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释劳改释放人员限制原军令还算工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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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在国营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后被开除或劳教,劳改期满释放回家的人员查出患有矽肺病,可否享受矽肺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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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81)劳险便字122号复函的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后来被开除或劳教、劳改期满释放回家的人员,在离开原工作单位后未再从事矽尘作业,现查出患有Ⅱ、Ⅲ期矽肺病或Ⅰ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可由原工作单位改按退休处理,退休费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90%,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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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支持用人单位规避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年限——
非本人原因换单位 可要求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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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1月31日对外公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法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分立、合并、工作调动甚至通过关联企业轮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因此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上述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作出贡献的补偿,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实践中,一些集团公司因为经营需要,在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进行业务划拨,将劳动者从一个用人单位指派、转移到另一个用人单位。此时,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需要与新的用人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原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将被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新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都应当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以确定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司法解释还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合理情形。(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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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厅解释最低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不能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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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厅解释最低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不能算工资
07:36:00 作者:记者 李琥珀 来源:SRC-5353
  本报济南10月8日讯 我省从10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由低到高分五类,分别为390元、430元、480元、540元、610元。10月8日,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就最低工资执行中的具体政策进行了详细解释。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主要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支付标准。  福利待遇不算工资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都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包吃包住不能充数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因此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此外,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须依法另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补偿,不应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另外,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得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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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十一局、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平反释放人员和改判刑期留场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劳改局、湖南省公安厅劳改局: 沪公劳资(82)508号和(82)湘公劳140号函悉。关于平反释放人员和改判刑期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刑前没有工作的人员,确属冤假错案被彻底平反后直接在劳改单位转为国家职工或者留场(厂)安置就业的
上海市劳改局、湖南省公安厅劳改局:
  沪公劳资(82)508号和(82)湘公劳140号函悉。关于平反释放人员和改判刑期留场就业人员的计算问题,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刑前没有工作的人员,确属冤假错案被彻底平反后直接在劳改单位转为国家职工或者留场(厂)安置就业的,其冤狱的时间可视同工龄看待,从“服刑”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二、改判刑期的留场(厂)就业人员,从改判刑期期满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过期释放的留场(厂)就业人员,过期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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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明确原国有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童格拉 日期:  根据国家和新疆自治区关于受处分人员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精神,博湖县人社局将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原国有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事宜。
  一是被原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后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录用为全民、大集体职工或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属临时工的,从缴费参加养老保险时计算投保年限。
  二是被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或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三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或被判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判刑前的工龄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判刑服刑期间不计算工龄(未离开工作岗位照发工资者除外)。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报厦门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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