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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认定-郑鹏律师-法邦网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认定时间: 17:56:44&&&&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最高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鲁高法函[2009]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  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日出生。许长峰自日至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原告李克英于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 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东营中院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  多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理由是: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工作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不应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当事人许长峰发生事故时年龄已达到66周岁,不管其身份是农民抑或离退休人员,均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少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理由是:  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三、东营中院请示的问题及我院意见  东营中院向我院请示的法律问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鉴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影响面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对于今后的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现提出对以上问题的请示,请予答复。  附录:相关法律规定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一、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二)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没有明确规定,如东营市对此未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后工伤认定问题(相反的观点,借鉴) .cn/s/blog_4c79ce9d0100nc2d.html
关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受理及如何认定的问题
谢少清&&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中院行政审判庭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近就有关法院的请示作出了《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我院于日作出的《关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受理问题的函》中,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答复,认为“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返聘或者被招用人员,应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该答复有所冲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现行法律只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了规定,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没有作规定。因此,不能因是离退休职工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就否定其劳动者身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试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出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因此,离退休人员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与现在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均不能排除在《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之外。如果不将他们与现在用人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关行政机关不强制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就会出现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损害后,因用人单位破产、逃避债务等原因而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且中办发[2005]9号文件没有明确将离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因此,涉及老年劳动者,即离退休人员或超过60岁(男)、50岁(女)的农民工及其他社会人员(但公务员和比照试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除外)应参照如下意见处理:(1)老年劳动者与现在用人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如符合劳动关系的,应予认定。(2)不论老年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也不论老年劳动者在原单位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如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其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 另外,建议对老年劳动者与现在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征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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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孙文霞 63岁的农民工屠某,去年在乌鲁木齐市某建筑劳务公司打工期间受伤致残。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遭到该公司的拒绝并诉至法院。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去年3月,屠某到乌市某建筑劳务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同年7月3日,该公司指派屠某去米东区某小区维修电梯,屠某在工作时被电梯压伤致胸部骨折。12月17日,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屠某为工伤。今年2月21日,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屠某的伤残级别为八级。
因用人单位拒绝向屠某支付相关赔偿费用,今年3月初,屠某向乌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3月25日,仲裁委裁决乌市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计14万余元。该公司不服,于今年6月16日向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公司称,屠某在受伤时已年满60岁,已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失去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雇佣关系,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其赔偿。
7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屠某是否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相关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屠某工作时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已被法定部门认定为工伤,故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建筑劳务公司在屠某工作期间未依法缴纳屠某的工伤保险费,因此,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应当由该公司承担。法院依法判决乌市某建筑劳务公司赔偿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计13万余元。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评估特殊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与退休返聘类特殊劳动关系员工建立聘用关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按照民事劳务关系处理;对于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等特殊劳动关系人员,适用劳动法调整权利义务关系,企业应当为特殊劳动关系员工(包括年满60周岁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购买社会保险或者雇主责任险,尤其是高危行业缴纳工伤保险。(责任编辑:莫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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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超过60岁的人员 企业聘用超过60周岁以上员工只能签订劳动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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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姓名:& && && && && && && && && &&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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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方已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据工作需要受聘甲方工作。鉴于乙方已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 &本合同于& && & 年& && &月& & 日生效,至& &&&年& & 月& & 日终止。(一年一签)
第二条岗位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担任& && && &&&职位,乙方从事& && && && && && &等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安排,如乙方
认为难以适应调整,可申请解除本合同;
3、乙方享有培训教育,参加工会、获得物质鼓励等权利;
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等;
5、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假
1、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2、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休息日。
3、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甲方可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应向乙方协商并征得乙方
第四条劳动报酬
1、乙方享受的工资与公司工资制度相一致。按乙方的要求,公司不为乙方提供社保、医保或其他保险。
2、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时间为每月20日为发工日。
第五条 本协议期满的即可终止。合同期满,双方都同意续签的,可协商订立下一期合同。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出立即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2、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
3、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立即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等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第八条 乙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月通知甲方。
第九条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正常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双方
互不支付违约金及任何补偿金。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2天内办理工作交接,并附
书面说明。
第十条乙方声明:
乙方原单位已为乙方依法办理全部社会保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发生其他损害而
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或从乙方原有社会保险中承担,甲方不用支付。乙方同意医疗期内及期满甲方不计发、支付劳务费。
第十一条劳动纪律
1、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2、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若乙方泄密,甲方将
按乙方泄密对本方所造成的损失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 && &乙方:& && & (签名)
20 16年 月&&日& && && && && && && &&&20 16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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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合同期限
& &本合同于& && & 年& && &月& & 日生效,至& &&&年& & 月& & 日终止。(一年一签)
第二条岗位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担任& && && &&&职位,乙方从事& && && && && && &等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安排,如乙方
认为难以适应调整,可申请解除本合同;
3、乙方享有培训教育,参加工会、获得物质鼓励等权利;
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等;
5、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假
1、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2、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休息日。
3、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甲方可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应向乙方协商并征得乙方
第四条劳动报酬
1、乙方享受的工资与公司工资制度相一致。按乙方的要求,公司不为乙方提供社保、医保或其他保险。
2、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时间为每月20日为发工日。
第五条 本协议期满的即可终止。合同期满,双方都同意续签的,可协商订立下一期合同。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出立即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2、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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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立即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等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第八条 乙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月通知甲方。
第九条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正常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双方
互不支付违约金及任何补偿金。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2天内办理工作交接,并附
书面说明。
第十条乙方声明:
乙方原单位已为乙方依法办理全部社会保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发生其他损害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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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劳动纪律
1、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2、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若乙方泄密,甲方将
按乙方泄密对本方所造成的损失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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