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认,有责任认定书保险全赔完,保险公司多少天给依赔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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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我负全责,有责任认定书。对方想起诉我和保险公司,现在对方
出了交通事故,我负全责,有责任认定书。对方想起诉我和保险公司,现在对方让我复印我的驾驶证,行驶证,户口本,身份证和保单复印件,请问我必须给对方提供吗?我有三责交强险,保额50万。对方因为是牙断掉两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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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认定书中有对方起诉需要的必要信息<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政府的调控长远来看对于楼市良性发展起到强有力的作用,但必然会给一部分正处于交易阶段的购房者造成麻烦。购房者交了首付也签了合同,却在贷款申请上犯了难,因此造成的违约究竟该谁来买单呢?
政府调控“拦住”贷款 违约责任谁来负?
你好,对方没有必要让你复印那么多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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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未按划定年检 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时间: 16:1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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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编辑字号:
【案例】2011年11月,王某为本身的轿车向P公司投保和贸易圈外人责任险、车损险及不计免赔。期内,其驾驶上述车辆与朱某驾驶的客车产生交通变乱,造成两车损坏。交警部分认定,王某负变乱全部责任。经P公司定损,王某车辆修理费为65000元、客车修理费为16000元。变乱产生后,两车的牵引费共计4252元。后王某向P公司索赔,P公司仅付出王某保险理赔款2000元,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P公司付出剩余保险理赔款83252元。P公司认为,变乱产生时,被保险车辆未实时年检,没有有效的行驶证,按车损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划定,产生保险变乱时无公安构造交通打点部分核发的正当有效的行驶证,保险人不负抵偿责任,故差异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车辆未实时年检并纷歧定导致行驶证件失效。P公司拒赔缺乏事实依据和法令依据。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按照查明的事实,涉案交通变乱产生其时,该保险车辆未举办年检。P公司拒绝理赔所依据的保险条款中,包罗了&未在划定检讨期限内举办灵活车安详技能检讨&之景象,故P公司拒绝理赔有条约依据。二审据此改判。
争议核心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保险车辆未按划定举办年检,能否有权依据保险条约的约定主张拒赔。
当前各在制定条款时,凡是会将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未持有正当有效的证照以及车辆未经检讨等在&责任免去&部门予以列明,以节制理赔风险以及策划本钱。譬喻,本案中,保险条约作了如下明晰约定:&产生意外变乱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保险人不负抵偿责任:(一)除非还有约定,产生保险变乱时无公安构造交通打点部分核发的正当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姑且号牌或姑且移动证;(二)未在划定检讨期限内举办灵活车安详技能检讨或检讨未通过&。
一审中,P公司主张保险车辆未按划定举办年检,属于在变乱产生时没有正当有效的行驶证,故其按上述约定不负抵偿责任。该主张从表述上涵盖了上述两种景象下免责事项。对此,原审法院忽略了P公司上述拒绝理赔所依据的保险条款中包罗的&未在划定检讨期限内举办灵活车安详技能检讨&之景象,而将审理重点放在了行驶证的效力上,认为纵然车辆未实时年检,也并纷歧定导致行驶证件失效,并据此驳回了P公司的抗辩意见。对此二审认为,原审关于灵活车安详技能检讨与行驶证失效与否的干系认定是可取的,因为灵活车安详技能检讨是指灵活车打点部分按期对灵活车车况举办检测,以确保切合安详技能尺度的行为,而灵活车行驶证则是灵活车最初取得上路行驶资格而必备的,记实有灵活车权属、技能参数等信息的证照,因此灵活车安详技能检讨与灵活车行驶证是差异的两个观念,二者并不具有一定的接洽。
在认定证照是否正当有效时,仍应以相关行政构造所记实的状态为准。但既然本案中P公司拒绝理赔所依据的保险条款中除&证照不正当有效&外,还涉及了&未在划定检讨期限内举办灵活车安详技能检讨&的景象,故对此也该当一并予以审查。
对产生保险变乱时保险灵活车未按划定检讨,保险人不负包管险责任的保险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问题,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差异的概念。有概念认为,对付灵活车未按划定检讨而言,因为灵活车未按划定检讨并不必然增加风险产生的概率,故将其作为免责事由有以偏盖全、过犹不及之嫌,应对其合用加以公道的限缩,即在被保险人可以或许证明保险变乱与&车辆未实时检讨&间不存在因果干系的环境下,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对该概念,笔者不予附和,来由为:首先,按照现行车辆打点划定,灵活车每次检讨及格都有一个明晰的存续期,到期后需到公安构造再举办年检。上述打点划定足以表白,对灵活车辆举办按期检讨是阶梯交通安详行驶的保障,故固然灵活车未实时检讨但并纷歧定暗示灵活车必然存在安详隐患,可是确实会大大增加风险产生的概率。从保险精算基本考查,保险公司通过测定风险与本钱,将其作为免责事由具有充实的公道性和须要性。其次,现行法令礼貌以及保险条约均明晰提出了相关要求,如讯断被保险人获赔,无异于纵容驾车人不按划定年检以确保车辆机能切合安详行驶要求,由此会发生负面的社会导向。出于上述思量,本文认为,如保险人据此主张免责的,只要查明其已对该免责事项尽到了提示阅读以及说明义务的,该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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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代理:上海市闸北区长安路1138号华东大厦26楼C座 电话:021-高晓松醉驾判刑责,长安街英菲尼迪醉驾撞人车主被判无期,事关酒驾的讨论一石激起千层浪。那么,对于购买了车险的人来说,酒驾之后是否会有赔偿呢?实际上,虽然法律上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争论从来就不曾停止。一般来说,商业车险的免责条款里都规定有酒驾、醉驾不予赔偿,而交强险中也有明确规定,醉驾属于免责条款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以“免责条款无效”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冲突的法律依据
记者从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机动车的责任保险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在这一险种中,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可以在条款中约定醉驾拒赔,法律并不强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类则是交强险。交强险属于强制性购买的政策险,主要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在目前具体的法律条款中,和酒后驾驶有关的条款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而根据对这两条法律的不同理解和不同解读,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中,存在着差异。有些判决支持保险公司免于赔偿责任,而有些判决则刚好相反。
保险公司不能鼓励醉驾
根据《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将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则恰恰相反提出了保险公司对醉驾的免责条款。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以合同明文规定的免责条款和《交强险条例》来说明免赔理由,其中重要的一条理由就是:不能以此向酒驾和醉驾的违法者发出错误信息,鼓励醉驾,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保险公司来买单。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是一种损失的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如果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也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那么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就不仅仅是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责任。
立法精神更为重要
但是,法院往往在现实判决中,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判决。其中主要一个理由就是,《交强险条例》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及时的救济,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却不能获得赔偿,则交强险存在的意义就会受到质疑。
此外,在法律适用上,《交通安全法》是由人大立法,属于上位法,而《交强险条例》是依据《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按《立法法》规定,《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它的效力要大于作为下位法的《交强险条例》。因此,法院的判决也会以此作为一种依据,作出作为下位法的《交强险条例》中“醉酒驾车只垫付医疗费”这样的规定无效的判决。
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小细节是,《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醉酒免责,但是由于醉驾和酒驾的区别,因此在具体的案例中也有可能会区别对待。
曾有险种被市场淘汰
不过,存在争议那么大,有没有这样一个险种,专门承包酒驾、醉驾呢?据记者了解,在2003年,总部设在上海的天安保险公司曾推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其中明确保障酒驾和醉驾:“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最高赔偿金额在25万元。当时这一险种引起了国内舆论的激烈争论。随着时间推移和风险评估,最后这一险种在市场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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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程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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