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逃单位从异地看守所放人要哪些手续提人需要什么手续

网上追逃误认的法律规制
&&&&&&&&&&&&&&&&&&&&&&
您现在的位置: &>>&&>>& >> 正文
网上追逃误认的法律规制
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 顶&&&&荐&&★★★
网上追逃是指各级各地公安机关将应当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看守所、监狱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身份信息案件基本情况发布到公安内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全国所有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查询、比对,一旦发现在逃人员,任何公安机关都可以立即将其拘留或者逮捕的侦查措施。
网上追逃是侦查措施的新形式,在追捕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下统称犯罪嫌疑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传统抓捕手段相比,网上追逃最大限度地整合了全国公安资源,各地公安机关通过网上作战,身处本地抓捕外逃全国的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身陷无处躲避的法网。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网上追逃的侦查措施,网上追逃依据的是公安部规范性文件。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对网上追逃的适用条件、相关程序规定不够完善,加上个别民警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网上追逃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最极端的是网上追逃误认。
本文所称的网上追逃误认,是指公安机关搞错追逃对象,也就是公安机关的本意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甲,但甲由于使用了乙的身份信息,或二者身份信息相同,而将乙列为网上逃犯,进而将乙抓捕的情况。
网上追逃误认因身份信息引起,而居民身份证是身份信息的载体。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的频率很高,如外出需要身份证住宿登记、购飞机票、购高铁动车票,网吧上网也需要出示身份证,等。同时因居民身份证所造成的灾难也随之而来。当某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犯罪嫌疑人相同,或其身份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冒用,如果公安机关怠于查实,无辜公民将被错误拘捕。
二、网上追逃概述
(一)网上追逃的主要依据
1、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文件),制定出台了破案追逃新机制,而这一新机制的核心就是网上追逃。
2、2002年3月6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号文件),对保证上网信息质量、落实缉捕奖金、规范移交抓获在逃人员作了具体规定。
3、2005年3月,公安部下发《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公刑[号文件),开始对网上追逃进行日常考评,健全了网上追逃长效机制,使网上追逃成为公安机关日常性工作。
(二)网上追逃的普遍做法
刑事案件立案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签发拘留证,将其身份信息、案件基本情况和拘留证上网,各地公安机关发现踪迹,就可将其抓捕并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立案地公安机关将拘留证传真给抓获地公安机关,抓获地公安机关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当地看守所。等立案地公安机关来人将犯罪嫌疑人带回羁押后,让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告知诉讼权利、通知其家属等。
(三)网上追逃的作用和成效
通过网上追逃,公安机关实现了由“走出去,抓本地逃犯”到“立足本地,抓全国逃犯”的转变。更大程度的将犯罪嫌疑人迅速、及时抓捕到案,在打击刑事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999 年7 至9月,为确保国庆50周年大庆和澳门回归祖国期间的社会稳定,公安部组织开展第一次网上追逃专项斗争。全国公安机关抓获各类在逃人员230000余名,其中部督逃犯600余名,省督逃犯3000余名,杀人在逃人员10000余名。
2001年9至11月,公安部再次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抓获在逃人员100000余名,其中公安部部督逃犯150余名。
2011年5月26日至12月15日,公安部开展了“清网行动”。抓获公安部A级通缉在逃人员16人,B级通缉在逃人员174人,部督在逃人员201人、涉嫌故意杀人在逃人员12000人,潜逃10年以上在逃人员23000人,从77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和劝返重大在逃人员900多人。
(四)网上追逃的法律属性
网上追逃类似于通缉,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1、发布的程序和效力不同。
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它的效力只是在发布的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而网上追逃则任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均有权发布,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2、适用对象不同。
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
3、发布的范围不同。
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开发布,目的是让全社会知晓,为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或者直接抓捕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是公安内部的工作手段,有关信息只有公安民警才有可能接触。
4、依据不同。
通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网上追逃的依据则是公安部规范性文件。
网上追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侦查措施。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今天,网上信息能即时到达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甚至每个民警。网上追逃犹如一张巨大的网,任何人都无法置身度外,只要参与家庭外的活动,他就随时有可能被公安机关密切监控。网上追逃监控作用远胜在媒体上发布通缉令或在公开场所张贴几张通缉令。网上追逃就法律属性来讲类似于通缉,但其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作用比通缉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时也容易伤害无辜。
三、网上追逃误认案例
网上追逃误认发生数与网上追逃成绩相比,对公安机关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对受害公民来说是简直是灭顶之灾。且网上追逃误认绝对数也不算少,近年来媒体公开披露的就有近三十起,仅2013年底被媒体公开报道的就有四起:
1、刘丽被错拘案
2013年11月19日,刘丽回湖南省耒阳老家给孩子奶奶祝寿。24日,正在高铁耒阳西站买票的刘丽突然被民警带走。当晚她被送到衡阳铁路公安看守所羁押12天。青海西宁公安机关将刘丽带到西宁之后发现其并非犯罪嫌疑人。
西宁公安机关称,2012年11月18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人民街派出所办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在西宁市城西区“国芳百货”商场内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自称刘丽,湖南耒阳人,并报出了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当时她没带身份证,后因怀孕被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多次传讯犯罪嫌疑人,但一直未到案,于是2013年11月19日将其上网追逃。
2、张女士被错拘案
2013年12月12日上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街道方顶社区居民张女士正在上班,被突然到来的民警以涉嫌生产假酒带走,当天下午被送往河南商丘看守所羁押。在这期间,虽然她多次表明自己冤枉,但是当地公安机关以核查为由将其羁押了4个白天3个晚上。12月15日上午安徽省萧县公安局来人将其带走,到了萧县公安局发现抓错了人。
3、李长被错拘案
2013年12月17日下午,家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尖岭东兴八街的李长在海口用身份证登记上网。没多久,几名民警来到网吧将她带走,随后被送到海口市第二看守所羁押。傍晚,李长丈夫梁英接到了妹妹的电话“李长被民警抓走了”。梁英立即赶到海口,得知“李长”曾于去年2月份在广州盗窃了4500元,因其怀有身孕,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梁英还带上了李长的户口本以及绝育证,“我老婆2009年就绝育了,2012年怎么还会怀孕呢?这几年,我老婆没有出过岛,怎么可能在广州盗窃呢?”,广州民警只说了句“我们会查清楚的”。26日晚上,在李长被转移到广州的第二天,广州公安机关称弄错了。
广州公安机关称,“李长”涉嫌广州的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因为怀孕办理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满后,犯罪嫌疑人没有到公安机关报到,于是将“李长”上网追逃。
4、宋东民被错拘案
2013年12月19日上午,几名民警来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政府,抓捕被列为刑拘在逃的宋东民,宋东民是恒山区人民政府税费督察室主任,当时正在领导办公室里汇报工作,被当场戴上了手铐,押出了政府大楼。
12月19日下午,宋东民被从鸡西市带到了哈尔滨市,在那里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根据辽宁省盖州市公安局发布的追逃信息,宋东民于2012年9月在辽宁省盖州市诈骗了1140箱葡萄,总价值约16万元。宋东民坚称自己从来没有去过盖州,并且案发那一天他正在下面检查工作,还留有检查工作时的一些签字。哈尔滨公安机关立即给宋东民拍了照片发送给盖州公安机关。盖州公安机关回复,宋东民就是逃犯。哈尔滨公安机关马上又让鸡西公安机关调取了宋东民在案发时间检查工作的签字,发送给盖州公安机关,得到的答复依旧是没错。为了稳妥起见,哈尔滨公安机关一面通知辽宁省盖州市公安机关派人前来辨认,一面决定暂时不把宋东民收押进看守所,而是留置在哈尔滨市公安局便衣民警支队。在等待了20几个小时后,辽宁省盖州市公安局的两名民警带着受害人赶到了哈尔滨,经仔细地辨认,盖州的民警对宋东民说:我们搞错了,你受委屈了。
限于文章篇幅,以下案件的详情不再展开(通缉、逃犯等用语按原文表述):
2004年8月27日,四川省乐山师范学院在校学生王卫在广州休假后返校时,被广州白云机场公安抓捕羁押,羁押4天后发现抓错了人(2005年1月9日,《检察日报》);
2006年7月2日,因与犯罪嫌疑人身份证号码相同,家住河南省郑州市北环中方园小区的胡广兴第三次被公安误抓(2006年7月6日,《郑州日报》);
2006年10月4日,由于身份证号码与一名犯罪嫌疑人重号,迁至北京十多年的范先生刚到网吧便被公安带回派出所讯问,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他坐飞机、住店办理手续时都会受到盘问(2006年10月9日,《北京青年报》);
2007年11月,由于身份证号码和一名犯罪嫌疑人同号,河南省郑州市民赵良(化名)总是时不时地被公安“请”进派出所“坐坐”(2007年11月19日,《东方今报》);
2008年6月20日、9月5日、9月7日,因登错身份证号,四川省乐山一公司总经理出差期间先后被无辜关押20多个小时,其身份证号码与犯罪嫌疑人的号码根本不一样(2008年9月17日,《成都商报》);
2008年12月1日晚至2日上午13小时内,河南省商水县的沈华中被公安误抓两次,还莫名其妙挨了民警两耳光,只因为他的身份证号与某犯罪嫌疑人相同(2008年12月5日,《大河报》);
2009年7月7日,浙江省温岭市李雨到广东省广州市出差刚住进酒店,不知道自己是第几次被公安现场抓捕,因身份证与犯罪嫌疑人同号,6年被公安误当色狼上网(2009年7月23日,《钱江晚报》);
2009年7月27日,因与强奸犯身份证号码相同,广东省深圳市陈志林被龙岗同乐公安以“有强奸罪前科”为由传唤(2009年7月28日,《晶报》);
2009年7月30日,重庆市渝北区张洪因身份证、驾驶证号码与逃犯身份证一致,两月内3次被“抓”,最后一次被交警当场“逮住”(2009年7月31日,《重庆商报》);
2009年8月4日,湖南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吴建伟,在长沙网吧遭到公安拘捕。被拘5天之后,广东公安宣布:别人冒用他的身份证,他被错抓了(2009年8月17日,《南国都市报》)
2009年8月24日,家住河南省郑州市东风路附近的陕西省三原县人吴诏华,因身份证号与逃犯相同,一周内第二次被抓(2009年8月26日,《大河报》);
2009年10月20日,陕西省乾县的刘鑫隆由于身份证号码与网上逃犯的身份证号相同,被新疆公安当成网上逃犯、连续审查两天(2009年10月21日,《华商报》);
2009年11月3日,吉林省珲春商人丁庆东的身份证号与逃犯相同被公安错抓,两年时间里被4地公安错抓4次(2009年11月4日,《新文化报》);
2010年3月29日,24岁的大学生陈琳身份证信息与罪犯相同,半年被审查十多次,从未踏足广东省东莞市的他,却留下了2002年在东莞因抢夺而被捕的案底(2010年3月30日,《广州日报》);
2010年6月,四川省安岳县张平因身份证与其同乡女友毁容疑犯同号,三次被公安当作“疑犯”抓获(2010年6月12日,四川在线);
2010年6月初,从未见过毒品是啥样的陕西人崔先生,只因跟毒贩的身份证号码重号,到河南省洛阳市出差刚住进酒店就被公安带走(2010年6月20日,华商网);
2010年7月16日,在广州打工的19岁陆丰女孩林贝欣突然被拘关进越秀区看守所,被浙江省义乌公安带到了义乌。整整失去自由12天后,公安查实抓错(2010年7月29日,《南方日报》);
2010年7月27日,在中山打工的22岁贵州女孩王成娇,因身份证遭窃,成了“通缉犯”被公安扣押。8月2日,安徽固镇县公安排除其犯罪嫌疑,将其释放(2010年8月3日《新快报》);
2010年7月26日,武汉江岸公安根据网上追逃信息,在网吧内将小陈抓获,随后被温州公安带走。8月1日,温州公安调查后发现,小陈系被错误通缉,将其释放(2010年12月15日,《武汉晚报》)。
四、网上追逃不够完善
网上追逃虽然实施多年,依据却仍然停留在公安部规范性文件,具体的网上追逃误认虽然与承办民警的素质有关,但与网上追逃的制度设计不无关系。
1、无证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非立案地公安机关抓捕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时,由于立案地与抓获地分离,拘捕法律文书在立案地公安机关,抓获地公安机关只能从公安内网下载扫描文书或者使用立案地公安机关的电传文书,严格的说扫描文书、电传文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有效文书,据此拘捕关押犯罪嫌疑人应属无证羁押。
2、无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83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91条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网上追逃立案地与抓获地公安机关一般是分离的,由于职责不清,二地公安机关都不去执行《刑事诉讼法》而无法追责。实践中不是所有的抓获地公安机关都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即使讯问也不可能去讯问案情,而立案地公安机关也往往是将嫌疑人带回当地讯问。如林贝欣案,林贝欣一再申辩,她从未到过义乌,也没参与过盗窃,可广州民警根本不听其申辩。林母及家人到派出所下跪求情,广州民警称抓捕通知是浙江义乌公安机关发出的,如果事后证明抓错了,你们可以投诉他们。而浙江义乌公安机关也不安排在广州讯问,直接将林贝欣带回浙江审查。至于通知不通知家属要看具体办案民警的想法做法,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则根本不在考虑范围。还有,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羁押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也比较普遍。
五、网上追逃误认的后果
(一)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现代媒体的发达使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误认事件接二连三的暴光在广大民众面前,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会使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渐渐失去群众基础。案件细节的披露,进而使网上追逃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严重损害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
网上追逃误认严重侵犯了无辜公民的自由权、名誉权、健康权等一系列人身权利,给无辜的公民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同时也给其家人、亲朋造成了严重影响。如林贝欣案,林贝欣被抓后民警将其双手铐在背后,送到看守所。她说,“进监房前,衣服上所有金属的物件,都要被剪下,我的牛仔裤第二天才剪好还给我。我进监房时,只穿着上衣。房间里二三十个人,眼睛都直直地盯着我,真怕她们会伤害我”“在看守所里每天要洗三次厕所。一个监房二十多人共用一个厕所,又脏又臭,每次洗完都觉得整个人像虚脱了一样”。林贝欣被义乌公安从广州带走,“路上连吃饭上厕所,他们都不给我解开手铐,更不帮我遮掩,好多人都看到了,我觉得很丢脸。”,裤子始终没有拉链和纽扣。
六、严格追究渎职者的法律责任
没有严格追究渎职者的法律责任是误认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个别公安机关或民警存在着明显的懒政倾向,存在着抓了再说的错误观念。误认后各公安机关都声称自己“按正常程序办事”,言下之意是,虽然抓错了人,但自己并无过错。一些误认事件与执法过错成本太低有很大关系――抓错了不要紧,放回去就是,由公安机关赔一点钱道一下歉就行,而民警个人根本无需担责。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这方面只有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有态度,对责任民警张军治作出停止执行职务30天的决定。
在法制社会,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有些误认完全是承办人违背程序,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对这些重大过错,不能仅仅由公安机关赔偿、道歉了事,更应追究个人的责任。对承办民警重大过错导致误认、错捕,因重大过错未及时释放错误羁押的公民,使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纪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故意使公民误认、错捕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网上追逃的立法完善
网上追逃在刑事侦查中被广泛运用,网上追逃必然伴随着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但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地位缺失。公安部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低下,法律效力不高,与《立法法》不相吻合,长期使用让人怀疑其合法性。公安部文件对于如何保障网上追逃对象的合法权利缺乏规范,网上追逃误认时有发生与此不无关系。必须加快网上追逃的立法步伐。
(一)尽快将网上追逃纳入《刑事诉讼法》
网上追逃对打击犯罪的确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是追逃的必然趋势。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技术的革命必将引起上层建筑的变动,包括法律的修改。建议把网上追逃纳入《刑事诉讼法》,确认其法律效力。行文可以考虑:应当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犯罪嫌疑人、罪犯从看守所、监狱脱逃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身份信息和基本案情输入公安内网,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二)由《刑事诉讼法》规范网上追逃程序
建议《刑事诉讼法》规定网上追逃相应程序,既要充分发挥网上追逃的作用,又要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无辜公民的合法权利。
1、确保上网追逃对象无误
网上追逃误认案件有二个共同点,第一,被误认的人身份信息曾经泄露。第二,立案地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前没有对追逃对象进行调查了解,有时根本不掌握追逃对象的真实情况,仅凭被害人指控或“同案犯”供述就草率上网。
网上追逃作为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措施,实际上是一种被动性手段,不是立案地公安机关自己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是依靠全国公安机关帮忙抓捕犯罪嫌疑人,但抓获地公安既不了解案情也不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从这一特点看,网上追逃误认的几率相对较大。因此,立案地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更应认真负责,对追逃对象的信息应进行充分了解,可以隐蔽辨认,或确切了解追逃对象行踪、生活规律,以判断上网对象是否正确,确保不误认。本文列举被误认的人都有固定住宿或正当职业,都没有外逃,而最典型的是宋东民案,宋东民是恒山区人民政府税费督察室主任,明明在单位上班,根本没有在逃,只要认真核对一下就不至于发生误认。
对此,《刑事诉讼法》可以规定上网追逃的条件,如从对象本身看,而不是仅仅从信息看,需要抓捕的对象与上网追逃对象必须一致,上网追逃对象必须在逃,等等。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在人民网“部委领导留言板”回复: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一些不法分子能够冒用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主要原因是有些用证部门在办理具体事务时,没有认真履行核查职责,对持证人用证行为审核不严,给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留下了可乘之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后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丢失证件者无需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也给公安机关实施上网追逃加重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这一段话对于上网追逃同样适用,没有把握,宁可错放,也不可错捕。
2、坚持有证羁押
《刑事诉讼法》可以规定,公安机关拘留、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抓获地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时,只能把犯罪嫌疑人限制在留置室,等待立案地公安机关送到拘留证、逮捕证才能执行拘留、逮捕。这在现实中完全可行,邮政特快全国任何省市都能在三天内到达,京、津、苏、沪、浙等地甚至当天可以到达。
3、立案地抓获地公安机关均应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或者逮捕后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等等规定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防止错误拘留或逮捕,以便及时纠正。抓获地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并送押的行为,是执行刑事拘留或逮捕的行为,只不过执行主体非立案地公安机关而已。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上应当是立案地公安机关,但立案地公安机关在24小时内难以到达抓获地的,应当由抓获地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如,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拘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等等。《刑事诉讼法》对此应作明确规定。
   & & & & & & & & & & & & & &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02]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1999年12月7日);
[03]公安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号,2002年3月6日);
[04]公安部《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公刑[号,2005年3月);
[05]潘强:《当前经侦追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基本思路》,《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6期;
[06]马健:《网上追逃,如何破解抓捕羁押难题》,2006年07月31日《检察日报》;
[07]许治宏:《“网上追逃”亟待规范》,《人民检察》2006年22期; &
[08]康文杰:《对网上追逃法律问题的探讨》,《公安学刊(浙江民警学院学报)》2008年04期;
[09]宋家宁、胡巧件:《网上追逃的法律思考》,《中国刑事民警》2010年01期;
[10]李英:《“网上追逃”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建议》,《犯罪研究》2010年04期;
[11]王彦学:《论网上通缉误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6期; &
[12]张守良、钱超:《网上追逃的检察监督研究》,《人民检察》2010年23期;
[13]罗辉勇:《“网上追逃”的法律规制》,《法制与社会》2011年19期;
[14]王奇:《新形势下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瓶颈与对策》,《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01期;
[15]熊传东:《警方慎用“网上通缉”!》,//content_1462075.htm,2014年3月上网浏览;
[16]邓国贵:《网上通缉误认探究》, /p-.html,2014年3月上网浏览;
[17]《公安机关“清网行动”战果显著》,/gzdt//content_2022764.htm,2014年3月上网浏览;
[18]《刘丽,被误抓的女人》,“央视网”,tv.cn//ARTI5278.shtml,2014年3月上网浏览;
[19]《清白女子莫名被抓异地关押4天公安:抓错了》,“中国日报网”,,2014年3月上网浏览;
[20]《广州公安:抓错人了》,《南国都市报》,/html//content_6_3.htm,2014年3月上网浏览;
[21]《黑龙江一干部遭辽宁公安错抓》,“南都网”,,2014年3月上网浏览;
& [22]《公安部回复网友丢失身份证是否会被冒用等问题》.cn/GB/7.html,人民网部委领导留言板,2014年3月上网浏览;
[23]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2013年5月6日,《人民法院报》。
文章录入:舒洪水&&&&责任编辑:舒洪水&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版权所有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联系电话:029-
电子信箱:
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 邮编:710063(雁塔校区研究生综合楼4层)“网上追逃”应从立法上规范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3版:观点
| 标题导航 |
“网上追逃”应从立法上规范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普及,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行动,异地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越来越多,网络追逃这种侦查措施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查力度,保证犯罪嫌疑人迅速、及时到案,在打击刑事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中的普遍做法是,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签发拘留证,将其基本情况和拘留证上网。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由抓获地公安机关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当地看守所,等犯罪地公安机关前来押解。由于法律对“网上追逃”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移交程序随意、混乱,容易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一、“网上追逃”中存在的问题1.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现实中,通过网上追逃抓获跨省跨地区逃犯,由于立案地与抓获地的客观分离,且拘留法律文书在立案地保管,因此抓获地公安机关一般依据从公安网上下载扫描的拘捕文书或者使用立案地的电传文书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为避免麻烦,只是简单地口头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被抓,不办理任何正规手续。&&&&&2.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关押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从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止的一段期限,对拘留期限的计算当然是从其被关押到看守所时开始计算。然而抓获地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没有正式的拘留证,部分公安机关认为计算羁押期限的起始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犯罪地公安机关的时间,这就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公安机关被关押的这段时间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又不被计算进羁押期限,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无法及时告知。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并代为申诉、控告”,实践中对于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一种临时羁押,临时羁押地公安机关一般不履行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家属相关权利的告知义务,也不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等相关侦查行为,使得在对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执行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4.检察机关无法监督。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对网上追逃执行中出现的违法现象,检察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缺乏监督,“网上追逃”在实践中更易产生问题。&&&&&二、规范“网上追逃”的建议&&&&&1.规范网上追逃程序。程序不细、责任不明是造成网上追逃执法不严的主要原因,应加强立法,细化网上追逃的执法程序,明确立案地、抓获地公安机关的各自职责,既充分保证网上追逃打击犯罪的力度,又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2.规范拘留证的使用。设计一种网上追逃专用拘留证,这一法律文书需要加盖两地公安机关的印章,明确记载两处关押地点的进出所时间。当原拘留证传真给抓获地后,抓获地据此开具拘留证,盖上公章后出示给犯罪嫌疑人在上面签字,同时在拘留证上写明提出看守所的时间,等犯罪嫌疑人被带回原犯罪地后,由犯罪地公安机关在同一份拘留证上加盖本单位公章,证明关押时间,成为一份完整的法律文书随卷移送。&&&&&3.规范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羁押期限开始计算,在抓获地羁押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符合刑事拘留的所有特征,应该计算在内。&&&&&4.规范告知问题。笔者认为抓获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有碍侦查之外应当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并将情况通知家属。对家属的通知书也应当专门设计,使家属知道犯罪嫌疑人关押地点和若干天后会被带走的情况。对于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押送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可以利用有碍侦查这一条款在犯罪嫌疑人二次羁押后再行告知。&&&&&(作者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看守所放人流程 手续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