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后申报税款计算税款滞纳金会计分录是否有追缴年限规定

关于追缴个体工商户2013年至今的欠缴税费和滞纳金_阳光热线问政平台
提问:关于追缴个体工商户2013年至今的欠缴税费和滞纳金&&编号:148411&&
&&&&本人一直合法经营:东莞市樟木头俊逸电子材料经营部,接到地税通知要求追缴2013年至今的欠缴税费和滞纳金。我是小本经营,依法交税是我们的义务,但本身我在地税登记时就核定为定额征收,而现在改为查帐征收2013年至今的税款,还要交滞纳金,这样随意更改规则,严重伤害我们纳税人感情,而且与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也背道而驰!&&&&这样突然收到通知不但要补交税款还要交滞纳金,也没有任何事前通知,如果真要查帐征收,在2013年就可以通知我们变更,然而过了三年后再通知我们,这样做有挖坑让我们这些小企业跳的嫌疑,希望局长能体恤我们基层老百姓的难处,出台合理的解决的方案
处理状态:已回复
网友:jack_w&发言时间: 10: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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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回复
编号148411来信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经核实,2009年12月至今,地税部门一直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来信人征收税款,来信人对依法核定销售额并无异议。近日,樟木头地税分局在进行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通过与东莞国税部门共享的申报纳税记录进行数据比对,发现来信人在2013年至2016年6月期间,向东莞国税部门申报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远高于地税核定定额。对于超过核定定额部分,来信人应依法向其主管地税分局进行申报纳税。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征税费应按照双定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算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在定额执行期内,每月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地税核定定额,且未向主管地税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少缴税费及滞纳金。
感谢来信人对地税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继续关注、支持地税工作。
&受理人:市地税局
回复时间: 17: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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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问人评分: 不满意
评分时间: 21:53:45
人参与 | 条评论&以下试题来自:
单项选择题纳税人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以拒缴税款()的罚款。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C.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D.一倍以上六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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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是怎么计算比例的?
11:00:3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 &&税款滞纳金是怎么计算比例的?&&&征收滞纳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海关监督管理中,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在会计分录核算中,属于营业外支出。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税款滞纳金是怎么计算比例的?&,以供大家参考。更多热点资讯敬请关注我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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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扣缴义务人已扣缴税款,但未按规定期限将已扣缴税款解缴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明确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已扣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缴纳主体是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遭纳税人拒绝但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造成未扣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明确:&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由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人拒绝被扣情况报告后,由税务机关处理。滞纳金的加收分两种情况:
  (一)扣缴义务人暂停支付相当于税款的款项又在一日之内报告的,税务机关可及时将暂停支付的款项征缴,不涉及滞纳金的加收。
  (二)扣缴义务人未暂停支付相当于税款的款项但在一日之内报告的,税务机关可向纳税人直接追缴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缴纳主体是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没有予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前者只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补缴税款主体和违规受处罚主体,后者则是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规定了补扣税款的办法。笔者认为:
  在法律赋予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的同时,纳税人无须承担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未告知纳税人应扣缴税款的,纳税人无主观过错,未扣税款不应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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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understood 于
21:16 编辑
情况如下:假如企业2013年前三季度故意调低利润造成少预缴(或者不缴)企业所得税,而在2014年1月预缴上年第四季度所得税20万元,经汇算清缴2013年度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为28万元,税局是否有依据对企业前三季度不按规定预缴的情况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有无可能被当偷税处理?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否则可按征管法规定处理,按上例企业全年预缴额已超七成,但前三季度的做法似乎不合理,这种特殊情况如何理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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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等着你!
70%不是一个强制性的标准,而是一个参考指标。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胡经理果然熟读唐诗三百首 佩服!
看来企业想要不按规定预缴所得税而省下一笔使用资金 风险很大哈——税务机关不管则已,抓到就可能揍个七荤八素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以上为所得税预缴所适用的“规定的缴税期限”。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键是纳税人已按规定期限申报并预缴税款,只是少交了(企业故意少交,但税务机关未必知道或者说未必有证据) 所以还是觉得谈不上责令限缴和滞纳金啊
我的理解,企业所得税是以年度申报表为依据,是否罚款和加收滞纳金也应以年度申报为准。
是的。税总有个文件预缴不足不是偷税。。。&
同意上述观点,是否罚款和加收滞纳金也应以年度申报为准。
平常申报只要和财务报表一致,就是允许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企业故意调节前三季度利润!更何况,企业真的就是前三季度没有利润,在第四季度又有利润!企业经营情况很复杂,有季节性的因素行业更是如此
这个没办法的,哪怕申报表跟财务报表对不上,企业如果有合理解释,你也只能干着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
难道你更改所有合同?
现在一般企业所得税只要不跨年,税局可能不会管得那么细
要是你说的情况,完全可以等到汇算完毕再来秋后算账
何为故意?税务局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纳税人是故意的,而且预缴是按照会计利润来着,你们这些税务官员不要TM乱搞好吗?
我们这里税务局是以年为准的。只要预缴的不低于75%就不会找你麻烦。
季度预缴,按会计利润计算缴纳,会计利润,应符合会计准则等会计核算规定。对于明显不符合会计核算规定的,视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含预缴),于年度中间责令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季度预缴,人为少缴税款的,不按偷税处理!
这个税局确实没办法。
每一个季度末,我暂估一笔费用后,季末就不用预交所得税。然后下个月初再冲回来。税局说我什么?
年度汇算时缴正确就可以。。
正确的会计处理是前提。
何为故意?税务局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纳税人是故意的,而且预缴是按照会计利润来着,你们这些税务官员不要TM ...
如果拿得出证据呢?如果证据恰恰表明你们所谓的“会计利润”是人为调节,又有什么话说?
自己心里没鬼,半夜敲门你腿哆嗦什么?
确切的说是你们不用乱搞好吗!
况且有话说话,只是探讨合理性与合法性
会说话就说话,不会说话自己看看就行了
如果拿得出证据呢?如果证据恰恰表明你们所谓的“会计利润”是人为调节,又有什么话说?
自己心里没鬼, ...
就你会说话?哪里有确切依据,不都是你们这些小鬼折腾吗?也别弄预缴了,每天一交得了,understand?
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税局是否有确切依据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征管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多了去了,到底哪一条是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有关规定”?就是因为这样的含糊字眼,给了税务机关随意解释的权利,唉。&
本帖最后由 schliemann 于
14:52 编辑
如果拿得出证据呢?如果证据恰恰表明你们所谓的“会计利润”是人为调节,又有什么话说?
自己心里没鬼, ...
你还是好好回去学习一下吧,会计本身就有人为因素在里面,要是是一门严谨科学的话,全世界也不会有中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US GAAP了。好好学习,别一天到晚听不进纳税人的意见,你不还是靠纳税人的钱生活?
而且你也该自己检讨检讨是不是人为解释。你的思维就很好笑,先自己解释,然后再去找相应法律法规,生搬硬套,找不到就来说我们。
会计是有估计,但是估计也有是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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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历时五年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真容”终于揭开。7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网上挂出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7日。“偷税”改为“逃避缴纳”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分别在1995年和2001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因此,此次修改是时隔12年后的又一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将“”更名为“税款滞纳金”,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并增加“漏税”的相关规定,对此,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认为,这不仅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与刑法修正案(七)相衔接,而且在概念的运作上也更加科学、规范和清晰。“偷,是指用非法手段在别人不察觉的情况下把别人的东西变为自己的东西,但应缴税款原来就是纳税人的,只不过应缴给政府而没有缴,对这种行为,国际上都是用逃税这个词。”杨卫华解释。涉税信息共享范围扩大目前,我国可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部门包括工商、公安、国土资源、住建、银行、社保、审计、海关等多个部门。但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银行等机构有对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范围,并规定涉税信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税务机关就是经济警察、执法机构,但现在税务机关想要到银行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人家可以理你也可以不理你。修改以后,银行就再也不能以保密为理由,拒绝税务机关共享涉税信息了。这对于今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大有好处。”杨卫华说。加强个人纳税人征管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范围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并规定可以对个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除按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外,可以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这是现行征管法中没有的,明显是强化税收征管的举措,不过,在加强税务机关权力的同时,也给税务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 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制作《现场笔录》 。”杨卫华介绍。&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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