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的房屋,是否可以适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上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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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
11:3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
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真题单选第1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地方性法规
  【答案】B
  【权威解析】以&条例&冠名的法律是行政法规。参见教材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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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要拆迁的房屋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适用《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是在《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之前,而拆迁的房屋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机关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依据作出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是否合法?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应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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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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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新华网]访谈即将开始,敬请关注! [
10:03:39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新华访谈。最近大家都关注到这样一条新闻,就是在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并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一条条例开始实施以来,受到网友非常多的关注,今天我们请来专家为大家解读一下条例的具体内容。坐在我身边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女士,欢迎您。 [
10:13:15 ]
[薛刚凌]各位网友,大家早上好。 [
10:14:12 ]
[主持人]这个条例出台以后,作为本身研究法的人是不是也很关注? [
10:14:47 ]
[薛刚凌]这是一个争议很大、受到大家关注的焦点,学术界对它的关注也很大。 [
10:15:50 ]
[主持人]在您看来,条例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
10:16:19 ]
[薛刚凌]这部立法有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改变了在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不区分公私利益而搬迁房屋的制度,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商业利益分开。这部立法涉及到的利益方很多,比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求,城市建设的成本,也涉及到被拆迁人或者房屋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矛盾焦点非常多,这次应该说比较好的统筹兼顾,考虑了多方的利益。另外还有一个非常大的亮点,它非常强调征收的补偿要公平公正,这方面还是非常有特色的。 [
10:17:23 ]
[主持人]关于拆迁,我们能看到很多新闻,有的朋友因为拆迁一夜就富起来了,也有的拆迁让我们看到了一些不太好的事情,而这次新的条例中一个亮点就是补偿的公平性,在这方面您给我们解读一下。 [
10:18:10 ]
[薛刚凌]按照条文的一些规定,这次非常强调补偿的范围划定和标准,尤其是具体规定,被征收的房屋所有人可以拿到补偿款,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通过置换房屋补偿,要达到什么水准呢?基本上拿到这个补偿款在相同地段、相同区域购成类似的房产。从实体上来讲是比较强调这个工作,还有很多具体规定,比如必须政府先补偿完,不能说先让我做了,事后来沟通协商,可能对老百姓就非常不利,这里有很多程序性的规定。 [
10:20:11 ]
[薛刚凌]过去有一些钉子户,可能要价非常高,这次补偿的具体数额是在被征收人的范围内是要公开的,不能说大家都等到最后谁拿到最高,那肯定不行,就是相对公平。这样政府征收保持公平,老百姓拿到补偿款上也要保持公平,我觉得从这些方面都是来保证它最后的公平。 [
10:21:10 ]
[主持人]这次出台的条例与之前的条例相比,在保护被征收户利益上有哪些进步? [
10:22:09 ]
[薛刚凌]表现在很多方面,一是只能为公共利益才能征收,如果商业利益开发,比如商品房的开发,那纯商业利益的是由当事人之间自己去沟通,就是相当于走民事经济交易的方式,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就不能强制采取任何措施。第二就是补偿公平,这方面是非常强调的,而且第一次提到,必须要达到不低于市场价格,另外还有程序性的一些规定,比如从前期的规划、征用的决定,包括补偿过程方案的制作、补偿协议等等,一系列程序规定老百姓有很多参与权、知情权。 [
10:25:46 ]
[薛刚凌]还有就是刚才讲到先补偿、后拆迁。还有就是如果涉及到强制拆迁的话,过去是政府也可以自行强制拆迁,现在规定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拆。还有就是对老百姓的权利方面有很多规定,比如对征收协议不服可以复议诉讼,在房屋价值评估过程中你对评估的结果不服可以申请有关专家鉴定,这些条款对老百姓私权的保护都是非常强调的,和过去相比有很大的进步。 [
10:26:46 ]
[主持人]就是更加规整、更加法律化了。 [
10:27:11 ]
[薛刚凌]过去各地实际做法不太一样,但不像现在法律这么明确,比如先补偿、后拆迁,过去有些案例就是把人弄出去了,房屋拆了,但是补偿款在哪儿也不知道。包括程序的参与权,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和老百姓沟通,老百姓如果有意见政府还要组织听证,在制度上还是有很大进步的。 [
10:28:33 ]
[主持人]大家关注比较多的是强制拆迁这部分,之前可能所产生的一些矛盾或者大家的意见是比较集中的,这次强制拆迁在条例里主体出现了转变,比如以前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拆迁,现在转变为必须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拆迁,换了一个主体,是不是就能减少在拆迁中产生的一些矛盾? [
10:29:43 ]
[薛刚凌]我想肯定是的。过去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拆迁,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是选择性的,但是过去开发商向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强拆得到许可之后,一是开发商自己去拆,和老百姓就有矛盾,政府在这里也是利益一方,好像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还有就是司法拆迁有一个好处就是比较规范,司法程序性比较强,所以它比较规范,对权利制约有好处。现在一律申请法院强拆,就等于把行政机关的权利,至少强制拆迁的决定权给转移到了司法机关,我觉得对于限制行政权力、规范行政权力、保障老百姓权利是非常有意义的。 [
10:34:50 ]
[主持人]除了强制拆迁这部分,大家还比较关注补偿。对于被征收房屋价格的补偿要以市场价格为补偿标准,那市场价格这个词我们怎么来理解呢? [
10:35:49 ]
[薛刚凌]过去有的地方补偿还是比较到位的,但也有很多地方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补偿是比较低的,而且要为公共利益作出一些牺牲。这次明确规定,最低价格是不低于市场价,房屋在一个地段的价格都会有测算,那市场价最后怎么来确认,可能还有具体的一些规定,将来到底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可能还要做具体的规定。 [
10:38:28 ]
[主持人]比如我们家这个房是一个平房,占着一块地,说这块地要修高速公路从我家这儿过,肯定要拆,怎么来测算房屋的价格? [
10:39:23 ]
[薛刚凌]这个条例只解决城市里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农村这块还没有涉及。比如城市里,如果有争议,我想最后会有一些方法。但是假如在城市边缘,将来对于没有很明确市场价格类型的房屋也应该有一种具体确定价格的机制,以后还会有具体的配套规定。 [
10:42:24 ]
[主持人]这个条例中还强调了评估机构的中立性,那怎么来保证评估机构就是中立?中间会不会有一些腐败的滋生? [
10:43:17 ]
[薛刚凌]选择中介的权力交给了被征收的一方,被征收方可能很多,那他们可以协商,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来确定。如果说对评估中介不满的话,可以申请更权威的机构进行鉴定。你说的腐败指的是什么腐败? [
10:44:25 ]
[主持人]针对评估机构的。 [
10:45:01 ]
[薛刚凌]在这个过程中,有人担心政府跟中介机构还是被征收人跟中介机构之间有一些腐败现象,我觉得还不太可能,因为有一个市场价在那儿摆着呢,这里有很多参与者,它比较公开,而且很多人参与,另外还有很多程序,从制度上考虑到了制约,它要保持中立、公正,当然也不排除会出一些差错之类的。 [
10:50:39 ]
[主持人]新条例出来了,肯定会对房屋的征收有一定的约束和帮助,但是房屋征收毕竟是一个比较难的事,把谁家房子拆了谁也不太乐意,您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还有哪些难点? [
10:51:12 ]
[薛刚凌]这部法律出来以后,首先涉及到人们对它的理解、把握,我从网上看到,有些对它的理解不是很准确,首先认识上要达成一种共识,就是对条文的正确理解。再有就是一些配套制度的建设。实际上这里涉及到很多配套制度,包括市场价格怎么确认,这些都需要。还有就是前期怎么参与规划,怎么组织听证,后期具体怎么执行,怎么实施,我觉得很多配套的制度是需要的。 [
10:52:15 ]
[主持人]程序比以前烦琐很多。 [
10:52:33 ]
[薛刚凌]从好的方面来讲更规范,从磨合期来说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各个地方也会积累一些经验。当然还涉及到一些很复杂的,比如公共利益确定,是不是公共利益?过去在实践过程中,因为法律规定的再细致、再具体,也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所以同样会有一些争议,当然还涉及到具体官员的素质,比如拆迁过程的一些技能、应对风险的能力,可能要涉及到很多方面。 [
10:53:48 ]
[主持人]这次补偿标准有所提高了,那被拆迁人的要价会不会越来越高,以前“钉子户”都是个别的,以后会不会有跟多的“钉子户”? [
10:54:58 ]
[薛刚凌]应该不会,因为有一个市场价在那里,为了拆迁需要,高出一点儿市场价是可以的,但是不能说高出三倍、五倍。另外,在被征收人里要公开,给李家多少,给张家多少,都是公开的。 [
10:56:07 ]
[主持人]实际上“钉子户”是一个不对的行为,我们看到,北京有一个钉子户,几年都在路中间。那这个条例完善之后,是不是就能对这种现象有一些遏制? [
10:56:59 ]
[薛刚凌]如果做了补偿规定,你不复议,也不执行,那政府拆迁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我们不能只说强调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因为大家都是均等的,这是法治社会应该共同的,就是每个人同时有权利,也应该有义务,一旦是公共利益就要舍弃,同时政府要给你公平的补偿。 [
10:59:03 ]
[主持人]您从法学的角度能否给我们解读一下“拆迁”变成了“征收”,这个词的转变上体现了哪些法律精神? [
10:59:54 ]
[薛刚凌]我觉得这里边强调了,一是对老百姓权利的保障,这一点还是比较突出的,因为只有为公共利益你才能征收,而过去的拆迁好像只要是为城市的发展,无论是开发商也好或者公共利益也好,都可以去拆。为什么变“拆迁”为“征收”呢?因为征收是一个前提,而且把商业利益撇开了,所以保证私权比较重要,为公共利益才能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 [
11:01:33 ]
[薛刚凌]再有这个法很好地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既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同时考虑到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如果大家都不愿意动的话,那城市化怎么发展?而且现在还有很多农民兄弟,他们愿意到城市里生活,如果城市发展很慢,城市吸附力很慢,那意味着工业化、城市化速度受到很大影响,所以这里面各方面的统筹是要考虑的。 [
11:03:07 ]
[薛刚凌]这个法从立法过程来讲也是一个很好的立法范例,在这个过程中大量征求意见,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包括大量的专家论证会,我觉得这次立法是一个多元、互动、共同参与沟通这样一个科学论证,最后达成一种共识,从立法本身来讲也是开创了一个很好的立法范例,就是将来跟老百姓利益很密切或者很重大的立法,确实要这样,让社会广泛参与,最后你的哪些主张不能接受,你的哪些主张被采用了,大家心里也明白,也能接受。我想多元社会,大家就要互相沟通、互相妥协,最后来达成一种共识。 [
11:04:39 ]
[主持人]它在学术界内部是否也得到了一定的赞许? [
11:05:16 ]
[薛刚凌]当然这里也有争议,但在争辩过程中使我们更理性,本着相互信任、沟通的路子来往前走,我觉得还是挺好的。社会多元的机制在逐渐形成,不是很成熟,但这次是一个很大的推进。 [
11:06:12 ]
[主持人]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解读,今天就到这里,感谢薛院长百忙之中到我们新华网演播间。值此新年之际,我代表新华网祝广大网友新年快乐。本次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
11:0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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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十大解读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桩桩惨烈的中国式拆迁悲剧发生,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立法备受全社会高度关注。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人们可以看到,新条例的立法理念与设计思路,充分彰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鲜明特色,并在公益维护与私权捍卫的交叉碰撞之间,力求达到双赢平衡。
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明确这点,不仅意味着长期以来在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的&官商合谋&将被封杀,而且宣告,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立法的一大难点。专家学者认为不能过大,实务部门认为不能过窄。有学者指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
征求意见稿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这就是说,实施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明确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过去,制度设计的,就是政府躲在幕后,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愈演愈烈,不断升级。
亮点三&政府征收房屋必须要两次公告
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告。
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求意见稿在征收程序中,突出强调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
亮点四&发生&公共利益&争执交司法判决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个新规定。突破只能对补偿、安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局限。
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在征收阶段产生的争议,通常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而起。在这个问题上,过去政府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一手遮天,每每让被征收人感到缺乏一个平等的说理平台。
对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公共利益&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从美国的经验看,法院在同一件事情上也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被征收人关于&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挑战,政府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公共利益&主张究竟在什么地方。&
他表示,这是让更多的民众最终接受政府决定的机会,也是政府重新审视自己决定是否周全的机会。
亮点五&危旧房改造必须有90%以上人数同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打着危房房改造的旗号,一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手行强拆之实,践踏被征收人的私有财产权。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可能将明显放慢旧房改造步伐。
亮点六&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货币补偿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因补偿谈不拢,不知酿成了多少拆迁悲剧。
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至少有两大看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现在,许多被征收人都认为,评估机构不中立,因为都是政府单方指定的。征求意见稿改进为&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即被征收人说了算。
如果评估机构或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还将面临被警告、吊销资质、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制裁。这是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中的规定。
亮点七&尊重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多样选择
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征收租赁房屋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提供灵活多样的选择,体现了对被征收人的尊重。
亮点八&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2009年11月27日,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组织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对普陀巷9住户8间门面房进行暴力拆迁,13名正在熟睡的住户被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这一野蛮拆迁,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违法上述规定,不仅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九&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违法建筑拆除是否补偿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补与不补的争议。
补,是因为一些违法建筑的长期存在,与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有关,政府应当为失职买单;不补,是因为那样对守法者明显不公平。
征求意见稿坚持了&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的立场。
亮点十&商业拆迁强调自愿公平政府不介入
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区别于公益性搬迁,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不存在地方政府介入问题,讲究的是双方协商。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业拆迁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立法进程
中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配套当时的《城市规划法》。
1994年7月5日,我国出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此拉开了房地产市场化序幕,开发商成为中国城乡建设的主力军。就在当年,中国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开始逐渐倚重土地财政。
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条例,仍然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是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由于在拆迁问题上,地方政府既是拆迁许可者,又是争议裁决者,无形中充当了强拆的支持者,理论上为&官商合谋&提供了现实的便利,这逐渐发展成为拆迁矛盾的根源。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出台。该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7年8月30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12月14日,在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是第一项议题。会议认为,这个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
2008年以来,尽管我国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但相关立法仍在进行中,据介绍,国务院法制办在近两年时间里,配合建设部门,进一步加强了理论研究,并到广州、大连展开调研,与被拆迁人进行座谈。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对拆迁条例修改中遇到的所有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对草案进行了不断修改完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期间,国务院法制办还密切重视舆情收集,对征收、拆迁上发生的新问题、新动向,做到适时跟踪、了解、分析,作为立法参考。
成都:&自焚拆迁户&唐福珍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的女企业主唐福珍往自己身上浇汽油,在自家房顶上引火自焚,目的就是阻止拆迁。但她的惨烈,并没能保住自家的房子。她死了,房子仍然被拆了,她的多名亲属也因暴力抗法被刑事拘留。
青岛:&自焚拆迁户&张霞2009年10月28日,在遭遇第四次执行强制拆迁时,张霞在自家门前,面对拆迁挖掘机,将汽油浇在了自己的身上。
张霞1998年买下180平米的土地,建了二层楼房开酒楼,有产权和土地使用证。2007年,该土地被当地政府卖给开发商做小产权高层住宅。张霞拒绝了开发商提供近300平方米的小产权住宅进行置换的补偿协议。
重庆:蜗居桉树索要拆迁补偿2009年8月3日,因修建渝宜高速,重庆奉节六旬老人陈茂国在自家1200多平方米的房屋被推倒后,因双方在赔付金上相差22万元,他一怒之下爬上自家一棵15米高的桉树&安营扎寨&,一住3个半月,抵制强拆。
贵州:13名熟睡住户遭遇暴力拆迁2009年11月27日,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组织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对普陀巷9住户8间门面房进行暴力拆迁,13名正在熟睡的住户被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
这一行为随后升级为群体性事件,拆迁户用40余瓶液化气罐堵路,造成近万台车辆滞留。
赤峰:&自焚拆迁户&王娜2009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院对哈达街中段路北民航家属楼石国清家强制执行拆迁,石的女儿王娜情绪十分激动,在屋里把汽油点燃,造成大面积烧伤。最终事情以双方协商解决告终。
本溪:拒绝拆迁张剑致一强拆者死亡因无法就补偿安置方案达成一致,拒绝拆迁的辽宁本溪男子张剑在房地产公司拆迁人员强行入屋后,拔出了水果刀,致一强拆者当场死亡。随后,张剑的房子迅速被夷为平地,盖起了名为&山水人家&的豪华别墅群。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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