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流动人民管理局积分查询

《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政策公示
  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我县决定施行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现将《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和《玉环县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及相关配套政策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12月5日前反馈到县流管局邮箱,或拨打电话。&
  玉环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
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省户籍制度改革试点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玉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工作、居住的非本县户籍人员,且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或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含一年)以上,由本人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依职责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坚持总量控制、自愿申请、分类排名、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积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按《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积分标准》进行累计积分。积分标准因实际需要调整的,由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经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口按其所得累计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在累计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个人素质、工作保险、居住情况三项基础分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七条&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符合玉环县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入户。申请人入户,其家属随迁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第八条&&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产权房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指定公办学校入学。纳入积分制管理,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入学,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第九条&&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符合《玉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条件的,并且当年度有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可申请承租公共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流动人口迁入玉环户籍指标数、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指标数、承租政府公共保障房指标数及分值,由相关职能部门拟定,经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适时向社会公布(公共保障房视当年县人民政府有无资源,确定是否向社会公布指标数)。&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享受积分入户、入学和承租公共保障房待遇。&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或处理未满五周年。&
  2、参加邪教、黑社会、恐怖等非法组织。&
  3、近五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十二条&&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本规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经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根据《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结合玉环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浙江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资料录入等工作。&
  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乡镇(街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各乡镇(街道)做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
  第三条&&在本县工作、居住的非本县户籍人员,且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或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含一年)以上,由本人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申请人原则上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依照《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一)学历水平。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能水平。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年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特殊身份。应提供党员、团员、民主党派人士等相关身份证明。&
  (五)劳动合同。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提供的合同履行情况。&
  (六)社会保险。应提供在玉环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担任职务。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任职情况证明材料。&
  (八)居住年限。应提供能够证明连续居住年限的相应证明材料,如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证明、不同时期的暂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
  (九)固定住所。应提供自购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廉租房、租赁房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房应出具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十)人才引进。应提供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表彰奖励。应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慈善公益。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志愿者、义工服务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级外来党组织聘用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十五)参政议政。应提供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机构出具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证明。&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如对资料真实情况有异议的,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复审。资料经审核后,由各乡镇(街道)统计得分并录入浙江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建立积分个人档案。申请人可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网站或流动人口积分制申请窗口查询积分情况。&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口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积分制模块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实行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调整累计积分。&
  第七条&&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终止其积分管理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制管理。&
  第八条&&流动人口迁入玉环县户籍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九条&&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本人可申请享受将户籍迁入玉环县的待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迁入玉环县户籍(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年初由县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当年入户指标数,经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纳入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符合玉环县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需申请将户籍迁入玉环县的,持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或工作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三)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排位结果在本县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县公安局,并向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发出积分入户通知书。&
  (四)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的流动人口,携带积分入户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公安机关办理申请入户相关手续。具体入户程序由县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流动人口将户籍迁入玉环县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籍可以随迁,具体办法由县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申请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公办学校待遇(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入读名额和公办学校优质资源入读名额(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县教育局应在每年4月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全县公布。&
  (二)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流动人口,可于上一年9月开始至当年5月底前向居住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三)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6月15日前按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给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流动人口积分排名情况,先安排公办学校优质资源入读,再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其他公办学校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流动儿童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流动儿童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三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符合《玉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规定条件的,本人可申请承租公共保障性住房。&
  (一)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公租房建设、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向社会公布指标数。当年有指标数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拟定经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租赁公共保障房的审核程序、管理详见《玉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在累计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个人素质、工作保险、居住情况三项基础分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享受积分入户、入学和承租公共保障房待遇。&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或处理未满五周年(自社会抚养费征收完毕时间计算)。&
  2、参加邪教、黑社会、恐怖等非法组织。&
  3、近五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十六条&&申请迁入玉环户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承租公共保障房的流动人口,其基础分和附加分的合计积分排名在入学指标数、纳入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指标数内的,其名单在提交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示前,由申请地乡镇(街道)先提交所在地计生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扣减分和不享受待遇情形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公示期间,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对流动人口所得分值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按照职能分工转入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县人大:负责对各级人大代表(或列席人大代表)身份的核查。&
  县政协:负责对各级政协委员身份的核查。&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各级党代表和中共党员身份的核查。&
  县委统战部:负责对民主党派人士的核查。&
  县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记录、户籍入户情况的核查。&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担任玉环县巨龙、玉龙、潜龙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情况的核查。&
  县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
  县人劳社保局:负责社保缴费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紧缺人才证明、玉环县引进人才证明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核查。&
  县住建局:负责房产证的核查。&
  县卫生局:负责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核查。&
  县人口计生局:负责有关婚育证明、计生管理情况的核查。&
  县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县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
  县国税局:负责为企业、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县地税局:负责为企业、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负责居住证、居住年限的核查。&
  团县委:负责对共青团员身份的核查。&
  县文明办:负责&见义勇为&称号荣誉证书的核查。&
  县志愿者协会:负责本县参加志愿、义工活动的人员情况证明的核查。&
  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自身开具的捐赠证明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县相关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或其他相关机构执行积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予以改正。&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市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工作社保情况、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人才引进、专利创新、奖励表彰、慈善公益、投资纳税和参政议政六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法违纪两项内容。&
  流动人口所得积分为上述分值的累计得分,即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200分)&
  (一)个人素质得分(100分)=学历水平(45分)+技能水平(45分)+年龄(5分)+特殊身份(5分)&
  1、学历水平(45分)。&
  得分标准:按流动人口拥有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水平计算,初中5分;高中(中技、中职)10分;大专为15分;本科为25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为45分。&
  2、技能水平(45分)。&
  得分标准:参加职工技能业务培训,并获得《技工证》的为5分;按流动人口的最高技能水平计算,技术员初级职称为10分;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达到五级者为15分;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达到四级者为25分;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者为45分。&
  3、年龄(5分)。&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人员为5分;45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人员为2分。&
  4、特殊身份(5分)&
  得分标准: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人士的为5分;共青团员的为2分。&
  (二)工作社保得分(70分)=劳动合同(20分)+社会保障(30分)+企业骨干(20分)&
  1、劳动合同(20分)&
  得分标准:在玉环县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每满1年加2分,最高分限20分(即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10年及以上者均加20分)。两次签订并履行的劳动合同,其间隔超过3个月的不视为&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积分申请人员具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年限等同于具有劳动合同年限。&
  2、社会保障(30分)&
  得分标准:在玉环县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每个险种和公积金累计缴费每满1年加1分,累计最高分限30分。&
  3、企业骨干(20分)&
  得分标准:在玉环县巨龙、玉龙、潜龙企业担任中层领导以上的,连续时间3年以上(含3年)的加6分,5年以上(含5年)的加12分,8年以上(含8年)的加20分。&
  (三)居住情况得分(30分)=居住年限(20分)+固定住所(10分)&
  1、居住年限(20分)&
  得分标准:每连续居住满1年为2分,最高分限20分(即连续在玉环县居住满10年及以上者均为20分),间断一个月内视为连续。&
  2、固定住所(10分)&
  得分标准:在玉环县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租房、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房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出租房屋备案的出租房等为10分。&
  二、附加分&
  (一)人才引进&
  得分标准:属于玉环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或县政府引进的人才加20分。&
  (二)专利创新&
  得分标准:近3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加30分,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者加5分,拥有多项发明专利(不同项目)的可累计积分,最多不超过50分。&
  (三)获奖表彰&
  得分标准:&
  1、在玉环县工作期间内,获得县级部门、乡镇(街道)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5分;获得市级部门、县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10分;获得省级部门、市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20分;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30分;获得国家级称号或奖励者加50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项目可累计积分。&
  2、获评玉环县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20分;获评台州市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30分;获评省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40分;获评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60分。同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按最高称号奖励计分;多次&见义勇为&行为的,可累计积分。&
  3、被评为县十佳新玉环人和提名人物的分别加15分和10分。&
  (四)慈善公益&
  得分标准:&
  1、在玉环参加志愿者工作每满一年加2分,最高分限10分(即参加志愿者满五年及以上者均加10分),其中一年内服务50小时及以上的才记为一年。&
  2、在玉环个人捐赠每满1万元加2分,最高分限10分(即个人捐赠满5万及以上者均加1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3、在玉环无偿献血300CC,每次加2分,最高分限10分(即无偿献血共计1500CC及以上者均加10分)。&
  4、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每成功捐献1次加20分,最高分限40分(即成功捐献次数在2次以上者均加40分)。&
  5、各级外来流动党组织任命、聘用专兼职人员,或各乡镇(街道)聘用流动人口协管员,每聘期满1年加2分,最高分限10分。&
  6、在玉环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属实的每宗积2分,最高分限10分。&
  7、积极参与文明创建、五水共治、抢险救灾、义务巡逻等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达到一定时限的,每项加1分,最高限10分。&
  (五)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个人在玉环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50万元起计5分(不满50万元不计分),投资每增加10万元加1分。&
  2、个人在玉环年纳税(含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缴纳的税款)每满1万元加1分(不满1万元不计分)。&
  (六)参政议政&
  得分标准:当选玉环县镇(乡)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或列席县级人大会的加10分;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20分;市级的加30分;省级的加50分;国家级的加80分。&
  三、扣减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减分标准: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记录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扣60分。&
  (二)违法违纪&
  减分标准:&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已满5年的,扣30分。&
  2、近3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30分。&
  3、近3年内有参与非法上访、聚众闹事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经认定属实的,每次扣10分。&
  4、近3年违反交通规则的,每次扣1分。&
玉环县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及相关配套政策&
暂&&行&&规&&定&
  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提升对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以及《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中共玉环县委、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玉县委〔2009〕3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玉政发〔2009〕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及相关配套政策事项规定如下:&
  一、居住证的种类、有效期限&
  居住证是持有人在现居住地的居住证明,以及在居住地享受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凭证。&
  (一)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暗红色)和《浙江省居住证》(绿色)两类。居住证主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从事职业、出租人姓名、居住证有效期限、婚姻状况、计划生育、随同的未满16周岁人员情况等信息。&
  (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为9年。&
  二、居住证的申领对象、条件&
  (一)临时居住证。年满16周岁,拟在本县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应当在办理居住登记时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拟居住30日以下的,以及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医院、学校、培训机构、救助站等特定场所办理居住登记的当事人可不申请领证。&
  (二)居住证。居住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稳定工作;&
  4、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5、在本县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
  6、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7、无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故意犯罪记录。&
  荣获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当选为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或列席代表)、政协委员;在本县投资创业实收资本达50万元以上;党组织关系已转入玉环的外来党员;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获得初级及以上职称(高级工),拥有各类专利技术等市级以上各类技术创新成果,以及符合县人才引进规定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受上述1~5项条件的限制,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三、居住证申领须提交材料&
  (一)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须提交材料。&
  1、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2张;&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
  若通过公安&员工登记服务管理系统&登记申领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即可。&
  (二)一般程序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须提交材料。&
  1、基础证明:《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原件、《居住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2张;&
  2、住所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固定住房的由单位出具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供业主《房产证》复印件以及与业主签订的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房屋的出具相关证明及《房产证》复印件;&
  3、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或工商营业(个私企业)执照及复印件,或承包土地权证等其他证明具有稳定工作的资料;&
  4、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地教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居住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核查证明,具体在《居住证申请表》中反映。&
  (三)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须提交材料。&
  除一般程序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须提交的第1项材料以外,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
  1、符合&荣获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条件的,需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当选为县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或列席代表)、政协委员&条件的,需提供代表或委员证书原件、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在本县投资创业实收资本达50万元以上&条件的,需提供营业执照以及实收资本相关证明、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条件的,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符合&获得初级及以上职称(高级工)&条件的,需提供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办理、变更及注销&
  (一)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由本人或单位持相关资料,向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办理发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须提交的材料。&
  (二)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由本人或单位持相关资料,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提出申请,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应当受理的,由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出具回执;公安派出所、人力社保、人口计生等职能单位审核后,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三)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变更登记一律免费。&
  (四)《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或者证件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丢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在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补领新证。&
  (五)流动人口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或其已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注销并收缴其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被注销后,持有人仍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五、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的待遇&
  (一)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居住登记在玉环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
  1、就业培训。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政策、职业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提供创业项目等服务。参加企业统一组织的,政府提供的与本地农村转移劳动力同等待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2、社会保险。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作为个体工商户自主创业的享有与户籍居民同等的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权利。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照规定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各项续交和转移手续。在本县就读的全日制在校流动人口学生可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子女教育。符合本省关于随迁子女相关就学文件规定和本县阳光招生政策的,在学前阶段享有本地入园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免费教育权利;符合省市县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后升学政策的,可参加本县中考,凭成绩录取本县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可在本县报名参加高考,参加高考招生录取与本县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本县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随迁子女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享受教育券、营养餐、助学金资助和中职学生免费就学政策。&
  4、住房保障。已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县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和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5、计划生育。在计生宣传、服务、管理等各方面,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样的义务。&
  6、医疗卫生。享有健康教育宣传和信息咨询;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治,药品零差率;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的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免费治疗等医疗服务。待孕妇女免费服用叶酸6个月;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建立孕妇保健卡,孕产妇出现妊娠并发症紧急救治;孕妇在县医疗机构发现患有艾滋病、梅毒、乙肝,治疗给予补助。随行0~7周岁儿童享受计划免疫规划接种和保健服务。&
  7、法律服务。免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维权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享有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及调解服务;对于因经济困难及劳资纠纷、工伤待遇等特殊情形的,可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8、公共文化。享有与户籍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体育)活动服务以及设施、场馆使用待遇。&
  9、申领市民卡。凭市民卡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租用公共自行车、公交车乘车享受优惠、县图书馆免费借阅、旅游景点门票优惠、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优惠等政策。&
  10、出入境服务。符合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规定(浙公外〔2012〕2号)的,可在本县办理浙江省内跨户籍地出入境证件。&
  11、机动车登记。符合公安部123号令、124号令规定及省市车管业务规范的,可申请办理驾驶证及本地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12、帮扶救助。可以享受本县自然灾害公共责任险保险;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依法加入工会组织,可以享受法律援助、困难帮扶、技能培训等服务。&
  13、评先选优。符合相关条件可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优秀评选活动,享受相关待遇。对党组织关系在本县,符合党代表任职资格条件的,可参加所在选区的党代表选举。&
  (二)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居住登记在玉环的流动人口,除可享受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社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的流动人口及随迁子女可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医疗卫生。在现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享受健康档案管理服务。随迁子女到现居住地的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享受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
  3、住房保障。符合我县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享有与户籍居民同等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权利。对符合县人才引进相关条件并经县委人才办认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县人才公寓住房政策。&
  4、申请落户。符合《玉环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落户。&
  六、其他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玉环县范围内,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的待遇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浙江省玉环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地址:玉环经济开发区科技综合大楼B幢6层&&&联系电话:29&&&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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