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沪民宗发 2017 29号〔2017〕29号如何处罚

强烈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现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日&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2017年税务稽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税务总局党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深化稽查改革,推行和健全稽查运行机制,加快稽查信息化建设,强化稽查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增强稽查案件查处支撑保障能力,实现稽查工作质效的新跨越。努力将税务稽查打造成有效震慑涉税违法行为的铁拳,切实促进经济和税收秩序的进一步好转。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是: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各地税务机关统筹落实各项专项行动,提高行政办案能力,加大行政定性和结案力度。税务总局稽查局以绩效考评为抓手,实行项目制管理,压实下派案源的查处效果,要求每案必复。(一)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继续在七部委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统一领导下,依托 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和税务总局四部委协作机制,开展打骗专项行动。1.税务总局稽查局选取并组织查处30起上游虚开和下游骗税重点“串案”。其中10起跨区域、案值较大、团伙性较强的“串案”,由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其余20起“串案”由主要案发地省级国税局稽查局牵头,相关涉案地区协同查处。2.税务总局稽查局针对纺织、服装、家具、手机、黄金等行业,统一选取500户骗税案源,下发各地组织检查。3.税务总局稽查局在五个口岸地区选取5户外贸综合服务体企业,开展摸底式检查,提出征管建议,规范行业发展,防范骗税风险。(二)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4.税务总局稽查局根据组织查处30起骗税“串案”涉及上游虚开企业情况的需要,及时动态选取、延伸下发相关虚开案源。5.税务总局稽查局针对黄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发票、油发票等情况,统一选取1000户虚开案源,下发各地组织检查。(三)创新开展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6.充分发挥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多部门协调作用,将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与打骗打虚专项行动、行业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有机结合。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修订考评细则,切实发挥综治考评的引导作用,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各项打击专项行动的重视和支持。(四)开展行业和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7.税务总局稽查局针对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及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统一选取720户营改增行业虚开案源,下发各地组织检查。8.继续在部分省市开展地炼企业检查工作,在消费税抵扣政策调整前,继续加大对石油石化商贸企业变票行为的查处力度。9.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开展以下区域专项整治:一是以西藏、安徽等地为重点地区开展医药医疗行业专项整治;二是继续在西南地区开展农产品区域整治;三是以查处黄金票为重点,在广西、贵州等地开展专项整治;四是针对北京等地新办商贸企业走逃严重的状况,选择部分区域开展虚开专项整治。(五)统筹地税机关开展重点检查工作10.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选取360户案源,每省10户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企业所得税为主的检查。11.税务总局稽查局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统一选取30名企业高管、演艺明星,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六)严厉查处涉税违法重大案件12.对高风险纳税人开展定向稽查,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制度、重大案件督办管理办法,各级税务机关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有影响力、威慑力的涉税违法重大案件。(七)发挥稽查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大局13.认真落实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和配合相关工作,发挥稽查部门打击涉税违法职能作用,增强稽查影响力,服务经济大局。二、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14.抓重点。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统一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好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任务。按时完成第二批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工作,税务总局稽查局压茬部署第三批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任务。15.全覆盖。各地税务机关科学安排本地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妥善协调征管部门和大企业管理部门安排好案源,避免多头重复检查。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外,所有待查对象均须以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稽查,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全覆盖、出实效。综合运用“黑名单”和联合惩戒措施,提升稽查威慑力。16.建好库。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完成包括本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含异常对象名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双名录库”建设,并向社会发布。17.推平台。推广应用金税三期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安排部署实现从总局到县局四级税务机关随机抽查业务的贯通,实现数据流自动推送、过程即时监控、成果自动统计。三、深化和落实稽查改革任务18.抓好机制制度落实工作。各地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稽查运行机制的落实。税务总局稽查局开展文件解读宣传,辅导,加强跟踪问效,发现解决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办法,持续优化改革举措,提高稽查工作质效。19.落实体制改革工作。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税务总局稽查局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稽查体制改革任务,明确稽查工作职责定位,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合理划分各级稽查机构工作职责。落实建立跨区域稽查机构任务,积极推进市、县两级稽查机构改革,科学合理设置机构,集约力量,提升执法层级,优化稽查资源配置,提高稽查工作质效。20.全面推进联合稽查工作。各地税务机关以税务总局部署和各地自选的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和上级交办、督办重大案件检查为抓手,共享涉案信息,实现国地税共同管辖案源联合稽查全覆盖。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计划安排,共同进户检查,协同审理案件,统一处理处罚标准,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统计分析联合稽查成果。21.坐实公安派驻联络机制。健全省级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加快推进地市级联络机制建设。各级联络办以案件查办实战要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联络机制各项制度。税务总局稽查局针对税务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执法衔接中的突出问题,会同公安部经侦局开展联合调研,强化税警协作。四、提升“黑名单”和联合惩戒质量22.提高“黑名单”公布质效。各地税务机关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工作,确保所有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全部按规定进行公布,确保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准确,确保依照规定程序开展已公布案件撤出工作。23.扩大联合惩戒范围。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争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的支持,推进联合惩戒措施和部门的“双扩围”。积极协调34个联合惩戒部门,促进28项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对失信纳税人的惩戒力度,促进纳税遵从。24.提高联合惩戒的社会效应。加强“黑名单”与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展宣传途径、丰富宣传内容,提高传播力和影响力,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对虚开发票、骗税、造假账恶意偷逃税的涉税违法犯罪团伙,一律列入“黑名单”,与多部门联合惩戒,重拳打击,绝不留情。五、推进稽查信息化应用管理和大数据应用25.规范指导稽查信息化应用管理。税务总局稽查局研究下发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信息化应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稽查应用软件技术和业务标准,指导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规范、有序开展稽查信息化应用管理工作。26.优化金税三期工程稽查模块功能。以《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为依据,全面优化金税三期工程稽查模块业务需求,完善稽查业务域现有内部流程,拓展随机抽查、联合稽查、联合惩戒、举报管理等新增业务流程,为规范执法流程、支撑稽查改革、转变工作方式提供信息化支撑。27.加强稽查大数据应用。进一步强化稽查大数据挖掘应用,重点推进稽查选案大数据分析机制和全国稽查工作总体统计监控分析平台,探索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信息库。各地税务机关切实提高稽查精准度,提升稽查案件管理和稽查成果统计分析水平,实现精准制导、定向打击。28.有序研发应用稽查应用软件。以满足稽查工作实际需要为出发点,按照税务总局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业务标准,积极研发推广应用选案分析、电子查帐、电子取证、移动办公、办案指挥协调等稽查外挂软件,确保与金税三期系统相关稽查业务模块规范对接,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不断提交稽查工作质效。29.改造升级协查系统。税务总局稽查局对协查系统实施改造升级,扩大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范围,增加协查要素,修改回复结果代码。规范协查发函,普遍推行要素协查,增强发函的必要性。优化系统操作,增加业务操作个性化定制功能。引入电子签章,确保回函的真实性、权威性,使协查系统更适合稽查工作需要。六、完善稽查制度,增强对案件查处支撑保障能力30.落实稽查规范化建设。抓好《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落实,组织开展全员培训,推动规范落地执行。税务总局稽查局跟踪落实情况,及时总结评估,适时优化完善。31.推动稽查执法法律保障工作。税务总局稽查局继续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在明确虚开和骗税的定性要素、细化金融机构税收协助义务、明确税务强制检查权等方面,积极争取立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配合修改完善涉税刑事司法解释,力促其有效解决涉税犯罪定性处理难题。修订《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稽查制度体系。32.落实完善行政查处工作制度。税务总局稽查局研究制定文件,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相关工作,改进和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工作,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对虚开和骗税犯罪团伙的查处力度,确立不立案不委托协查的原则。各地税务机关切实加大税收行政执法力度,充分运用行政手段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坚持用行政方法和手段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导向,认真做好行政定性、行政处理工作,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33.推动资金查询的法律保障工作。积极参与和探索反逃骗税、反洗钱行政执法合作方式,寻求法律途径上的有力支持,在资金流查询上力求突破,从而获得案件查办直接依据。34.完善案件协查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做好税收违法案件要素协查工作,改进协查方式。明确案件协查发起条件,规范委托协查行为,实施分级分类协查,优化协查资源。加强协查结果回复质量监控力度,提高协查回函质量。继续实施协查工作月度通报,进一步开展协查系统数据分析,逐步规范失控发票协查工作,充分发挥协查服务案件、服务稽查作用。35.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修订《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落实与12366的对接和快捷通道制度,规范领导批办、纪检监察转办、实名举报案件等案件内部运转和反馈机制,完善金税三期系统举报信息子系统升级工作。七、打造高效廉洁专业稽查队伍36.加强稽查内控机制建设。税务总局研究下发关于税务系统稽查风险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和操作指引,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各地税务机关全面落实和推进稽查工作内控有力、考评有据、高效运转。37.组建专业精英团队。充分发挥领军人才、人才库人才和系统各类优秀人才的引领作用,组建专门团队,直接组织查处一定数量的重大骗税和虚开发票案件,安排稽查人才参与案源管理分析、重点税源随机抽查、队伍建设等稽查重点工作。38.强化作风纪律建设。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扬稽查敢于担当、迎难而上的优良传统,确保系统上下令行禁止、步调一致。以落实《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及补充规定为抓手,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税务内部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39.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税务总局稽查局举办稽查处级干部落实深化稽查体制机制改革培训班、稽查人才库培训班、双随机和联合惩戒培训班、打虚打骗培训班、领军人才稽查业务培训班,注重不断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会同教育中心研究制定五年培训规划,以提高稽查业务技能为主,建立分级分类培训机制,促进稽查人员工作水平不断提高。40.加强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税务总局稽查局配合财务司研究下发关于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统一专项经费使用的政策口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稽查办案经费日常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合规列支;督促经费预算执行进度,保障稽查办案执法,促进稽查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41.进一步健全稽查质效考核体系。税务总局稽查局研究制定稽查质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质效考核评价体系,与绩效考评有机结合,进一步改进和细化绩效考评指标,确保各项稽查重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版权申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公众号无意中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将立马处理。金旭红2-3月房地产财税系列精品课程推荐: 010- &周涛班次地点上课时间主讲主题主讲专家第01期沈阳-15日新报表体系下房地产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汇缴风险防控与化解策略杨第02期郑州2017年2月25-26日2017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预算管理与风险控制实务专题董老师第03期& & 广& & 州2017年3月1-2日金税三期严管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警评估稽查与风险防控 &暨最新涉税政策剖析李老师第04期&成 &&都& & 2017年3月3-4日增值税时代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心事项与成本分摊专题讲座& & 王老师第05期&&& & 沈& & 阳& &-5日&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企业汇算清缴申报数据风险分析专题& & &陈老师第06期北京& &2017年3月17-18日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建筑企业核算与税收风险管控专题& & &许老师第07期深圳& &2017年3月17-18日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企业的6大会计核算难点处理与税务风险管控二大法宝之“合同控税和票据控税”研讨会通知& && 肖太寿老师第08期重庆& 2017年3月24-25日增值税时代房地产和建安企业全盘财税管控核算再造专题& &&于老师网络全年购买1000元、2000元、3000元网站积分,选择学习网站录音课程、视频课程,还可享受专家答疑、课件下载等服务。更有神秘大礼赠送哟!专家团队&&&&&&房地产“财税专题”系列培训课程,预约报名中...!电 话:010- &周涛房企财税微信公众平台:fdccszhoutao&每天分享最新房地产财税咨讯(温馨提示:如果您外出学习不方便,可申请办理网上学习,让您在办公室,在家,就能轻松学到所有的房地产财税课程!也可为企业提供内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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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商院外〔2017〕29号方案.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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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商院外〔2017〕29号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现将《上海商学院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与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附件:《上海商学院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商学院按照《上海市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外办、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6]37号)要求,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号)相关规定,为了规范我校出国组团的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预算管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二级学院及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二级学院及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三)各二级学院部门在提交出国任务申请时,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做好经费预算,落实经费来源,并经财务处认可。如需使用科研费或项目经费、学科经费等,则另需经相关部门审核。第二条经费管理(一)学校鼓励由外方资助的出国任务;(二)出国(境)的费用根据人员情况处理:原则上,校级领导由学校出国经费支付,其他人员出国经费由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或个人承担;(三)学术交流(国际会议)的费用由出国人员所在部门课题费和科研经费支付;(四)中外合作项目因公出国(境)的费用按中外合作项目的协议条款办理;(五)出国人员按规定必须办理的因公护照费用、签证费用、在国外期间的各类保险费用等,参照出国经费的出资渠道及比例支付;(六)未涉及的情况需另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第三条经费申请流程需要使用外汇的本校组团出国(境)人员,在任务批件下达后根据规定用汇标准,按规定进入下列流程:(一)财务处填报《用汇申请表》;(二)财务处和出国人员持任务批件原件和《用汇申请表》到市财政局审核,并前往制定的中国银行兑换外币。第四条报销流程(一)回国后出国人员凭有效票据到财务处办理《用汇费用核销表》;(二)财务处前往市财政局审核《用汇费用核销表》;(三)前往指定的中国银行兑换多余外币;(四)到财务处报销有关费用、结账。(五)出国费用报销在归还因公护照及提交出访小结后办理。出国(境)人员行前应了解费用核销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超过标准的支出及因票据遗失的后果由出国(境)人员自负。委托相关机构办理的国外行程费用,应该控制在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内执行。有校外单位组团的,按组团单位的要求执行。第五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附件: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附件: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2014年开始执行,财行〔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附表2序号 国家(地区) 城市 币种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美元 90 50 35
美元 90 40 30
3 韩国 首尔、釜山、济州 美元 180 70 35
光州、西归浦 美元 160 70 35
其他城市 美元 150 70 35
6 日本 东京 日元
大阪、京都 日元
福冈、札幌、长崎、名古屋 日元
其他城市 日元
美元 90 50 35
11 巴基斯坦 伊斯兰堡、拉合尔、卡拉奇 美元 135 30 30
奎达 美元 70 30 30
其他城市 美元 60 30 30
14 斯里兰卡
美元 110 40 30
15 马尔代夫
美元 160 50 30
美元 150 50 40
美元 170 50 40
1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美元 200 50 40
19 也门 萨那 美元 110 50 35
亚丁 美元 90 50 35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35
美元 150 50 40
美元 95 50 40
美元 200 70 40
25 沙特阿拉伯 利雅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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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9号
财税[2017]29号文解读: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税 蓝敏 财税[2017]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29号 & & &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您当前的位置: >
建办市〔2017〕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 03:09: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要求,做好通信工程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应会同同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二、企业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在原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有效期内承担的工程,符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日止,凡于日前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自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同级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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