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基层国税局基层单位科员机工作现状,面临哪些困难和问题

职称方向:、、 职业方向:
执业方向:、、、、
您的位置:&&>>>>>> 正文
代开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刘伟 孔繁昌 刘正刚 霍如旺 来源:第一会计网整理 
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未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向用工或购货单位领取价款或劳务报酬时,由税务机关代为填开的发票为代开普通发票,这是一项便民、利民工作。随着税务机关征管力度的加强和财务审计的规范化,各单位“白水条”入帐现象大大减少,税务机关为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量大增。
  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未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向用工或购货单位领取价款或劳务报酬时,由税务机关代为填开的发票为代开普通发票,这是一项便民、利民工作。在代开普通发票的操作过程中,由于税制改革后国税部门只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性文件而没有普通发票代开的规范性文件,故各地代开普通发票的操作大都不同,加上国税、地税征管信息不能完全共享,致使偷税、漏税情况特别严重。在普通发票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时,代开发票,也是一项检查的内容。要根据发票联查找开票单位,深入实际,调查确认经营业务是否存在,检查账、票、物是否相符。从而,查实利用代开普通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如有偷税事实出现,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对触犯刑法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达到净化税收环境目的。
  欢迎广大会计人投稿
(发邮件时 请将#改成@)
  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征管力度的加强和财务审计的规范化,销售购买物品或提供接受应税劳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者逐渐增多。通过这次税收征管状况分析,滕州市国税局东沙河分局发现部分申请代开发票者疑点甚多,缺乏真实性,并对2008年度临时户代开发票超过6次的纳税户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责令3户代开普通发票未办理税务登记业户办理了税务登记。
  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支付单位自行申请代开。有些单位出具购销货证明后,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或经办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其中难免一些单位巧立名目,将一些不合理开支列入其中,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冲账。若以后由审计机关发现,税务机关难逃其咎。
  (二)开具货物数量、单价等不准确。单位出具购销货证明内容粗略,如&办公用品一批&等,真假难辨。
  (三)改头换面,降低税负。修缮房屋等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范围,应由地税机关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附征等地方税种,总体税负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商业应税行为要高,一些单位将建筑劳务费改成购买建筑材料费等代开发票。
  (四)商业贩运户骗取免税资格。一些花木、粮食等农产品商业贩运户,到当地村委会开具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将应税项目变为免税项目。
  二、代开普通发票采取的管理措施
  针对以上情况,该局结合《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以税收征管状况分析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促进以票控税,强化税源控管,建立税收征管长效机制。
  (一)严格代开发票申请核实。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货物发出之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货物存放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提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对其办理税务登记、生产经营、定额核定和购销业务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二)严格代开发票审查报批。经调查核实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由税收管理员、分局长分别在《代开发票申请表》上签字后,发票管理岗位据以代开发票。对于单次代开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市局征收管理科审批。
  (三)认真审核跨区域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对经常性代开行为进行审核,发现征管的漏洞,及时反馈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严格代开发票条件审核。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半年内有3个月代开发票金额超过其月核定销售额的、当月代开发票累计金额超过5000元的,不得继续为其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调整其月核定销售额后,为其办理增购发票手续,由纳税人自领自开。
  2.对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代开发票,并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
  3.对查验无货物,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和数量与申请表不符,货物所有者与申请开票人不符,认定购销业务不真实的,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五)严格代开发票档案管理。发票管理岗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将《代开发票申请表》将定期整理装订。办税服务厅建立《普通发票代开台帐》,及时登记纳税人代开发票情况,对代开发票业户实行动态监控。
  (六)继续加强对有证纳税人发票使用管理。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使用管理、检查,堵塞征管漏洞,提高代开发票的实效。
  滕州市东沙河分局 刘伟
  近年来,随着财政、审计等部门财务监管力度加大,以及企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办法的实施。各单位&白水条&入帐现象大大减少,税务机关为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量大增。
  在代开普通发票的操作过程中,由于税制改革后国税部门只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性文件而没有普通发票代开的规范性文件,故各地代开普通发票的操作大都不同,加上国税、地税征管信息不能完全共享,致使偷税、漏税情况特别严重。
  一、偷漏。申请开具发票者,大都是无帐可查的定额户、临时经营户,基本上没有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分税制后,国地税都分开办公,虽然有定期联系制度,但信息共享并不完全,由于对税款的代征代扣上双方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致使开票业务量较大的定额户、临时经营等户大多偷漏了个人所得税。
  二、偷逃增值税。
  1、利用增值税起征点减免政策偷逃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少数纳税人利用这一政策,发生销售行为时,将经营业务&化整为零&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达到&免税&目的,同时增加税务机关的业务量。
  2、利用两档征收率偷逃税。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从日起,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其他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按现有的规定,代开普通发票一般只需要身份证和购销证明等,而这些&证明&不能证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从事商业销售还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致使两档征收率4%和6%难以适用到位。
  三、利用虚开&自产自销证&逃税。开具自产自销证明需要基层行政单位(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由于基层行政单位没有制约关系,贩卖农产品者很容易就能开到自产自销证明,用以避税。
  加强代开普通发票业务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一、各级国地税应共同制订管理办法,定期传送征管信息,分行业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以便开票同时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规范操作程序和要求,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人应认真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如实申报其应税销售(营业)收入的数额和经营方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包括:购货单位有关该业务内容及付款的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外埠企业用);申请人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自产自销农产品证明(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用);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依法不需要申领税务登记证的除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代开窗口书面审核,符合代开规定的签字盖章,并在申请表上注明销售(营业)额、征收率和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额,征收税款,同时为其开具发票。凡纳税人不提供税务登记证并且所提供的证件资料不能证明经营方式(不能确定征收率)的,从高适用征收率。发票代开窗口应将纳税人的有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对提供假证明隐瞒经营行为偷逃税款的,一经查实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沭阳国家税务局 刘正刚 霍如旺
  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未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向用工或购货单位领取价款或劳务报酬时,由税务机关代为填开的发票为代开普通发票,这是一项便民、利民工作。然而,笔者在实际中了解到,就此项工作,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提供的证明资料不齐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向购贷或接受劳务的单位索取开票证明,不拿自己的身份证或借别人的身份证到税务机关要求代开发票。税务人员针对这种现象,在作进一步宣传解释时,有些纳税人认为是税务工作人员故意推脱不开发票。这样,给双方造成不少的误会和麻烦。
  在开具代开发票的过程中,有时虽然符合代开发票的规定,但是,对于按规定不需要开证明的发票代开,由于纳税人所记货物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与购货单位有时不符合,而纳税人自认为完全准确无误的情况下,税务人员按他们的口述情况代开发票之后,领款时对方又不认可,纳税人又返回来,再次申请填开,这样,就会造成发票作废、第二次代开、重复缴税、纳税人多跑路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要求纳税人在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不论数额多少,应当在双方达成共识,取得认可的情况下,让单位出具证明,凭证明代开发票。
  二是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门店经营者申请开票多。在税收管理过程中,有些新开业户,认为办理了税务登记就要缴税。其实是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的管理。因此,他们向单位出售商品后,在没法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就到税务机关要求代开发票。在开票时,一些个体户知道按次销售商品在200元以下免税的规定,于是一次性大数额销售的货物,分多次开票,一家人轮番上阵,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缴税。
  这些要求开票者大多身份难以确认。于是,不但加大了代开岗税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又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甚至纵容了部分个体户的侥幸心理。
  三是领用普通发票户又申请代开发票现象增多。在实际工作中,按规定合法领用普通发票者,本应不再代开普通发票。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又出现了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现象。这类问题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有一部分领用普通发票的个体户由于业务量大,自领自开的发票金额会远远超过月定营业额。如果连续三个月超过营业额的,要按规定提高月营业额,按月定期缴税。这些个体户知道这个规定,于是就采取自我调节,想办法不要超过月营业额。就私下里约请别人来办税厅申请代开发票。达到分散、减少月营业额的目的。
  二是部分个体户自领自开发票怕麻烦,发票又不好保管,怕丢失;填开量小,熟人白要或撕开会给自己留下隐患;不给发票又怕得罪人,干脆不领,到城区办税厅申请代开,干净利索,麻烦少。
  三是部分税务人员对普通发票领、用、存方面的规定在宣传力度上不够深入、扎实。在发票领用过程中的程序、方法、应当寻找的税管员等,解释、引导、服务工作缺乏耐心。造成普通发票供应面偏低。
  四是有部分个体户对待普通发票的领用事宜上,认为可领可不领。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认为手续多,麻烦大,东跑西问,怕耽误时间,又没有耐心,自愿放弃领用。一有业务就去办税厅申请代开。
  四是免税证明真假难辩。针对免税货物的代开,数额大,手续不全,代开者的经营范围难以确定,虽然有本人身份证,但他本人确实有没有证明上所列的免税货物,税务人员无法确定。例如:有个别付款单位本来就没有购进树苗,但为了逃税,就托关系,找门道,合伙约定,做一个买卖树苗的理由,把应该征税的货物,写成树苗,唐而皇之开份证明,无中生有,本来没有的事就写成了&实事&,前来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造成税款流失。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抓:
  一、广泛宣传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就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例如:领用商品销售发票的业户,在向某单位提供了临时修理修配劳务时,这不属于商品销售范围,并且税率又不同。因此,必须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例如:纳税人在一切涉税事宜中,出现了违规使用发票现象,并被收缴发票之后,所发生的业务收入,只有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4、&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这主要所指的是对那些刚开业的、正在办理相关登记的纳税人。
  5、&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6、&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这一规定,主要指的是对那些临时的、一半次的、偶然性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在领取款项时,应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代开普通发票时,提供的资料应当简便
  1、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申请代开发票人应当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同时,应到付款方,索取书面确认证明。
  2、属于免税的物品,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以上的单位机关开具的证明。
  三、严格代开普通发票证明内容的审核。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在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提交的证件、证明等资料,一是要及时的确认经营业务是否存在,相关证明是否属实,应采取电话询问,或将相关资料提交管理人员,以供深入用票单位实际查看。二是审核证件、证明是否符合代开条件。对证明手续不全和不符合代开条件的,要拒绝代开。
  四、向纳入正常管理的纳税人全面供应普通发票。凡是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享有领用普通发票的权利。每个税务管理人员应当积极、热情的接待,为他们周到的服务。只要纳税人需要并且符合规定,我们就有义务提供普通发票供应服务。在全面供应普通发票的基础上,才能提高发票的供票率。
  五、及时清理未办税务登记的门店,减少漏管户。个体工商户的自然增减变化大,关、停、并、转现象时有发生,新开门店每天都有,这就要求税务管理人员,按地段、按行业随时随地进行巡查,进户深入了解,对新开门店及时登记,不留死角。
  六、严利打击出具假证明、偷漏国家税款行为。向党政机关,各单位各部门掌握开具证明的办公人员,进行相关的税收政策宣传,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对证明开具管理不严,随意性大,并且查明情况不实或者事实不存在的,或者开具了假证明的人,要对开具假证明者,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以加强开具证明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七、稽查局应当把代开数额大的发票,列入稽查的范围。加大对纳税人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特别是要对那些申请代开免税的货物,要深入实际调查核实其免税证明所列内容,让免税的事项真实存在。具体操作中,应由代开人员,对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免税证明,建立档案登记,定期向稽查局提交,按期实施跟踪调查制度。在普通发票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时,代开发票,也是一项检查的内容。要根据发票联查找开票单位,深入实际,调查确认经营业务是否存在,检查账、票、物是否相符。从而,查实利用代开普通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如有偷税事实出现,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对触犯刑法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达到净化税收环境目的。
  庄浪县国税局 孔繁昌  
<input type="hidden" name="content" value=" " />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来源:第一会计网,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第一会计网发布的内容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向我们。基层国税机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07:48:13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二、加强基层国税部门党建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对党建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基层国税部门党建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党建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党要管党的政治责任。要建立完善党建工作领导责任机制,既要明确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又要明确党组其他成员的具体责任,还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与税收业务一样的“一岗双责”制度,在明确其领导业务工作的同时,明确抓分管部门党建工作的职责。要强化党建工作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努力构建党组书记带头抓党建,其他班子成员重视支持抓党建,党务工作者自觉主动抓党建,从上到下层层抓党建的新局面。 (二)理顺畅通党建工作管理关系。一是加强党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畅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将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全部纳入系统管理,明确上级党组管理基层国税党建工作的职能,理顺上级党组领导基层国税党建工作与地方党委指导基层国税党建工作的关系,实现在双重领导下的党建和谐管理。二是处理好业务与党建的关系。基层国税党建工作不是包办代替行政业务工作,要把做好党建工作和做好税收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党建工作与税收业务工作任务同步、目标同向、时限同期、表彰同奖、失误同咎,使“软”任务变成“硬”指标,确保党建工作与税收业务工作协调开展,着力扩大党建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 (三)加大制度创新和落实力度。首先,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和工作制度。一是党组织议事规则。下一级党组织每年向上级报告履行党建工作职责情况;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把抓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二是联系指导制度。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定点联系基层国税部门党建工作,经常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通过抓点示范,带动全面。三是督促检查制度。可采取派出督查组、巡回检查组等方式,对党建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其次,要创新工作方法。创新教育方法,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的党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在方式上应注重互动和引导,尽可能地开展多种多样的开放式教育,如辅导报告、脱产培训、专家讲座等。 第三,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以基层党组为主体,以群众性活动和税务文化建设为载体,立足于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组织生活形式,改进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形式,严格党员管理,提高党员综合素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
&&&&&2&&&&
& ( 07:48:11)
& ( 07:48:10)
& ( 07:47:43)
& ( 07:46:47)
& ( 07:46:42)当前,税收征管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在彻底转换征管模式,全面落实征管改革各项内容的进程中,岗位责任制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健全税务系统岗位责任制并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已刻不容缓。本文拟就这一方面内容作一简要阐述。
一、目前基层税务分局岗位责任制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岗位责任制作为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明确工作岗位职责、促进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基层分局而言,岗位责任制将工作细分到岗、任务落实到人、职责限定到人,其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岗位责任制度完善。从分工设岗到以岗定责,均有完善的制度与之相配套,从分局到各股室都制定了逐条逐项的责任制,相对于过去仅仅依靠个人力量及组织行政力量来规范工作职责大大前进了一步。制度完备的好处在于可以“依葫芦画瓢”,监督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评判优劣,理顺各系列之间的关系,促进全局工作顺利开展。二是责任制考核,注重客观事实,减少了主观臆断。从我县基层分局实行的责任制看,注重了对工作实际完成质量的考核,通过走访纳税人,查各种记录,群众评议等手段进行客观评价,基本没有抽象考核内容。责任制内容一般实行百分制或双百分制,按块细化,按标准量化,多人分类评分,公正合理,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从整体上讲,岗位责任制能使全局工作井井有条,使部门(股室)工作独立分工,整体协调,其本身并不存在太多的漏洞,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多方因素影响,这项制度在税务系统内并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1、岗位设置不科学、不规范在客观上造成岗位责任制不能较好发挥作用。
94年工商税制改革,国地税分设,税种的管辖权发生变化,人员流动,机关和各基层科室及岗位的大调整,很多基层税务部门机构设置不规范、不合理,要么交叉设置,要么重复设置。如税制改革前的集贸市场股,现在有的地方已撤销,有的地方仍保留,当前随着新征管模式运行,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按“四个系列”分工设岗,有的干脆不设岗。虽然经过不断的配置、调整,制度也在不断改进,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固定下来,造成岗位设置不规范、不科学,岗位责任制的落实遇到阻碍。
2、岗位职责不明,人员分工不清,制约了岗位责任制作用的发挥。
岗位责任制的前提是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工作岗位职责混淆,人员之间分工不明的情况,自己的事别人来做,别人的事自己去做,全凭个人喜好与兴趣,自己份内的工作不做,去干些旁的事情,岗位职责限定对岗位起不到约束作用。个别基层分局征收、管理系列岗位人员交叉,一人身兼多职,甚至本应由征收岗位完成的事情却由管理岗位在做,给考核带来难度。
3、人员间相互推诿,避重就轻,奖多惩少,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责任制受领导意志、人情观念和面子观点的影响,责、权、利不明,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体现不出来,加之人员本身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工作中出现能推的就推,能拖的就拖,工作消极,相互扯皮,工作陷入被动。
二、完善健全岗位责任制应体现一般、效能、实用的原则
对于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完善和改进岗位责任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健全和修订责任制应体现以下三个原则:
(一)一般原则。一般原则主要体现在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内容、规定的科学建立和不断完善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在岗位的设置上,要遵循“有事则设岗,有岗必有人”的基本原则,按照征管改革新模式“四个系列”原则设岗,这既是岗位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内在机制。对于各科、股室,不论是业务科室还是综合科室,其日常工作都有内在规律可循,尤其对于我们税务部门。现在有的地方在岗位的设置上随意性较大,凭想象办事,不按实际需要来设置工作岗位,造成一些日常性事务无人做,你推过来我推过去的现状。要明确一个原则,将工作与个人很好地结合起来,其纽带就是岗位责任制,你在这个岗位,就应该发挥作用,做好工作。此外还要注意,岗位一旦设立,则必须安排人来履行职责,不要让岗位名存实亡,这既是对工作的不负责任,也是一种体制上的无效运作,甚至会滋生不正之风。第二,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改革的变化不断更改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内容。改革在不断发展,世界在不断前进,事物的逻辑关系、工作对象的变化也日新月异,要跟上改革的步伐,时代的潮流,就必须不断完善岗位职责内容,现在有的部门、单位的岗位责任制挂在墙上,看起来制度完备,可一看内容,还是十年前的老东西,落后了、不适应当今工作节奏和需要,只有不断根据改革需要,及时变更内容,才能适应新形势。
(二)效能原则。岗位责任制的运行必须体现效能原则,即高效、合理的运行模式,这就要求在岗位责任制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职责追究制度。
首先,竞争能带来效益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在岗位责任制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对促进工作,完善责任制能起来很好的作用。第一,实现竞争上岗。岗位设立后,根据“有岗必有人”的原则,不能盲目安排人员或随意定人,不论是领导职务,还是科员、办事员,其工作岗位都应该通过竞争来实现。当然,竞争上岗有一定的具体规定,包括年龄、学历、工作能力、政治素质等各方面考核因素,通过综合考评、公开竞争,选拔优秀者上岗,这样能保证在岗者综合素质最优化,整个系统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最优化,从而达到工作效率最大化。第二,岗位职责实行与工资效益、个人福利挂钩,有奖有惩。对工作完成出色,有突出贡献的可以加发奖金,对工作失职、工作不负责任的可扣发岗位津贴或季度奖等,对出现重大过失,导致全局工作受到影响的个人,除扣发当月工资外,年度考评为不称职,通过建立激励制约机制,促使在岗人员勤奋学习,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对单位负责、对个人负责。第三,引入下岗、淘汰机制。
对竞争上岗人员而言,并不是上岗就意味着一了百了,一劳永逸,而要在制度中明确下岗机制,工作中不能较好完成本职工作,不能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靠混过日子是行不通的,要树立“不进是退,慢进也是退”的观念,强化危机感、责任感,发扬只争朝夕,争分夺秒的工作劲头,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把工作搞好。这一点对于我们税务系统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在有不少税务人员认为“只要工作不出纰漏,不出大的乱子,稳稳当当的就行了”,还有的人认为“我的资格老,不怕下岗”,也有的年轻人在刚参加税务工作后,不思进取,工作不认真,或目空一切,瞧不起人,或不配合别人工作,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工作落后了不从自身找原因,而是抱怨组织,抱怨同志,这些现象虽然是个别存在的,假如一旦蔓延开来,对我们的工作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必须加强危机教育,强化“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拼搏精神,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能力,为税收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要建立健全职责追究制度。没有健全的职责追究制度,工作中有失职行为发生,对单位、对纳税人都会造成损害,如果不了了之或一笔勾销,不仅起不到警戒作用,反而会引发更加严重的后果,造成更大的损失。追究不是目的,它只是从反面促进在岗人员最大限度的增强责任感,避免渎职、失职行为的发生,保证岗位责任制高效运行。第一,对直接人要追究责任。在具体处理过程中,要实事求是的调查取证,分清事实真相,区别对待,因工作失误或一时不小心而造成的工作失职,可以以批评教育为主,从轻处理,扣发当月的工资等;对确实是态度不端正,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的工作失职应从重处罚,一般应就地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等。第二,对主管领导也要追究一定责任。具体来讲,科员、办事员工作失误追究科长责任,科长工作失职追究分管局长责任,层层制约,形成岗位责任制的网络监督机制。此外,职责追究制度还要注意与举报制度、干部考核制度相结合,共同营造文明、高效的工作氛围。
(三)实用原则。岗位责任制要讲求实用,不能搞抽象的、意念中的东西,一是一,二是二,实打实,突出实用价值。各部门、科、股室的岗位责任制内容要尽可能细化、具体,不要言之无物,空洞不着边际,在制订岗位责任制的时候,要把握凡事具细的原则,对于总体要求可以在“科(股)室职责”中详细说明,而对于具体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要逐条列出,能细则细,落实到每一个人的身上,做到职责明了,避免出现由于交待不清、布置不明的而造成的工作被动。职责细化后,各岗位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循,按要求做好本职工作。现在,有些基层分局的岗位责任制洋洋洒洒一大篇,其内容大多是教条式、口号式的东西,空洞得很,具体到每个人应该干什么没有详细说明,叫人摸不着头脑,这是工作的一大隐患,一定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具体而有效的、工作范围、分工安排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岗位责任制的作用。
三、充分发挥责任制在基层税务工作中的广泛作用
岗位责任制对于基层税务部门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加强和完善岗位责任制是基层税务部门长期的任务,只有充分发挥岗位责任制的作用,基层分局的各项工作才能蒸蒸日上。
1、落实岗位责任制,促进全局性工作开展。落实岗位责任制,其目的是为了使全局工作整体协调,全面推进。一项制度的建立、运行,最终落脚点都是为促进全局工作更好的完成,基层税务部门工作千头万绪,搞好岗位责任制,从个人做起,从本职工作做起,对促进全局工作圆满完成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新征管模式的四个系列,每个工作环节都紧密相关,任何一个环节出了偏差,都会影响到全局工作,只有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个人能力,以岗位职责高于一切的工作热情干好本职,才能使整个工作链条井井有条。其次,全局性工作并不是抽象的,它必须由一项项具体的工作组成,“万丈高楼平地起”,只有每一件工作都完成得好,整体工作才能圆满完成。强化落实岗位责任制可以从根本上促进全局工作开展。
2、激发全员进取精神,使工作不断迈向新台阶。岗位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使得在岗人员不可能整天无所事事,没有工作进取心、工作责任心的人是不能继续留在岗位上的。因此,这项制度可以激励工作人员更好地发挥潜力,全面完成好工作,对促进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系统整体素质都具有重要意义。基层税务部门现在普遍存在一个人员素质偏低的问题,尤其在农村征管一线,有的人工作马虎,有的人向纳税户吃、拿、卡、要,有的人工作不求上进,混一天是一天。加强岗位责任制对提高这部分人的素质能起到鞭策、推动作用,对改变基层分局整体面貌也将起到重要作用。
3、增强竞争意识,破除铁交椅、铁饭碗。岗位责任制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它把工作细化到岗,分工到人,不再像以前,不是几个人干同一件事,就是有事没人去干,反正是铁饭碗。现在引入竞争机制后,会极大激发全员的竞争意识,基层分局在这个问题上有更深的体会。我区原来的基层分局,包括农村分局,人员多且杂,但是工作往往不得力,一方面喊征管力量不够,人手不够,一方面超编人员较多,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竞争。岗位责任制的内在竞争淘汰机制可以改变这一现状,促进全系统形成竞争的良好氛围。
4、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岗位责任制使每个人感到肩头的担子重了,在工作中自觉维护单位的利益,尤其对基层分局而言,它处于税务系统一线,直接与外部、与纳税人打交道,税务人员的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国税部门的形象。只有税务人员努力、负责、高效的干好本职工作,以点及面,才能促进整个系统的面貌改观,从而树立国税新形象,从我做起,是岗位责任制的直接要求,对树立形象工程起到了归根溯源的作用。
总之,健全完善税务系统岗位责任制,使之更好的发挥作用是一项多方面的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能否最大限度发挥岗位责任制的内在作用,是我们税务系统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要严格依照“因岗定人,因人定责,因责定效,因效定奖”的十六字原则,搞好岗位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为征管改革夺取最后的胜利打下坚实的基础。
最新相关范文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税基层建设工作总结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