间车位不足和我没有关系.所以我认为我的看法是客观的.&&&&现在的做法改动很少,当时定的目标就是充分利用原有不能停车又不是绿化的空地.尽量不改变绿化.水电房北面小绿化带内缩两米多就可以利用原来的空地,四号楼前小门旁围墙下的高地铲平,每个楼前没有用也不美观的垃圾台去掉.改造出40多个车位后,效果明显,车开上绿化带基本没有.&&&&举个例子不知道你是否认可.红军长征过草地把战马杀了吃,谁也不想,可没有办法.有些事情就是这样,很难十全十美.&&&&关于架空层住保安,我也反对,但是我和你反对的理由不同.&&&&首先,理由不充分.对于应急反应,住在长泰和住在我们小区距离不超过50米,不成为理由.关于5万多费用,那包含了水电费.先不说改造的费用,住架空层一样会产生水电费.如果在架空层恢复公用的冲凉房和洗手间,全部水电费用每年5万块未必够.当年为什么要拆掉5号楼下的冲凉房和洗手间,就是控制不了费用.这些管理处都有数据.&&&&更重要的,这事是否征询过保安意见?长泰那里设施完善,可以构成一个相对舒服的宿舍.架空层不具备这个条件.给保安员提供相对舒适的生活条件,体现是否对保安员的尊重.每个保安每个月100多的住宿水电费不高,这个费用才是业委会需要监督的.具体到保安住哪里,那是物业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白痴!脑子进水了!1、物业服务合同是签佣金制合同,保安住宿费就已经包括了;2、说得好“具体到保安住哪里,那是物业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行啊,上届业委会为什么重复付费给物业公司,孟委员还在西里糊涂???3、所签合同就是一笔糊涂账!可恶!不知耻辱!!!4、若不说,知耻,也就罢了。就是越描越黑!!!都是自己讲出来的&
二花园业委会孟委员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从楼上的发言就可以清晰的判断所谓&净化小区,ZRUIXUAN&是同一个人的马甲.在这里胡说八道就是想转移小区业主的注意力.六号楼架空层的归属是我们小区最大的利益,让这么愚蠢的人出来造谣正好可以让业主看清某些人的嘴脸,你到底收了人家多少好处?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10%作为管理佣金,管理佣金和小区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工资福利没有任何关系.那是长城物业公司的收入,只有长源楼物业公司门口的保安住宿费包括在这里面.你把物业公司和管理处的关系搞清楚再发言.按你的说法10%的佣金包括我们小区保安的住宿费,包括吃饭钱吗?保险福利呢?还有普通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处经理的工资福利,包括了么?你知道这是多少钱么?你写的东西会让人笑掉大牙的,确实白痴.我懒得再理你.现在不是有第三届业委会的注册名吗,把你的问题让他们回答一下最好.
链接网址:
链接文字:
添加家在水印
不添加家在水印
支持一次选择9张图片上传(使用Ctrl、Shift选中);
支持jpg、png、gif,单张图片不超过10M,png不超过1M,gif不超过300K。
选 择 字 号
(新房业务)
(二手房业务)
(家居装修业务)
(亲子教育业务)
(家在商务合作)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离职交接证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