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代替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名的合同是否有效

保险合同上投保人签字为代签但已按时交纳保险费,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屈冬梅
  问:2009年5月,我的朋友购买了一款十年期分红型人身保险,保险合同上的签字并非我的朋友本人所签,而是保险公司员工代签的,合同订立后,朋友按时交纳了保险费,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重庆渝中区 苏先生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像您所说的这种情况,虽然您的朋友本人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但已经按时交纳了保险费,应视为对保险公司员工代为签字行为的追认,故保险合同依法有效,对你们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作者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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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和信息中心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开始第一例远程视频接访,申诉人饶某在...&&nbsp被保险人没有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被保险人没有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日我在银行给我老公买了一份《红福宝两全》的人身保险,当时我替他签的名字。现在我想知道这份合同有没有效,无效能不能全额退款?我也找过保险公司他们说这份合同有效。
代替签字、不是本人签字是无效的,建议去保险公司做签字变更,如果真的有什么情况发生,保险公司会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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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代签名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但是理赔时很容易出现纠纷。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补充真实签名,或者直接向当地保监局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号)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三)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四)日前,各保险公司应当对已承保的人身险保单进行清理,办理补签名手续。在此期间内,如果本文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或指定代理人认定保单非本人签名并拒绝补签,保险公司又无法证明对方已经签字或缴费的,如属于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责任,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保费,如属于对方责任,保险公司可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如无法确定责任,由保险公司和对方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
转: 南宁电视台网站
被保险人没签字 保单无效 作者:苏杰 陆大春    如今,很多人都买了保险,图的就是给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个保障。可市民刘阿姨家的这份保险,带来的却是全家的烦恼。
  2009年7月,刘阿姨的老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她买了一份保险,四个月后,刘阿姨的老伴就去世了。清理遗物时,刘阿姨发现了这份保险。保单上显示,刘阿姨的老伴所购买的这份保险,是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名为红福宝两全保险。一年要交三万元的保费,而且要连续交三年,十年后才能拿回本金。刘阿姨的老伴在填写保单的时候,被保险人一栏里填上了刘阿姨的名字。
  按照保单的条款,这个月的24号,刘阿姨要续交第二期的保费三万元,但刘阿姨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刘阿姨找到了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退回老伴交纳的全部三万块钱保费。但对方表示,当初刘阿姨老伴投保时他们已做过回访,如今刘阿姨要退保,他们要追究刘阿姨老伴的责任。
  记者和刘阿姨一起,找到了君桂律师事务所的刘运武律师咨询,刘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购买与被保险人死亡身故有关的人身保险,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同意就必须经过签字和按手印,但是在这个合同当中,投保人投保的时候,没有告诉过被保险人本人,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应该全额退还保费。
  随后,帮得记者和刘律师,以及刘阿姨一起,来到了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对律师,这里的工作人员再次强调他们曾经做过回访,并有电话录音。刘律师说,按照法律的规定,像这种涉及被保险人死亡身故的保险就必须要被保险人签字,拿身份证核对过以后按手印或签字才可以,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过这方面的义务,即便回访了也是无效的。
 在记者和刘律师的现场调解下,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最后承认这份保险是无效的。但他们也认为,由于刘阿姨的老伴在投保的时候有欺骗行为,所以他们扣除部分的保费,只能退回刘阿姨2万多元。
  但刘律师毫不让步,他认为,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应该全额退还三万元保费给刘阿姨。因为,解除合同才有损失,现在不是刘阿姨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而是合同无效,刘阿姨的老伴没有任何过错。
  无奈,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答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给刘阿姨全额退回保费,但是又提出新的要求:要刘阿姨填写一份退保申请书时,这个要求又被刘律师拒绝了。刘律师认为,如果刘阿姨填了这份申请书就等于承认保险合同有效。而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所以不涉及到什么退保的问题,不应该填什么退保申请书。
 随后,刘律师当场帮刘阿姨代写了一份退费申请书,刘阿姨只要凭着这份申请书,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回保费了。
  好在有律师随行,不然刘阿姨可就吃了哑巴亏了,您看看这“退保申请书”与“退费申请书”一字之差,可就要掉进陷进了。现在有不少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走上街头,或者是上门推销各种各样的保险,有个别业务员为了完成任务,往往不计后果,违规签下保单。就像刘阿姨老伴购买的这份保险,十年之后才能退回本金,大家想想,十年之后,对今年已经71岁高龄的刘阿姨来说,能给她的晚年生活提供多大的保险呢?刘阿姨实在不敢打这个保票。所以,老年朋友面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甜言蜜语,可要三思而后行,捂紧钱袋子,多个心眼总没错的。网页访问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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