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除员工孕期被开除赔偿,未交保险怎么赔偿

公司未签订合同,又没有买保险,辞退员工是不是要有双倍工资赔偿的?
如题:我2007年3月来公司上班,一直到现在,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保险。现在要辞退我。我是不是应该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呢?请问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谢谢!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如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再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赔偿金。 另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社会保险,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上述你所说的考勤、工资之类的证据在仲裁时会要求公司举证的,公司有举证义务,公司未能举证的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可以要求08年1月至今的双倍工资,及为你补缴社保。劳动仲裁的话,你应该准备你的证据资料,如工作年月的证明、考勤单、工资单等等。
你不但可以追偿双倍工资,而且要公司给你教满一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如果公司无因辞退你,你可以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要求公司补偿你双倍工资,一年的社会保险费
双倍工资补偿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自日起开始执行,有一个月的合同签订期,因此你要求的双倍工资赔偿只能从2008年2月份开始计算。另外可以要求公司补办社会保险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要先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终裁。
08年2月开始计算双倍工资,保险从用工之日起开始补交。
可以要求08年1月至今的双倍工资,因为双倍工资补偿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自日起开始执行的。并为你补缴社保。 如果,单位单方面辞退你的话,还应该支付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不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你的话,还应该支付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劳动仲裁的话,你应该准备你的证据资料,如工作年月的证明、考勤卡、工资单、同事的证明等等。然后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具体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处咨询。 你可以先向单位协商主张你的权利,不成的话,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和反映。 祝你好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2008年1月起,员工入社后,公司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像您的情况,完全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 到当地劳动仲裁,到那里有样式,写出你要投拆的问题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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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上一篇:没有了上班13年单位未交养老保险 员工维权成功后被辞退
上班13年单位未交养老保险 员工维权成功后被辞退
今年31岁的潘女士在洛南县妇幼保健院工作13年,因单位一直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她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后,单位虽给补交了养老保险,但随后她却被单位辞退了。
员工: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后将她辞退
“我从2004年职中毕业后,在洛南县妇幼保健院工作了13年,但单位一直不给交养老保险,我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却遭到了解聘。”2月28日,潘女士说,她与洛南县妇幼保健院签订有劳动合同,妇保院给有正式编制的职工都缴了,但就是不给聘用人员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更是没有。妇保院有一大半都是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单位就要给缴“五险一金”。
2016年10月,潘女士就此向洛南县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仲裁。洛南县劳动仲裁部门调解结果为,由洛南县妇保院补缴从2008年1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
潘女士说,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后,单位给她补缴了4万余元养老保险,但随后院领导告诉她,因为她没有相关从业证,医院决定辞退她。之后她还一直在单位工作,也没有接到单位的辞退通知,直到她发现自己2个月的工资没发,到医院财务科询问后,才得知自己已被解聘了。潘女士怀疑,是因为自己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了,她才遭到解聘。
院方:负担不起聘用人员“五险一金”
昨日上午,在洛南县妇保院,华商报记者见到医院对于潘女士的辞退通知,上面写到根据医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经院长办公会日会议研究决定:将妇女保健部潘某予以辞退,从通知之日起不再安排工作,财务科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上并没有提及具体辞退的原因。
就此事洛南县妇保院副院长何军锋解释称,辞退潘某的原因是其没有相关资格证,他否认是因其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华商报记者询问,潘某在医院工作了13年,为何之前没有因无证而被辞退?何军锋的回答模糊其词,只是向华商报记者提供了一份《洛南县妇保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红头文件,华商报记者在仔细查看文件后发现,文件中提到聘用人员(具有大专及中专学历)工资由月基础工资和绩效构成。在聘期内不享受“五险一金”待遇。
何军锋承认,文件违背相关法律,但现实都是如此。据他介绍,该院聘用人员140多人,占到了医院职工的三分之二,如果给缴纳养老保险,仅此一项,医院就要额外负担100多万,如果“五险一金”都交齐了,他们医院根本负担不起。
昨日下午,洛南县卫计局纪检组长罗卫军表示,他的理解是应该给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但整个卫计系统都没有给缴,主要还是资金困难。就潘女士的事情,他们已经介入调查了。
律师:洛南县妇保院此举涉嫌违法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陆训称,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给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保手续并缴费,这是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洛南县妇保院此举涉嫌违法。
作为医院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身也是违法。医院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关键要看是否有法定理由,就潘女士的情况来看,院方辞退潘女士有报复嫌疑。如果因潘女士没有相关从业资质,但她已在医院工作了13年,医院可以对其进行培训,获得相关资格证,或者对潘女士进行调岗。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医院将潘女士辞退,潘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通过诉讼维权,要求获得赔偿。
此外,对于洛南县妇保院文件中对聘用人员在聘期内不享受“五险一金”待遇这一规定,刘陆训说,就文件本身内容来看已经涉嫌违法,这与《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应当视为无效文件。华商记者 陈永辉关于职工保险怎么赔偿。单位一直没有给交养老保险金。后被公司解雇了。是否给于赔偿。或者退还保险金--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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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前,我国劳务就业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收入分配制度及职工相关权益落实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企业、劳动者,对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终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条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 (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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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 (一)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 &&&&& 惩罚性赔偿,又叫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 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受害人一方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 &&&&& 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坚持赔偿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只赔偿受害者因为侵权行为而实际受到的损失。但在1993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第一次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制裁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例如:某一劳动者于某年10月8日起到某一企业工作,约定工资为每月700元,如果到了当年的11月15日,企业还没有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本条的规定应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月工资,即虽然该劳动者只干了一个月的工作,用人单位也要支持劳动者1400元的工资。 &&&&&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条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到来之日:包括:(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之日的次日。如某一劳动者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日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十年,如果该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则日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2)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日子。如某一职工已在某一企业连续工作十年,此时他53岁,距60岁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在此情况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改制,确定于日重新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则这一天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3)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日子。(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满一年后的第一天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如某一劳动者于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了日该企业还没有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为工作满一年后的第一天,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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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二)追究赔偿责任的途径 &&&&&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不予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 1)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受理劳动违法行为举报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予以赔偿。 &&&&& 2)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既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争议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也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基本形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下达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赔偿。 &&&&&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劳动者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赔偿责任、解决赔偿责任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最后的方式。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和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法定赔偿的权利得以实现。 正确理解条文中“工资”的含义。 “工资”的组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据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中“工资”应该理解成广义上的工资概念并非单纯的“基本工资”。 三、“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 关于条文中“二倍工资”支付期间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该法对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未予以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此作了解释“……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也有专家认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如果单位一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二倍工资不应最多支付11个月,而应该支付到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解除为止。 2.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是否应当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每月又未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而仅按照正常标准或不足二倍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该行为具有违法性,除了应当补足每月未予支付的差额部分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未支付部分的25%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依据是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但笔者认为,前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只须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即可,不应再承担按未支付部分的25%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其理由如下: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纵观《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未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主动承担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法律责任时,尚需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二、根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用人单位未主动承担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便形成了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劳动者享有仲裁申诉及提起诉讼的权利,请求用人单位履行。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责任,无疑是对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类似规定所作的比较全面的归纳和总结,也是立法上与时俱进的结果。&&
只要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论是辞退还是劳动合同到期按《劳动合同法》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按一年一个月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提前一个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按上处理即可,若即辞即走,需多补偿一个月作为待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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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 &&&& 如果非因劳动者主观性的过错,而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于第三方的意外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认为必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18.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 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9.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可见,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20.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 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2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楼主又不懂的尽管问,也可以多看看劳动法规
应该给予120万经济补偿。
120万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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