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能不能自己成立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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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业主可以自己成立物业公司吗
山东-济宁&12-26 13:28&&悬赏 15&&发布者:Mpw5388 回答:(2)
我们小区的物业不是很好,我们业主想自己成立业主委员会,不知道业主可以成立我们自己的物业公司吗?里面的员工都是我们小区的业主,这样一切事情公开公正,不知道可以吗?想咨询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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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你们可以成立自己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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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从网上搜索一下&&物业管理条例&&看一下,里面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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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19160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有没有猫腻,业主可以选择物业公司吗?-谈房论市-亿房论坛-亿房网
现在买房子,就跟买电脑、手机是一样的道理,都希望能有一个良好的售后服务。除了房屋质量,交通配套,居住环境等因素,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和品牌美誉度也是广大购房者很关心的问题。不过,我有此生出一个疑问,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里面有没有猫腻?有的开发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一家,小区业主有问题找物业,物业态度很差,不理不问。我的朋友也遇到过。小区的物业公司如果服务水平不令人满意,业主们可以另外选择物业公司吗?需要有什么条件,是不是必须要成立的小区业委会成员讨论通过,然后跟政府部门联系,具体跟哪个政府部门联系?求教各位朋友。
我公司里一个同事在保利华都买的房子,他给我看了一个小区业委会的文件。
补充疑问,物业公司是和开发商签合同,还是和小区业委会签合同?这个是保利华都业委会的函告,关于业主自行选择物业公司,可以作为参考。
各位业主:
武汉保利华都小区业主委员会已经政府部门审批正式备案成立开始运作,为了更好地履行为广大业主服务的职责,特此函告贵公司履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职责与义务,主要包括:1、
根据国务院379令《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由物业代收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贵公司在没有受权委托的情况下,要求立即停止代用水电费用,并停止向业主公摊10%电费、5%水费的做法,有关法律事宜,待进一步研究后确定。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规定,停止一切在业主公共部分进行的经营性营业,包括电梯广告、物业转租、共有部分车位收费等,对先期已经收取的,要接受财务收支情况审查并向业委会上交盈余费用;3、
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请公示出租的车位及车库情况。4、
根据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请物业管理企业公示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请立即拆除小区A栋周边阻碍消防通道的一切障碍,并保障通道的24小时畅通。6、
根据业委大会、业委会商议确定,本小区拟进行物业招标管理模式,我们热忱欢迎贵公司继续为本小区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物业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合同自行终止,为了保障物业管理的顺利交接及平等竞争条件,贵公司只有在完成上述要求及向业委会移交财物资料、广告收入之后才能获得物业竞标资格,提交资料包括:(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7、
根据《物业管理规定》,在与业委会签定正式的物业合同之前,应冻结除常规物业费用之外的支付与物业建设、设施修缮等,如有紧急且有必要的,应经业委会书面授权同意后方可实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选一个好的物业,能让居住的舒适度大幅提升。万科只选全国优秀的品牌物业,一级资质以上。
物业管理(property management),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照这个理解,物业公司应该是和小区的业主集体签订服务合同。
小区业委会,就跟选举人大代表一样。这方面,像百步亭、常青那些社区做的不错。还经常举办社区活动。新开的盘,业委会没有这种活跃度,基本就是一盘散沙。
小区业委会跟党员之家有什么关系,上次去朋友家。在东亭花园,里面有个什么党员之家,好像就是小区里的办公室。农村有党支部和村支书,现在城里的小区也有个党员之家啊,呵呵。
前几天,观澜御苑交房。原本说的是鹦鹉洲物业公司,结果换了一个稀烂的小物业公司。开发商都不通知业主。虽然,鹦鹉洲物业也不怎么样,但是换物业公司这么大的事,你总得跟业主们通知一声,听下业主意见吧?钱挣到腰包了就无视业主权益,真是气愤啊!经查,换了的物业公司,只是一个注册资金50万的小公司,是个子公司,好像还是挂靠在汉阳造公司下面的,这物业和开发商不又混成一家人了吗?还怎么谈给大家服务。
当然是可以的!武汉的我不了解,以前在无锡,可是有经验将与开发商签订合约的物业赶走了的哦!~~~觉得不合理就维权嘛~!业主委员会是干嘛的呢??不就是维护业主权利的么?
原帖由 NBA89548 于
14:56:00 发表小区业委会,就跟选举人大代表一样。这方面,像百步亭、常青那些社区做的不错。还经常举办社区活动。新开的盘,业委会没有这种活跃度,基本就是一盘散沙。 新开的楼盘的业主,就算没有入住,完全可以凭借网络的力量,例如论坛,。例如QQ群,例如论坛的活动互相熟悉认识,召集。。为以后做准备撒!
黛黛版主的话,说的很对啊。支持了!
保护自己的权利的第一道门槛就是建议业委会,而开发商、原物业、房管局都会千方百计阻拦业委会的成立。只要建立的能为业主认真负责的业委会,什么都不是困难。就怕成立的是物业傀儡的业委会。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应该都有着很深厚的联系有的甚至两个就是一家开发商做完房子自己继续通过物业来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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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可以用自己单位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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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通过业主委员会选举通过的,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公司都可以管理小区,但如果服务业主不满意,可以提出更换物业公司,然后由全体业主投票再选举其他物业公司。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更换程序的合法性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利益,负责监督检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非法人社团,是解决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关键
如何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是可以的,但物业公司要有相应的资质,并且要得到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只要是通过业主委员会选举通过的,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公司都可以管理小区,但如果服务业主不满意,可以提出更换物业公司,然后由全体业主投票再选举其他物业公司。
只要是通过业主委员会选举通过的,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公司都可以管理小区,但如果服务业主不满意,可以提出更换物业公司,然后由全体业主投票再选举其他物业公司。
可以的,只要有资质就可以
第1-10条,共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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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权不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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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权不交物业费
没有业主委员会,可以不交物业费分类:房地产开发纠纷  应该说,关于“物业费拖欠”的话题讨论从商品房市场诞生那天起就没有停止过,近来,随着对业主的强制执行案一一现于诸各大媒体更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 交,还是不交?欠,还是不欠?这个问题让许多因各种原因无奈欠费的业主举棋不定。 针对这一焦点话题,著名律师秦兵近日大胆提出了“没有业委会,就可以不交物业费”的观点。秦兵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没有业委会,业主就没有代表自己管理公共财产的民事主体,相当于权利无法实现,当然就不必付费,就可以督促各方尽快成立业委会,这是解决北京90%小区没有业委会成本最低的方法!” 为了让广大读者了解秦兵理论的精髓,本报特别对其进行原文刊发。 近来,物业费的追讨已经成为媒体报道的热点问题,物业服务机构似乎凭借“事实服务”更加“理直气壮”、“有恃无恐”,见“欠费”的就诉,甚至专诉名人,以期对其他同区而住的业主达到敲山震虎的目的。自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遗憾的是,物业服务机构似乎没有搞明白“物业费”到底是怎么产生的,真的是社区进住了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就应该交服务费吗? 没有业委会,公共权利无法行使,谈何收费? 物业管理最早是在19世纪伴随着多层建筑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由于其共用部位和设施由多个业主所共有,各所有权人的要求又各异,必然导致各种纠纷发生。为了统一意见、便于管理,业主组成业委会对公共部分进行维护,对社区秩序进行自治管理,保证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使业主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成立业委会并且通过业委会选择物业服务,那么是否请物业服务机构、请哪家物业服务机构由全体业主决定,是业主共同选择、共同付费、共同受益的集体消费行为,而能代表全体业主的这个组织,只有业委会! 业委会通过代表大多数、保护极少数的表决规则,整合统一代表广大业主的分散意志,使业主选择物业服务机构、决定社区重大事宜的权利得以有效地实现。从国际社会上近百年来的经验可以看出,业委会是保护业主的财产权与社员权、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组织形式。可以说,如果社区没有业委会,那么业主在社区中近30%的公共权利就没法行使,无权利即不必付费,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当然有权不必支付物业费! 除此以外,通过建立这种“无会既无费”的制度,也可以实现业委会的快速成立。大家知道,在实际中成立业委会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首先就是物业服务机构的干涉和阻碍,他们已经意识到一旦业委会成立,其管理地位势必会受到影响,担心因服务质量差而被解聘,所以就会千方百计设置障碍,如禁止业主张贴公告,阻挠业主聚会等等,以破坏业委会的成立。再次,与物业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行政部门,也会在成立业委会中以种种理由否认成立程序的合法性,导致筹备组重新组建,有的社区甚至近十余年无法成立业委会,极大地挫伤了业主的积极性。 没有业委会,业主们根本无法行使其公共权利,“无权利即无费用”——既然业主们无法行使公共权利,自然就不必支付费用。从实际中来看,一旦无人付费,那么物业服务机构为了及时获得自己的报酬,就有可能协助业主尽快成立业委会。 所谓“事实服务”实际是强买强卖 我们换种思维方式,站在一个更高的位置来考虑,我们为何要向政府纳税?是因为有一个能够代表我们利益的政府,人民选举了政府,要求政府为人民提供服务,政府作为人民的代表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管理,为我们提供公共服务,例如:治安、交通等。如果没有一个合法的政府,我们当然就没有必要纳税了。 对于社区也一样,业委会就是我们选举出来的小“政府”,物业费就是让业委会通过选择物业服务机构为公共利益提供服务的费用,如果没有业委会,业主就没有代表,当然也就不必支持物业费了。 可见,不成立业委会,业主是有理由不交物业管理费的。至于某些物业服务机构的那根可笑的“事实服务”的救命稻草,各位业主更不必害怕。有的物业服务机构经常以业主在办理入住的时候交纳了物业费,主张业主已事实接受了他们的服务,其实这是典型的强买强卖,他们似乎根本就不知道: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委托人个人的业主不仅可以因威迫而要求撤销合同,也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而且对于委托合同的解除来说,无需任何理由! 在没有成立业委会前,业主以不缴费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物业服务机构减少对业委会的干扰,协助业主尽快成立业委会,使业主的公共权利能够得以行使,最终实现社区的有效治理,实现社区的安全、清洁与安宁。 我们的一切权利都是争取来的,不这样,业委会永远是空中楼阁,永远遥不可及!只有积极行动起来,让社会充分尊重业主的选择权,业主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保护,和谐社会才能最终实现! 为“偏激”喝彩 “没有业委会,可以不交物业费?”在许多人看来,秦兵的“理论”多少有些偏激。但是,这却不能不说是一个大胆的创意。 “如果采纳了我的建议,物业公司明天上班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赶紧成立业委会。”秦兵笑道。 “做人累,做业主更累。”这几乎是所有小区业主的真实感受。 “维权难,成立业主委员会更难。”这是每一位社区维权先锋的最大体会。 秦兵手机的铃声是《国际歌》,听来很悲壮,但是却反映了一个现实—— 在目前的中国,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一场轰轰烈烈的运动,累并悲壮着。 累,来自于各种抵触。 开发商、物业公司由于害怕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对他们的“夺权”,在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往往扮演“不作为”的角色。 累,还来自于业主的漠然。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成立业委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似乎只是筹备组少数几人的事。似乎只有当火烧到自家时,老兄才会着急。其他的,什么私搭乱建、什么保安不力、什么物业费不明去向,除了偶尔发几句牢骚外,似乎都与自己无关。花钱请律师组织成立业委会?更是不可能的“幻想”!更有业主,还会无端怀疑筹委会会员的动机。 其实,累,主要还在于现行法规疲软的执行力。 必须召开业主大会、2/3业主通过才能有效——这些在现实过程中都很难推进。 所以,在筹委会委员挨家挨户送选票后,等待他们的往往是过程的停滞或流产,委员们的热情也会在一轮轮的讨论、谈判后变成无奈的苦笑。 “业委会”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伴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开放,就开始在业主中“流传”,但是时至今日,成立业委会的比例至多不过10%。其中的原因,我们上面已经做过分析。 如何提高业委会成立的可行性? 前不久,北京市发布了“不成立业委会,不能评优秀小区”的通知,对于那些追求进步的物业公司,应该还是一种积极的促进,但是对于那种“自甘堕落”的管家,则如同耳旁风,没有任何意义。 这种就高不就低的方法,并不适用对于业委会望穿秋水的中国小区,所以,秦兵大胆的、具有强制性色彩的设想也就具有了“革命”的意义。至于如何让其初看来“天方夜谭”的设想落地,则欢迎大家献言献计。在还有2天就要到来的2006年,希望关乎众多业主切身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事业能有所突破。如果哪位在这方面有独创性的发明创造,我们一定推荐其入围“诺贝尔”和平奖,至少也是“中国社区和谐奖”! 让我们大家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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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交物业费也不是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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