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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使用土地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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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服务指南&&
审批中心&&
一、项目名称
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2、《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鲁政发[号)第四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鲁政发[2012]29号,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三、许可条件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四、申请材料
(一)一般项目须提供:
1、《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县住建局窗口提供);
2、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界址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临时建设项目拆除保证书(县住建局窗口提供)。
(二)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须提供: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3、原已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受理机关
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六、决定机关
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许可程序
1、住建局窗口受理;
2、规划办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3、住建局分管局长审查意见;
4、住建局局长核准意见;
5、住建局窗口发件。
八、许可时限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1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使用期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最长为一年)。
十、收费标准、依据
十一、是否审验临时用地的审批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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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的审批与使用
临时用地的审批与使用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过程中需临时占用的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用地不得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的期限为二年。
按照法律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违法批准临时用地,可表现为不属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项目用地批准办理临时用地,无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临时用地等,均应认定为违法批地。违法批准临时用地的与其他违法批准土地一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处理。一是违法批地的批准文件无效;二是要收回违法批出去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地论处;三是违法批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违法批地的相关当事人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法使用临时用地主要包括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和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两种情况。
临时用地期满,用地人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将土地交还该土地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拒不归还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临时用地只能是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使用结束后,应将土地的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的原貌,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此,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延伸思考】
关于永久性建筑物,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对与其相对应的临时建筑有若干规定。如《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在《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关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规定有三条。一是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二是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三是第四十七条,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执法实践中,永久性建筑的认定标准一般看该构造物或设施是否采用钢、钢筋混泥土、水泥、砖、木、石等其它材料耐久性建筑材料进行构筑、使用期限是否在半年以上等。对永久性建筑的界定,仍亟需出台相关技术标准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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