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设设立完成的大股东设立并购基金是不是固定的能不能再加入大股东设立并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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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中律网 版权所有向公司提出解除投资合同前,是否已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投资入股协议书(非上市公司)_向公司提出解除投资合同前,是否已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篇一
投资入股协议书
本投资入股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由以下各方签订: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方因企业发展,针对“
”项目公司拟进行股权优化,并同意乙方向甲方入注资本。甲方原股东同意对其股权进行调整,并且确认放弃对新增股东所认缴出资股份的认购优先权。为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各方就公司入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定义, 否则本协议所述术语具有其在合同法中所述的含义。
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 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中提及中国的法律时应包括届时有效的中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有关机关(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及法律时应解释为对那些分别经不时修订或变更的规定的提及。对本协议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后的有关协议。
第二条 新增股东
(1)甲方原股东决议,决定吸收乙方参股经营且经乙方同意,由乙方持有“
”项目公司
(2)经甲乙双方审计评估确认的现有净资产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条第1款中确定的股权认购价为人民币
(3)出资时间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总价一次性足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逾期60工作日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5)股东资格取得
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全额认购金后,按照本条第2条所列金额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并将乙方列入股东名册。新增股东在股东名册登记后即视为公司股东,享有认购股份项下的全部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6)乙方按本条第5款取得股东资格后,甲方应予以办理本次投资入股后股东的工商变更
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成为股东后,不论项目公司如何架构及命名或成立多家关联项目公司,乙方都是
整个项目的股东,并享受项目组总和的权益。
(2)针对甲方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乙方如发现可疑之处,
即可查阅甲方相关账薄,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状况。
(3)乙方损益应按照以上约定的股份权益比例分担。自获得股东资格第
年期年终日进行
分红。(乙方获得股东资格后
年年终日为第1年期)项目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十工作日日内由甲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代扣所得税)
(4)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
或合同的规定或限制。
(5)乙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认购相应甲方股权的投资款来源合法, 并且其有足够的能力依
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甲方及时支付投资款。
(6)乙方没有从事或参与有可能导致其现在和将来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它严重影
响其经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发展项目公司目前经营的全部业务,及全部债务。
(2)甲方决定公司最终的经营范围,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
(3)甲方可根据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方式多次
募集发展资金。
(4)甲方保证是按中国法律注册、合法存续并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5)甲方在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上书面告知乙方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以及其它担保权等)或第三者权益;截止日后到本协议签定前所发生的任何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益,甲方仍有义务书面告之乙方。
(6)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交了截至年终日止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正确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其它状况,并保证不得对乙方股东进行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述。
第五条 资金的投向和使用
(1)本次入资用于公司的全面发展。
(2)资金具体使用权限由甲方股东授权领导班子依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的组织机构安排
(1)股东会
入资后,甲方与乙方所有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执行董事
公司的所有事务,由甲方股东推选的执行董事执行。
(3)管理人员
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任免或依据甲方股东会决议任免。非主要职位的管理人员有执行董事任免。
自本协议生效起一年内,乙方股东可以任意退出。乙方需提前2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全额现金支付返还投资的本金,约定无利息。一年之后,甲方不承担非员工股东保本约定,风险自负;甲方予以员工乙方股东任何时候保本退出的权利,约定无利息。
第九条 保密
鉴于本协议项下交易涉及双方商业秘密,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协议有关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任何一方聘请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及服务机构外,未经对方许可,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
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如果该项争议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未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继续有效的权利和义务
在对争议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向公司提出解除投资合同前,是否已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1)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及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系甲方向特定对象进行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集资,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
甲方项目公司的权益。向大型机构投资者私募后,项目公司将转变为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众公司,乙方可在甲方内部股东之间进行权益转让,并经董事会书面同意。公开上市后,乙方股权转让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修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公司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_向公司提出解除投资合同前,是否已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篇二
公司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丙叁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投资,特制定如下协议。
经上述投资股东充分协商,就投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1、 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公司以__ _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其他投资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负责人需定期召开股东会。
公司注册期限
公司期限为20_年,自_年_年_12_月_25__日起。
投资股东股权设置
参股计划及规则:
募股规模:总股数为500股,有限公司有200股及40%,法人占有55股及11%,运营方占股25股及5%,募集股数225股,最终股数以公
司上市前从新设计确认。募集完成后,资金实行封闭式运作,经营正常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增资扩股。
参股限制:
一、每股人民币10000元,每个股东最低持股数为1股,一股一票,单个股东最高持股数为30股,发起人可增至80股,代人持股总数不得超过20股,并需与公司签署三方协议。
二、股东可同时在分公司参股,规则与此相同。
股权转让:
一、股权只能转让,不能退股。如放弃股权,则该股权收益列入公益活动捐献。 二、股权可以溢价转让,为保证新股东的”赢利”系数,每股转让溢价不得超过25%。应以股东、候选参股者、其他人员的顺序转让。
三、投资方式
丙方以_任职服务期间工资薪酬__作为出资,投资额:_25_万元人民币,占投资股权_25_股及5%。
丙方自愿入股参与有限公司的管理运营工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年终按照参股份额比例予以分红。
盈余分配:管理方负责公司的全权管理,其他股东不得参与,管理方按照股东的投资比例保证股东每年收益率分红,管理方根据每年的经营情况向股东会作财务汇总及财务报表,如果管理方未能履行其
合同规定,股东有权取消管理方的管理资格。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a)需承认本合同;
b)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c)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a)无不可抗拒力量三年内不得退股;
b)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约定,股东有权提出退股;
c)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诉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d)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e)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公司股东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运营届时所有资产比例核算。不得转让公司现有股东以为的第三方。
4、股东在公司任职服务,则股权在;若股东不再为公司服务时,其股权(干股)由甲方收回,股东不能享有当年及以后年终分红。
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甲方为公司负责人。其权限是:
a)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b)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c)公司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d)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e)公司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 及培训;
f)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财务。
2、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a)参与公司前景所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报告;
b)听取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c)检查公司经营情况;
d)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e)公司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f)股东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各股东所得股权以及分红等情况。
g)甲方根据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丙方虚拟股。丙方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h)在合作期间,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甲协商由干股向资金股转化; i)丙方若有不当行为造成公司声誉损失,则应负全责;
j)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时间内,丙方可向甲方提供有效建议或意见;
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
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由其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a)公司期届满;
b)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c)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d)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e)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公司终止后的事项:
a)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b)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c)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争议的解决方式
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公司的投资款应如何认定_向公司提出解除投资合同前,是否已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篇三
对公司的投资款应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2002年元月25日、26日两天,原告朱某分别向被告某公司交付两笔款项,每笔为50000元人民币,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收据均载明所收款系投资款。同年7月2日,原告以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予以偿还。法院审理中查明,被告某公司系一家由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元,营业期限自日至日。从2002年3月被告公司提交的工商年检报告看,该公司成立以来,既无股东变更登记又无资本金变更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称和姓名”条款中也无原告姓名。被告提交的一份2002年元月20日的股东会议记录,其中虽然有一项涉及“同意朱某某同志加入股份资金10万元,每股股金4.2万元”的内容,但该会议记录无原告签名及意思表示。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的“投资款”如何定性,到底是股东出资,还是借款。这两种不同的定性直接导致了一、二审法院处理方式和结果的不同。
专业律师认为,虽然“投资”一词在法律上经常与股东出资行为联系在一起,但投资不一定就是股份。股东出资即股份是指一定主体向公司投入货币、实物或无形资产等财产,使这些财产转化成公司资本,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受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具体到实际民商事活动中,人们对“投资”概念的理解比较宽泛,因此,同样称之为“投资”的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却可能不同,其既可产生债权效力,亦可产生股权效力。前者是指,某一主体向某公司提供一笔资金,目的是通过此投资收取固定回报,该投资者并不因向公司投资而参与公司经营,当一定期限届满或一定条件达到时,投资者有权将投入的资金收回。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款相当于公司向投资者的借款,投资者由此成为公司的债权人。这种投资,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较小,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赢利,投资者均收取固定利息,并有权收回投入的资金。
但这种投资方式并不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挂钩,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赢利较多时,投资人的收益并不相应增多。而产生股权效力的“投资”,虽与股东出资的概念相同,即都是某一主体向某公司提供一笔资金(注:产生股权效力的“投资”的标的物还可以是实物和无形资产),但其法律后果与产生债权的“投资”截然不同。
产生股权的“投资”,其法律后果是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要转化为公司的股本,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并有权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这种投资,投资资金的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其不再属于投资者,而是属于公司,投资者不能收回投资。在此,投资者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公司行使股东决策权,使公司赢利,进而分配公司的利润。与借款性质的“投资”相比,作为股东出资的“投资”,其收益受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较大,公司经营好,赢利多,投资者分配就多,否则投资者可能损失掉全部投资资金。
当投资关系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经常会故意混淆“投资”的性质:当公司赢利时,投资者希望将“投资”理解成股东出资,
以便多获利;而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或亏损时,投资者当然希望给公司提供的是借款,从而避免股东应承受的风险。这种对“投资”性质的投机性解释,增大了法院审理的难度。专业律师认为,在类似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某一主体对某公司的“投资”属于股东出资,还是借款性质,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履行法定登记程序
投资者对公司出资,直接引起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按照相关公司法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是公司的大事,应当履行较为严格的表决程序(公司内部)及登记程序(对外公示)。例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应由董事会制定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然后提交股东会决议,并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增资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同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如果被投资公司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投资”的性质当然就一目了然了。但是,专业律师希望提出的是,将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作为判断“投资”性质的唯一依据,不免会有失偏颇。毕竟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行为并不都操作规范,常常是口头协商的多,签署文件的少;事实行为的多,履行登记程序的少。
例如,当投资人与公司原有股东达成“投资”合意时,公司内部可能并未召开过董事会或股东会,但如果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已在“投资”合同上签字,则基本可以表明公司股东对接受投资人入股事宜表决通过。况且,履行法定登记手续并非是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的生效要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公司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并不会因此导致股东资格的否认。因此,从尊重事实及公平的原则出发,有必要进一步考察以下两个方面。
2、双方的意思表示
专业律师认为,判定“投资”是何性质,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相关人员的意思表示最为关键。因为从根源上讲,“投资”行为本身就是基于双方的自由意愿而形成的,一般在“投资”行为开始前,双方就会明确“投资”的形式。双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很多,口头的商定虽然最直接,亦被广泛应用,但在诉讼过程中,口头意思表示由于无法固定,往往不能成其为证据,故主要核实的应为以下几个方面:
(1)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是“投资”性质最直观的记录,因此也是最重要的证据。通过审查合同中“投资”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包括投资的形式、投资人的回报、投资人是否参与公司经营、投资款是否可收回等内容,我们可以探知“投资”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形成对“投资”性质的综合判断。
(2)公司内部资料。如果当事人关于“投资”事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及其简单不足以反映“投资”性质的,应当考察被投资公司的内部文件资料,包括股东会决议、股东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出资证明书等。这些文件是判定“投资”是否为股东出资的参考依据,因为当公司接受新股东出资时,内部领导层往往会首先形成意见,并以会议记录形式记载下来。
有时,原股东会邀请即将入股的投资人参加公司会议,宣布新股东加入,并且新、老股东一起签署会议纪要。如果有这些情况出现,我们应当认定投资者与公司的原有股东形成了新的出资协议,即使他们之间没有正式签署任何有关“投资”的合同,且公司增加股东及注册资本的事实也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变更登记,只要上述会议记录清晰反映了当事人关于出资及接纳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认定该“投资”属于股东出资性质。
但是,如果公司的内部决议或会议记录虽然反映了接受新股东的内容,却没有投资人的签字,则不宜仅根据这些内部资料内容判定“投资”为股东出资性质。因为这些文件反映的只是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由此判断投资者的真实意思;另外,也不能排除公司为了诉讼而单方制造证据的可能性。故对于投资人没有签字的公司内部文件,其证明作用应与投资人与公司的合同结合起来分析,如果二者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地说明投资者系向公司出资,则可将“投资”认定为股东出资的性质,否则,只能界定为借款性质。
(3)投资款的交接款凭证。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投资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证明“投资”性质时,投资款的交接凭证可能成为关键性的证据。譬如:在投资款收据中写明,“收到×××投资入股资金××元”,即基本可以认定为股东出资性质。
3、投资人是否行使股东权利
如果上述书面证据或不存在,或不足以证明“投资”的性质,不妨进一步考察投资人向公司交付资金后,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投资人对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如收取过红利,实际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决策,则可认定为股东出资。
[案情结果]
[一审结论]
鉴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吸收新的股东,增加注册资本金,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操作,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如双方需有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的修改,法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等。本案原告向被告交付100000元人民币属实,该款项虽然名为“投资款”,但究其性质,由于被告既未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未修改公司章程,更无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故此款应认定为借款。原告请求被告予以偿还,应予支持。所以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朱某借款100000元人民币。
[二审结论]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消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及股东的变更,均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如投资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时,系在公司股东及资本变动登记期限内(既支付投资款之日起30日内),则法院应当明示公司履行相关法定登记程序,并判决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如投资者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投资款时超过了上述登记期限,即公司对于增加的投资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股东出资登记,那么法院应当认定“投资”为借款性质,并判令公司予以发还。投资入股协议书_向公司提出解除投资合同前,是否已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篇四
投资入股协议书
本协议的投资方分别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一致认同,乙方作为新的投资人与甲方共同经营潍坊东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各方按如下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陆拾万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
乙方根据公司建设厂房、采购设备的进度以及正常的流动资金需求情况适时的向公司注入以上出资。
乙方在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依上述两项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入股及股份的转让
依法履行了法定入股程序后,方视为乙方业已入股,成为公司股东。乙方转让股份,须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且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股东(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依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 、依据30%的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承担公司亏损; 3 、对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公司经营利润不享有任何权益、对营业损失及债务亦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成为公司股东之后,若由于公
司清偿乙方成为股东之前的债务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 、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和业务工作。
5 、应按本协议书之约定及时支付相应款项。
甲方承诺,潍坊东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系合法注册,现依法经营的合法公司,否则,向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还有其他损失,应据实赔偿。
乙方若迟延支付款项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赔偿;若甲方因重大过错,致使公司遭受资金损失的,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协商,并且须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书共两份,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签字日期:
乙方签名:
签字日期:
日《合作成立投资公司协议》(4人)_向公司提出解除投资合同前,是否已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篇五{向公司提出解除投资合同前,是否已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股东合作协议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四方因共同投资设立
(以下简称&
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情况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性 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
丙、丁四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丙、丁四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
人民币,其中:
(1).甲方以现金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2).乙方以现金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丙方以现金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丁方以现金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以上注册资本在公司账户开立之日由丁方垫支,由各方在公司正式运营获利后,
甲、乙、丙三方在五年内归还以上垫付款。在注资时,甲、乙、丙三方向丁方出具由丁方为己方垫支注册资本款项的确认书。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设董事会,董事长为
,任期三年;董事长职责:
(1).决定公司大政方针、公司发展方向、项目拓展、公司运营策略等;
(2).决定公司
2、公司设副董事长一名,推选周?澄为副董事长。任期三年,主要职责:
(1).承担董事长日常管理职能。
(2).指派公司财务会计人员。
(3).决定公司总监以上岗位的人事任免。
(4).股东会或董事长认为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
3、公司设监事一名,推选:王遐昌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向公司提出解除投资合同前,是否已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4、公司设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接受董事会指示和授权,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在公司实际运营前,由项目合作企业代管财务会
计,由丁方指派专人负责财务出纳工作。在公司实际运营后,财务会计人员须由
乙方和丙方联合指派,财务出纳人员由丁方指派);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除经股 东会已经确定的日常开支之外,丁方财务审批权限为二万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乙、丙任一方签字审批,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5、甲方的工资报酬为6万元/月(税后),乙方的工资报酬为4万元/月(税后), 丙方工作报酬为4万元/月(税后),丁方工资为3万元/月(税后);均在公司(或公司合作方)与资本投资方与政府签订土地开发的协议之日起下一个月,由项目投资方承担支付,工资成本不计入本公司费用。
6、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丙、丁四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司因特殊情况必须引进新股东的,各股东以所持股份比例,转让股权给新
(5).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丙、丁四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
a. 首先充分民主协商;b.协商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应以乙方、丙方的意见为主; c.若乙、丙方的意见相冲突的;按照所持股份份额表决;d.若所持股份份额表决权相等的,最终以当时持有股份份额最大的股东的意见为准。e.但,任何决策均以“为公司谋取最大利润为前提,不损害股东利益的原则”。
7、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实际运营前:{向公司提出解除投资合同前,是否已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1)、注册资金全部由丁方垫付投入;
(2)、公司不领取支票。
(3)、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章、公司公章由乙方、丙方封存,由丁方保管;
(4)、公司水电费、办公室租金、一名行政人员(兼职出纳)3000元/月工资由项目资本投资方支付。财务报税和工商年审由项目投资方代为处理。
(5)若从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80日内,仍未获得项目开发权的,投资方有权不再负担公司的成本,公司全部成本、费用应自行承担,公司资金不足以承担的,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负担公司成本。
2、公司实际运营(与政府签署土地出让合同)期间:
(1)、公司不领取支票。
(2)、财务专用章由乙方保管。法定代表人专用章由丙方保管。公司公章由丁方 保管。财务报税由项目合作方负责。办公室租金、水电费、四方股东工资(不购买社保),公司工作人员工资含社保等(除股东外,不超过10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不超过6000元/月.人)、公司日常开支均由项目资金投资方承担。
(3)、在深圳市内繁华地段甲级写字楼租赁面积300平方米的办公室,配齐方便 使用的办公设备,租金和水电费、管理费由项目投资方负担。在项目展厅开放后,主要办事机构应转移至项目所在地。
(4)、配备二台高级商用轿车给深圳项目作为工作用车。(一台约100万元落地车 价的汽车给董事长专用,一台约60万元落地车价的汽车给乙、丙方、及公司日常使用)。配备专职司机二名,司机工资由项目投资方承担,司机由使用人指派。汽车开支在每台平均2万元/月内的成本由投资方承担,超过该成本的,由实际使用人自行承担。
3、项目首期利润到帐后:
(1).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股东会四方签字认可备案。
(2). 从首期利润到帐后,资金需监管使用,未经股东会讨论通过,任一方均不得擅 自使用到帐利润资金。
(3). 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其给出合理解释。否则,造成损失的,受损一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4、项目完成,与投资商将最后一期应分配利润(或物业或权利)移交我司后:
(1).公司所有成本由我司自行承担。
(2).有新项目的,由新项目投资商承担。
(3).公司每开发的新项目,四方股东工资以每一项目单独计算,由新项目投资商另行支付,四方股东均可累加享受工资收入。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
(1).自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80天后,公司的成本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退股、增资的约定
(1).公司成立起5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6年起,在保障股东的优先受让权的前提下,任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股东均主张优先权的,按所持股份比例分配。侵犯股东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的,由股权新受让方和原转让方对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任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的,其他股东均有义务配合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否则应对提出转让股权的股东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若拟将股份对外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不发生法律效力。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股东入股协议书_向公司提出解除投资合同前,是否已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篇六
公司股东入股协议书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元
5,经营范围: ,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 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 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 元
(1)甲方出资 元,占启动资金的50%;
(2)乙方出资 元,占启动资金的50%;
(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 账号: ),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5)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 元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3)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 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 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
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甲方的工资报酬为 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 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
5,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 .
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 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 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
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 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股东投资入股协议书(投资已成立有限责任公司)_向公司提出解除投资合同前,是否已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篇七
股东投资入股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入股给甲方发展 产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自愿入股甲方投入_____产业。
第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本次将公司资本金增加至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现有股东实持资本金_____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各股东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现金方式。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 ;
乙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三条 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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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增资扩股成立后,应当在 10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60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4、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
第四条 投资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第五条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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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定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 本协议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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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日期:
签订地点:
第 4 页 共 4 页股权投资协议中投资人的权利条款解析及示例_向公司提出解除投资合同前,是否已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篇八
私募基金投资协议中的投资人权利条款
一、有关股权转让的权利
(一)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优先出售权、跟随售股权
条款含义:指在被投资企业IPO前或投资人退出前,如果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可同时设定享有选择优先出售或跟随售股的权利。
(二)强制拖售权
条款含义:是指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原股东没有履行回购义务,投资人有权要求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按投资人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按与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可以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无法如期上市时,有其他的退出途径。
(三)共同卖股权
条款含义:是指在被投资企业IPO前或投资人退出之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投资人有权按照拟卖股的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和协议,参与到这项交易中,按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权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比如原有股东准备向第三方转让200000股,而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权比例是75%:25%,那么原有股东可以最多向第三方转让150000股,而投资人以同样价格可以向第三方转让50000股,除非投资人放弃这一权利。
投资人的上述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优先出售权、跟随售股权、强制拖售权、共同卖股权,事实上都是对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来确保原有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入和承诺,避免不理想和不必要的股东进入,使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具有承担相同风险和收益的条件。
二、新股优先购买权(包括增资优先认购权)
条款含义:指投资人有权在新股发行时优先认购,且价格、条件与其他投资者相同。这一条款将保证投资人不会因为企业发行新股而导致投资人控股比例的下降。
(2)被投资企业新增资本时,投资人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三、股票被回购的权利{向公司提出解除投资合同前,是否已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条款含义: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约定的投资期限到期,被投资企业应该以一个约定的价格买回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投资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随时行使这项权利。(如果是由投资人提出要求其股票被回购的称为put option ,如果是由被投资企业提出回购投资商的股票称为 call option 。 虽然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可以上市,但由于被投资企业的盈利不够,以至于如果上市,他的市值没有达到一个约定的数值如一亿美元,即没有达到一个 qualified IPO 的条件,投资人也会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股票。)
四、反摊薄约定或反稀释约定
条款含义:是一种用来确保原始投资人利益的约定,按照该约定,后来加入的投资人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能超过这些原始投资人。
参考表述:(1)投资后,无论被投资企业以何种方式引进新的投资人,应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并应确保新投资人的投资价格不低于本轮投资的价格。
(2)当被投资企业增发时,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低于投资人对应的公司估值,投资人有权从被投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初始所有者手中无常或以象征性价格获得一定比例的额外股权。
五、排他性条款
条款含义:排他性条款规定的是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人进行交易的一个独家锁定期。在这个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不能跟其他投资人进行类似的交易谈判。在私募投资业务中,这个锁定期可能只有60天;而在一个并购业务中,锁定期则可以很长。
六、分红权
条款含义:这一条款是为了避免被投资公司过度分配利润而对投资人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参考表述:如果可分配利润没有达到投资人投资总额一定的比例,被投资企业在未经过投资人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者
双方就被投资企业将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红。就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将由投资人和股东A按照N%对M%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通常投资人的比例较大)。
在投资期内,被投资企业不进行分红。但自投资期满后,且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后的一个月内,被投资企业应按上述的分红比例将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本条的规定即视为投资人和股东A已就前述分红事项作出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七、保留权及强制分红权
条款含义:是为了确保投资人在可分配利润中直接保留投资额不受损失,并可进行强制分红。{向公司提出解除投资合同前,是否已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参考表述:在被投资企业原股东不能履行回购等合同义务时,投资人继续保留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并且有权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后,要求被投资企业将全部利润首先分配给投资人,并在投资人获得的利润数额相当于协定价格的110%之后,在由被投资企业将其余的利润(如有)按照上述约定进行分配。股东A承诺届时将在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中作出同意公司利润分配,且按前述方式分配利润的意见。
八、强制清算权
条款含义:旨在当被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时,保护投资人的投资利益。通常,在破产清算时,投资人将获得一个优先于其他股权持有人的优先分配额。这一金额可以设定为投资人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当投资人获得优先分配额以后,剩余的部分将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包括投资人在内的全部持股人。
参考表述:投资人有权要求将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并且清算所得应当先支付给投资人。原则上投资人与股东A将根据股权比例对被投资企业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但股东A应当确保投资人获得清算分配款项/财产不低于本协议第X条计算的协定价格(投资本金+回报)的110%。如果投资人按照股权比例分得的剩余财产低于协定价格的110%,就差价部分,投资人有权在股东A根据股权比例应分得的剩余财产中直接扣除。扣除后的剩余财产(如有)将分配给股东A。股东A承诺届时将在关于公司清算的相关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中做出同意公司清算,且按前述方法分配清算后财产的意见。
九、信息权
条款含义:只要投资者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被投资企业应该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所认可的形式的信息。这包括每月的财务报告、预算报告、所有提供给股东的文件或信息的副本以及向其他人员、公众或者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
参考条款:投资人将被提供及可以取得提供给董事会成员的财务或其它方面的、所有的信息或材料。投资人将有权向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提出建议并与之进行商讨。特别地,被投资企业将提供给投资人:
1、每日历季度最后一日起30天内,提供月度合并管理帐,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2、每日历年结束后45天内,提供公司的年度合并管理帐;
3、每日历年结束后120天内,提供公司的年度合并审计帐;
4、每日历年/财务年度结束前至少30天,提供公司的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和预测的财务报表;
在投资人收到管理帐后的30天内,提供机会供投资人与公司就管理帐进行讨论及审核;以及按照投资人要求的格式提供其它统计数据、其它交易和财务信息,以便他们被适当告知公司信息及保护其自身权益。
投资人享有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投资人有权取得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和资料。标的公司应当按时向投资人提供以下资料: 1季度财务报表,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2年度财务报表,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3投资方要求的其它财务资料和其他说明经营状况的资料。
十、投票权、经营管理权
条款含义:通常在投资后,公司治理结构中,投资人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享有一票否决权,并享有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参考表述:1
各方同意并保证,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不超过N人,投资方有权提名 1 人担任标的公司董事,各方同意在相关股东会上投票赞成上述投资方提名的人士出任公司董事。标的公司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同时办理董事变更手续。标的公司新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
各方同意并保证,所有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上述任何一方提名的董事、监事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时,由提名该名董事、监事的一方继续提名继任人选,各方并应保证在相关股东会上投票赞成该等人士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投资方董事对标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负责监督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使用,保证新增注册资本用于本协议约定的用途。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同意并保证,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财务总监、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必须经投资方同意或认可。
下列事项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如系董事会决议事项,则必须经标的公司董事会中的投资方董事的投票确认方可形成决议;如系股东会决议事项,则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2/3)以上 ,并在投资方的股东代表出席且同意的条件下,方可形成决议:
5.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5.2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5.3公司业务范围、业务活动的重大改变;
5.4购买和处置超过 200
万元以上的资产;
5.5公司向银行贷款单笔超过
万元或累计超过 1000万元
5.6对外保证或者担保;
5.7修改公司章程;
5.8公司吸收新的投资或者对外投资;
5.9提起重大诉讼或仲裁;
5.10超过公司年度预算10%的支出;
5.11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12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5.13其它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出资人协议(公司设立前的合伙协议)_向公司提出解除投资合同前,是否已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篇九
出资人协议书
缔 约 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有多少股东写多少个,如出资股东是公司的写成: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
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合同,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住所拟设立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
_________号_________楼(房)。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各缔约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_________,兼营_________。
第三条 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出资为_________(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各缔约方的出资明细如下:
: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 ____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
: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 ____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
: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 ____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
: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 ____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
(此处将所有股东的出资写清楚)
第四条 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出资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实物(或者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日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六条 出资证明
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七条 出资的转让
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董事长及董事的人选由各缔约方共同推举产生。
其中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_________董事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及监事的人选由各缔约方共同推举产生。
4、公司设总经理_________名,副总经理_________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公司,随时了解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推举公司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5、提出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公司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6、在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起人的义务
1、及时提供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5、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1、在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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