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伪造如何网签购房合同同是犯罪吗

网签和正式合同一样吗
网签和正式合同一样吗
读者段女士问:开发商总说到时候会跟我签订网签合同,现在只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又说签了协议就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了。这三者到底是怎么回事?签完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需办理什么?
答:一般情况下购房者都会与开发商先进行草签,草签完成后,再统一在网上签订。
网签合同是开发商与业主在开发公司进行填写,然后在太原市房管局进行打印的合同。一般3到5个工作日就可以打完,这就属于正式合同。
网上签合同与纸签合同实质是一样的,区别只在于合同签订的方式不同而已。签订完成后,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产生备案号,显示在合同每页的右上角,然后由开发商打印出合同,在打印出来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双方各持所需的份数。网签成功后,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产生备案号,购房者可根据备案号进行合同查询。
但是在签正式合同之前,需要开发商在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按照规定,开发商在确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必须将与房屋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或委托物业企业在交房时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价外费用。本报记者 张磊
编辑:张静玉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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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本人签名,伪造售房委托书,伪造虚假售房合同属于犯罪吗?有一个叫北京润辉鸿鹏的房地产经纪公司,盗取本人身份信息、房产信息,假冒本人签名,伪造售房委托书,伪造虚假售房合同,低价销售本人房产,并已成功网签。本人发现后,报了110。公安部门找到此公司,此公司法人代表郭磊称 只是帮一朋友忙。拒绝到派出所说明情况。
网签流程规定:“操作人员登录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从已经公示满24小时的房屋信息中选取所交易房屋。”
日10:15由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申请撤消房屋核验,本人现场督办撤消。可是短短23分钟后,这个“北京润辉鸿鹏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在日10:38就恶意网签了本人房产。 神速操作,叫人称奇!
“房屋信息公示满24小时”这一关键环节,此公司房地产经纪人员称不清楚,说朝阳区与海淀区操作流程不同。问题反映到海淀区房管局,负责人叫写申请撤消网签,并让这家中介公司3个工作日提供网签资料。”可此公司出示的资料全系伪造。本人提出,这是犯罪行为!润辉鸿鹏的人狡辩称:“ 伪造不伪造,我们公司不清楚,所有资料是一个叫邓超的人提供的。我们只是帮一朋友忙!”
网签流程规定: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必须公证。此售房委托书,既属于伪造,也没有公证。不可采信采用。
本人与律师多次与此公司交涉,法人代表郭磊东躲西藏,谎话连篇,拒绝见面。据查此公司没有办公地点,2011年后没有年检!
当我质问“北京润辉鸿鹏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人:“那么你们这么做到底为了什么?”此公司姓邓的直截了当:“要撤网签可以,10%的费用,拿50万来。我早就说过,我们可以搞定海淀房管局、朝阳房管局。”这些人真是无耻!
此时,我不得不怀疑:此案恶意网签,违规核验,敲诈勒索,涉嫌内外勾结。
我是重庆人,日来北京,专门办理房产事宜。已周旋2个多月了,法院、公安、朝阳建委、海淀建委,市建委,来来回回跑了无数次了。没有时间与精力再去打官司,也不知道犯罪分子住哪里,有无工作单位?提问者:ask****|联系手机:139********|北京-海淀区|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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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网签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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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网签的法律效力 1、(商品房)买卖网签的效力: 开发商如果没有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是违法的,商品房买卖将会无效。在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进行网签,将使买房人不能正常过户,也不能预防开发商一房两卖。网签对于保护购房人的交易安全意义重大,能有效避免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但是网签一般情况下不是最终的合同,它只是订立合同的一个环节,最终的合同效力以纸面合同为准,网签和纸面合同内容保持一致。 2、(二手房)买卖网签的效力: 同样二手房的效力也具有防止卖方一房两卖、欺骗购房人和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的作用。一方面,网签后即使卖方看到房价涨了要想毁约卖给第三方也必须注销网签后才能进行,而注销一般只有买方或者双方(包括委托代理人)一起向建委或者房管局申请,才能注销,即需要有买方的协助,否则卖方不能对已经网签的房子进行处置。所以,一旦卖方毁约,买方在正常情况下只要依法起诉卖方履行合同就行了,不需要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者诉中财产保全。但是同样,二手房交易中,网签也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是最终的合同文本,只有最终的纸面合同即通常所说的交易流程第五步:印刷版合同第二部分才是最终的合同。不过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网签具有最终的合同效力。
案例:网上签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 张三和李四原本是一对邻居,2010年2月,李四想买一套北京二手房。张三名下刚好有套房子出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以40万余元的价格成交。李四说,当时他本打算和张三签上一纸协议,并支付一部分定金,但张三表示“大家都认识,折腾这些没必要”。于是,双方直接按照北京市建委《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到朝阳区房屋产权权属登记中心服务窗口填写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来自: 写 论 文 网:最高法院关于网签合同效力),进行了网上签约。“当时觉得张三挺爽快的。房款还没给他,他就把钥匙、电卡都交到了我们手上。”可就在办理完网签、纳税等相关手续后不久,张三却突然变卦了,声称价格太低,房子不卖了,并要求李四和他一起去注销网签手续。说起变卦的原因,张三说:“在这个地段,这样的房子价格应该在100万以上。”他认为,最初商谈的40万元对于其明显不公,“当时张三没有做市场调查,而是误信了李四的话,才以极低的价格与其去办理了网签手续。当了解到楼市的具体行情启,才知道自己差点损失了近60万元,所以要求李四协助自己去办理网签注销手续,但遭到了拒绝。”随后,张三独自前往朝阳区房屋产权权属登记中心申请注销网签,但被告知网上签约10天后如果申请注销必须由买方申请,或者通过诉讼,手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来注销。无奈之下,张三只得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四协助他办理注销手续。李四一方当庭向张三提出反诉,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2奈、第1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网签时填写的信息表上已对房屋总价、每平方米价格、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卖方也已在信息表上签字确认,因此网签信息表就是合同,应当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 【分析】 根据北京市建委公示的《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及办理转移登记流程》,买卖双方填写信息表时,需要对标的物进行确认,并 1明确价款、支付时限等内容,随后进行网签。因此,网签的内容属于合同的主体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根据政府公布的流程,买卖房屋在网签时双方需要签订整个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一部分,涵盖了标的、价款等主要内容,随后双方还需要签署印刷版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部分,内容主要为产权承诺、房交付、违约责任等条款。由于按照交易流程,双方当事人在完成网签后,需要持相关文件前往税务机关纳税,根据案情,既然当事人在并未签署纸质合同的情况下办理了完税手续,证明网签的合同效力得到了政府的认可。 【专家提示】 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有契约意识,买卖双方一定要在签约时将双方协商的内容写进合同中去,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联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2条、第19条 2篇二: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
京高法发[号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为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市高院民一庭组织市一、二、三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 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系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买受人接收房屋不影响出卖篇三:北京高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会议纪要() 北京高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会议纪要()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京高法发[号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为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市高院民一庭组织市一、 二、三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臵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 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 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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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为儿子结婚,安女士准备花30多万买房,并同买方在网上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来房价上涨卖方沈先生要求注销网签合同或以82万的价格成交。明明在网上签订了合同,怎么可以出尔反尔呢?为了讨个说法,安女士将沈先生诉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8月28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该起首例房屋买卖网签注销案,庭审时,网签是否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为法庭关注的焦点。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卖房人沈先生诉称,今年2月,他准备将朝阳区和平街一套房屋出售给安女士。双方在朝阳区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了网上签约,并填写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4月,由于双方在价格上不能达成一致,沈先生提出将信息表注销,但遭到安女士拒绝。
沈先生认为,网签仅仅是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前的准备环节,本身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安女士拒绝配合注销信息表,使他无法行使房屋处置权。因此,起诉要求安女士协助其办理网签注销。同时,沈先生的代理人当日也表示,此案并非合同纠纷,而是信息表注销纠纷。
而安女士的代理人则认为&合同已经生效并且成立&。因为,网签信息和合同条款完全一致,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沈先生已经签了字。
据安女士代理人称,2月份正处房价低迷期,安女士为儿子结婚准备花30余万买下该房。但网签后沈先生反悔,将房价提到82万元。现在房子不能入住,安女士儿子的婚期一再推迟,经济和精神上均受到损失。
随后,安女士代理人当庭递交反诉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索赔6万元精神损失费。而当日的庭审因沈先生需要对反诉准备答辩而休庭,就网签是否具备与购房合同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法院也将调查。
甲方:网签应该有效力
现在是网络时代,犯不着什么事情都双方见面才能解决。既然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而且签了协议,就是有效的,形式不重要。不管是见面签还是网签都一样。
乙方:网签不具备效力
签协议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网签有效的情况下,网签就不应该具备法律效力。
昨日,西部商报记者就网签购房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智俊、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国和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王克明。
网签购房合同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一:什么是网签?网签是必须的吗?
律师:&网签&即&网上签约&的简称, 是与传统的现实中交易相区别的一种签约方式,即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了一个网络交易平台,当事人就二手房买卖的内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通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签约的形式完成交易。与传统的二手房交易程序相比,网签能杜绝一房二卖现象的发生,简化了交易程序,有利于二手房买卖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关于网签的规定,北京市建委于2008年10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存量二手房的买卖中开始全面推行网签。根据规定: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即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或是通过经纪公司成交后,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前必须进行网上签约,才能完成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全国其他地方和城市,目前尚没有类似的规定和要求。
问题二:网签购房合同到底有无法律效力?
律师: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网签应当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一个必须环节,买卖双方在完成网上签约后,还需在打印的纸质合同上签字认可,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网签应当区别于购房合同,不具有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网签时,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问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后,才能登录交易平台填写信息表,且需填写标的房产的具体情况,并写明交易价款、支付时限等内容,然后才能进行网签。因此,网签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签署内容符合《合同法》对于合同要求的要件,网签内容和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内容一致,所以网签应当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网签合同必须与纸质合同内容一致
问题三:网签购房合同需注意什么?
律师:网签购房合同,必须与纸质合同内容相一致,否则,两种合同形式会出现差异,容易引起纠纷。同时,在二手房买卖已经实行网签的城市,市民不应当认为网签只是走走过场而应当重视网签,在进行网签之前,必须对买卖的房产标的进行彻底了解,就房产的价格等作出自己的决策,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填写网签的内容,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在网上签约购房合同,与实际购房过程中所签订的纸质合同是一样的。只是合同形式不一样而已,正如《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的一样,网上签约购房合同是合同成立的形式。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型强制性规定,即有效。如果合同条款变更和签订补充协议,应当视为对网签合同的修订,应当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修订条款和补充协议为准。因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就是对于其他合同形式的法律认可。
问题五:本案中,安女士是否可以提出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
律师:精神赔偿是指相对于&物质利益&而言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能针对人身权、人格权引发的侵权之诉提请精神损害赔偿,因合同法律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是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不恰当的。
网签能更好地保障购房者权益
同时,西部商报记者采访了甘肃省某房地产公司置业顾问宋先生,据其称,网签和纸签实质上是一样的,但对于购房者权益起到较好保障的只有一种,那就是合同的网签,兰州市已经规定商品房买卖实行网上签约备案。由于一些购房者不清楚相关规定,同时有些开发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提供网签,而与购房者纸签合同,在有预售证的情况下,纸签合同对于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不进行网签备案,购房者无法取得房产证,也无法有效预防开发商一房两卖。因此,作为购房者在购置房产时,一定要进行合同的网签备案,如果开发商不能够提供网签,就需要谨慎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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