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官办案责任制终身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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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情形导致错案 法官将被终身追责
  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更加科学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王茜 许雨婷)为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1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审判责任的范围、规则、程序、保障等主要问题。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审判质效逐步提升,但仍有一些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甚至出现个别冤假错案。这与审判权运行机制不科学、审判责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关系。
  意见指出,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总体目标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必须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
  意见强调,审判责任主要是指违法审判责任。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意见还规定了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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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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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桷树下,讲述城市的故事,见证城市的变迁,记录城市的点滴…最高法:法官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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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网北京9月21日电(杨孟辰)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 &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指出,审判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尽管其权力性质和运行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仍然要受审判责任的约束与限制。正是基于这一原理,《意见》25条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法官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主要有两种类型:
& & 一是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故意在刑法和民法理论中均有详细而专业的解读,在此主要强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明知违法而有意为之”。法官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在裁判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故意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审判责任。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反诉讼法上关于管辖和立案的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在审判过程中,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毁损证据材料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等。
& & 二是审判活动中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是与故意相对应的一种主观过错,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重大过失行为一般有:审理案件时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制作诉讼文书时,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责编: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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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审案出现七种情形必须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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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
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
为减少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弊端,《意见》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
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
“表面上看,这只是文书签署机制的一个改变,但对于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贺小荣说,《意见》规定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推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按法官员额制改革要求,进入法官员额的院庭长必须在一线办案。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有利于将优质审判人力资源充实到审判一线,也有利于淡化院庭长与法官之间的层级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因此,《意见》明确,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并就办案数量提出原则要求。
建立专业法官会议
针对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建立后出现的类案裁判标准和尺度不统一,法官职业化程度尚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一种非常设的咨询性质的工作机制,为合议庭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意见》专门就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主要是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明确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等。
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是对其进行追责的必要条件。《意见》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院庭长应当履行的职责。重点内容为:一是细化了合议庭成员的审判职责,强调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的原则;二是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责,明确院庭长的宏观审判管理监督职责以及对特定四类案件的事中监督权,明确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行,并要求全程留痕。院庭长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三是明确法官助理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性工作等。
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七种情形
“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没有责任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的任性。”贺小荣说。《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
《意见》坚持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并行的精神,就加强法官履职保障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二是对遭受不实举报、错误追责的补偿救济机制。三是强调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藐视法庭权威、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及时依法惩治。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徐隽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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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责任法官终身制
随着冤假错案屡次被媒体曝光,引起广大市民的热切关注,为了能够更好的进行司法公作,保证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法官责任终身制与错案责任标准。
1 为避免更多的冤假错案发生,降低司法权威,深改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即谁办案谁负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经典案例: 呼和浩特市青年呼格吉勒图枪决18年后,2014年12月,震惊全国的呼格强奸杀人案再审结果公布,被正式定为“冤案”。两天后,原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被检方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内蒙古高院也表示对造成错案错判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展开调查。 法律规定:2 聚焦司法改革:去行政化、去地方化迈出关键步伐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试点……一年来,司法机关力推的一项项重大改革举措引人关注。 司法改革不仅在司法机关内部产生巨大反响,也让老百姓真切感受到了变化。当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去破解和推动。(专题策划\编辑:何晏姜磊) 改革在机关内部激荡 记者调研发现,无论是员额制改革还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制度设计,以及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都在司法机关内部产生了不小的震动,改革激荡着司法队伍的权力、责任与情怀。 乐观:虽担责任也享尊荣3 日,最高法全文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法官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等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在法官、合议庭、审委会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上,意见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审判质效逐步提升,但是仍有一些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甚至出现个别冤假错案。这与审判权运行机制不科学、审判责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关系。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意见》共分六部分48条。《意见》指出,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5〕13号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 1.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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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上海市政协全会分组讨论中,上海市政协委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教生透露,今后区县法院检察院除“一把手”以外,分别可再配备3名相当于副厅级的二级法官、检察官。据介绍,上海司法改革方案率先通过国家深改组的审批,核心思想就是体现“重其责、优其酬、严其律”。
重其责,就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担责”,过去的体制是案件审理层层审批,集体研究,结果真出问题却是“人人有关,人人无责”,近期国内频繁出现的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就是陷入窘境。司法改革后,一人裁决、一人签字、一人负责,实行“终身负责制”,出了事哪怕退了休也要揪出来。
优其酬,就是法官、检察官彻底走职业化、专业化道路,可以不通过行政级别提升享受高级待遇,稳定在一线办案。实行精英化管理,同时待遇提高,例如今后区县法院检察院可以除“一把手”以外,分别可再配备3名相当于副厅级的二级法官、检察官。
严其律,就是确保司法权不受干预。今后司法权不再受制于地方党政主管机关,将一律上升至省市一级,人、财、物三权也上缴,确保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量刑裁决实现全省市统一。目前,上海司法改革方案在宝山、闵行、徐汇、二中院、二分院等8个单位试点,3月底在全上海市推开。
上海市政协委员、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建议,上海司法改革过程中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但也不能“一放了之”,行政首长也要担责,可以通过组织案件内部评审,逐步提高整体办案水平。同时加大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目前的“审执分立”仅仅是法院内部的分离,由于法院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往往会出现当事人“送过锦旗又上访”的现象,因此要保证司法权威,要实现审判权和执行权真正在系统外的剥离。
据《新闻晨报》 王亦菲 胡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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