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履行义务 践行责任国际义务和履行义务 践行责任国家责任哪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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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国际责任:
  中国提升国家形象的重要路径
  作者:李丹,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来源:《党政研究》2017年第2期
  【摘要】积极承担国际责任既是中国外交的优良传统和一贯做法,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树立形象的一大法宝;既是中国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当前提升国家形象的应有之义;既是中国优化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改善国际舆论的现实方针。放在“应然”“实然”“必然”这样的高度才能理解中国的国际责任与国家形象之间的关系,回应形形色色的“责任论”。
  【关键词】国际责任;国家形象;国际舆论;政治传播
  国家形象是一个综合映像,有多重定位,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将国家形象归纳为四个方面:“重点展示中国历史底蕴深厚、各民族多元一体、文化多样和谐的文明大国形象,政治清明、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团结、山河秀美的东方大国形象,坚持和平发展、促进共同发展、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为人类作出贡献的负责任大国形象,对外更加开放、更加具有亲和力、充满希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大国形象。”〔1〕其中,“负责任大国”是中国国家形象尤其是国家对外形象(国际形象)的重要维度。事实上,积极承担国际责任既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树立良好形象的一大法宝,中国向来重视履行国际责任和义务;同时,积极承担国际责任也是中国发展的内在需求,是提升国家形象的应有之义;另外,积极承担国际责任也是中国改善国际舆论的现实选择,是中国优化国际形象的必然。
  一、履行国际责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树立国家形象的一大法宝
  中国历来是个负责任的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国际事务中都积极发挥作用,承担责任。
  第一代领导人基于社会主义国家的身份定位,支持、团结、援助广大亚非拉国家,为新中国树立了伟大的国际主义形象。建国后,为扭转西方国家强加的红色暴政形象,打破经济、军事封锁和外交孤立,中国开展了一系列外交活动,致力于履行保卫国际和平、支持被压迫国家和民族、援助亚非拉国家的国际责任。新中国为推动解决朝鲜半岛、印度支那半岛两个亚洲热点地区冲突,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与牺牲,为日内瓦和平协议最终达成做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团结支持亚非拉民族独立国家,在万隆会议上提出“求同存异”方针,与印度、缅甸等国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支持不结盟运动和77国集团的合理主张;中国支持声援广大亚非拉国家的民族解放事业,尤其对亚洲邻国和非洲兄弟国家的独立发展提供了慷慨援助。中国以平等互利、不附带条件为核心的对外援助模式,无私奉献的国际主义援助精神,奠定了与这些国家长期友好合作的坚实基础,树立了南南合作的典范,也赢得了崇高的国际威望。
  第二代领导人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征程中将国际责任置于新的时代背景下,突出强调中国发展中国家的自身定位及其在促进人类发展进步方面的责任。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我国是有十亿人口的大国,应当对世界有较大的贡献,人们也理所当然地对我们抱有期望。但是我们已经做的比我们应当做的还差得很远。我们要作出更大的努力,加强自己的建设,以便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中国将发展问题提升到空前的高度,并将中国发展与世界和平与发展联系在一起,“中国的发展对世界和平和世界经济的发展有利”。〔2〕中国的发展,解决了世界近1/4人口的吃饭穿衣问题;中国的发展为发展中国家探索出了一条摆脱贫困的道路;中国的发展使亚太地区的经济更加充满活力;中国的发展有力推动发达国家克服经济衰退、增加发展后劲。在发展自己的同时,中国坚定地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鲜明地提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构想。邓小平将中国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努力融入创造性的外交实践中,提出了不结盟、不树敌、不称霸、不划线、不扛旗、不当头等一系列新思想,树立了发展中大国致力于改革开放、和平发展的国家形象。
  以亚太地区大国的身份,参与倡导国际机制、坚持和平崛起是第三代、第四代领导集体对中国承担国际责任的现实选择。亚洲金融危机是中国成为负责任地区大国的重要标志,苛守人民币不贬值承诺,向泰国等重灾国慷慨解囊,积极协调推动建立金融合作机制等作为,使中国负责任的国家形象赢得了世界范围内的认同和赞誉。中国还通过积极参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创建上海合作组织、建立伙伴合作机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加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倡导千年首脑会议、参加G8+5合作机制、构筑金砖国家合作平台,打造中国负责任形象。随着中国经济驶入跨越发展的快车道,人口最大国的快速赶超令世界热议,不利舆论甚嚣尘上。中国郑重向国际社会承诺,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致力于建设的“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表达了中国承担国际责任的博大胸怀和全球担当。为此,中国加大国际援助力度、积极参与维和行动、支持反恐和打击海盗、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切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在多姿多彩的外交实践中提供地区和国际公共产品,有力驳斥了形形色色的“威胁论”和“责任论”。
  新一代领导人在中国稳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公认为全球大国的新时期,将建设“一带一路”、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自身的大国责任和使命。2013年习近平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将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与沿线国家的利益和需要结合起来,建设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合作架构。“一带一路”被称为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经济振兴方案和全球扶贫计划,是后危机时代中国引领的新一轮全球化,彰显了中国“富则兼济天下”的大胸怀、大手笔。2014年习近平在出访拉美国家前夕,提出中国将更加积极有为地维护世界和平,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和地区安全对话合作;更加积极有为地参与国际事务,致力于推动完善国际治理体系;更加积极有为地促进共同发展,促进南北对话和南南合作,特别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自主和可持续发展。〔3〕这三个“更加积极有为”表明中国由此前的“承担国际责任”正式向“负责任大国”转变。在2016年新年贺词中,习近平进一步指出:“世界那么大,问题那么多,国际社会期待听到中国声音、看到中国方案,中国不能缺席。”〔4〕中方倡议成立亚投行,设立丝路基金,推进“一带一路”,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同世界各国分享中国的发展机遇,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中国作用。在杭州G20峰会上,中方议程引领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聚焦发展问题,助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再次彰显了中国梦对世界梦的贡献,中国方案对全球治理的担当。眼下,国际风云变幻,英国脱欧、欧洲动荡、美国特朗普上台,全球化减速倒档,国际社会对中国发挥更大的领导作用充满期待。
  二、承担大国责任是中国提升大国形象的应有之义
  积极承担国际责任是中国外交的优良传统,从社会主义新中国在险恶的国际环境中求生存,到走出孤立封锁成为发展中国家中发展最好的国家,再到力挽亚洲金融危机狂澜升级为地区第一大国,直至跃升为世界经济第二强晋升全球性大国,勇于承国际责任不啻为中国自身能力焕发壮大的催化剂,也成为中国走向国际舞台中央的推动力。按照《新华字典》的解释,“责”是要求,“任”是负担,责任就是应尽的义务,分内应做的事。无论是“应尽”还是“分内”“应做”,强调的都是责任与身份、地位的内在联系。国际责任指一国对其所处的国际社会应尽的义务和本份。因此,承担国际责任,在当下承担大国责任是中国崛起过程中树立大国形象的应有之为和内在要求。“中国责任论”的兴起,关于中国国际责任话语的热议在很大程度上是要求中国承担与其大国地位相称的大国责任的问题。中国是大国吗?中国是从什么时候起开始成为大国的?中国从什么时候起开始认为自己是一个大国的?如果从历史、文明等因素看,中国向来是大国;从人口、面积等自然禀赋看,中国是天然的大国;从政治地位看,恢复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席位就意味着中国是当今世界五个大国之一。然而,中国真正以大国方式行事,并对世界事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却是在新世纪经济总量直逼西方大国,全面参与国际机制之后。虽然中国也强调人口多底子薄的发展中国家身份,但庞大体量和影响力无法回避。国外民调机构近几年来的调查表明,不少受访者已经将中国视为“经济领袖”,一些国家甚至认为中国将取代美国成为全球超级大国。〔5〕
  大国承担更大责任理所应当,大国责任是身为大国的应尽之责、应做之事。大国的领土、人口等自然禀赋在世界上占有更大的份量、在国际社会中掌握了更大的权力、享有更大的发言权、并从现有的国际秩序中获得了更大的利益,因此在道义上就需要比普通国家负上更大的国际责任。在国内政治中,地位、权利与责任、义务的平衡是一个政治上的常识性要求,领导者又被称为“负责人”,意谓“位高权重、责任重大”。在国际政治中,这种平衡也是顺理成章的。国际社会对一国承担国际责任的需求随着该国综合实力的扩展而出现和增强,如果该国承担国际责任的自觉性不能与外在期待保持一致,辜负了国际社会的厚望,那么其国际形象就可能大打折扣。如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日本身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拥有世界第一外汇储备,但出于自保,放任日元汇率下跌,给全球投机资本留下可乘之机,被指责与困难中邻国“抢肉吃”,是“伤人而自肥”的“乘人之危”,极大地损害了日本的国际形象,令东南亚国家重拾日本“经济动物”的记忆;反而是中国这个发展中国家、晚日本腾飞30年的后起之秀勇于担当,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坚守人民币不贬值的承诺,并支持援助东南亚国家的计划,在患难中加强了和东南亚诸国的睦邻关系,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展现了负责任地区大国的良好形象。在全球化背景下,像美国那样在大国成长过程中奉行孤立主义的国际环境已经不复存在,像日本这样明哲保身不切实承担国际责任的做法对国家形象更是得不偿失。“地位高则责任重。面积、财富和实力代表责任……美国也是在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和痛苦之后才认识到这一点。”〔6〕中国固然不能不顾国内问题而迎合外界期待,但也不能简单把外界需求当作“陷阱”“捧杀”“忽悠”予以拒绝或回避,而是要从“应有之义”的角度认识中国和平发展进程中的国际责任。
  承担国际责任、获取相应权益、树立良好形象是内在统一的。国际社会宛如一个责、权、利相统一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与享有权利、获得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承担大国责任实属正常,势在必然。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如果中国想要重新获得世界强国的地位,那么它就必须表现得像一个世界大国。”承担责任就是证明大国身份的最有力的语言,“不承担责任带来的伤害远大于承担责任所付出的代价。”〔7〕中国加入WTO就是明显一例,如果我们不履行国民待遇承诺、贸易制度统一实施承诺、透明度承诺等义务,就无法享受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权利,不仅难以实现成长为全球第二大进口国、第一大出口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国等硬收益,更无法收获WTO自由贸易大国、法治中国、履行承诺表现出色国家等软实力和国家形象方面的加分。“中国入世15年来,以开放姿态赢得自身经济贸易体量迅速增长,推进全球经济稳步发展;以务实态度广泛参与世贸组织各项事务,针对复杂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满怀自信的姿态逐渐成长为国际多边舞台上的领导者。”〔8〕恪守承诺、勇于担当使中国从新成员成长为领军者,在成为WTO赢家的同时,也赢得了世界声望,塑造了负责大国形象。“大国”渐渐成为中国对自身地位、身份与形象的基本定位,“负责任大国”则成为这一新身份认定的核心特征和构成国际形象的关键因素。十八大报告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明确宣示“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充分体现了中国敢于作为、善于作为的大国担当。
  三、承担国际责任是中国优化国家形象的必然选择
  承担国际责任是优化国际舆论进而改善国家形象的重要途径。国际舆论是构成国际形象的重要介质和内容。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威胁论”大行其道,“经济威胁论”“人口威胁论”“军事威胁论”“环境威胁论”甚嚣尘上;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综合实力持续攀升,“责任论”取代“威胁论”成为影响中国国际形象的主要舆论,要求中国承担“碳排放大国责任”“对外援助责任”“能源消费大国责任”解决国际热点的“外交责任”的声音不绝于耳;金融危机后,适逢中国GDP跃升世界第二位,要求中国承担危机救助“出资大国责任”“领导责任”“全球经济再平衡责任”甚至“拯救全球经济责任”的喧嚣十分高涨,还零零碎碎出现了“汇率责任”“顺差责任”“债权国责任”“储蓄国责任”等论调……形形色色的“责任论”固然有西方国家推卸责任栽赃中国、强加责任拖累中国的阴谋成份,但以抵制责任威胁为名谈责色变,不符合中国的利益和现实,也容易掉入西方的“责任陷阱”,授之以歪曲、丑化中国形象的口实。正如汉斯·摩根索指出的:“别人对我们的看法同我们的实际情形一样重要。正是我们在他人‘心境’中的形象,而不是我们本来的样子,决定了我们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9〕国际舆论是构成国际形象的重要部分,“析事明理,解惑释疑,以正视听”〔10〕很重要,但在话语权和传播力都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我们能做的就是实实在在地承担国际责任,展现负责任的国家行为。
  在温室气体减排的问题上,中国走出了一条转守为攻,从被动承受义务到主动担当责任的过程,大大改善了中国在履行气候责任方面的国家形象。自2006年超越美国成为世界排放第一大国后,中国又相继成为了世界能源消费第一大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第一大国,人均排放也超过了欧盟,煤炭、水泥、钢铁、铝、铜等重要高耗能产品的消费量均超过世界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不做出减排承诺,不履行相应义务,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也无法让南方阵营、小岛国、最不发达国家心悦诚服,更不可能逃脱西方国家的威逼纠缠和不利舆论。因此,中国近几年来开始在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主动出击。2015年6月,中国向联合国提交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提出了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等承诺。中国的承诺在世界范围内引发连锁反应,其他国家也随之做出了承诺。气候行动网法国分部专家认为,中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非常积极的努力,这与一些身为“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的西方大国不愿承担自身责任的做法截然相反。如今,中国已经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扮演了领导者的角色。〔11〕中国勇于承认、承诺与承担减排责任,令当初指责中国的一些国家自惭形秽。“从《京都议定书》的非附件一国家,到巴厘会议和哥本哈根大会期间坚持发展空间的世界第一碳排放大国,再到《巴黎协定》前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资连续数年全球第一、风电与光伏累计装机分别为世界第一和第二,中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一路走来,最终在这个事关人类前途命运的最重要的全球环境治理舞台上成为了领导者。”〔12〕中国的担当既平息了不利的国际舆论,又能更好地捍卫“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从长远看也符合中国转变增长方式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借此扭转了负面国际舆论,优化了国际形象。
  承担国际责任是与提升国家形象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承担国际责任是优化国际舆论、提升软实力、塑造国家形象的前提与道义基础,国家形象则是国际责任承担的必然结果与外在表现。国家形象属于国家“软权力”范畴,体现了国家的综合实力、影响力、感召力和吸引力。良好的国家形象是国家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提高国家在国际社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同时促进国家利益的实现。“人有‘人缘’,国则有‘国缘’,‘国缘’好的国家,在世界上影响力就大,被信任程度高,为了本国利益的国际运作,付出的‘成本’就低。”〔13〕中国崛起的外部环境比历史上任何一个大国崛起的环境都要复杂,作为西方主流体系外“巨大的他者”,中国面临的挑战比其他国家都要多,这要求中国必须树立承担国际责任的自觉,以此减少崛起的成本和代价。中国的国际责任要与经济快速增长的现实相匹配,也要与国际社会对中国承担大国责任的期待相适应。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尽管人均收入仍然不高,但速度和总量的影响所至,责任难免,担负起中国能够担负也应当担负的国际责任义务,在国际体系中做一个积极的参与者、倡导者、作为者、引领者,这是新时期中国应有的国际形象。根据国际上几大民调中心有关“中国国家形象”的调查结果,中国的国家形象近年已经有所回升。英国广播公司BBC委托国际调查公司“环球扫描”与美国马里兰大学进行的最新几年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从2011年的第八位上升为全球排名第五的“最受欢迎国家”,仅次于日本、德国、加拿大和英国。2013年42%的受访者对中国持正面看法,39%的受访者对中国持有消极看法。皮尤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2014年,49%即近半数的民众对中国持有正面观点,到2015年,这个数据上升至54%。而对中国持有消极看法的民众则从2014年的38%下降至2015年的34%。〔14〕随着“一带一路”、亚投行等新战略的实施,中国的国际形象进一步加分。不少外媒认为,亚投行以其高效合理的贷款要求,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支持。一些海外网民认为,中国的“一带一路”计划“风靡世界”,不仅体现了大国外交实力,更展现了中国的“软实力”。〔15〕中国正在成为既拥有强大实力又拥有更美好形象的真正大国。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提高软实力实现中国梦.人民日报(海外版)〔N〕..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3.79.
  〔3〕习近平提三个“更加积极有为”发挥中国负责任大国作用〔EB/OL〕.国际在线,,.
  〔4〕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一六年新年贺词〔N〕.人民日报,.
  〔5〕China Seen Overtaking U.S. as Global Superpower,http://www.pewglobal.org//china-seen-overtaking-us-as-global-superpower
  〔6〕美媒:中国承担大国责任是自然过程〔N〕.环球时报,.
  〔7〕阎学通.中国应承担与自身地位匹配的责任〔N〕.国际先驱导报,.
  〔8〕中国入世15年从“新成员”到“领军者”——访世贸组织发言人基思·罗克韦尔〔EB/OL〕.中国政府网,/xinwen//content_5146188.htm..
  〔9〕Hans J. Morgenthau, Politic among Nations: the Struggle for Powerand Peace,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1985, pp.86-97.
  〔10〕龚雯.警惕“中国经济责任论”——访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院长霍建国〔N〕.人民日报,.
  〔11〕应对气候变化,世界点赞中国贡献〔EB/OL〕.中国政府网./xinwen//content_5018121.htm..
  〔12〕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中国如何成为全球气候治理领导者〔EB/OL〕.第一财经网,/news/4725355.html..
  〔13〕赵启正.国际舆论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环境〔N〕.解放日报,.
  〔14〕中国如何构建良好国家形象〔EB/OL〕.瞭望观察网,/NewsShow.aspx?newsId=年5月20日;美媒:民调显示多数外国人对中国形象持正面看法〔EB/OL〕.环球网,/article/3737.html..
  〔15〕“一带一路”风靡世界大数据见证中国人海外形象提升〔N〕.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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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交通运输部在我国南沙群岛华阳礁举行了南沙灯塔建设开工仪式。 新华社发两座灯塔均采用圆形平面设计,融入中国元素设计造型风格。(央视截图)两座灯塔的地理位置。(央视截图)昨天,交通运输部在我国南沙群岛华阳礁举行南沙灯塔建设开工仪式。对此,发言人华春莹在昨天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在南沙建设灯塔是履行相关国际责任和义务重要举措,将为航经该海域的船舶提供高效导航助航服务,下一步将继续在南沙有关岛礁上建设其他民事设施。在回应菲律宾一方言论时,华春莹指出,“中国不会欺负小国,但小国也不能无休止地无理取闹。”南沙开工建设两大型灯塔昨天,交通运输部在我国南沙群岛华阳礁举行南沙灯塔建设开工仪式。此次建设的两座灯塔均采用圆形平面设计,融入中国元素设计造型风格。灯塔塔身高50米,并配置4.5米灯笼,设计灯光射程22海里。南海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运输通道,每年全球50%的商船航经南海。同时,大批渔船常年在南海作业,船舶密度大,海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灯塔是海上安全航行的重要导航助航公益服务设施,一般建设在重要港口、航道关键位置,引导船舶航行或指示危险区域。更好履行国际责任和义务在昨天的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问,中方在南沙华阳礁举行了灯塔建设开工仪式,中方建设灯塔的目的是什么?华春莹说,中方多次表明,中方南沙岛礁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在海上搜寻与救助、防灾减灾、海洋科研、气象观察、生态环境保护、航行安全、渔业生产服务等方面承担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华春莹强调,中方在南沙华阳礁和赤瓜礁建设灯塔是履行相关国际责任和义务重要举措,将为航经该海域的船舶提供高效导航助航服务。华春莹表示,下一步,中方将会继续在南沙有关岛礁上建设其他民事设施,更好地服务南海沿岸国家和航经该海域的各国船只。小国不能无休止无理取闹还有记者问,菲律宾防长加斯明称将与美国防长在夏威夷会面时就南海问题寻求美国对菲支持,中国在南海的岛礁建设及未来可能在该区域设立防空识别区使菲方受到压制。中方对此有何评论?华春莹说,中方注意到连日来有关菲方一些人言论的报道,比如有报道称菲律宾总统表示菲方巡逻机将继续在南海争议海域飞行,中国不应该欺负小国。华春莹指出,中方已经多次明确阐述了有关立场。“我想善意提醒菲方,中国不会欺负小国,但小国也不能无休止地无理取闹。希望菲方停止挑拨、挑衅,回到通过谈判协商解决问题的正确轨道上来。”另外,华春莹就台湾昨天发表的“南海和平倡议”表示,两岸中国人有义务共同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南海地区和平稳定。■新闻链接两部门回应美军抵近侦察国防部:中国军队应对措施必要、合法、专业昨天,国务院新闻办就《中国的军事战略》白皮书举行新闻发布会,国防部新闻发言人杨宇军在会上答问时说,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美军一直对中国进行抵近侦察,中国军队也一直在采取必要、合法、专业的应对措施。“为什么最近几周以来,这个事情就闹起来了?为什么这个问题变成热点?无外乎两个原因。”杨宇军说,一方面是有的国家加大了对中国相关海域抵近侦察活动的频率,使得这个问题凸显。另一方面是有的人刻意反复炒作此类话题,其目的是要抹黑中国军队,刻意渲染地区紧张局势,也不排除这是为个别国家今后可能采取的一些行动寻找借口。 外交部:已就美军机抵近侦察提出严正交涉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25日表示,美军机对中方岛礁抵近侦察的举动十分危险和不负责任,中方已就此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华春莹说,美军机对中方岛礁抵近侦察的举动,极易引发误判和海空意外事件,十分危险和不负责任,中方坚决反对美方这种挑衅行为,已就此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她表示,中国一贯重视并维护南海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及安全。但航行和飞越自由绝不等于外国军舰、军机可以违反国际法,无视他国合法权利及航空和航行安全。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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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
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摘要】:
本文试图阐明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内涵、外延及意义,就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目的在于研究国际义务的层次性划分中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所处的层次,其内涵和外延如何,其与相关的概念如“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以及曾经被接受后来未被采纳的“国际罪行”概念之间的关系,违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其对国家主权、国际法效力根据和国际法体系问题所产生的影响。
本文共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论述了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概念及其发展。主要是从国家责任法的编纂中对国际义务的分类和层次入手,分析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概念,并从国际法实践回溯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历史发展。
从1970年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中提出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以来,判决中关于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的两段即第32和33段仿佛已经获得自己的生命,并在国家之间、国际法庭、国际法委员会和评论家之间引起巨大的争论,尽管这两段本身并未对确定公司的国籍有何影响,也未在该案中的主要方面作何强调,但是这两段已经成为国际法院司法判决中上最有名的内容,并影响了国际法院对后来一些案件的判决,如国际法院在对西南非洲案的咨询意见、核试验案、尼加拉瓜案、东帝汶案、多瑙河水坝案、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等诸多案子中均提及了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而从大背景上看,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概念的出现与二战后的和平与人权思潮有密切联系。在上述基础上分析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法理基础——人类共同利益,以及其内涵与特征,认为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之所以备受重视是因为其体现了国际法的核心价值。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责任法的编纂历经几十年,终于在2001年完成了《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二读,草案中提出了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概念。这一概念取代了1996年的一读文本中的“国际罪行”概念。对条约法的编纂中也体现了国际义务进行分类的思想。迄今为止国家责任法编纂表明国际义务并非完全处于同一层次上,国际义务可以分为双边义务、多边义务、集团义务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其中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居于较高的层次。
1970年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中首次提及并论述了对国际社会的义务。该判决后来多次被国际法学者提及,主要就是因为在判决书第32和33段对于国家对国际社会的义务的论述。国际法院在此后的很多案例中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法理基础在于其体现了人类共同利益和人类的基本价值。国际社会是“无政府状态”的社会,国际法是平等主权者之间的法律,然而人类共同利益的存在使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成为可能。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这一概念的出现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的转变。有的国际法学者认为这是“国际法宪法化”的重要部分,对其他的相当一部分学者而言,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还有相关的国际强行法概念反映了“对保护共同价值和利益的必要的规则的共同核心”,显示出其已经超越了传统国际法上的双边主义和国家利益相关性认识上的狭隘性。“对国际社会整体”(或称“对一切”)这两个拉丁语词汇也就成为以法律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走向价值定向的象征。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内涵可以概括为:各国公认的为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人类基本价值所必须的,针对整个国际社会和明确事项的,依照国际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绝对的国际法律义务。”
第二章分析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这一概念与国际法上的有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对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与国际习惯、国际强行法和国际罪行及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义务等进行比较和分析。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与国际习惯有相同之处,表现为二者都有广泛的效力范围,对国家具有约束力。二者的区别体现在:第一,国家可以通过持续反对者规则来规避某一国际习惯的适用,但它不能利用持续反对原则来规避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第二,除非某项国际习惯属于国际强行法规则,否则国家可以通过条约来贬损该国际习惯的效力,但国家不可以通过条约来贬损或规避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第三,国际习惯通常引起一系列分别的双边的国家关系,而不是像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那样引起一个国家与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之间的关系。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和强行法二者是两个相互联系而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价值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从对义务的信守程度上讲,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强制性比一般国际法义务要强,而且实践中往往把这种义务解释为强行法规则所确定的义务。所以无论在国家实践中,还是在学者论述中,这两个概念经常混淆,交叉互用。因此,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一般都是国际强行法规则所确定的义务,而强行法规则却并非都是“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迄今为止,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还只是一个概念,与强行法不同,这个概念只是在国际司法判例中得到过阐述,对其法律性质,与其他法律义务的关系,除了在强行法规则的范围内,国际法尚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法委员会在制定国家责任条款草案时,在确定严重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责任后果时,只规定了违反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的行为,即强行法所确立的义务,而没有包括违反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行为,显然委员会没有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另一方面,国际法委员会在对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进行编纂的过程中,一读文本中的“国际罪行”概念受到很多国家的强烈反对,因此国际法委员会在2001年的二读文本中将“国际罪行”概念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删除了,之所以删除是因为认为国家很难被作为刑事义务的主体,尽管国家可能被视为某些从事犯罪的个人所利用的工具,但是犯罪的工具不能被认为是犯罪的主体,个人利用国家根据犯下的罪行事实上是个人的罪行。不接受国家罪行的概念,对国家的国际责任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立场来处理,同时可以处理个人对严重罪行的刑事责任。而条款草案第33条规定责任国的义务可能是对另一国、若干国家或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第40条在受害国援引责任是则将受害国援引责任的情况分为两类,一是被违背的义务是个别地对它承担的义务,二是被违背的义务是对包括该国在内的一国家集团或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很明显,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在国际义务中居于较高的层次。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与国际强行法规则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它们之间的从属关系上。国际强行法规则引起表现为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包括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与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相对应的是国家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是国家对于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履行既是国家对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的权利的承认,也是国家强行法规则所体现的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价值的实现。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履行是国际强行法规则引起的国际关系的维护。
第三章研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范畴或外延问题。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主要涉及几种事项:侵略、奴隶制、灭绝种族、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尊重人民自决权等,第二类则是一些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的事项,主要是指大规模的环境污染行为如大规模污染海洋和大气环境、大气层核试验等深远的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并对侵略、奴隶制、灭绝种族、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尊重人民自决权等行为的特征及其何以构成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进行分析。
第四章论述违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法律后果,即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在被违背后其在国际法上的可执行性的问题。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可执行性的其被认为具有“神秘性”的原因之一,揭示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这一概念的“神秘性”的一种可行的方法是:所有国家,在单独行为时,是否可以对下述行为进行反应。首先:对违反义务应负责任的国家采取反措施,其次,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在国际法的现阶段,国家的单独的和分散的执行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是不以条约为基础的重要的执行国际法的方式。违反义务应负责任的国家采取反措施方面可以是国家对违背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行为的国采取的单独或分散执行的措施,也可以是国际社会集体反措施。如对侵略行为,根据《联合国宪章》被侵略国家在安理会作出行动之前可以进行自卫,即有关国家可以采取反措施,安理会的行动则是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行动,是一种集体性的反措施。对奴隶制、种族歧视制度等,国际社会及其国家均可以作出的单独或集体的反应,如对南非实现种族隔离制度,国际社会和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制裁措施和种种其他的行为。但是,对某些违背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的行为国家可否采取某种特定形式的反措施如人道主义干涉的问题则存在很大的争议。
对违背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的行为可否在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庭提起诉讼的问题是其可执行性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在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得到遵守的问题上所有的国家都均有“法律上的利益”,对此一个惯性的推论就是所有国家应该能在国际法院或其他的国际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这方面的国际实践并不丰富,也不确定。国际法院在1966年对南非实行种族隔离制度的咨询意见中以8票对7票(含院长的决定票)判定请求国埃塞俄比亚和利比里亚未能证明对请求事项拥有法律上的权利或利益,并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批评,甚至影响到国际法院的权威性,被认为是国际法院在公共关系上的一个灾难性的事件。因此,四年后国际法院利用审理“巴塞罗那公司案”中论述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被认为是在间接地弥补审理西南非洲案中的错误判决所造成的恶果。但是,一国是否可以因为他国违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而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答案尚不确定。
近来的金枪鱼案、虾/海龟案等显示出有关国家试图通过在国际司法机关或准司法机关的诉讼追究一国违背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的责任,以保护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但是,该诉讼是针对贸易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的,并非直接和专门针对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尽管维护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是其目的之一,但对贸易利益的维护才是其直接目的,也因此导致了借保护对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而滥用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的疑问,这是值得重视和警惕的。
第五章分析探讨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包括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现代国际法体系所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国际学的奠基人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是由自然法(natural law)与“意定法”(volitional law)共同组成的,而自然法与“意定法”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他毕生的主要各种就是努力研究这两种形式的结合问题以调和其冲突。当然,格老秀斯当时未能把二者统一起来,十九世纪以来实在法的支配地位使国际法中自然法被忽视,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被认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概念将有助于加深对国际法的认识,国际法不应忽视自然法的存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应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还应有人类理性和人类社会基本价值的一席之地。因此,国际法在效力根据上不仅是国家意志的协调,还应有人类社会共同价值和人类理性。二十世纪人类经历的两次惨不堪言的战祸使“对一切”义务被重视,表明国际法在某些方面向自然法的回归。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国际法上的主权概念也有重要影响。国家主权从来都不是绝对主权。在国际社会中,主权是国际法律体制与国际组织的权力的基础,但是,随着国际社会日益社会化和组织化,原生的国家间体制不断被修正,尽管以主权为支柱的秩序价值的基础地位没有动摇,但以人权为代表的正义价值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对一切”义务概念的出现对国家主权形成挑战和冲击。但是,在可预见的未来,世界政府不会出现,国际社会仍将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平等主体的社会。如何平衡主权与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及强行法规则之间的冲突是国际法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产生也影响到现代国际法体系自身。二战后国际法的加速发展使国际法的领域迅速扩大,并且在发展上呈现出“专题自主”的趋势,由此导致国际法不同分支之间规则的冲突加剧如贸易与环境、贸易与人权等。国际法在发展上表现出“不成体系”或“碎片化”的特征。表现为:国际多边公约谈判机制正在越来越多地致力于制定行为规范,使国际义务更加明确、具体。在确定国际标准的同时,直接要求通过相应的国内立法,以强化国际法的效力,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国际立法更倾向于针对某项专门活动,某种有害物质或特定保护领域制定专门的公约,这样既可以把问题控制在可操作的范围,也有助于各国承担得起履约成本,尽量扩大条约的普遍性。其次,国际法分支领域的激增,导致了国际体系的不协调,冲击了传统国际法体系,各特别法之间、特别法与一般国际法之间的矛盾自然要提出法律阶位问题。人权法、国际刑法的发展不仅赋予了国际法中的强行法规则以具体的内容,而且使强行法的优先地位更加确定,与此同时,具有强行法规则效力的各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却并没有在同一个基础上得到加强——主权权利受到限制,而个人权利得到扩大。因此,对国际法体系结构应该进行审视。霍夫曼认为,在一个稳定的国际体系中可以区分出三种国际法:(1)关于政治架构的国际法——如界定基本状况、某些基本准则和国家间开展政治博弈规则的一揽子协定;(2)关于互惠的国际法,它规定在各种具体问题领域中形成和发展国际关系的条件和规则,一般受关于政治架构的基本法规限定;(3)关于共同体的国际法,它处理那些不能以相互分离的、处于竞争状态的各国国家在利益上的互惠为基础,只能以其行动超越了狭隘国家利益的共同体为基础才能得到最佳解决的问题。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主要涉及的就是超越国家利益的以国际社会作为共同体才能解决的领域,通过对于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的分析,可以加强对国际法体系的认识。国际法不成体系与国际法作为国家“间“法的特性和其领域的扩大有关,但是,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以及国际强行法的存在使之在发生国际法规则规则冲突时由于法律位阶的明确性而有了解决冲突的可能路径,即:强行法优先,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应优于其他的国际法义务。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学位级别】:博士【学位授予年份】:2007【分类号】:D99【目录】:
中文摘要4-12
ABSTRACT12-22
导论: 国际义务的性质、层次与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22-32
第一章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概念及发展32-76
一、国家责任与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32-41
(一)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从提出到被接受32-33
(二) 国家责任编纂及其对国际义务的分类33-36
(三) 国际义务的分类及层次36-41
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提出及其影响41-67
(一) 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概念的提出41-45
(二) “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产生的影响45-48
(三)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概念的背景与孕育48-56
(四) 巴塞罗那公司案后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发展56-67
三、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法理基础67-73
(一) 国际法上的人类共同利益与防止“公地的悲剧”67-72
(二) 国际法上的人类基本价值:和平、安全与人权72-73
四、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定义与特征73-76
(一)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概念及意义73-74
(二)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基本特征74-76
第二章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与国际法有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76-94
一、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与国际习惯76-77
(一) 国际习惯的概念76-77
(二) 国际习惯与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关系77
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与国际强行法77-84
(一) 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及意义77-82
(二)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与国际强行法的区别与联系82-84
三、从“国际罪行”到“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义务”84-94
(一) 一读草案中体现的“国际罪行”与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的关系84-86
(二) 关于国家的“国际罪行”概念的争议86-92
(三) 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义务的概念92
(四) 严重违背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行为的后果92-93
(五) 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义务与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重叠性与一致性93-94
第三章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之外延94-112
一、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神秘性—外延的不确定性94-99
(一)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外延的不确定性94-96
(二) 已经得到广泛认可的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96-97
(三) 尚存争议的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97-99
二、禁止侵略99-101
(一) 侵略的概念与特征100-101
(二) 侵略的主要特征101
(三) 侵略构成违背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101
三、禁止灭绝种族101-104
(一) 灭绝种族的概念102-103
(二) 灭绝种族的特征103
(三) 禁止灭绝种族构成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103-104
四、禁止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104-106
(一) 种族隔离与种族歧视的概念104-105
(二) 种族隔离与种族歧视的特征105
(三) 禁止种族隔离与种族歧视是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105-106
五、禁止奴隶制106-107
(一) 禁止奴隶制的概念106
(二) 奴隶制的主要特征106-107
(三) 禁止奴隶制是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107
六、尊重民族自决权107-108
(一) 民族自决的概念107-108
(二) 民族自决的“对国际社会整体”的性质108
七、大规模破坏环境108-112
(一) 国际环境问题蕴含的人类共同利益108-110
(二) 大规模破坏环境构成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110-112
第四章 违背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后果112-130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概述112-117
(一) 停止和不重复113-114
(二) 赔偿114-116
(三) 反措施或其他措施116-117
二、违背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一般后果117-119
(一) 其他国家的合作制止、不承认与不协助117-119
(二) 其他后果119
三、受害国及其反措施119-121
(一) 受害国的确定119-121
(二) 反措施及其实施121
四、受害国以外国家可采取的合法措施121-129
(一)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模糊规定121-122
(二) 受害国以外国家采取措施的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122-123
(三) 联合国和区域性集体措施123-126
(四) 诉诸国际法院的可行性126-129
小结129-130
第五章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与影响130-167
一、由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反思国际法的效力根据130-137
(一) 国际法效力根据的概念与不同学派的主张130-132
(二) 纽伦堡审判与自然法的回归132-136
(三)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136-137
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国家主权的影响137-140
(一) 国家主权及其发展137-139
(二)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国家主权的冲击与影响139-140
三、国际法不成体系与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140-163
(一) 现代国际法体系结构分析140-148
(二) 国际法之不成体系的概念148-163
四、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预示着国际法的发展方向:国际法的人本化163-166
小结166-167
结论167-172
主要参考文献17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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