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妻子要还吗的房产可以执行吗

社会>>>>正文丈夫欠钱不还房产被拍卖 妻子伪造借款找人告自己来源:作者:
吴祖坚 陈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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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哥哥向妹妹借钱不还,房产被法院查封处置。嫂子做手脚,伪造借款找人告自己,想截留房产变现的钱。结果,虚假诉讼被识破。这个自作聪明的嫂子,不但犯妨害作证罪获刑6个月,日前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意味着,她以后办不了房贷、车贷与信用卡等。
  丈夫欠钱房产被封,妻子自作聪明找人告自己
  倪甲,市区人,供职于一家百货公司。2011年上半年,倪甲的丈夫尚甲向其妹妹尚乙借款90余万元,但迟迟不归还。无奈之下,尚乙向鹿城法院起诉,要求尚甲、倪甲还钱。尚乙胜诉,法院依法查封了尚甲夫妇名下的房产。
  这时,倪甲出手了。为了不让房产被拍卖后变现的钱全落入小姑子手里,她和自己妹妹倪乙、同事黄甲串通,伪造了110万元的借款单据,也就是倪甲分别向倪乙、黄甲借款,共计110万元。之后,倪乙、黄甲到法院起诉倪甲要求还钱。最后,这笔借款不但被确认,而且经法院调解,倪甲表示要归还这110万元。
  虚假诉讼终被识破,获刑半年还被列入失信名单
  据鹿城检察院方面称,今年1月,该院民行科审查发现,倪甲夫妇和倪乙、黄甲之间的借款纠纷,存在串通虚构借贷关系嫌疑。鹿城警方就此立案侦查,5月,尚甲、倪甲、倪乙三人被抓。9月5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倪甲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尚甲、黄甲等人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对他们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就倪甲的虚假诉讼,10月20日,鹿城检察院向鹿城法院作了通报,并建议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了倪甲,此次被通报的还有另外4名以虚假诉讼行为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据悉,这是鹿城区检察院、鹿城区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将虚假诉讼行为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鹿城检察院向鹿城法院发出的第一份建议将虚假诉讼行为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通报函。
  近日,鹿城法院审查完毕后,作出将倪甲等相关虚假诉讼行为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信用惩戒全国联网,事主以后不能办银行贷款了
  《意见》规定,因被执行人的虚假诉讼行为,致使相应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或者被执行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认定为被执行人具有以虚假诉讼方法规避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据介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全国联网的,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将被大幅挤压。此案中,对倪甲来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意味着接下来办理房屋贷款、车辆贷款以及信用卡等方面,都不会通过银行方面的审批。
  律师告诉你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青山
  虚假诉讼中
  出手帮助的人也涉罪
  有的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不想偿还债务,通过与他人串通向法院起诉,以达到&合法&转移资产的不法目的。比如,在某些离婚案件中,因双方财产争议较大,有的一方当事人就伪造证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关系人大量&举债&,双方串通后由关系人向法院起诉,从而实现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属个人的不法目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情况,除侵害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外,还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为人除了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之外,帮助伪造虚假借条等诉讼证据的人,其行为亦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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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三年查处201起虚假诉讼
  据今年10月15日本报报道,2012年至今年9月,温州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处虚假诉讼案201件,审查后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22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77件103人,法院刑事判决25人。
  温州地区法院在此期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32493件,检察机关查处的虚假诉讼案占法院受案数的0.38%,相当于1000个案件中有3.8个案件涉嫌虚假诉讼。
  市检察院有关人士称,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少审查,是虚假诉讼增多的一个原因。
本文转自:
编辑: 李思思(见习)|责任编辑: 黄作敏下载温州新闻移动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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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妻子不知情向别人借钱投资失败,法院会怎样判决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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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丈夫的债务,通常会作为共同债务。至于法院如何判决房产,如是在离婚诉讼,如没有证据证明房产是个人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均分。如是债权人起诉后获法院支持,你们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依申请拍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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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夫妻存续期间,丈夫欠款妻子偿还,但妻子不知情,并且没有用于生活,胜诉机率会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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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有证据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生活,且借款时妻子并不知情,则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离婚后由一方独自承担。详情可来电咨询!
丈夫说做买卖向借去lO万元钱借据是丈夫写的现在他因诈骗被抓进去了他的妻子是学校老师有工资法院判决后我向法院申请对他的妻子强制执行冻结了她的部分工资她不服说那是她丈夫借的不该让她还、她现在寻死上吊的闹。所以执行局又通知我说在最近为她的要求开庭让我去、我需用哪个条款与她对阵烦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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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如果基层法院执行不作为,建议申请提级执行;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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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0:43
丈夫借钱不还 法院要夫妻共同还债 &&
方唐镜 发表在
华声论坛 .cn/forum-340-1.html
  本报讯 借款10万元,面对债主,丈夫屡写保证书表“诚意”,妻子则称丈夫10多年没有回家,自己不愿还款。昨(1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这对耍赖夫妻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在市内某单位上班的王文(化名)眼看着周边的朋友纷纷下海经商挣了大钱,于是东挪西凑开始做生意。2008年5月,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四处找人借款解急。最后在好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广安籍市民胡雪(化名),以房屋抵押为担保借到10万元,约定3个月后归还。没想到自己的背水一战,仍然没能力挽狂澜,生意一蹶不振。
  3个月时间很快过去,胡雪多次找王文还钱,每次王文都会好言恳求,并写下保证书以表“诚意”,但一直不见归还。胡雪找到王文的妻子陈梅(化名),要求还款,陈梅竟称丈夫10多年都没有回家,自己对此完全不知情,不会担负任何责任。
  2010年9月,胡雪将王文夫妻俩起诉到法院。办案法官经过审理,认为陈梅和王文之间夫妻关系一直存在,这笔债务算是共同债务,夫妻俩必须共同担负。并且,夫妻俩还应承担自借款期满后两年多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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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借钱不还
要拉妻子担责
  本报讯 邱佐江、邓玖生、傅正辉报道:向小舅子借钱后一直不还,并辩称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妻子承担主要偿还责任。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欧阳某某偿还周某借款本金50000元。
  2008年,欧阳某某因购买挖土机向小舅子周某借款50000元,并于同年10月21日出具借条给周某。后因各种原因欧阳某某一直不还钱,于是周某要求其还钱并因此诉至法院。欧阳某某辩称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妻子周某某承担主要偿还责任,并要求追加周某某为被告。
  法院认为,周某不同意追加姐姐周某某为被告,因此,法院不予追加周某某为被告,这笔借款应当由欧阳某某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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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0:44
  借钱约定不明确  夫妻债务共同还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邕宁的王林和何晓(化名)却遇到了一件烦心事,虽然手中持有债务人亲笔写的借据,但追讨欠款时却屡屡遭到拒绝,无奈,她们只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昔日好友方雨及丈夫刘伟(化名)告上法庭。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债务人方雨及丈夫刘伟共同偿还债权人王林和何晓借款1500元及13000元。
  原来,王林、何晓、方雨系高中同学又是好朋友,三人关系很好,情同姐妹,虽然现在大家均已结婚生子,但还常有来往。2006年8月的一天,王林在单位上班时突然接到好朋友方雨的电话,方雨心急火燎地称其母亲得了重病,现在在医院住院治疗,全家人为筹集医药费忙得焦头烂额,如王林方便的话帮忙借钱应急。听闻好朋友的母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虽然自己的生活也不富裕,但王林还是很爽快得拿出2000元借给了方雨。方雨自然感激不尽,并亲笔写下借据交给王林收执,并保证尽快还款。但不久后,王林在一次同学聚会中和高中时的好友何晓相遇,并聊起彼此的近况时,提到方雨因母亲生病向其借钱的事。谁知,何晓听后大吃一惊,原来方雨在此同时也以其丈夫眼睛受伤需要看病为由,向其陆陆续续共借了13000元。好朋友方雨到处举债,到底真的是家人都同时生病还是另有隐情?王林和何晓决定弄个明白,于是通过和相识的朋友联系及到方雨单位了解后,才知道根本没有方雨亲人生病这回事,而且听说了方雨现在到处借钱还债的情况。为了不伤及朋友情谊,王林和何晓曾委婉地向方雨提过要求其还款的事,但方雨每次都以手头紧张为由推托,有时甚至不接听电话或避而不见,仅还了王林500元钱后便不再露面,昔日好友为此不欢而散。
  在法庭上,被告方雨对向王林及何晓借钱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且承认当时确以为亲人治病为由向朋友借钱,但所借的钱并未用于治病而是与其兄合伙做生意,现因生意失败无力还钱,且债务均系自己一人所借,应由自己偿还,与丈夫刘伟无关。而原告王林和何晓认为,不能仅凭方雨说刘伟不知情就可免除其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伟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方雨和原告王林、何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方雨应及时清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的借款发生在被告方雨、刘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存在属于被告方雨个人债务的情形,因此,该借款应视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主张被告方雨与刘伟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理由证据充分,应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其中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看出,我国婚姻法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以夫妻个人债务为例外”,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财产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中,方雨无法举证证明其与丈夫刘伟之间存在财产归属的约定,也无法证明王林、何晓知道约定财产制的事实,故是很难得到法官的采信的。通常,“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事实,可以通过综合分析作为债务人的夫妻双方是否有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记载的书面约定、经过公正的协议等事实,并结合与双方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词或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债权文书中的相关记载等相关证据来作出判断。(本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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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0:48
  借钱不还夫妻假离婚隐匿财产 被法院识破
  常言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人们常常出于朋友之间友谊和信任而借钱给朋友。但是,如果被法院判决还钱后通过“设计”来逃避债务,将可能受到法律更大的惩罚。7月1日,一对夫妻在被判决偿还1万元借款后,假装离婚隐匿财产于一方,企图逃避执行被法官识破。
  被告李某、原告刘某和第三人王某系朋友,2005年11月,被告李某为王某办理进京户口时,从原告刘某处借款1万元。2006年5月,被告为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承诺分期偿还,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借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于2006年底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欠款1万元。被告辩称只借了3000元给他,而2006年的欠条是在原告绑架胁迫下写的。
  一审中,门头沟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确实出具了1万元欠条,且派出所并未确定李某被刘某绑架在胁迫下写了欠条的情况,而李某也未对此提供其它证据,故判决李某偿还刘某1万元。随后,被告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偿还义务,刘某于2008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逃避执行,李某与妻子假装离婚,签订协议将所有财产归于妻子,自己隐藏行踪而下落不明,企图逃避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认真分析、审查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和申请书的生效和签订时间,发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时间与判决生效时间存在出入,查证发现其夫妻是为了逃避执行而假装离婚,于是,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所有的房屋查封,准备将其拘留。面对着执行威慑,被执行人明白到自己逃避执行行为的严重性,立即将1万元案款交到法院并承认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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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夫妻向母亲“借钱”710万不还被告上法庭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昨日,身为某公司董事长的李女士坐到了原告席上,她起诉的是自己的儿子、儿媳,欲向二人追讨102万借款。但小夫妻俩并没有现身法庭,大兴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
  据李女士说,其儿子长年没有正当工作,靠向她要钱过日子。2000年,儿子婚后生了一对双胞胎,此后儿子、儿媳两人便以为了孩子、生活困难等借口,更加频繁地向她“借钱”,数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而且有借无还。这些钱多被儿子用于买房、买车等高消费。
  李女士说,至日,儿子所书借条借款数额已达710万元。现在自己已身心俱疲,所以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和儿媳归还借款102万元。
  法院将对此案进一步审理,没有当庭宣判。
  另据记者了解,此前李女士的儿媳也曾将婆婆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自己的双胞胎儿子。儿媳称,婆婆没有经自己的同意将两个孩子带在身边,不让她看。
  她认为,自己才是两个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后经法院查明,双胞胎是李某的儿子带到母亲身边的,他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有此权利,李某儿媳的起诉因此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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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0:58
  丈夫借钱不还 妻子也有还款义务
  案情回放:日,黄某向骆某借款60万元,约定利息为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到期后未归还。日骆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及妻子冯某归还借款60万元及支付约定利息。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黄某、冯某虽于日调解离婚,但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的债务,双方既无约定对外所负债务由谁承担,也无法证明被告黄某借款用于个人使用。被告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判决被告黄某、冯某归还原告骆某借款60万元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法官点评: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借条仅一人出具,原告将夫妻都诉为被告,是判令出借条的一方承担责任,还是判令夫妻共同承担。
  被告冯某在庭审中辩称,其与黄某在2006年4月即开始分居,2008年1月又经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黄某借款的事其并不知情。但本案的判决,法院并未支持其主张,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条文而来的。黄某与冯某在黄某借款后调解离婚是事实,但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有约定对外所负债务由谁清偿。退一步说,即使双方有过约定,那也应有相应证据证明第三人对该约定是知道的,对此,夫妻一方负有举证义务。
  本案审理中,被告冯某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有过约定,且原告知道该约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知道其夫妻分居,及所借款用于被告黄某个人使用,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链接:民间借贷中,原告将夫妻列为被告,但欠条或借条仅一人出具,原告将夫妻都诉为被告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证明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当然,能够证明夫或妻一方的债务用于个人赌博、个人挥霍及个人触犯治安处理条例、刑事犯罪等的经济处罚也应除外。 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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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1:02
  若无约定 丈夫欠债妻子得还
  丈夫因借钱不还被起诉 之后下落不明 妻子成被 告
  基本案情
  因欠了武云20万元,秦天被告上法庭。在法院的调解下,秦天同意还钱。但到了还款期,秦天未自动履行调解书,武云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秦天下落不明。
  武云将秦天的妻子明荣告上法庭,要其替丈夫还款。而明荣则认为,丈夫并未将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这笔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明荣并未就此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明荣对丈夫所欠武云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析案
  韩敏法官: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第三人知道夫妻的这一约定,那么第三人只能向债务人本人追偿债务,而不能向其配偶索要。
  秦天曾以个人名义从武云手中收取20万元,但他并未与武云明确约定此债务为他的个人债务,秦天与明荣也未对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所以,武云起诉要求明荣对秦天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正当。
  而明荣称丈夫从武云手中所拿的20万元是他个人的债务,这笔钱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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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夫妻约定经济独立 丈夫借钱不还妻欲打官司
  一对再婚夫妻在结婚时约定,双方在经济上独立。婚后不久,丈夫向妻子借款4万元资助儿子买房,还款期限为两年。前不久,因丈夫不肯还钱,妻子委托律师准备状告丈夫。
  刘芳和陈成(均为化名)都是徐州人,年轻时来宁工作。两人都曾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1998年3月,经朋友介绍,年过半百的刘芳和陈成相识。当年12月,两人领证结婚。
  为避免日后在经济上产生矛盾,刘芳和陈成口头约定在经济上各自独立,平时的生活费用也是双方平摊。刘芳告诉记者,她和陈成其实也没什么财产,但采取AA制,彼此不会猜疑对方的钱花到哪去了。
  2002年年初,陈成与前妻生的儿子因买房差10万块钱,就向父亲求助。没有这么多钱的陈成便向刘芳借了4万,约定两年后归还,并写了借据。由于夫妻关系不错,刘芳也没把此事放在心上。去年初,还款期限到时,也没有向丈夫讨债。
  去年3月,刘芳的女儿知道这件事后,觉得母亲太老实,便怂恿母亲向继父讨债。谁知这一举动却惹火了陈成,他拒绝还钱。陈成还告诉妻子,夫妻间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出资帮助理所应当,因此,她要求还款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丈夫的态度让刘芳很生气,她认为,既然陈成写了借条,就该还钱给自己。近日,刘芳委托了律师,要状告丈夫讨回欠款。
  那么,刘芳能否讨回欠款?南京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龙才解释说,陈成向刘芳借款4万元,并立下字据,两者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并不违反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既然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刘芳有权要求陈成还款。但前提是,刘芳必须举证证明她与陈成在财产上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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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1:05
  亲戚借钱不还怎么办 “虽然只有1000块钱,但是对于收入甚微的我来说,也算一笔不小的数目。”昨日,初为人母的网友“莪是┑摹痹谕肀ㄈ豪锏莱隽俗约旱姆承氖拢罕砀缃环孔庀蛭医枇1000元,不料他一去不复返。碍于亲戚情面不敢翻脸,却苦于经济压力深深烦恼。很不甘心辛苦钱就这样打水漂了。
  “莪是┑摹币坏箍嗨芸煲炊辔煌∠嗔耐眩蠹曳追赘稣校簧偻鸦瓜壮鲎约旱慕跄颐罴啤M肀钦 詹莉莉
  同病相怜
  遭遇借钱不还的网友还真不少
  一佳:不管亲戚朋友,最好别和钱扯一起,即使借钱最好写个欠条,要不然以后说不清楚。
  阿虫:我遭遇了多次这样借钱不还的事情,并总结出一条经验:要学会拒绝,如果非得帮人家,那就帮人帮到底,做好不要人家还的准备。
  八宝饭:我跟你一样,也是亲戚向我借了5000元,结果有去无回,现在手机都打不通了,人也蒸发了。
  网友妙招
  妙招一:“旁敲侧击”法
  阿酷王子:遭遇这样的事情确实很头疼,但既然遇上就要寻求解决的办法。我觉得对付忘还钱的人,用“旁敲侧击”法最妥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问他借钱,不信他想不起来!
  溪居:如果是好朋友,那就直截了当地要,普通朋友嘛,选个好时机,旁敲侧击,比如一起吃饭或是逛街时,可以半开玩笑地说:“哈哈,你现在手头宽裕了,不像上次那么紧吧……”
  妙招二:“以柔克刚”法
  理想的天使:如果遇上的人脸皮特厚,就是不肯还钱,咋办?
  幸运52:这也有办法,每次赶上吃饭前去讨钱,带上老婆孩子,或者邀上朋友到他家吃饭,但切记要礼貌客气,这招管灵。
  寂寞的高跟鞋:补充,逢年过节,打电话去问候一下,回老家过年时,顺便拐到他老家拜访一下,让他心里特内疚,到最后老家也不敢回了,我有绝对的经验。
  妙招三:“施压”法
  阳光:可以把情况告诉借钱那个人的朋友,一来可以让他转告,二来给借钱的人施加压力,让他知道已有第三者知道他欠钱不还,不守信用,再不还,就会有更多人知道。出于名声考虑,他会很快还钱的。我试过,很灵的。
  妙招四:动用“法律武器”
  冬去春来:如果当时有借条,写明的有还款日期,有的话到期后两年内可以起诉。没有写日期的话可以随时起诉要求还钱。万不得已时只能出此下策,虽为“下策”但也是“撒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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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钱一百多万元大肆挥霍 丈夫卖房还债晚年凄凉
浙江在线02月27日讯
元宵佳节,住在奉化老人院里的老吴收到了一份特殊的礼物。大前天,奉化法院的执行法官把6万元安置费交到他手中,给这位&老无所依&的老人带来些许慰藉。
  今年60岁的吴某怎么也想不到,枕边人到了花甲年纪,竟挥霍成性,还把自己的晚年搭了进去。原来,吴某的妻子江某在2年时间里,向亲戚朋友借款100多万元,其中一部分借款是由吴某与妻子共同举债的。上百万元借款最后被江某挥霍一空。见债主天天上门催债,江某索性玩起了失踪。去年3月,法院判决江某需承担近20次借款,共计100多万元。
  到法院执行阶段,吴某同意卖房还债。去年12月,唯一的住房被拍卖了41万元,扣除相关手续费用后,分配偿还给多个债权人。
  吴某身有残疾,说话含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儿子把老吴送进了敬老院,支付了前期居住费用,同时又面露难色:敬老院住一年费用近万元,自身经济条件有限,难以承担老父后续费用。
  辛苦了一辈子,到头来&老无所依&,执行法官对老吴很同情。为了尽量帮吴某多争取一点安置费,执行法官分别跟近20个申请执行人沟通,说明吴某的情况,详细解释分配方案&&
  &分配到每个债权人手上的钱款本身不多。劝说每人让出一部分利益,对老吴来说,就能多一些安置费,让他能安度晚年。&执行法官说,看到老吴的处境,真的心疼。
  大前天,执行法官把好不容易集来的6万元安置费送到了敬老院。&老吴,过元宵节了,希望这笔钱能让你过个踏实的节日!&法官平常的一番话,让吴某不禁眼眶含泪。
余建文 冯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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