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怎么算

工资薪金中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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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在个税中,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殊规定,教材上列出了计算的公式,但是没有给出具体的例子来说明。万一考试考到这方面的计算,我们也要掌握。找了道题目,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这种题型的解答方法。例如:赵某为某企业员工,2015年1月份取得当月工资4800元和2014年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问赵某本月应缴纳的个税。因此当月工资为4800时,月工资生计费,工资缴纳的个税=()*3%=39对于一次性奖金而言,我们先除以12,即0,查表对应的是的第二档,找到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则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税=5=3495本月应当缴纳个税的应纳税额=39+题目条件改一下:工资为2800,一次性奖金依然是36000元,,工资无需交税对于一次性奖金而言,我们不能直接除,而应当是一次性奖金减去工资和3500元的生计费之差去除,[36000-()]/12=2941.67,查表对应的依然是第二档,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则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36000-()]*10%-105=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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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长的一道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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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考试时从来不给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都不知道对应的税率和扣除额是多少 这个是比较头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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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明白了
相约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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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2016年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
发表时间: 09:18:31 文章来源:
《2016年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2016年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公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决定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有关规定的即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公告称,在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方面,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三方面: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企业一些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并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即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一、相关补贴须经税务机关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机关应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具体可按5项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也就是说,只有经过税务机关确认的补贴,才可以按照新规进行税前扣除。  二、名词解释?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  三、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四、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新劳动法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以上关于2016年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信息是三思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
国庆还在上班小伙伴总算熬出头了。加班虽辛苦但收入挺可观的,昨天记者从宁波市鄞州区人社部门了解到,在宁波市区,如果国庆加班7天,至少可拿加班费1289.7元,也就是说连续加班7日就能抵上17天的工资。今年国庆节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为10月1日至3日,这3天的加班费应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4日至7日是相邻双休日调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2016年国庆节假期从10月1日至10月7日,共7天。其中,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后四天是公休日调休。那么企业职工2016年国庆长假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呢?9月3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相关处室了解到,10月1日至3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300%;10月4日至7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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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国庆节加班费怎么算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3倍工资。”工会“12351”维权热线的律师团队告诉记者,调休的加班应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工资。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假期,应该按照3倍工资算。10月4日、5日、6日、7日这4天是休息日加班,应该按照双倍工资算。具体的加班工资计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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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指导价位平均数比上年增8.19%  从总体情况看,2016年工资指导价位较2015年呈平稳增长态势,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及平均数分别为24305元/月、4034元/月、2467元/月和5097元/月;高位值比上年度增长1.17%,中位值比上年度增长7.17%,低位值比上年度增长8.44%,平均值比上年增长8.19%。这与人社部“提低、扩中、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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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共放假7天。这7天,只有前三天是法定假日,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因此,劳动者在前三天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笔钱不得以调休来抵销。10月4日至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按..…2015年个人所得税正确的计算方法
2015年个人所得税正确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税种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是大家较为关注的,下面的文字就来详细介绍如何来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的界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计征方法:按月计征
  3.计税依据
  (1)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和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全年一次性奖金
  (1)纳税人取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一律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个人投资者按照该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特殊规定
  (1)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规定
  ①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
  ②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④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⑤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⑥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
  ①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3500元。
  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0年单选题)
  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⑦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范围界定:个人承包经营或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2.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4.税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3500元×12个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特殊规定(2013年判断题)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
  (1)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1.范围界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
  (1)基本税率为20%
  (2)“应纳税所得额”(而非原始收入)超过一定金额的,加成征税
  5.应纳税额的计算(2012年单选题)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
  1.范围界定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2.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并对应纳税额减征30%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5.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范围界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基本税率为20%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1.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2.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特殊规定
  (1)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1.范围界定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计征方法
  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或1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或10%)
  (九)财产转让所得
  1.范围界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3.计税依据
  以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5.特殊规定
  (1)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捐赠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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