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转岗大学生再就业培训训费有没有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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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再就业转岗创业均可享培训补贴&
稿件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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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出台的《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特别针对再就业、转岗和创业的培训制定了补贴政策。  
  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提出再就业培训以定向就业培训为主,培训内容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职业需要合理确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合格的,给予每人300元的培训费补贴,其中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再给予每人200元的就业补贴;转岗培训费补贴和在职继续教育最高给予每人300元培训费补贴;在创业培训费补贴方面,提出参加模拟企业实训或创办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根据结业人数,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人数达到50%以上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按每人700元的标准再给予培训费补贴。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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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再就业培训效率的分析研究.pdf 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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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我国现阶段再就业培训效率的研究中文摘要我国现阶段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国企改革、以知识为载体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导致了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的产生。从中国劳动力市场反馈的信息看,下岗失业人员现有的人力资本存量、技能档次与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求存在着较大差距,这往往成为制约他们再就业的主要因素。为了更新和增加下岗失业人员的人力资本,实现再就业,再就业培训效率问题成了党和人民高度重视的问题之一。首先,对再就业培训对象和再就业培训效率进行了分析研究。其次,对我国现阶段再就业培训效率低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主要从两方面来研究:一方面是再就业培训自身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再就业培训体系存在的问题。本文所讲的“再就业培训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个整体中的各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再就业培训体系不仅包含再就业培训,还包含提高再就业培训效率的促进因素,主要包括再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充足的培训经费、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等。多年来人们只是单纯的强调再就业培训,而忽略了再就业培训体系中的这些积极的促进因素。本章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通过和西方发达国家再就业培训高效率的成功经验作比较,得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阶段再就业培训效率的问题,不能单纯的研究再就业培训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应该从整个再就业培训体系入手来分析研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找到再就业培训效率低的原因。最后,针对再就业培训效率低这一问题的症结所在,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了提高再就业培训效率问题的方法:不能单纯的解决再就业培训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应该建立和完善整个再就业培训体系。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现阶段再就业培训效率的提高。关键词:再就业培训效率,下岗失业人员,人力资本--------------------------Page2------------------------------TRAINING’SoNRE.EMPLoYMENTTHESTUDYSTAGEPRENSENTATCHINA。SEFFICIENCYAbstraCtstmcturestateAtChina’softheeconolIlicreadjustlng,mepresentstage,becauseofhaveaImmberindustrieslargeenterprisereforming,mehigh-techrisingproducedm砌【etstockoff幻mmelaborinfomation,也eirexistinglaid.offworkers.Feedbackhasamarket’sactualdemaJldhumanlevelandlaborlargegap,tlⅡscapital,skillsmemordertowhichrestrictsbecomestllere—employment·lIlOftenimportant撇ibuteandmemetllelaid—of!fcapital,realizedrenewaIldincreaseuneIIlployed.humanoneorbecomeemciencyquestionhasre.employment,mere-emplo舯ent删ning—andtlletookthematmepeopleseriously.questionspartytheandmehaSstudiedtrainingobjectFirst.mis砒iclere.employmenttrajningefficiency.re.employmentatChina’sforlowstageoftrainingpresentre.eIIlployInentSecond,theanalysishaIldisthef幻mt、】I,oonere—eIIlploymentstudiesaspects:on血eemciency.Mailllyotherhandisthesystemmeirownthere—employmenttraining砌ningproblems,onstresses“mesystem'’isforthethatexist.nisre—emplo严ent砌ningproblemsp印ermiseachcOnstimentOneanomer,inwhole,coInplementsaIlwhole,orgaJlicnOtcOntainssystemonlyre。eIllploymentre—employment砌ningindispensably.ThecaIlincreasememefactorswhichre。emp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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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转业转岗培训实施办法
文号:宁劳职培字[1998]2号  发布日期:  是否有效:是  浏览次数:
&&&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动我市转业转岗培训工作,进一步发挥转业转岗培训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的作用,根据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号)和江苏省劳动厅《贯彻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实施办法(苏劳【1996】25号),按照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南京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的细则(宁劳再就字〔1995〕3号)和市政府《南京市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号)文件要求,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转业转岗培训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内,由各级劳动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组织开展的、提高失业和下岗职工职业技术水平和再就业能力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中心)在市劳动局领导下,负责全市转业转岗培训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区县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和本系统的转业转岗培训工作。
&&&&第四条 转业转岗培训按照定向培训为主、储备性培训为辅的原则进行。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失业、下岗职工的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的不同状况和个人意愿,对其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注重突出其技能的提高,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就业意识教育和职业指导。对具备良好素质、有创办企业的要求和初步计划的失业、下岗职工,着重对其进行创业能力的培训,鼓励其自办企业,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第五条 各级劳动就业训练机构、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技工学校是转业转岗培训的主要基地。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转业转岗培训、需经市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就业训练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转业转岗培训活动。
&&&&第六条 获准从事转业转岗培训的单位,应按照劳动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各工种教学计划、大纲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第七条 失业职工应结合求职意愿,参加由各级劳动就业训练机构组织的转业转岗培训。失业职工进行失业登记,应根据个人意愿填写《转业转岗培训意向表》,由各级劳动就业训练机构统筹安排培训并发给《转业转岗培训通知单》。失业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培训单位参加培训。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无就业愿望,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第八条 被托管分流的下岗职工,应根据再就业需要参加由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各级劳动就业训练机构组织的转业转岗培训。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无就业愿望,可解除其托管关系。 企业内部下岗职工应由企业按转岗需要进行培训;企业没有能力组织转岗培训的,由其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主管部门组织有困难的,可向市职培中心提出申请,交纳部分培训费,由市职培中心统一组织培训。
&&&&第九条 转业转岗培训按照“先审批后培训,合格者给补贴”的程序进行。
&&&(一)开展转业转岗培训的办学单位,应按照各工程的上岗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和大纲,并认真填写《南京市转业转岗培训办班审批备案表》和学员花名册,于开班前10天内报市职培中心审批。属技术等级培训的,应同时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批。市职培中心会同市再就业办负责对转业转岗培训办班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转业转岗培训期满,由市职培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组织考核,合格者发给《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市职培中心集中分类,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鉴定,合格者按鉴定级别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三)培训班结业后,各培训单位凭市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转业转岗培训办班审批备案表、学员花名册、合格学员名单以及失业下岗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失业职工凭《就业登记证》上的失业救济金领取记录、下岗职工凭《南京市下岗待工人员证》),到劳动部门办理培训费用补贴核拨手续。
&&&(四)失业职工参加转业转岗培训,原则上按照各培训工种的学费标准全额核拨培训补贴;下岗职工按照学费的一半核拨。培训费用较高的工种。由失业、下岗职工承担部分培训费。对再就业成功率较高的培训单位,市劳动部门可给予适当奖励。
&&&(五)经企业同意,下岗职工到市劳动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参加转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的,其培训费由原企业按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失业、下岗职工只享受一次学费减免的优惠,培训结业后,市劳动部门在其身份证明上加盖“已参加转业转岗培训”戳记。
&&&&第十条 建立转业转岗培训同职业介绍、失业保险、再就业服务工作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一)职业介绍和再就业服务等部门,对已获《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失业、下岗职工,应优先、免费推荐介绍就业。
&&&(二)职业介绍、失业保险和再就业服务等部门应将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信息、失业、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意向等相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培训部门,以使统筹安排培训。
&&&(三)培训部门应将在培失业、下岗职工的人数、工种专业、自然情况以及结业时间等相关资料录入市人力资源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及时提供给职业介绍、失业保险和再就业服务等部门,以便推荐就业。
&&&(四)培训部门应做好培训场地、师资、教学计划大纲、培训教材等准备工作,以保证转业转岗培训班能如期开办。考核部门也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以便考核工作能如期完成。市、区(县)就业训练机构和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培训的生源调剂工作。
&&&&第十一条 转业转岗培训经费来源及用途: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市劳动部门当年征缴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实列支转业转岗培训费用。
&&&(二)从当年筹集的再就业基金中列支一部分;
&&&(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2%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转业培训;
&&&(四)从企业教育经费中列支一部分;
&&&(五)向用工单位收取一定的培训补偿费用;
&&&(六)向学员收取部分学费;
&&&(七)其它来源。
&&&&第十二条 培训费及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有偿培训费标准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转业转岗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对贪污、截留、挪用骗取转业转岗培训经费及伪造劳动部门就业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劳动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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