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申请执行人追加执行人需要多少天

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撤销失信名单后
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撤销失信名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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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撤销失信名单后 多久才可以做飞机
一般都是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实际执行完了,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撤消就可以。被申请执行人没法要求撤
按相关司法规定,全部履行完法院应该立即撤销。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具有一定的延迟并不是实时的。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在受到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会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正,如果确...
可以撤销,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
履行后记录会保持5年,但是可以使用信用修复功能,为了满足失信人对信用修复的需求,未至科技在公共信用信...
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给失信被执行人解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在执行现场申请人提出撤销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
1、如果纳入失信错误,可直接向法院说明理由要求撤销。 2、如果符合失信规定,则偿清欠款后申请法院撤销...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据情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是执行法官的基本性工作,故法院会查询被执行人账户,...
在执行阶段经常适用司法拘留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不按时、如实申诉财产的。二是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
民事诉讼中因发生法定事由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如果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具体规...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主要看你一审法院是哪里,一般情况下,应当向原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其他地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向法院提供准确的被执行财产的线索,有利于有效执行,对维护申请执行的债权是有利的。...解决法律问题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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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执行局会多久联系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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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执行局会多久联系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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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海网安备甲企业(被告)败诉后,案子进入执行阶段,由于甲企业已经没有什么财产可供执行,所以法院裁定执行中止。后权利人乙公司(原告)发现甲企业在债权成立之后进行过企业改制——原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制公司,改制过程中甲减少了注册资金却未通知乙,部分资产被其上级单位丙公司收回。所以乙就申请追加丙为被执行人,法院执行庭在收到申请书后却迟迟不作裁定。问:法院应在多少天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追加的裁定?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案件执行中,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承办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并向执行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变更、追加的理由;    (3)变更、追加的法律依据;     (4)变更、追加的相关证据。     其次,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采取原执行合议庭回避的原则,由执行机构负责人另行确定合议庭或批转执行机构中的审查部门审查。     审查合议庭或审查部门应在接受交办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作出裁决。对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应作出变更、追加的裁定。裁定书署审查合议庭成员名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被追加的被执行人。裁定书应写明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对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不予变更、追加的决定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对变更、追加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变更、追加的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超过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上级法院不再受理。对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的裁定提起复议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复议。
  其他的规定你再找找,呵呵
  谢谢weit。案子是在上海,早过了30天了。看来,我得去找找上海高院的规定。
  是啊,这些程序性的东西,很多是内部规定......
  我手上有相同案子  在上海      目前没有规定  无计可施    等+催
  追加当事人是对原判力的一种延伸,从理论上看,追加应当相当谨慎。  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只是各地的高级法院有一些规定,下面法院参照而已。
  刚才翻看相关最高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有如此规定:  8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上面的规定,楼主的请求追加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如果认为上级单位拿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通过“代位诉讼”解决。  
  pk传奇:可是法院就是耗着不办,如何是好?      小奥拓:为什么说请求追加没有法律依据?你列出的这条不是吗?
  请注意小奥拓列出的法条中“可以裁定由…”,换句话说,法院没有把握,就可以不裁定。楼主所述案例的乙企业没有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只是改制,不符合法条的规定。我同意可以经过他案诉讼实现权利。
  他案诉讼?一事不能再审啊,再说还有时效问题。
  最高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还有一条:    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我认为这也可以算法律依据。  
  我现在也只有等了  说实话,法律依据的确不是很充分      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在我手上的案件  出资人在获得银行贷款后,合法减资(但没有通知和公告)  现在无计可施,可以用法律推理,但没有直接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高院没有类似规定  
  天崖法官解释的很好:〕  同意。  楼主所列法条是属于注册资金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的追加,完全不能适用。  “如果认为上级单位拿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通过“代位诉讼”解决。”重复一下,不是一案再审的事。    另外PK说的“合法减资”,有注释“但没有通知和公告”,很矛盾。如果是合法减资,工商部门必然要求公告(公司法要求),否则不能减资,属程序不能。
  是非法人企业    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不适用公司法  有政府的批文 同意减资    是上海的特大企业  目前上海有这样的企业很多
  更不懂了,政府批文是见不少,但在批文后,还是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减资。政府绝对不会说这不符合公司法的减资是合法的。上海的特大企业,必然宝钢、轻工控股公司、纺织控股公司等等大型企业,也是属于法人企业,只是背景不同,但都不是“非法人企业”。  请楼上举例说明:〕
  就是楼上说的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老国企还没改制  你说是啥公司    把一家子公司的子公司收回  让其变为子公司  你明白吗?这叫啥啊?    该公司太大  关系太复杂  不敢在网上明示  要是你能查 上海工商登记内档  我会提示你公司名,让你开眼  
  更正  是 非公司法人    刚又看了材料  企业类型  国有企业(非公司法人)  注册号 XXX    案子现在没戏了    
  小奥拓:未经债权人同意就减少注册资金,改制时也没有进行过债权债务清理工作,不算抽逃吗?  
  怎么啦?    作者:pk传奇 回复日期: 12:28:00 
    更正    是 非公司法人        刚又看了材料    企业类型    国有企业(非公司法人)    注册号 XXX        案子现在没戏了  
  原来以为在执行庭听证一下就可以了    今天有朋友用私人关系打听了一下  要走诉讼程序    那不没戏了吗?      鲁迪,你的案子要是有戏
望告之    下回有机会聚聚,我的酒量不错哦  
  “未经债权人同意就减少注册资金,改制时也没有进行过债权债务清理工作,不算抽逃吗”  
减少注册资金是必须进行公告的,而且不是一次,您可以到应该工商部门查阅,有相关公告内容。  
抽逃是禁止的、减资是允许的,性质不一样。    PK,有关具体案例,在网上还是不谈了:〕
  pk传奇:  似乎我们的情况类似,开完执行听证已经有几个月了,看来我的案子也悬。问题是法院连不同意追加的裁定也不出,我可以直接另外诉讼吗?
  小奥拓:  查过了,没有什么公告,也是非公司法人。
  作者:鲁迪 回复日期: 10:06:07 
    pk传奇:    似乎我们的情况类似,开完执行听证已经有几个月了,看来我的案子也悬。问题是法院连不同意追加的裁定也不出,我可以直接另外诉讼吗?      你要是没过时效可以考虑诉讼    我的案子过了4年了,除了关系就没戏了
  生效判决能对本案有独立请求全的第3人强制执行吗?
  我是黑龙江鸡西的;在2005年与开发商签订回拆迁第3号门市房的合同;第3人在我之后与开发商恶意串通签订了第2号合同;房子建完后;第3人以第2号面积小不算一号强行进入我的第3号门市房;我去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要回第3号房;第3人第2天参与诉讼;一审我胜诉;判第3人的产权无效;开发商在15日交房给我,并给我开据入户  通知单,,第3人不服上诉中级法院;改判;第3人使用为宜,我要求再审;,,再审又该判;维持一审判决;现在执行第3人;第3人题出异议,说他不是被执行人,拒不到房,,,,谁有高见;说说看,还有啥办法啊;谢谢;;;;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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