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北京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城镇户口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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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中共瑞昌市委、瑞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湓城、桂林街道办事处,青山、大德山林场,赛湖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上级部署,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转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阶段。目前,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地籍测量仅完成20%,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权属调查正在开展,进度有所滞后。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安排,今年年底前需完成地籍调查(包括地籍测量和权属调查)工作。为加快我市工作进度,现就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一、充分发挥乡镇村协调配合作用
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落脚点在乡村组。各乡(镇、场、街道)要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村民参与地籍调查的积极作用。乡(镇、场、街道)应安排专人负责配合协调每个村宅基地地籍调查工作,发挥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村委会应明确专人负责配合作业单位开展宅基地测量、指界、签字,以及组织村民在指定时间和场所提供权属来源材料,并向作业单位提供权利人相关信息材料。
二、加快地籍测量,加强指界签字工作
制约我市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的主要因素是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宅基地地籍调查时无户主在家,影响指界、签字工作开展,导致权属调查难。各乡(镇、场、街道)应在集中力量,加大配合宅基地地籍测量、权属调查工作力度的同时,及时组织开展委托指界、签字工作,解决指界、签字难题。
在宅基地地籍调查时,对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如四至范围未改变的,可不再指界、签字。如原登记发证与调查界址线有不一致的,可仅就不一致的界址点线指界签字。原登记发证的宅基地,改建后四至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重新指界、签字,测量界址点线。
对宅基地权属调查时需要委托指派签字的,各乡(镇、场、街道)可按照既符合规范要求又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委托指界、签字工作。
对户主没有直接委托的,由村指界签字小组负责完成指界、签字手续。各乡(镇、场、街道)可在村委会设立委托指界签字专门小组,由组织能力强、公信力高的人员组成,组成人员3至5名。由委托指界签字专门小组负责对户主外出宅基地的权属指界、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确认委托指界签字结果。村委托指界签字小组出具的指界、签字资料在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属资料,待领证时由宅基地使用权人(户主)在指界委托书上补签字完善委托指界手续。
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已委托指界的,应提前签好指界委托书,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材料交给代理人,由代理人指界签字。公示无异议后据此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三、明确工作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确认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1.占用使用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
2.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占用使用宅基地的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3.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及其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非农村户口居民或华侨;
4.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
5.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
上述规定,除继承外,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但拥有一处以上住宅,宅基地合计面积不超过省规定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面积的除外。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原则上应以有权机关批准的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审批文件为依据,对于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但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和乡(镇)村规划的宅基地,应由宅基地使用人提交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的书面报告,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乡(镇、场、街道)审核,报市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二)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中&户&的认定和宅基地范围的确定
& &&&&1.关于&户&的认定
&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簿为依据,但以下情况可另作&户&认定;
⑴同一户籍人口中已婚未分户的;
⑵同一户籍人口中已年满18周岁未婚的(含纯女户);
另作&户&认定的,由户籍簿的户主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报乡(镇、场、街道)审核后认定。
&&& &&2.关于宅基地范围的确定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的住房,厨房、厕所、禽畜舍(连在住房一起)等辅助用房用地。宅基地应以村民主体住房基地占地面积为主,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面积确定范围界线,对宅基地超过面积,按上级相关规定办理。
(三)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过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起至日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期间,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或批准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日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或批准面积标准的,按照规定面积或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实际占用的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或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规定或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超占面积暂不处理,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新、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四)审慎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企业用地及其他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按照以下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1.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批准文件确权登记发证;
2.未经批准占用使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应由使用人提交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的书面报告,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场、街道)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确权登记发证;
3.未经依法批准的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主体未发生变更,或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主体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日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日至今占用并使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后确权登记发证。
4.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可按规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五)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对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发证:
1.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有(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房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3.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4.除继承外,农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5.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6.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瑞昌市人民政府
&&&&&&&&&&&&&&&&&&&&&&&&&&&&&&&& 日-- 菏泽日报 --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问题详解
—— 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为推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双联双创”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宣传宅基地管理政策,切实维护群众权益,针对当前群众关注较多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并得到详细解答。  
记者: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答: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记者: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答: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者:农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答: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记者: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答: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记者: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记者: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答: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记者: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答: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记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广大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记者: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记者: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占面积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日)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施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山东省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积进行登记。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将超占面积标注出来,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记者: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答: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记者: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记者: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答: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记者: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记者: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记者: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答: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记者:“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答: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  
记者: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记者: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答:村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记者: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能否办理?  
答:可以办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记者: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答: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用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  
记者: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土地如何登记?  
答: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记者: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如何登记?  
答: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记者:“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答: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记者 孙 展  
为诚恳接受社会各界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现将市国土资源局有关领导干部及各县区局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常照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胡 炜   
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何启民   
牡丹区分局局长  
王景海   
曹县局局长  
师祥体   
定陶县局局长  
李庆福 成武县局局长张琇荣 单县局局长许金友 巨野县局局长马德进 郓城县局局长高传祥 鄄城县局局长吴金林 东明县局局长闫晓阳 开发区分局局长史卜江 高新区分局副局长孙 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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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温州
农村宅基地与住房将确权发证 乡下有房的你赶紧看下
来源:温州网、今日头条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明确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将确权发证,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房子究竟属不属于你?有多少属于你?超面积、缺材料,怎么办?《通知》明确敲定了宅基地及住房的权属问题。
看看你家房子什么时候造的,对号入座
  1、日前造的房子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
  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注意:这部分都是房龄35年以上的老房子了,可以按照实际面积确权了。
  2、日至日造的房子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
  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3、日至日造的房子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
  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
  ①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②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③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4、日后造的房子
  (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通知》还严格规范了政策界线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
  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
  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
  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注意:省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三、温州各地将依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大部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情况,主要集中在1982年之后宅基地上的建房。由于无法提供相关审批材料,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只能对这部分申请不予登记。
  而此次省政府下发的通知,为积极稳妥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参考性的解决办法。
  不过,由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其中涉及的利益平衡等问题,不可能根据该指导意见“一刀切”,更合适的办法是各地依据自身实际,再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我市各地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出台有关实施细则。“也就是说,各地出台的实施办法,可能会分得更细,即不完全按照四类情况处置。”
  相关文件: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将该条例明令废止。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
  新闻助读
  确权后,农村宅基地
  会不会比之前更值钱?
  主要看两点
  “前两天,政府工作人员来我家把房子的面积测量了,说是为了土地确权,村友们都在讨论,这土地确权了,是不是就意味着可以像商品房一样流通了?未来的农村宅基地会比商品房更有价值吗?”土地确权后,很多农民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
  土地确权后,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吗?――NO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转让人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②受让人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③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
  ④受让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⑤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转让行为;
  也就是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村宅基地是可以流转的,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是不可能的!因此,宅基地目前还不可能像商品房一样流通。
  未来的农村宅基地会比商品房更贵吗?
  ――集体土地属性不变,宅基地就不能和商品房作等价对比。
  上面我们已经说过,现行法律和政策只允许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农村宅基地,而只要有产权的商品房是可以随行就市买卖的,两者没有对比性。至于土地确权后,农村宅基地会不会比之前更有价值?主要看两点:
  ①宅基地是否靠近城市?
  一般来说,城郊结合部比较有机会发展,若是位于农村偏远山区,又没有旅游的话,这样的宅基地值不了多少钱。
  ②所在地交通是否便利?
  交通闭塞,山路曲折,连农业都很难发展;相反道路硬化了,依山傍水的,所在村的经济自然不会差。
  这8种情况将失去房屋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确权和土地确权一样,关系到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确权的意思就是归谁,也就是说这块土地归谁所有的意思。农村宅基地确权,意在给农民的利益上一层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家庭成员户口变动以及成员减少等因素的干扰,将导致一部分人在宅基地确权的时候可能会失去原本的房屋所有权。
  一、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
  二、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三、家庭成员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请了别的宅基地。
  四、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
  五、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时候没有登记的家庭成员。
  六、将户口迁走的人,已经不是本村的成员。
  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八、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
  (来源:综合温州网、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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