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查询手术后的精神病病历记入档案吗档案 要提供那些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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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病历资料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病历资料包括的内容】
  一、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1、客观性病历资料:
  《》第10条规定:
  ①门诊病历;②住院志;③体温单;④医嘱单;⑤化验单(检验报告);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⑦特殊检查同意书、;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⑨病理资料;⑩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④会诊意见;⑤病程记录。
  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二、患者有复印或者复制客观性病历、封存主观性病历(可以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权利;也有妥善保管门诊手册、不得抢夺病历资料的义务,以及在复印、复制病历时缴纳工本费的义务。
  三、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建有的门(急)诊档案的)和住院病历的义务。
  四、医生有自主制作病历的权利;但也有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的义务,不得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的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吊销其执业证书);以正确的方式修改病历中的错字的义务(应当用双划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护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义务。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
  1、住院病历由实习医师、住院医师或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书写。
  2、对新入院患者必须写一份住院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住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月经史、婚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病历小结、鉴别诊断、诊断及治疗等,医师签全名。
  3、住院病历应尽可能于次晨上级医师查房前完成,最迟须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症、危重病人可先书写详细的病程记录,待病情允许时再完成住院病历。须行紧急手术者,术前应写详细的病程记录,术后再补写住院病历。接收大批病人或伤员时,住院病历完成时间可由科主任酌情规定。
  4、实习医师书写住院病历前的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应在住院医师指导下进行。
  5、住院病历必须由5年以上上级医师及时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住院病历应用红墨水。修改后,修改者用红墨水签名。被修改六处以上者应重新抄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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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需要鉴定吗
69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在发生以后,患者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医疗事故的等级鉴定。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同时,主要还是为了确定事故等级。那么,在鉴定的时候,患者的病历资料需要进行鉴定吗?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病历资料需要鉴定吗?根据《》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疗机构须提交相关病历资料的原件,因此,病历资料原件需要鉴定。但是,如不能提供病历资料的原件,就难以启动鉴定程序,也同样如此。因为只有原件才能反映整个医疗诊治过程的真实情况,如病历内容是否被涂改的,而对此复印件是难以真实反映出来的。根据民事规则,对于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的复印件,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对其均予以认可或者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如果出现某种原因(排除患者方面的因素),医疗机构只能提供病历资料复印件。患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于病历资料复印件不认可,由于鉴定缺乏真实可靠的鉴定材料(病历资料),鉴定工作无法进行,由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只能由承担保管病历资料职责的医疗机构承担。所以,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启动鉴定程序,只有确实不存在影响鉴定过程及结果的因素存在且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但对此《条例》并未有明确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这就可能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提交病历资料原件的规定存在某种冲突,也可能给实际鉴定工作可能产生一定的障碍。关于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项目以及鉴定的内容,鉴定主要还是需要依据患者的情况进行,同时需要对相关的病例资料以及病历材料进行鉴定。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你还需要了解医疗事故等级确定标准的,可以咨询律师365网站。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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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底图密集架;病历档案自动选层柜*自动档案密集柜
时间:来源:&&作者:pmm16888&&
河南底图密集架;病历档案自动选层柜*自动档案密集柜 钢之杰公司在加强自身科技进步的同时,始终保持与高校、科研实体的紧密合作。先后与浙江大学及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研发新产品,将高新技术产业化。 & 钢之杰产品是较早从事钢制档案装具的生产与研究的厂家之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在我们拥有专业的设计团队,安装团队,售后服务团队,我们主要的产品有:密集柜,密集架,档案柜,智能密集架(密集柜),文物密集架(密集柜),物证密集架(密集柜)智能档案柜,自动选层柜,智能回转柜,智能存包柜,文件柜,保密柜等多种钢制档案装具,咨询服务热线:&,&& ,& ,
& 钢之杰密集架(密集柜)的用途
移动密集架主要用于档案资料、证券凭证等的存放,具保密封闭、空间利用率高、存取方便的优点。
密集架的用途已不仅仅局限于档案资料的储存。更多的适用于法院、检察院、银行、大型商场,学校,企业单位资料室、样品室等存放图书资料、档案资料、 档案财务凭证、货物的新型储物设备。与传统式书架、货架、档案柜相比,现在密集架更适用于现在都市高效率的办公环境。
钢之杰密集架主要结构、性能、技术指标
一、密集架执行标准
我公司生产的手动直列式移动密集架系列产品,技术指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所用材料符合GB710-82冷轧钢板的国家标准,产品磷化处理工艺符合GB6807-86国家标准。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是以ISO质量保证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为标准。
二、密集架的规格及结构
1.架体标准,档案密集架高度:2300mm,节距长度:900 mm,宽度:500mm,格板厚20 mm,每层格板均匀承重80kg,标准节在全负载的情况下,各结构件和架体无变形,架体无倾斜,每列架体设有安全限位及防倒装置。
2.产品结构,主体结构分底座,立柱架,格板,挂板四大部分,底座采用在模具上组焊成形,安装时可拆开运输安装。底座在出厂时已经组装成品。立柱架、格板、挂板全部模具冲压成型,表面静电喷涂处理。
三、档案密集架的技术指标
1.主轴直径为25mm,45#材料,205轴承,短轴管连接传动,具有可靠的中心直线度,架体平稳轻便。
2.传动速比1:4.8,豪华型曲柄摇把,手柄可折叠。单列密集架柄摇力≤11.5N。
3.载荷能力&800kg/m3。 &&&&&&&&&&&&&&&&&&&&&&&&&&&&&&&&&&&&&&&
4.架体的空间利用率82%。
5.传动装置,机械式全自动脱挂驱动装置,摩托链条传动,摇动轻变灵活,载荷能力强,磷化处理规范,静电亚光喷涂。外型美观大方防蚀性强,操作方便,无噪音。
四、档案密集架的部件介绍
1.每列密集架架体均装有制动装置,设在侧面板中,开闭方便,安全系数大。
2.移动密集架各列之间装有密封条,顶部装有防尘板,合拢后无间隙,做到防尘、防鼠、防潮、防火的要求。
3.立柱结构采用厚冷轧钢板,门板、侧板、护板、隔板采用冷轧钢板,全部部件模具冲压成形,组装后平整牢固。
4.手柄采用折叠式,有齿轮、齿爪自动挂脱档,当单列移动时,其它手柄不会跟着转动。
5.底盘结构焊接式,可分段拼装,加工精度高,对接互换性好。
五、表面处理工艺
表面处理采用碱性助洗脱脂,磷酸除锈,锌系磷化后,粉末喷涂。防护性好,附着力强。表面处理工艺程序:工作水洗——脱脂——水洗——除锈——水洗——表调——磷化——水洗——烘烤——喷粉——固化——喷塑产品。
&&&&&&&&&&&&&&&&&&&&&&
&&&&&&&&&&&&&&&&&&&&&&钢之杰密集架的工作原理
密集架的移动
密集架可单列或多列一起在导轨上行走,每列具有手刹制动装置(自锁柄)。自锁柄在OFF位置时,架体不能移动,在ON位置时,架体可移动,每列架体的侧面板上有标签框,移动列底务上有防倒装置,每个组合箱体的前后各一列装有总锁,用于整体的锁闭,起到保密作用,导轨的端部安装限位装置。
档案资料的存取
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摇动手柄,活动架将在轨道上平稳行走,档相邻二架体距离移至一定位置时(有足够 位置存取资料),顺时针转动两列架体的自锁柄至OFF位置,此时再摇动手柄,二架体不能再移动,然后进入架体间存取资料(如转动自锁柄时不能锁定架 体,可稍稍转动手轮至能拉动自锁柄,不能强行锁定,以免给自锁柄扳断或损坏自锁装置)。
密集架的锁定
逆时针方向转动自锁柄到ON位置,架体自锁被解除。摇动手柄架体可行走。当所有架体与固定列紧靠 在一起不能再移动时,转动边列的自锁柄使边列自锁,然后顺时针方向转动总锁,则将所有密集架锁 定。
层高的调整
密集架每层按标准高度配置。当需调整层高时先取下层板,将层板二侧支承板往上移,使之与立柱脱钩,再向上或向下移至所需高度,插入立柱孔中与立柱挂上,然后放上层板即可。
3、我方产品因所用原材料或加工工艺造成的质量和内外观缺陷问题,同我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 & 智能档案密集架(密集柜)集手动、电动、电脑控制于一体的智能化网络密集架,可实现远距离操作,宏观自动化架体控制。三种传动方式各自独立,互不影响。具有三重安全保护系统、自动定位功能、远程控制功能。
智能密集架系统特点1、结构特点: 本密集架采用先进的一体式传动机构,保证传动的可靠性。在电动控制状态或手动控制状态时,除固定列外,各移动列采用离合器使各列链条轮分离而不带动,减少了传动阻力,减轻了操作推动力,使操作更便捷。  2、功能特征: 电脑智能型多功能密集架自动控制系统集电脑控制、电动控制、手动控制于一体,三种操作方式各自独立,各功能互不干涉,且相互保护。  3、高度智能化: 电脑智能型多功能密集架的核心是有单片机和计算机组成,这给智能化设计提供了强大的平台,该产品在档案录入完成自动生成识别码,主控电脑与密集架之间双向 通讯,实现了对无序存放的资料进行有序管理的功能,每列状态实时监控,异常情况通过语音提示。整个档案管理工作轻松快捷、准确、安全。减少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  4、安全性: 电脑智能型多功能密集架自动控制系统控制部分采用低电压控制。控制板电压采用5V、12V直流电压,电磁离合器采用24V直流电压。一体化电机采用36V直流电压。同时,过道采用红外线安全保护,以确保人物安全。
北京钢之杰柜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档案设备的企业,不但具有规模宏大的生产基地、雄厚的技术力量,而且还有全新进口全套德国喷涂生产线。“质量是市场的生命线”,这是运大人的共识。在质量问题上,公司制定了两个“凡是”:凡是质量与生产有矛盾,质量先行;凡是质量与效益有矛盾,效益让路。在整个工艺流程中,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对生产、组装及安装进行监督、指导,做到产品出厂直至安装交货整个过程都在受控状态下运作。
智能密集架的规格技术参数
智能密集架的规格技术参数:标准高度2300mm,标准节距900mm,标准宽度500mm,标准层数为6层,层距330㎜,每层搁板均匀承重80㎏、主要由20mm×20mm方钢轨道、3.0mm底盘、1.5mm复柱立杆、1.0mm搁板、1.2mm侧面板、1.0mm门板、旋动机构、防震装置、防倒装置、制动装置以及防尘、防鼠装置、智能控制系统等部分组成&。
1、智能密集架(密集柜)集手动、电动、电脑控制于一体的智能化网络密集架,可实现远距离操作,宏观自动化架体控制。三种传动方式各自独立,互不影响。双面操作面板更使对产品的操作随心所欲、可以做到电动开关每一列架体,在每列架体的面板上都装有电机启动按钮,当管理人员需要打开任何一列架体,只要轻按开启按钮,架体就可自动打开。如果停电的时候,也可以用手摇动摇把,手动开启密集架、最为方便的是智能密集柜安装有我公司自主研发的智能软件,软件程序可安装于档案管理计算机中,在档案存放时就在计算机中建立档案管理的数据库,在以后的管理过程中,只要在计算机管理界面输入需要查询的档案,该档案所在的密集架架体即可自动打开。
  2、三重安全保护系统:  (1)灯光保护:在两列密集架之间都有专业的照明灯光,在架体开启时,灯光自动亮灯,既有照明作用,又有保护作用。当灯光开启时,架体自动启动保护机制,其他任意一列密集架都无法开启,以防止在架体之间的工作人员被夹伤,当架体合上之后,灯光自动熄灭。  (2)红外线感应保护:智能型密集架的架体之间都安装有红外感应系统。当密集架被打开时,红外感应自动启动,工作人员在架体间工作时,密集架无论是电脑还是电机按钮都无法启动合架,这样防止其他工作人员不知其中有人随意开合架体而夹伤工作人员,起到保护作用。  (3)电磁保护:智能型密集架还安装有电磁感应系统,如红外感应一样,当架体间有人时,不能随意开合其他架体,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  3、自动定位功能:&  为了方便工作人员管理和存取档案方便,智能型密集架装有LED灯光定位系统、当工作人员需要查询一份档案时,只要在计算机中输入需要查询的档案编号或名称,该档案所在密集架自动打开,所在列指示灯闪烁,告知所在列,层指示灯闪烁,告知所在层,档案盒下方指示灯闪烁,确定档案位置,管理人员只需要按照指示直接取用即可,极大的减少了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量,档案管理更加安全、快捷、方便。  档案保护功能:  (1)自动温度计:  为了确保档案干燥的保存环境,智能型密集架有温湿度显示仪,工作人员可根据档案室内的温度和湿度来确定档案资料的安全性。  (2)智能通风管理:  智能型密集架提供多组通风接口,工作人员可根据智能温度计的显示温湿度,单击 “通风”按扭,各通风接口即自动工作,维护密集架整体的保存环境。  4、远程控制系统:  在档案管理的计算机界面上可开启或关闭密集架电源,不用工作人员来回奔忙,而管理计算机可设置于客户需要的任何地方,通过密码权限对档案密集架进行操作.
我公司(北京钢之杰柜业有限公司)生产密集架(柜),架(柜)体内储藏利用率大于80%,摇动部分根据用户要求,采用圆盘摇柄式,摇柄可折叠,以便通道畅通;每列都设有制动装置,工作人员摇开架列存取资料时,可避免其他工作人员再摇动架列,保证了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我公司生产的密集架(柜)同时还具有防盗、防火、防潮(如果密集架安装在地下室,应配备除湿机)、防光、防鼠装置。 北京钢之杰柜业有限公司智能档案装具专业生产厂家。 河南底图密集架;病历档案自动选层柜*自动档案密集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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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释义之第七章第61条 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08:40&&来源: |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对住院志、医嘱单等病历资料的制作、保存及向患者提供的义务的规定。
医疗服务具有不公开的特点,无论是基于医学科学的考虑,还是从保护患者隐私的角度看,除医患双方外,与医疗行为无关者不得进人医疗现场。并且,即便对于患者本人,在采取手术等治疗措施时,通常被采取麻醉措施,对于整个手术过程也无从见证和记录。鉴于医疗行业的这一特点,由医务人员填写、制作的病历、住院志、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资料等病历资料,在发生医患纠纷时,就成了医疗侵权诉讼中极为关键的证据。这类资料作为证据,往往直接导致医疗诉讼的成败。同时,考虑到这类资料的制作、保管均由医疗机构一方完成,从证据角度讲,医疗机构一方对于证据的掌握和控制是强势的,因此,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赋予患者查阅和复制这类资料的权利,以平衡双方在举证责任能力上的悬殊。因此,本条从两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二是在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要正确理解本条的含义,需把握如下几个问题:
一、&病历资料&的含义和范围
执业医师法曾使用&医学及有关资料&的提法,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该条第二款规定,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含义不明确,建议采用&病历资料&的表述。采用了&病历资料&这一概念的规范性文件,还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病历&作了界定,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同时,该规定还对&病历资料&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从规和部门规章可以看出,&病历资料&是一个集合概念,是一系列医学文书资料的总和。从分类上讲,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从内容上讲,病历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等一系列医学文书资料。
二、患者查阅、复制权利的保障和行使
1.查阅、复制权利的保障
对诊疗护理活动进行记录的病历资料,是认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很多医疗诉讼结果的成败往往决定于相关病历资料的证明效力问题。而医疗行业的高度专业性和闭锁性特点,决定了这类重要的证据资料从产生时起至争议发生时止,都处于医疗机构一方的控制之中,从证据学角度讲,患者的举证能力处于劣势。同时,本法所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其核心是过错责任,虽然本法第五十八条对过错推定作了规定,但仅限于三种特定情形,对这三种情形之外的一般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患者一方负有证明医疗机构一方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因此,对于在证据资料的掌握上地位相差悬殊的医患双方,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二者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如何提升患者一方掌握相关证据资料的能力,这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具体而言,对于诊疗活动中产生的病历资料,必须在公平、合理的限度内保障患者一方的查阅和复制权利。关于患者的该项权利,美国1974年就颁布了((联邦立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出示病历、化验结果等各种与病情有关的资料。1985年美国又颁布了《统一医疗信息法》,赋予了患者及其家属请求医疗机构出示与病情有关的各种资料的请求权。如今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在立法上规定了患者有请求医疗机构出示与病情有关各种资料的权利。以上是国外相关立法的规定。关于患者该项权利的保障,国内相关行政及部门规章也有明确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可以看出,患者对相关病历资料的查阅和复制权利,我国现行法规中已经有所规定,本条从法律的角度作了进一步明确。
2.查阅、复制权利的行使主体
患者本人当然是行使这一权利的主体,这一点不存在争议。除患者本人外,其他人是否可以成为查阅、复制该类病历资料的主体,对此,相关部门规章已有明确规定。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可以看出,除患者本人外,经本人指定的代理人,或者在患者本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或者该近亲属的代理人等,均可依法对有关病历资料进行查阅和复制。对于患者本人未死亡的情况下,即使是患者的近亲属,如果缺乏患者本人的授权同意,也无权查阅、复制该患者的相关病历资料,在该类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拒绝提供,这涉及法律对患者隐私的保护问题。
3.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范围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只有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才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而住院病历一般均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因此,对于一般由患者负责保管的门(急)诊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制作的义务,而无保管责任,自然也就不产生患者对该类病历资料要求医疗机构提供查阅、复制的问题。
对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的病历资料,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这类病历资料,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本条的规定参考了现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的资料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再如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于可向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资料范围,列举了如下几项内容: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人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某些特殊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问题,这涉及主观性病历资料和客观性病历资料的区别。一般来讲,整个诊疗活动(尤其是针对涉及手术治疗的复杂诊疗活动)所产生的医学文书资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客观性病历资料;另一类是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症状、生命体征、病史的病「历资料,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明确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而主观性病历,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指的是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根据现行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客观性病历资料,如住院志、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对患者一方公开,没有异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均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主观性病历资料,如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是否可以应患者一方的申请,予以公开,存在不同意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未从正面规定患者对该类资料是否有查阅和复制权的问题,只是规定了在发生争议时对该类资料的封存伺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也有类似内容,该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辱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对于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的病历资料,法律应当明确排除主观性病历资料的内容。主观性病历资料不宜向患者公开,该类资料多是医师对患者诊疗时各抒己见的讨论记录,是供同行借鉴之用,不宜公开给患者,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但也有意见认为,主观性病历资料,虽然多是医师对患者病情进行分析、诊断的思维过程的纪录,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是,它本质上还是反映了医师遵循医学规律进行分析、推理的客观过程,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尤其是主观性病历资料中的&病程记录&更是对患者诊疗过程的客观反映。并且,当前医患矛盾激化的一个突出原因就在于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的不透明,造成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信任。有鉴于此,对于该类资料,应当应患者的请求予以及时公开。综合考虑上述两个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兼顾到医疗行业的特殊性,本法并未对主观性病历资料复制和查阅作出明确规定,这部分内容是否能向患者提供,在诉讼中是否应当提供,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4.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的法律后果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相关病历资料,这是医疗机构的一项义务,违反该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除了行政法上的责任外,在民事责任上,如果医疗机构拒绝向患者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有过错。在推定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没有相反证明,则&推定&的过错将被&认定&为过错,医疗机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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