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注册国际商标申请人需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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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保护是大事,商标“姓欧盟”好还是“姓国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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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04&&来源:欧洲时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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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时报】随着国际市场一体化的发展,商标权的国际性保护问题倍受商业企业家们的关注。为了避免分别向各个国家的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注册所带来的不便,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您可以注册一个国际商标。这个商标受到参加马德里商标体系的74个缔约国的保护。
同时,在国际市场一体化发展最为成熟的欧盟,根据《欧盟共同体商标条例》,一个适用于欧盟全体成员国的欧盟商标体制提供了一个统一便捷的欧盟商标权保护机制。如果您需要发展跨国的连锁店经营,为防止您的商标在其他国家不被他人僭取,您可以选择注册一个国际商标,也可以注册一个欧盟商标。
为了帮您作出一个恰当的选择,我们在这里帮您分析一下上述两种国际性商标保护体系的优劣。
一,国际商标和欧盟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同
国际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截至2010年9月,已经有包括中国,日本,美国,以色列和欧盟成员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加入了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如果您注册了一个国际商标,它将在上述国家内得到保护。
相对于国际商标,一个欧盟商标只能在欧盟成员国得到保护。要知道,目前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另外,法国的海外殖民地(Territoired’outre-mer)以及和法国接壤的瑞士都还没有加入欧盟。
二,国际商标和欧盟商标的注册条件不同
申请国际商标的前提是同一商标必须已经在其原属国注册或申请注册了。另外,在注册国际商标后的5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被撤销,那么国际注册也将随之遭到撤销。只有在5年后,如果注册的商标未被原属国撤销,它才具有独立性。
再次,注册国际商标和欧盟商标的程序也有不同
注册国际商标的手续相对简单,快捷。选择注册一个马德里体系下的国际商标,您同时有权选择商标的具体保护地。也就是说您没有必要一开始就选择所有90多个缔约国作为商标权的保护国。您可以先指定其中的几个国家,随后再根据您的需要增加保护国的数量。
但是,一旦您选择注册一个欧盟商标,即意味这个商标将受到所有欧盟成员国的统一保护。欧盟商标保护的原则是:一个商标包括它的图形文字在欧盟各地受到平等统一的保护。
另外,国际商标的注册审查相对比较松
在接到您的注册申请后,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会要求马德里体系的缔约国分别对您的商标进行审查。这些国家会按照自己的国内法来审查您的商标。要知道,在意大利,摩洛哥等国家,商标注册是根本不需要经过审查的。
相反,在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的时候,欧盟商标局会先将申请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他们必须按照统一的.欧盟共同体商标条例.而非本国的国内法对您的商标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以后,还会进行三个月的公告。在公告期间,即使该商标仅在一个成员国遭到了异议,它也没有办法成功注册为欧盟商标。正因为如此,注册欧盟商标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申请很可能需要18个月到24个月),而且成功率也很难得到保证。
最后,申请国际商标的费用要比申请欧盟商标便宜得多
最后提醒您注意的是:马德里体系和欧盟商标体系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也是不一样的。
在马德里体系下,各个成员国根据自己的国内立法保护一个国际商标。因此,同一个国际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到的保护程度很可能是不同的。譬如,您的商标可能在西班牙或意大利受到全面保护,但在德国,在同一商标下的一部分产品和服务可能得不到任何保护。
但是对于一个欧盟商标,上述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一旦您成功注册了欧盟商标,任何欧盟成员国对它的保护都必须是平等统一的。只有被使用的欧盟商标才可以依法获得保护。但只要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该商标即可构成该商标的整体在所有成员国合法有效的既定事实。
综上所述,注册上述两个国际性商标各有利弊。在注册您的商标的时候,我们建议还是要向您的律师征求意见并根据您的实际需要来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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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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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问答
指定欧盟的国际商标注册的异议程序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更新日期:
对于一件指定欧盟的国际注册的案子,根据的实施条例(细则)Rule 16a,在异议提起后,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会将异议的有关信息通知给申请人。另外,根据Rule 115(1),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会通过国际局向申请人转交“Notification of provisional refusal of protection based on an opposition”。根据Rule 114(4),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会在该notification中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月之内委托欧盟当地具有资质的代理。
如果在提起异议的时候该申请没有被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临时拒绝(Rule 112(5)),则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会根据Rule 18(1)通知两个月冷静期("cooling off")的开始,在申请人和异议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该冷静期可以延长为24个月。
冷静期是为了让申请人和异议人可以达成和解。在达不成和解的情况下,异议人必须在冷静期结束的两个月内补充其异议材料(Rule 19(1)(2))。根据Rule 20(2),申请人必须在冷静期结束的四个月内对异议进行答复。
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会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双方答辩的次数,并做出决定。在决定送达的两个月内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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