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warframe致残突击英文带动能力签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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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对行业的划分,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依次确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7%、1.1%、1.4%、1.5%、1.8%、1.9%、2.0%。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两年浮动一次。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3、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哪些情形不属于工伤?
答:不符合问题4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以及虽然符合问题4规定的情形,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少?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6、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多少天?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7、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②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资单、工作证等)(加盖单位公章);
③初次诊疗资料、出院记录、死亡证明等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出院记录原件需加盖医院章);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提供原件核对);
④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⑤受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记录、单位作息时间规定(加盖单位公章);
⑥若加班,应提供加班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⑦申请表中有近亲属签署申报意见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⑵、受伤职工本人、近亲属申请须提供的材料:
①受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印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
②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资单、工作证等)(提供原件核对)。
③初次诊疗资料、出院记录、死亡证明等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住院资料加盖医院章);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提供原件核对);
④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⑤受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⑥近亲属申报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另外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上下班路线图(在地图复印件上注明)、居住地证明(与身份证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居委出具的相关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⑷、注意事项:
①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中,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由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②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申请判定时也同样须提供上述相关材料
③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工伤的,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应同时加盖用工单位公章并签署意见。
办理地点:无锡市广瑞路2号权益服务大厅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受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
8、什么情况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9、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无锡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门诊病历、医学诊断证明、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病历资料复印件,其中住院期间病历资料要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职业病患者应提供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鉴定费。
办理地点:无锡市广瑞路2号权益服务大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接受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
10、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几级?
答: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几级?
答: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
13、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如何就医?
&&& 答: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包括康复性治疗和旧伤复发),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现金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应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工伤职工确需跨地区就医的,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已作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定点医疗机构(目前暂定为101医院、八院、九院)出示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社会保障卡、职工身份证,改由划卡结算,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款项由定点医疗机构退还给用人单位(划卡结算需工伤职工处于连续参保状态)。
14、我市哪些医疗机构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
答:目前我市指定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为:医院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市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尘肺职业病定点医院为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阳山人民医院和宜兴瑞济医院。
15、什么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答: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项目,按规定由本人自付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以及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和标准范围,且属于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0%。
16、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划卡结算医疗费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给工伤职工本人);经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标准按核定的天数在150元以内凭据结算;交通费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17、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有什么规定?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在辅助器具协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在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目录范围内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8、什么是工伤停工留薪期?
答: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
19、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 答: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术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3、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24、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抚恤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2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18号)的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必须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受供养亲属待遇?
答: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7、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发生以下情形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28、申请工伤待遇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伤残1至10级的,由单位填写《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单位凭《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垫付的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原件)、费用清单、门诊病历(附复印件)、出院小结等材料。
因工致残5至10级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由单位填写《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无锡市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无等级(轻伤)的,只需报销工伤医疗费。由单位凭《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原件)、费用清单、门诊病历(附复印件)、出院小结等材料。
因工死亡和申请供养亲属待遇的,由单位填写《无锡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表》,提供:(1)与因工死亡职工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无生活来源证明(户口所在地社保部门的证明);(3)、生存证明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所证明;(4)孤寡老人、孤儿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5)养子女为司法部门认可的公证处证明和民政部门证明;(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7)本地供养亲属需提供市民卡复印件,异地供养亲属需提供邮政个人存折复印件。
用人单位在每月的5日至24日到市社保中心各办事处按照规定审核后,次月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及时足额支付给用人单位。
29、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破产,或实行承包经营,或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如何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答: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30、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伤残情况加剧后,如何计发伤残津贴?
答: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该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31、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从签收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仍不服的,可从签收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2、本人工资的含义是什么?它是怎么确定的?
答: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3、哪些工伤职工符合工伤康复对象要求?
答:伤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影响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但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人员。
34、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哪有几家?
答:无锡市同仁(国际)康复医院、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
35、工伤康复的申请流程如何办理?
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工伤康复要求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填写《无锡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认定书以及医疗相关材料。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在收到《无锡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康复对象进行康复评估,填写康复价值报告,并报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康复对象确认后,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工伤康复的单位或个人。
36、工伤康复费用如何结算,哪些费用不能结付?
答: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康复定点机构结算,职工不需垫付费用。但因以下费用工伤基金不予结算:
(1)治疗非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2)工伤康复期终结,康复对象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
(3)由医疗事故导致的费用;
(4)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的费用;
(5)其它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费用;
(6)其它不合理的费用。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公正、规范地开展劳动能力;一、鉴定申请;职工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范围:;1、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2、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超;12个月以上的确定;;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认;;
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公正、规范地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9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规定如下:
职工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
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范围:
1、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
2、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
12个月以上的确定;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
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确认;
5、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6、申请享受供属待遇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7、其他单位委托的鉴定。
(二)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社保经办机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办事处提出申请。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无锡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工伤鉴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日后发生的工
(4)医学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出院记录等病历资料复印件,其中住院期间病历资料要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职业病患者应提供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
1、参保人员需进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在进入企业前已经发生的原发残疾程度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参保前的原发残疾程度,不再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填写《无锡市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表2,以下简称《因病鉴定申请表》)经参保人员签名,用人单位盖章。其中参保人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参保人员本人填写《因病鉴定申请表》,经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盖章。 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或在本市无居住地的外地户籍人员本人)携带《因病鉴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办理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填报《无锡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花名册》(附表3,以下简称《因病鉴定花名册》),经人事行政部门盖章备案,再携带《因病鉴定申请表》、《因病鉴定花名册》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市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鉴定申请。
2、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下列材
(1)《因病鉴定申请表》、《因病鉴定花名册》;
(2)身份证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出院记录、病理报告等病历资料复印件,其中住院期间病历资料需加盖医院病
历复印专用章。
(四)申请享受供属待遇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1、 申请享受供属待遇人员劳动能力的鉴定,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亲属填写《因病鉴定申请表》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
提出鉴定申请。
2、申请享受供属待遇人员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下列材
(1)《因病鉴定申请表》;
(2)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出院记录、病理报告等病历资料复印件,其中住院期间病历资料需加盖医院病
历复印专用章。
(五)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要求填写《工伤鉴定申请表》或《因病鉴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办理委托
鉴定申请。
二、 鉴定受理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县)办事处对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办理受理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参加医疗检查的时间、地点
和注意事项等。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及市(县)办事处按规定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不含医疗检查过程中医疗机构收取的检查等费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及医疗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在鉴定结束后由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或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医疗检查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
支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参保人员负担。
三、 医疗检查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每两集中体检的办法进行医疗检查。特殊情况也可开具《伤、病
情医疗检查介绍信》到指定医院检查。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指导督促医疗检查指定医院和医疗鉴定专家做好医疗检查工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生活休闲娱乐、外语学习资料、专业论文、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行业资料、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06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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