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复印件件是假的,交给工商所,会不会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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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注册公司有哪些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合伙企业
公司设立-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有什么区别吗?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性质上属于合伙协议。而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对公司、股东、公司的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虽然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目标具有一致性,但是,两者的性质和功能不同。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间不同;设立协议不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法律文件;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发起协议只对原始的发起人具有约束力。
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需要的登记材料有哪些?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需要的登记材料: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的证明(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字、盖章);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的原件及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公司董事、监事的委派或选举文件(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的姓名、住所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和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全体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签字、盖章)和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经理的聘用证明(载明经理的姓名、住所并由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字)和户口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及原件、租赁房产提交租房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及原件);公司经营范围中须经前置审批的项目应提交的证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公司设立-公司设立过程需跟哪些机关部门打交道?1、营业执照登记日期起一个月内要做完国地税报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一周内需国税报道,地税是领取税务登记证后三天内报道。国地税报道是在税期期间的,当月需申报,无收入的也需要零申报。2、要及时到公司所在工商所进行报道(基本是所在街道的工商所),以免为次年的工商年检造成不便。
公司设立-公司设立需注意哪些问题?公司设立初期,主要需要注意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注意财务监控,避免社会关系对工作关系的干扰。
公司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是什么?有注册资本限制吗?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吗?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此项规定删除
公司设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几种?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全部内容是什么?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又译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例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公司治理-我国企业公司治理存在哪些缺陷与不足,应采取哪些对策?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和发展方式转型期,公司治理的改进和完善受制因素较多,总的看来,我国股份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但其他方面的情况就不容乐观,应该从公司内部治理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制衡机制、内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及外部治理等方面健全完善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股东如何影响公司的战略决策和经营运作?公司治理怎样解决上述所有问题。应当对个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利益保护机制,使他们的权利得到良好的保障。这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改进股东投票机制;让股东有权质疑公司的经营行为;降低发起动议所需的最低票数或股份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两个主要类别是什么?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公司治理.内部公司治理通常包括董事会特征、所有权和控制权、管理层激励机制。外部公司治理就和外部市场、政府规制等有关。
股权转让-如何办理股权转让公证?1)出让方应提供的证明材料:2)出让方应提供的证明材料:、3)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方通常应尽哪些主要的诚信义务呢?1)股权转让方诚信披露目标公司对外负债义务。2)股权转让方诚信披露目标公司对外担保义务。3)股权转让方诚信披露目标公司相关诉讼纠纷义务。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了,那么股权转让就生效了吗?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中涉及哪些税收问题呢?股权转让主要会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改制重组-企业破产重组与企业改制重组有什么区别吗?法律后果不一样。破产是法人消灭或死亡,全部的义务清算后消灭。债务重组是对企业的优良资产重新组合,法人人格不消灭和死亡,继续存在和发展。改制是对企业的性质和出资主体进行变更。
改制重组-企业重组的主要模式有哪些?企业重组一般有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管理体制重组等模式
改制重组-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怎么办?1)员工身份置换,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2)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3)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改制重组-企业重组与企业改制有什么不同?两者之间有关联吗?企业改制是改革企业体制的简称。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一般是指改变企业的所有体制企业重组是指企业以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运用资产重组、负债重组和产权重组方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产权结构。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可统称为改制重组
兼并收购-企业兼并收购要注意防范的风险?企业兼并收购中,目标公司对于与其有关的合同有可能管理不严,或由于卖方的主观原因而使买方无法全面了解目标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企业以信誉或资产为他人设定了担保而没有档案资料反映,甚至连目标公司自己都忘得一干二净,只有到了目标公司依法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时才会暴露出来。凡此种种,这些合同将直接影响到买方在兼并收购中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在签订兼并收购合同时不将这部分风险考虑在内的话,在风险可能变为现实后将毫无疑问地降低目标公司的价值。 &
兼并收购-兼并收购的类型包括哪些?1.横向并购横向并购的基本特征就是企业在国际范围内的横向一体化。近年来,由于全球性的行业重组浪潮,结合我国各行业实际发展需要,加上我国国家政策及法律对横向重组的一定支持,行业横向并购的发展十分迅速。2.纵向并购纵向并购是发生在同一产业的上下游之间的并购。纵向并购的企业之间不是直接的竞争关系,而是供应商和需求商之间的关系,而是供应商和需求商之间的关系。因此,纵向并购的基本特征是企业在市场整体范围内的纵向一体化。3.混合并购混合并购是发生在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并购。从理论上看,混合并购的基本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寻求范围经济。在面临激烈竞争的情况下,我国各行各业的企业都不同程度地想到多元化,混合并购就是多元化的一个重要方法,为企业进入其他行业提供了有力,便捷,低风险的途径。
兼并收购-兼并收购的动因包括哪些?1.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2.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3.取得充足廉价的生产原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4.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以获取超额利润5.为实现公司发展的战略,通过并购取得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经营网络,专业人才等各类资源6.通过收购跨入新的行业,实施多元化战略,分散投资风险 &
兼并收购-兼并与收购的区别?1) 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2) 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3) 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而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
兼并收购-兼并收购的实质是什么?并购的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并购活动是在一定的财产权利制度和企业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在并购过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权利主体通过出让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而获得相应的受益,另一个部分权利主体则通过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取这部分控制权。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 &
破产清算-什么是破产重整?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已具破产原因(条件)或有产生破产原因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焕生机的特殊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程序的废止导致何种后果?在债务人债权人和解而债权得到清偿的良性终结情形下,重整程序的废止等同于重整成功的终结。在此情形下,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应将重整程序废止的裁定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后,交易所应当撤消对其股票的特别处理。
破产清算-公司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是什么?1) 公司正常清算是每个企业经常的做法之一,其主要目的是摸清家底,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权债务,库存资产,银行存款等等。2)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资不抵债,是对企业的所有资产的一种清算,也是一种彻底摸清家底方法。3) 公司正常清算一般是由公司内部人员进行。破产清算时有专业的清算公司进行。
合同拟定-合同起草包括哪些要素?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拟定-合同起草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严格审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2)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谁拥有合同的起草权,谁就把握了主动权。站在己方的立场上起草的条款,优势之明显不言而喻。(3)力争合同主要内容完备。 合同的标的、双方权利义务、价款、质量与数量、交付、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等,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缺一不可。(4)合同条款本身无法律障碍。合同条款必须首先合法,才能保证其效力。(5)关于标的质量标准的约定要明确。例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6)价款的给付要具有可执行力。(7)违约责任是合同中最有份量的条款。争议的解决程序、争议的范围、管辖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都要具体,选择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机构,将会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合同拟定-因订立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怎么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审查-租赁合同应审查什么内容?1)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 行政收费的约定4)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5) 出租物的所有权状况是否明确;6) 违约责任方面,应注意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标的,交付的租赁标的有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等方面)的违约责任,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擅自转租、擅自改善租赁标的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合同审查-合同审查一般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1) 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合同标的是否合法;3)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4) 合同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承担是否约定明确;5) 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包括对定金、预付款、违约金、损失赔付的约定是否明确;6) 争议管辖是否约定明确,是否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范围内。有无仲裁条款。
合同审查-如何对合同的正文进行审查?(1)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2)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3)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合同审查-如何进行合同的形式审查?(1)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2)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合同审查-如何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1)对法人资格的审查;(2)对非法人单位资格审查;(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4)对公民个人的资格审查;(5)对保证人人的资格审查;(6)对代订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合同审查-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有哪些?(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2)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3)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4)审查合同订立手续是否合法;
合同签订-合同签订中要注意的关键词有哪些?1)订金、定金要区别。订金系预付款,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顶抵货款或退回;而定金是担保金,交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正常履行时顶顶抵货款,合同起草时不能将“定金”写成“订金”“保证金”“押金”“定约金”。2)“签字盖章后生效”要求是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会有合同没有生效的风险。避免方式是约定“盖章后生效”或“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时盖章要注意什么问题?签订合同时应首先检查相对方的身份,重点是有无代表企业或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凡不是代表本人的一定要有授权委托书,代表企业的还要加盖公章(不能用部门或财务章等代替,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会带来举证上的麻烦)。授权委托书上应记明授权范围、权限并有授权人的签名、盖章。签名、盖章应清晰可见,合同文本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存留合同文字内容的一致性。
合同签订-合同签订之前要了解哪些事项?1)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2) 标的,价款;3)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4)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5) 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6) 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件;7) 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 合同文本的起草,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2) 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3) 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4) 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5) 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合同签订-因订立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怎么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效力状态有几种?有效、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 &
合同效力-构成部分无效的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第一,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其中一部分的效力必须与其他部分的效力相互独立;第二,合同无效的那一部分必须是对其他部分不构成威胁的部分。本案中合同双方签订的实际是两个合同,其条款内容是可分的。认定合同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条款无效,取决于该无效条款在整个合同的作用。如果该无效条款为合同之目的条款或者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则合同整体无效。相反,则应认定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合同效力-可撤销的合约有哪些?1)因乘人之危,胁迫订立的合同;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3)因重大误解,对误解方造成重大损失的;4)因显失公平。
合同效力-哪些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1)合同内容违法的;2)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联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3)当事人以合同手段掩盖犯罪活动;4)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无相应缔约能力且不能为追认的合同;5)需要法定形式的某些特别合同未满足形式要求的合同无效都是自始无效。
合同效力-哪些情况会导致合约效力待定?1)未成年人订立了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需要其监护人追人的;2)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变更与转让-合同转让的分类?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发生改变。合同转让根据其转让的内容可以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和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三种。
变更与转让-合同变更的分类?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1)约定变更: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变更合同。2)法定变更: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必经过协商而变更合同。《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变更与转让-合同变更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已存在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4)需遵守法律要求的形式。
变更与转让-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有何区别?1)合同变更限于合同内容变化,而不涉及主体的变更;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非根本性变化,变更前后的合同仍保持一定的同一性和连续性,原合同关系仍然继续存在并有效;合同变更主要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而实现,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2)合同更新是合同内容和主体的变化。合同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变更了原合同的基本条款或主要内容,从而使变更后的合同与变更前的合同在内容上失去了同一性与连续性,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发生。简单来说,合同更新就是以一个新的合同代替一个旧的合同。
合同履行-劳动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哪些?(1)亲自履行原则,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保证劳动关系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2)实际履行原则,即除了法律和劳动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务,不能用完成别的义务来代替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3)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即劳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除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按质、按量地履行全部义务。协作履行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遇到困难时,他方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尽力给予帮助,以便双方尽可能地全面履行劳
合同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请求权的区别?在先履行抗辩权中,先履行义务方没有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或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符合要求,后履行义务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如果先履行义务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则后履行义务方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权。如果先履行义务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则后履行义务方又享有合同解除权。该三种权利应如何行使,权利人是只能选择适用,还是可以合并适用,则要从三种权利的性质和功能予以分析。先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其功能在于避免先履行义务人进一步扩大损失;违约责任请求权属于请求权,其功能在于弥补先履行义务人已经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功能在于终结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三者性质不同,功能不同,不能相互代替,故不存在只能选择适用的问题。
合同履行-先履行一方什么时候可以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上述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是?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类型有哪些?合同的解除有三种类型。1)双方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单方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3)单方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共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e.法规定的其了情形。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定解除 ,发生不可抗力一主与非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均享有。因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迮履行、其他情形下定解除权,仅由非违约方单方享有。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股权融资-我国股权融资常见问题?1)股权融资偏好,而股权融资的成本只是股息支付,且在我国股利分不分配,分配多少,以何种方式分配均由企业自主决定,具有“软约束”特性,因而企业多偏好股权融资。2)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资本市场是企业筹资的场所,企业筹资方式的选择很大程度受资本市场条件的限制。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失衡。3)资本市场监管不足,我国上市公司在融资时首选配股或增发。虽然证监会多次颁发上市公司融资监管政策以限制上市公司的过度股权融资行为。但这些政策不尽完善,存在监管不足之处。
股权融资-为什么需要财务或者融资顾问?1) 拥有广泛的融资渠道和资源;2) 上市前的各项工作,协助尽职调查、重组、战略投资、财务、法律审计等3) 深入研究企业所处的行业;4) 与企业签署财务顾问协议;5) 起草股权融资分析报告;
股权融资-企业股权融资的条件?虽然不同的投资机构有不同的审核标准,但在财务方面有些共性的指标可参考:1)公司已建立3年或更久;2)公司年收入至少达到1千万美元;3)公司年净利润达到10%或更多;4)公司净有形资产5百万美元或更多;5)公司处于良性发展产业并在改产业中具有稳固地位
股权融资-股权融资主要是哪些行业?过去集中在IT、媒体、网络、通讯等高成长性行业,现在已扩展到金融、能源、资源、医疗卫生、制造业等传统行业,由于政策障碍。房地产业仍被视为高风险行业。
股权融资-股权融资的风险是?股权融资最大的风险就在于股份稀释可能失去公司的控制权、一部分收益权,甚至发生在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经营手法上与新股东有重大分歧而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以至分裂。
股权融资-股权融资的优势是?股权融资的优势主要表现在:股权融资吸纳的是权益资本,因此,公司股本返还甚至股息支出压力小,增强了公司抗风险的能力。若能吸引拥有特定资源的战略投资者,还可通过利用战略投资者的管理优势、市场渠道优势、政府关系优势、以及技术优势产生协同效应,迅速壮大自身实力。
股权融资-股权融资的方式有哪些?1) 投资性的股权融资——注册资本和固有资本2) 资本市场股权融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股票流通方式以及发行可转债方式在证券市场募集资金。
债权融资-企业进行债券融资的条件是?《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债权融资-债权融资有那些法律问题?1) 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让与,由于资产证券化融资中包含着大量的债权让与行为,这里的债权必须具备适合证券化的特质。2) 债权受让的特殊目的机构。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和融资实践,特殊目的机构可以分为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和基金型等不同形式,这些形式分别可以收到不同的税收效果和融资便利,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相关法律限制程度和投资者的熟悉程度,选择最合适的特殊目的机构设立形式。3) &打散债权的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申的重要法律创新之一,如果没有特殊的法律保护,特殊目的机构会面临许多难以消除的风险,只有通过在会计制度、经营范围和法律监管等方面作出努力,才能使特殊目的机构真正做到“远离破产”。4) &打散债权的信用升级和评级。资产证券化融资有其独特的外部信用升级和内部信用升级方式,经过升级后的资产支持的证券往往具有超过本身价值的信用级别,因此,法律确认了信用评级的法定地位。5)打散债权的证券化。各国从不同程度上确立了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合法地位,美国作为证券市场最发达的国家,不仅采取多种形式发行资产支撑证券,而且在证券法中对此类证券作出许多豁免规定和要求,为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成本,很值得其他国家借鉴。
债权融资-企业债务融资的好处有哪些?1)有效降低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2)给投资者带来“财务杠杆效应”3)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弥补企业内部资金不足4)有利于企业控制权的保持。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权利有哪些?1) 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2) 收取租金的权利3) 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权4) 租赁物风险负担免责权5)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免责权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特征有哪些? 1)租赁标的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设备,对该设备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3)出租人保留设备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设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设备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购、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分类?融资租赁的分类主要包括简单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委托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国际融资转租赁。
融资租赁有哪些优势?1) 盘活固化资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融资租赁通过“融物”方式实现“融资”目的。通过售后回租融资不仅可以盘活企业的资产,而且可以不改变资产使用权的条件下,实现资产由流动性较差的物化资产向流动性最强的现金资产的转变,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企业资产的使用收益,扩大了融资渠道。2) 资金使用灵活,所获得资金可充当资本金:较之于其他融资方式,采用租赁融资提供给企业的资金监管较为宽松,有利于企业进行灵活的资金安排,出售资产所得资金可充当资本金。目前银监会加强了企业自有资金的监管,现在企业向其他单位拆借、银行借款及信托资金都无法视为自己的自有资金,而租赁的资金完全可以视为企业的自有资金3) 改善财务报表,调节资本结构: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开展此业务,承租企业虽然在法律上丧失了资产的所有权,但实质上企业仍控制着资产。从资产总额来看,承租企业并没有减少资产总量,但是资产结构却发生了变化,在报表中体现为,由原来的固定资产变为现金或银行存款(差额体现为“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出售资产所流进企业的现金流量,可以满足企业所面临的临时性资金需求,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因此,合理的运用售后回租这一融资模式,对企业有效的调节资本结构、整合固定资产、扩大生产经营等都具有重大意义。4) 不占用授信额度:通过我们获得的资金不会计入人行征信系统,不占用企业在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企业通过租赁公司融资平台与银行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创新合作。
企业上市-企业上市的一般流程是怎样?从实践来看,大多数企业实现上市一般都须经历以下程序: 改制与设立→问题诊断与上市辅导→申请文件的申报→申请文件的审核→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与上市。在改制与设立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聘请中介机构,拟订改制重组方案,注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上市-企业上市有哪些费用?企业发行上市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费用、交易所费用和推广辅助费用三部分。其中,中介机构的费用包括改制设立财务顾问费用、保荐与证券承销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产评估费用等;交易所费用主要包括交易所上市初费和年费等;推广辅助费用主要包括印刷费、媒体及路演的宣传推介费等。
企业上市-企业融资上市的好处有哪些?1) 为公司和股东创造财富:公司价值通过市场来确定。上市后,投资大众对公司的估值通常在利润的 5—30 倍;2) 员工股份有了价值,工作更积极: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认购权或配送,对员工具有极大的吸引力;3) 增加金融机构对公司的信任,降低融资成本:上市公司的信用度较高,容易获取信贷,并降低融资成本;4) 上市集资带来更多资金:上市公司可以较容易的获得配发新股融资,筹集更多发展资金;5) 增强公司知名度:上市可以使公司形象大为改善、知名度大为提升、信誉与竞争力增强,扩大公司的影响力,容易获得社会对企业的信任;6) 可以用股份收购其它公司:有利于公司用股票而非现金进行收购与兼并,增加公司与市场合作的机会,使进行资本运营拥有了有利工具;7) 上市降低控股权比例,控股股东的减持,可以使原股东向其他投资者转移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上市-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哪些资料?1) 上市报告书;2) 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 公司章程;4) 公司营业执照;5)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的财务会计报告;6) 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 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哪些条件?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4)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新三板-做市商的交易方式有哪些好处?1) 能够让新三板难以定价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通过交易价格来决定融资价格,保证了市场即时性和活跃性;2) 做市商制度依靠公开、有序、竞争性的报价驱动机制,实行双向叫价,能够保证证券交易的规范和效率;3) 做市商制度将通过券商与“新三板”挂牌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增强市场流动性,提升新三板市场的投资价值;
新三板-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有哪些?目前信三板交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协商,确定买卖意向后再回到新三板市场委托主办券商办理相关手续;另一种是买卖双方向券商做出定价委托,主办券商根据委托的价格和数量将定价委托申报制股权代办转让系统登记备案,等待认可价格的买家或卖家出现。这两者属于较被动的交易方式,新三板或将引进做市商制度,构建转板机制,不设置硬性财务指标。如果做市商制度顺利出台,将会对新三板的流动性提升带来巨大帮助。
新三板-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还须持续开展的工作有哪些?1) 持续信息披露,包括临时公告和年报(经审计);2) 接受主办报价券商的监管,接受公众投资者的咨询。
新三板-新三板试点园区指的是哪些?新三板试点园区入门条件必须是国家级高新科技园区,目前新三板试点园区共包括有海淀园区、丰台园区、昌平园区、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雍和园、石景山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基地等。随着新三板的扩容,新三板试点园区也会随之扩展到全国给地,目前已经有70家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
新三板-“新三板”现在的报价券商主要有哪几家?“报价券商”是指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主办报价券商”是指推荐园区公司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负责指导、监督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报价券商。“新三板”现在的报价券商主要有申银万国、国信证券、广发证券和国泰君安。
新三板-新三板上市的流程怎样?申请新三板挂牌流程,须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上市流程协议,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行推荐新三板上市流程。申请新三板上市流程主要包括:1) 改制设立,尚处于有限公司阶段的拟挂牌公司首先要企业改制程序;2)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3) 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4) 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5) 配合主板报价券商的尽职调查;6) 主办报价券商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7) 协会备案确认8) 股份集中登记9) 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新三板-新三板上市有哪些好处? 1) 资金支持,根据各区域园区及政府的政策,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相应的补贴;2) 便利融资,公司挂牌后可增发股份,提高公司的信用等级,有利于股份的流动性;3) 股份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4) 转板上市,企业达到主板上市条件可转至主板上市发行股票;5) 利于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基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6) 树立企业品牌,新三板上市公司宣传效应,也有利益提高企业知名度;
新三板-新三板上市的条件有哪些?1) 主体资格要求: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2) 经营年限要求:合法设立且存续期满两年(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3) 主营业务要求: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4) 创新能力要求: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其他属于经国家股份转让试点园区的企业;5) 要求的其他条件
海外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要注意什么?1) &对外投资的盈利与增值水平;2) &对外投资风险;3) &对外投资成本;4) &筹资能力;5) &对外投资的流动性;6) &对外投资环境。
海外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1) &并购风险,并购的法律风险以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和融资风险为主;2) &经营风险。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有环保风险、知识产权、劳务、合同管理、公司治理以及母公司责任等等;3) &跨国产权风险;4) &投资方式所有制风险。
海外投资-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方式有哪些?1) &建立海外营销渠道投资模式;2) &境外加工贸易模式;3) &海外创立自主品牌投资模式;4) &海外并购品牌投资模式;5) &海外品牌输出投资模式;6) &海外资产并购模式;7) &海外股权并购模式; &
许可与转让-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单独转让吗?未经另一方著作权人同意,合作作品著作权人不得单独行使转让权,包括软件著作权也一样。
许可与转让-什么是著作权的部分转让?著作权转让分为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两种。著作权的全部转让,是作者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有偿全部转移给他人使用。部分转让,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者,只将一种或几种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人在使用作品时,超出合同约定转让的使用方式,必须征得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者许可。
许可与转让-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工作单位的程序?原著作权人和受让单位之间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转让著作权的内容,相关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变更证书,并做公示登记。
许可与转让-著作权许可使用可以划分区域吗?著作权人可以选择在许可使用合同中规定在本国内划分地域进行许可使用,由著作权人决定。
许可与转让-著作权转让,可以转让全部权利吗?著作权法将著作权明确地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在规定单纯的著作人身权永远属于作者的同时,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利,并可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获得转让报酬。因此,确切地说,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财产权的转让。
许可与转让-专利转让与专利许可之间的区别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整个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专利许可使用,是许可方(即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使用权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均需通过签订书面的方式予以认定。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许可与转让-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实施专利强制许可?(1)具有存在两个专利,在先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在后专利的实施;(2)在先专利和在后专利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3)在后专利相对于在先专利来说,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即在技术上有较突出的贡献并且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意义。
许可与转让-专利许可,只要双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行了吗?我国法律规定为了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许可与转让-交叉实施许可是什么?主要适用于什么情况?交叉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这种许可,两个专利的价值大体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费的,但如果二者的技术效果或者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可以约定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交叉许可通常适用于三种情况:①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而其实施有赖于前项专利的,两个专利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互相给予对方以实施权;②原许可合同的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在合同中或事后约定,双方各自对合同技术作出后续改进并取得专利权的,相互给予对方以实施权;③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为始终处于技术上的优势地位,对自己取得的专利权相互许可对方实施其专利。
许可与转让-专利独占实施许可与专利排他实施许可有什么区别吗?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是指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专利权人自己是否有权实施该专利。
专利保护-如何确立专利保护范围?1) &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即以由权利要求中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所构成的发明内容为准确定。2) &权利要的文字和措辞只是发明内容的载体,内容蕴涵于文字之中,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当仅按照权利要求的文字和措辞确定保护范围。3) &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可以遵循的原则扩大或者缩小由权利要求所确定的范围(解释功能)。
专利保护-专利保护需要缴纳费用吗?是的,专利授权后需要缴纳年费,到期必须续期和续费,否则专利会被撤销,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专利保护-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是多久?发明: 从申请日开始20年;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从申请日开始10年
专利保护-哪些事项不给予专利保护?(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专利保护-哪些情况不属于专利侵权?1)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2) &先用权人的利用。3) &非商业目的的使用。4) &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5) &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商标保护-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商标保护-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是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承包户。公司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公司转让,注册商标也一同转让。
商标保护-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4)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5)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6)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保护-防御商标是指什么?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这种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便是防御商标。我国《商标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按一般商标分别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以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知名商标的声誉。
商标保护-企业注册驰名商标能获得更多的保护吗?不可以,新《商标法》修正案,其中明确“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专栏以及其他商业活动。”驰名商标自日起禁用。
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7)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8)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不保护的范围有哪些?1)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 &有悖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3) &进入公人领域的作品4) &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著作人身权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受到法律永久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较为特殊,它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1) &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 &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3) &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1)消除危险:指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消除即将发生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扩大披露、使用的危险。(2)返还财产:指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体现商业秘密的有形物品或者相关权利。(3)排除妨碍:指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销毁、清除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有形物品。(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果影响了原告的名誉、信誉或者声誉,被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5)停止侵害:这是一种主要的侵权责任,指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的停止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任。(6)损害赔偿:这是对原告主要的救济方式,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赔偿范围应如何确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侵权赔偿的范围,一般有以下几种确定方法:(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为赔偿额;(2)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如果是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额可以为商业秘密的实施许可和合理费用。
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哪些脱密措施?脱密,即不再接触商业秘密。用人单位通过约定,要求员工在离职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员工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必须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通知后的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因此又被称为“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条款也是用人单位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的一种措施,即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该用人单位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工作。
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 &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3) &违反规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批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共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主要是受什么法保护?我们国家没有制定商业秘密法,主要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商业秘密严格意义上而言也并非知识产权,不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招工用工-职工有权拒绝加班吗?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招工用工-国家对职工病假的规定是怎样?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假期。具体标准是: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三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位24个月。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月的按24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月的按30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农民工还享有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的权利
招工用工-国家的法定节假日是哪些?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族政府,按照本地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招工用工-劳动者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我国目前实行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务工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当出现可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长短根据需要而定,不受限制,并且不需要和工会及务工者协商。这些情况是:(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例如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等。(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例如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泄露或者堵塞的。(3)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保修、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的。(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有违约金吗?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批准。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法无效。
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试用期公司应该买保险吗?1、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只要构成劳动关系,就必须购买社会保险,无论是否在试用期。 3、“合同中公司表示在试用期不为员工购买保险”属违反法律强制性义务之行为,条款违法无效。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签是怎么样的情况?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法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法律责任 :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FAQ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可以参照以下凭证综合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考勤记录;(6)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二、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常见错误有哪些?1.用工满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交的证件未经验证。3.向劳动者送达劳动合同时未经劳动者签收。4.未保留已向劳动者履行主动告知义务的证据。5.有关试用期期限的约定违反法律的规定6.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7.试用期内的工资低于法定要求。8.试用期内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9.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10.在试用期内位劳动者提供专项的专业技术培训。11.没有保留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支出费用的凭据。12.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提前支付。13.对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外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协议。
工资社保-试用期也有工资标准吗?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并非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但也只能在不违反劳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确切的说也就是用人单位有权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
工资社保-代扣工资有哪几种情况?《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几种具体情况:(1)依照法院的判决,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应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但每月扣除的现金不得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2)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金额,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且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4)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税金。
工资社保-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样?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呢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工资平均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有当地政府进行调整。务工者可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其他途径,了解打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社保-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么样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100%。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1年不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资社保- 延长工作时间怎样计算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也应该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已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需要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工伤-工伤保险是怎样呢?1.符合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的(下附),才属于工伤。2.工伤认定是由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作出决定的;对该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的,可在受到决定书60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是不知道单位是否已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过书面申请,以及办理的结果?假如还没有超出1年(自受伤之日起)的申请时效,单位也没提交书面申请,他个人也可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当事人的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即使是按日之前实行的老的《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当事人同样不符合。因此,就算当时单位申请了,根据新、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都不能算工伤。只能从医保走。 &
工伤-如何规避劳动合同中的工伤问题?工伤是偶发的,可缴纳工伤保险社保费用化解,通过劳务派遣,表面上用人单位是派遣单位,但是作为用工单位仍然要承担工伤保险费用的,只是通过劳务公司缴纳,当然劳务派遣公司资信也很重要
工伤-在原单位出的工伤离职后工伤问题怎么解决?如果是在职期间发生的,那就属于工伤,应当向当地劳动局申报工伤,如果是以前缴纳过社会保险,那工伤补助相关费用一般由劳动局承担,如果是没缴纳保险,则费用是单位来承担。
工伤-上海市退休人员返聘遇到工伤问题如何处理?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对特殊劳动关系曾专门发文,其中把退休人员也列入特殊劳动关系的对象,并且明确对他们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等方面参照正式合同制员工待遇执行。据此,不管是否有事前约定,受聘的退休人员如发生工伤事故,单位都应按统一的标准支付受伤员工相应的工伤待遇。当然,这可能涉及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许多单位对聘用的退休人员买商业保险,以在事故发生后减少单位的压力。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品种、待遇标准不同,单位可在广泛接触后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至于聘用退休人员的协议名称,一般为聘用协议。
离职与解雇-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劳动者可以依法领取经济赔偿金的情形包括: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赠加医疗补助费,或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换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4、因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就是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5、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有人单位濒临破产或在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离职与解雇-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怎么确定?1.对协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届满,条件成就而解除的,应当以协商一致的日期及期限届满之日,条件成就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2.对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具有违纪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属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只要用人单位合法地行使法定解除权,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到达对方(劳动者),该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通知到达对方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3.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行使该权利,劳动关系的解除应是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满30天后才发生效力未以书面通知单位,以及未满30天的,均不发生劳动关系的解除。 &
离职与解雇-合同期内可以辞退员工吗?1、经劳动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补偿金。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除名、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劳动合同虽由企业人事保管,你不必太担心。3、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离职与解雇-怀孕期间单位私自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停薪留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范畴,但是,怀孕期间,女职工的工资与福利待遇不变。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用人单位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外私自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 &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作了明确规定:必须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践中,企业如果对全体员工进行竞业限制,则该竞业限制义务由于在义务主体上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员工如何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竞业限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限带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2.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3.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无效。4.雇主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认为,补偿费的标准应当与职工在职时获得的收入持乎。5.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6.竞业限制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1、明确竞业限制对象竞业限制的对象不是全体员工,竞业限制的对象必须是企业中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就业权利的限制,故劳动者在签订协议前要明确是否有签约义务,否则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2、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指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择业限制范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明确竞业限制的地域竞业限制的范地域是指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地域的限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4、明确竞业限制年限我国劳动合同规定,竞业限制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就意味着上述特定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年限不的超过两年,否则超过的期限无效。5、明确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标准由于竞业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企业必须给员工相应经济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做了约定,但对补偿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
房产项目开发-法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何要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如下: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房产项目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成立和开发要符合哪些条件?1) 通过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 有房地产企业资质;3) 该项目已经主管部门的行政批准;4) 房地产项目用途、规划设计参数等符合要求;5) 其他合法性要求;
项目招投标-房地产招投标应该注意哪些事情?1) 严格按照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规定的招标方式(公开、邀请)、招标组织形式(委托代理招标、自行招标)进行招标;2)如果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3) 投标文件收受并填写投标文件记录表;4) 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举行开标;
项目招投标-所有的房地产项目都要求公开招标吗?不是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项目招投标-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那些条件?根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概算已经批准;2)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4)又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5)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6)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项目销售-商业地产的销售模式有哪些?1)第一种就是我们逐步认同的是“只租不售”;2)第二种模式就是“ 出售”这种模式是商业地产最原始的模式;3)第三种叫“租售结合”,这种通常是投资商和开发商把其中的部分物业出租。
项目销售-房地产项目销售有哪些模式?(一) &概念策划模式:策划人选择楼盘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显著特征,向消费者加以强调和宣传,使消费者对楼盘建立起概念认识,引导消费者在众多楼盘的选择过程中,比较容易选择自己偏好的楼盘,从而达到促销目的的一种策划方式。(二) &卖点群策划模式:策划人为适应卖方市场和消费者理性选择,采用罗列众楼盘优点并将其集于一身,向消费者做出承诺:能满足消费者所有要求,从而达到促销目的的一种策划方式。(三) &等值策划模式:策划人为避免楼盘成本攀升而并未获得同比的售价,或因售价提高造成楼盘空置率攀升的恶性循环,在众多的楼盘优势卖点中进行权衡取舍,或找到楼盘未发现的价值点,使楼盘成本与销售价格相适应,从而达到促销目的的一种策划方式。(四) &房地产全程策划理论模式——增值策划模式策划人在项目立项时,即着手进行市场需求调研,正确确定目标市场的需求和欲望,利用差异化、避免竞争等营销理论,营造出即比竞争对手更有效的满足市场需求,又不可替代的楼盘,通过提高消费者可察觉的使用价值,提高楼盘相对销售价格——使楼盘增值,从而达到营销目的的一种策划方式。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中易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哪些?1) &商业物业品牌化战略造成的商标权等侵权纠纷;2) &因商业广告、商业标示造成的侵权纠纷;3) &因商户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侵权纠纷;
物业管理-商业地产中常遇到的人身损害法律风险有哪些?1) &公共设施设备故障造成的人身损害;2) &商业物业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火灾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3) &商户经营中发生的人身损害;4) &商业物业管理中发生刑事案件造成的人身损害。
物业管理-经营和管理好商业物业有什么好处?反复提升企业品牌、增强融资能力、扩大企业现金流、实现经常性回报、有利于连锁和跨地区发展。
物业管理-房地产物业管理存在哪些问题?1) &相关法律及法规体系不完善;2) &市场化程度不高;3) &物业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4) &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5) &物业管理收费难且不规范。
涉外房产投资-2014您上半年国内海外投资有哪些法律变动?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以下简称“9号令”),并于日起施行。国家发改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以下简称“21号令”)同时废止。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等投资部门来进行备案。而原先的21号令规定,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资源类、非资源类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管理企业实施的资源类、非资源类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且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涉外房产投资- 地产企业海外投资的融资渠道有哪些? 房地产行业的融资非常重要,当前房地产企业在中国国内市场上因为调控等多种原因,资金成本非常高。对于中小型企业,海外房地产开发的关键之一是通过银行拿到贷款,但一定要找到对的当地企业合作。随着中国外汇管制的不断放松,以及国家外汇政策开始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以促进外汇运用的多元化,对于房地产企业试水海外投资来说,外汇管制已经不构成硬约束,中国国内地产企业进军海外可以考虑以下融资渠道。首先是信托渠道。现在有信托公司在做相关的项目,但但是还是需要申请QDII额度;其次是和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行合作,存入人民币,内存外贷,在港澳操作非常方便,或者也可以从新加坡提出美元,再投回美国;最后,对于试图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房地产企业来说,合理利用美国的EB-5法案可以降低地产企业的融资成本。
涉外房产投资-海外房产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1) &要深入、全面了解将要投资的地区;2) &要依靠专业人士;3) &要详细研究各国的房地产税收情况;4) &关注国际和汇率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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