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民间借贷担保人答辩状款乙超期一年零三个月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借条上只有借款日期,无还款日期。期限已过一年,担保人还有担保责任吗?
你好,这个得看担保合同约定
150*******0
就是一张借条。借款日期是五月份。内容就是借款人向当事人借款一万。用于资金周转。然后就是担保人。下面是借款日期。现在是五月份、已经过了一年!
担保人只是签字是吗
150*******0
其中借条上没有写利息。但实际是有利息的,借款人每月支付放款利息1300的利息!付了三个月利息!
150*******0
担保人名字李兰兰,但写的是李兰,身份证号码填写是对的.
没写在法律上就是没有。这个不影响担保人认定
你是哪一方
150*******0
我是担保人!
150*******0
借款日期已过一年。我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你这个是连带保证,只要借款人第一次要钱之日起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这个得看借款人有没有主张权利
你好,这个没有还款时间的话,可以随时要求返还的呢,担保人担保期间从第一次要求还款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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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什么叫第一次要求还款?
就是第一次要
你好,没有还款日期的话,担保人还是有担保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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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律师公司与个人、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第一部分:借款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解释:这是关于借款合同的定义条款,解释了借款合;案例二: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甲方;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解释:这是关于借款合同形式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
公司与个人、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
第一部分: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解释:这是关于借款合同的定义条款,解释了借款合同是什么。实践当中会有这样的案例: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由于投资一个项目缺乏启动资金,和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由乙方提供部分启动资金。乙方不承担经营责任,不承担任何风险,到合同约定的期限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固定数额的投资回报。问题是:该份合作协议的本质是什么?主体区分。
案例二: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甲方提供土地,乙方提供资金,同时约定乙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此类房地产开发合同的本质是什么?)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这是关于借款合同形式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一般的书面形式就是指合同书,实践当中如果是通过网络的形式达成一致意见,也视为书面形式,例如QQ,飞信,阿里旺旺,MSN,EMAIL等形式。不过为了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白纸黑字的写出来总是好的。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必须是书面形式,否则无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作出例外的约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解释:这一条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前,要注意审查客户资料、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各方面信息,确保交易安全。不能仅凭客户的一纸承诺或保证就草率签约,尽量调查清楚。并且在合同当中约定客户有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实、不完整、不准确,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解释:关于利息的约定要注意,不能预先扣除。例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利息为1000元,甲乙约定某年某月某日乙只需要拿给甲9000块钱,1000块钱利息预先扣除。这样约定
的最终效果是乙仅仅对甲享有9000块的债权,而不是一万。)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解释:这是关于提供借款和提款的规定,公司在垫资的情况下,尽量在合同中要明确客户收款的方式、账户以及时间,同时约定,只要公司按照约定将款项划到合同约定的账户,不管是否是借款人本人的账户,都视为公司履行了垫资义务。还要约定,如果因为客户不配合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借款的,可以向客户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解释:以上两条都是关于借款人使用借款的规定,合同当中要赋予公司监督检查客户使用借款的权利,一旦出现客户违反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使用借款的情况,公司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或者提前行使担保权利。公司在垫资业务中也注意引用找一个条款,客户拿到借款后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如果挪作他用,或者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要在合同中约定其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解释:这是关于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规定,公司垫资时,应在合同当中约定,债务人提前还款的,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如果不作出这样的约定,那么借款人仅仅按照实际借款期限支付利息。例如,公司借给客户一笔资金,50万元,约定的期限为一个月。结果客户在15天时就要还款,此时,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那只能按照15天计算利息,如果有约定,则按照一个月计算利息。如果客户是延期还款的,则应约定延期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解释:公司若以自然人名义向客户提供借款,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在公司提供借款前,客户突然决定不借了。那么,这个时候能否追究客户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合同的效力一定是从属于主合同,例如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一定是从属于借款合同,如果借款合同无效,那么这个抵押担保合同也必然是无效的。
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资金100万元合作款,乙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给甲公司150万合作回款。为了保障甲方回款,乙方提供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产抵押给甲方,并且签订了抵押合同。问题是: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抵押合同约定:本抵押合同独立于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无效的,本抵押合同依然有效。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案例:公司向客户垫资,同时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及抵押担保合同,客户用其自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在借款期限内,非典SARS又重现江湖,给人们带来很大恐慌。政府为了保障公共健康安全,决定对客户所在小区的房屋进行征收,都收归政府所有,由政府作为隔离病房使用。请问:公司的抵押权是否还能实现?如果在抵押期间,客户的房屋由于跟其他债权人的纠纷被法院查封了,那么公司的抵押权是否还能实现?
这一条规定的就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法律上这叫做物权的优先性。)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一条规定的内容很丰富,还是通过案例还理解。
案例:公司一笔垫资义务,跟客户签订了垫资协议,并且还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
问题一:如果客户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垫资款及其利息,那么公司该如何实现自己的担保权利?
首先,如果公司和客户有约定,到期不归还垫资款的,公司有权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不足以支付全部欠款的,再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这个时候就要约定,先行使抵押权,或行使保证债权。
其次,如果公司和客户没有前面那个约定,公司需要按照什么顺序行使权利呢?又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如果抵押物是客户提供的,那么就要先行使抵押权,再行使保证债权。第二种情形,如果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不是客户本人提供的,那么公司就有权利去选择行使权利,可以选择先行使抵押权,也可以选择先行使保证债权。
问题二:同样是这个案例,公司跟客户签订了垫资协议,既有抵押又有保证,如果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三:如果公司在借款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抵押权,意思是说能够行使,有条件行使,但就是不行使抵押权,导致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解释:注意抵押物的合法性,否则抵押合同可能无效。)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案例:公司向客户提供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约定,如果客户到期不归还本息,客户的抵押物自动归公司所有,由公司处置。请问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问题:公司向客户垫资,客户提供自有房屋作为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后,公司和客户都没有将该抵押合同进行登记。请问?抵押合同是否生效?抵押权是否设立?)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案例:公司给客户垫资,客户提供房屋作为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前,客户已经将该房屋出租了。到了约定的还款期后,客户没有还款。公司就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申请法院拍卖。
问题一:法院把该房屋拍卖后,购买该房屋的人是否有权利让原来的承租人退出房屋? 问题二:如果客户是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将该房屋出租了,那么法院把该房屋拍卖后,购买该房屋的人是否有权利让原来的承租人退出房屋?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案情:公司向客户垫资,与客户签订了抵押合同,客户以房屋作抵押。
问题一:客户是否有权不经过公司同意擅自转让该房屋?
问题二:客户未经公司同意转让房屋,并且购买该房屋的人愿意代客户向公司清偿债务,公司是否有权禁止客户转让房屋?
问题三:如果客户是用轿车抵押的,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没有对该抵押物进行登记的,客户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把车以市场价卖了,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买车的人归还轿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案情:公司向客户垫资1000块钱,签订了抵押合同。还款日是日,到期后客户没有还款,公司由于业务多,并且这一笔业务太少,就一下搞忘了。一直到2012年的1月1日才想起来这笔债务,马上要求客户还款,客户不同意。公司一看当时有抵押,因此决定行使抵押权。问题:公司的抵押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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