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是真的不让村委会宅基地证明范本发放宅基地吗

昔日的贫困村,如今已成为“世外桃源”。
迄今世界最长跨海大桥――港珠澳大桥主体将全线贯通。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一村位于青县城南是一个拥有近千人的城中村。原本平静、安宁、和谐的村庄,却因青县国土局滥用职权,随意性、选择性执法变的不平静、不安宁、不和谐了,且让双庙堤一村村民面临了灾难。
  政府盲目确定双庙堤一村拆迁开发,自2009年圈地近百亩至今未动工,因不批宅基地致使很多村民无居所。2011年在村民们的强烈要求下, 由村委会统一为村民划分了宅基地,村委会按一处二千至五千元向部分村民收取了宅基地使用费。 村委会仅2014年就批准17户在早已规化的宅基地上建起了房,而部分村民受到了青县国土“责令上列村民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貌” 行政处罚决定。尽管如此, 2015年仍有二户建起了新房。
  一、青县国土局执法, 纯属选择性执法!
  如果双庙堤一村17户建房违法,青县国土局为何“闻之不理, 熟视无堵” ? 为何不履行执法监察法定职责?为何“选择性” 执法?只处罚三、四户。其它十多户安然无恙,不是选择性执法,又是什么?对于敢于“选择性” 执法的官员进行严肃的追责,增加他们的违法成本,法治社会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因为一些外在原因就依仗手中权力,藐视法律,玩弄百姓,选择性执法,这样的执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当家作主的人民群众在渴望法治社会的同时是不会答应的。
  二、青县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于情不通、于理不达。
  如果认定双庙堤一村2014年17户村民建房为“非法占用土地”, 青县国土局为何不及时强力制止!放任违法?如果决定“限期拆除” 青县国土局为何不早期积极主动作为严加约束、监管、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置?反而故意诱导、扩大事态发展、积极促使17户村民违法。因此,青县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于情不通、于理不达,失信于民。青县国土局应承担因其不作为、玩忽职守、渎职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 。
  三、青县国土局认定我们“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不符合事实,“相对人” 亦错误。
  村民是在村委会批准规划,分配的宅基地上建房,并向村委会交纳宅基地费不属个人强占强建行为。如违反法律, 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应是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一村村委会而不是村民。如果认定双庙堤一村17户建房违法,那么2015年建房户是否合法。
  青县国土局滥用职权、随意性、选择性执法,其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于情不通、于理不达!青县国土局不尊重人民群众的利益, 不从善如流,要承担因其人民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
  村民在心急如焚!万般无奈之下。通过媒体向省、市领导反映, 望在百忙之中给予关注、重视,尽快及时合理的解决,防止矛盾越积越深,甚至发展到失控的地步!
欢迎举报抄袭、转载、暴力色情及含有欺诈和虚假信息的不良文章。
请先登录再操作
请先登录再操作
微信扫一扫分享至朋友圈
搜狐公众平台官方账号
生活时尚&搭配博主 /生活时尚自媒体 /时尚类书籍作者
搜狐网教育频道官方账号
全球最大华文占星网站-专业研究星座命理及测算服务机构
做到最好,努力奋进,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baby14岁写真曝光
李冰冰向成龙撒娇争宠
李湘遭闺蜜曝光旧爱
美女模特教老板走秀
曝搬砖男神奇葩择偶观
柳岩被迫成赚钱工具
大屁小P虐心恋
匆匆那年大结局
乔杉遭粉丝骚扰
男闺蜜的尴尬初夜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宅基地审批意见是否具有可诉性
当前位置:
其他各地来稿
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宅基地审批意见是否具有可诉性
  [案情]
  村民冒建军于1992年入赘与如皋市如城镇城东村村民高建华结婚,并与高建华的祖母、父母、妹妹等共同居住生活。2000年7月,该户经批准原地翻建房屋,批准面积按家庭人员计算,共258.2
m2。2004年11月,在冒建军与高建华离婚诉讼中,家庭其他成员提起析产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所建房屋归家庭其他成员所有,家庭其他成员自愿一次性贴补冒建军、高建华共有财产折价款11万元。后高建华自愿将其应得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份额赠与给冒建军所有。冒建军离婚后,于2004年12月以其属城东村村民,因被迫放弃与前妻等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原有住房,现无房居住为由,书面申请所在的城东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住房建设用地。城东村村委会逾期未作答复,冒建军遂诉如城镇人民政府、城东村村委会不履行宅基地审批的法定职责。如城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其仅有宅基地审核权,且在村委会未有材料申报的情况下,其无法行使审核权。冒建军收到答辩状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2005年4月,城东村村委会在冒建军申请报告上签署了“该户确有特殊情况,但不符合新建房屋条件”的意见。村委会将此申请报告交与冒建军,冒不服,于同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签署意见的程序违法,内容不合法,请求撤销村审批意见,并责令为其重新办理住宅用地审批手续。城东村村委会辩称,其系宪法意义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或行政法意义上的授权组织,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且其签署的意见属最初意见,并非最终审批意见,因而不具有可诉性。
  [争点]
  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宅基地审批意见,是否可以具体行政行为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据此,本案被告城东村村委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地方法规及部门规章授权其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过程中行使管理职能,在此情况下,其签署的意见属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所作行为,相对人对该行为提起诉讼,村委会系适格的被告主体。且该签署意见的行为属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必经程序,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实际影响,具有行政可诉性。另外,在诉讼中,村委会未能提供证明其按照法定程序签署意见的证据,故其未经法定程序而直接在原告住宅用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的行为,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后重新依法处理。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如皋市如城镇城东村村民委员会日对原告冒建军住宅用地申请签署的意见,同时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住宅用地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可诉,必须看它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要件。符合的即为可诉,否则,则不可诉。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为。这是可诉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其次,必须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靠行政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具体的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关系,单方面作出的行为。这是可诉行政行为的实质要件。在明确了可诉行政行为的法律要件后,就可以着手探讨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意见是否可诉了。有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具有行政机关的法律属性。而且,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意见也不是村民住宅用地得以实现的最终审批决定。显然,这种审批意见对村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和影响。所以,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意见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可见,这种意见也是按照可诉行政行为的法律要件得出来的结论。轻率地去否认这种意见似乎也难以为世人所接受。笔者认为,根植于相同的法律要件,却可以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这正是启迪我们去探讨行为真伪的一个理想课题,对行政审判实践无疑有指导意义。现借助本起案例,略陈个人管见。
  一、村民委员会属村民自治组织,不具有行政机关的属性
  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我国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这一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肩负的职能。如果将村民委员会划为行政机关的范围,显然是违背宪法原则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群众性的自治管理,这是村民委员会管理活动的基本特征。这种特征决定了管理主体是群众,管理内容是本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方式是召开村民全体会议进行评议和决定。由村民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村民自觉履行。大多数村民认为决定存在问题,同样可以通过村民全体会议予以否认。这种充分民主的议会形式,反映出自治管理的无比优越和无限生机。实践中,由于中国现行行政体制的影响,使村民委员会蒙上了种种行政管理的色彩,本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往往不是通过村民全体会议决定,而是由少数人说了算,或者由村长一人决定。村民委员会主任事实上成了最基层的行政长官。这是对宪法原则的背离,是政村不分的一种表现。正由于这种村民委员会行政化管理现象普遍存在,人民很容易将村民委员会作为最基层的行政机构看待。目前,广大农村正在进行拆自然村为联合村的试点,村长手中的权力更大了,管理更趋于行政化。但是,无论村的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宪法确定的原则不变,村民委员会将永远是农村基层的群众性组织,其行为只能是全体村民的意志体现,不具有行政管理属性。
  二、村民委员会接受法律法规授权,就成了行政管理主体
  前文已经明确,村民委员会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这是其本质特征。但一旦法律法规授权其履行尚不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某种职能时,村民委员会将不再是宪法意义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这构成村民委员会的特殊属性。这种属性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存在,因法律法规的不授权而灭失。本案中,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住宅用地行使审批职能是否有法律法规授权呢?这就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制度。这是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的基本法律依据,但基本法律依据还要依靠法规、规章进行程序细化。法规、规章的程序细化是法律原则的必然延伸和必要补充,使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趋于完整和可操作性。这是我国行政法律体制的共同特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担当了细化住宅用地审批程序的职能,完善了村民用地审批制度。《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六条都对审批程序作
  了详尽的规定。归纳起来分为三个阶段的程序,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的住宅用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村民住宅用地报送材料后,到实地审查和丈量,作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过的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申请人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这里,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住宅用地进行审批,是用地审批制度的第一道工序,是整个审批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环节。所以,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住宅用地作出审批意见,是接受法规、规章授权履行用地行政管理职能。
  三、村民委员会履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职能,其行为并不必然可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该条第(三)款又同时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又补充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当事人不服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组织为被告。因此,村民委员会受法规规章授权履行用地审批行政管理职能,且行为内容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此时的村民委员会又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其行为应当是可诉的。为什么说并不必然可诉呢?这要从可诉行政行为第二个法律要件来进一步考证,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住宅用地作出审批意见,是整个审批程序中初始审批,还不是终极批准。尽管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但当事人对这种权利义务的取得,还要靠政府的最终批准去实现。这种审批意见是整个审批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并不产生约束力。对一种没有拘束力的行为起诉是没有诉讼价值的。只有在村民委员会拒绝审查和拒绝作出审批意见时,使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程序无法向前推进,如本案所示,村民无法完成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程序,实现村民住宅用地的权利,因此,村民委员会的这种明示拒绝行为的可诉性就凸现出来了。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作者:朱玉敏
Copyright 2007 Eastlaw All Rights Reserved. 东方法治版权所有
安徽省依法治省办、福建省法宣办、江苏省司法厅、江西省普法办、山东省普法办、
上海市法宣办、浙江省普法办 联合主办 东方新闻网 承办宅基地申请不给怎么办? 我们村里好多的年轻人都没有自己的宅基地,村里也不给办,弄的到了年龄也没有,老人没有办法只有把自己的宅基地让出来给孩子盖房子,最后老人没有地方住。像这种情况我们村里有不少呢,该怎么解决呢?咨询一下!!!&br&
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规定“女的”就不能申请宅基地。只要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你应该得到批准。2.如果村委会不接受你的宅基地申请,你可去找该乡镇领导或妇联,如实说明你结婚后,没有房住,现向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其不接受,请求解决。3.你申请的宅基地用地一定要符合村镇规划,这是得到批准的前提;如果不符合该村镇规划用地的,不可能得到批准。4.经过以上努力还得不到批准,建议你到该妇联进行反映,求得县妇联的支持,争取早日解决和获得其宅基地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属于全体村民---也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由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非配并且是无偿的。宅基地的使用目的就是为了本集体经济成员...
1.《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可在本集体内转让,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房。现阶段国家也还不能够完全放开对宅基地转让的控制,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即...
1、拆迁补偿是按户分别给到各户手里,还是给到我一个人手里?
··拆迁,包括安置居住人(根据户口)和赔偿房产权人两个方面。谁的房产证就会赔偿谁,以此为准。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您的位置:&&&&&& > 正文
村委会证明不能认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14:14&&来源: |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原告孙某以其享有该村一宗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诉请法院请求被告将在该地块上种植的树木清除或者由原告排除妨碍。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某街道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其拥有该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内容为:&我村居民 孙某 于2006年在老村拆除旧房再重新建房 新建房屋在老村 东至空地 西至6米街 南北生活小区3米 建筑面积75平方米 南北15米 东西12.5米&,证明的下方盖有村委会的公章。
  本案的案由为排除妨碍纠纷,原告要想实现自己的诉求,首先应向法院证明其拥有诉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即在使用权属明确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如果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才可以请求排除妨碍。但原告能否仅以一份村委会的证明来实现自己的诉求?
  对此,合议庭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的证明可以证实孙某取得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我国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委会代表村民行使集体所有权,可以自由行使对宅基地的分配权。这也符合所有权的一般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在现有的社会背景下,虽然规定村集体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是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不能仅仅依靠村委会的一张证明。
  笔者认为,原告仅仅持有一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并不能证明其拥有涉案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
  其一,虽然我国《》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从&集体所有权&字面含义考察,此种所有权明显不同于私人财产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我国《》规定的一种公民所有制的表现形式,是在国家控制下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其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这就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不仅仅具有物权属性,更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属性。
  其二,现有各方面的条件也无法确保村委会能够合法、合理的行使宅基地的分配。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用益物权,法律没有规定其使用年限,农民都是无偿取得,这就使得很多村民通过各种手段取得多处宅基地、宅基地超面积占用等。尤其是在加快城市化的进程中,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宅基地更是成为&聚宝地&。村委会作为直接掌控集体土地的&管家&,滥用手中权力随意分配宅基地现象频发,如果再赋予村委会决定宅基地的分配权,不仅会使村委会权力膨胀,而且可能会使部分村民不能&住有所居&。
  因此,为更好发挥土地的利用效率,同时又能保证宅基地的分配符合实际需要,我国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经过一定的程序。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一处宅基地的取得,村民需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报乡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最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级包括乡一级都无审批宅基地的法定权利。
特色通关班(含基础+法条+冲刺+论述题) 特色无忧班 当期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精品通关班 经典班次,科学搭配 精品无忧班 当期考试不通过,下期免费学
实验班实验通关班 智能交互课件,个性化辅导 实验无忧班 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定制通关班 大数据智能教学,省时省力 定制无忧班 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历年真题,应试指南。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
司法考试相关栏目推荐
··············
2017年司法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权威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刑事诉讼法》
《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
学员:kuangtian***学员:wppw***学员:laimeng***学员:liq***学员:szt520***学员:wangshen1***
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7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村委会宅基地证明效力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