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签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安置协议是否有效

我的位置: >
冒死者之名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作者:刘金凤&&|&&浏览:700
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做了严格的规定,被告严某才冒名死者老严身份与被告某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而是该合同依法未成立。
【案情】原告严某侠与被告严某才系姐弟关系,两人的父亲老严与母亲高某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严某侠、长子严某才,次女严某霞。1978年11月高某去世,2010年1月老严去世,老严与高某夫妇生前拥有位于市钓鱼台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人老严)。日,被告严某才与另一被告某开发公司签订一份房屋补偿安置合同,老严的上述房屋被被告某开发公司拆迁。其中合同中的甲方(签章)为被告某开发公司,&乙方(签章):老严,委托代理人&严某才。该合同签订后,房屋已交由被告某开发公司拆除完毕。原告严某侠认为老严、高某夫妇在拆迁前均已死亡,原被告及严某霞(已声明放弃继承)作为老严、高某遗产法定继承人对老严、高某遗留的房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就该遗产享有同等权利。第一被告严某才明知自己不是父母遗产全部继承人,更不是父母与第二被告某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的代理人而与第二被告某开发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第二被告某开发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上述房产权利所有人均在签订合同前都已死亡,在该房产未明确继承人之前以及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所谓乙方委托代理人严某才系非法代理情形下仍与第一被告严某才签订拆迁合同,两被告行为属无效行为,二被告间的无效的签约行为损害了原告严玉侠及严某霞的合法继承权利。故原告严某侠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被告城投公司在与严某才签订协议时,严某才以老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签字,但严某才至今未向任何一方出示老严委托其代理签订拆迁协议的相关委托手续。【分歧】对于被告严某才冒名死者老严身份与被告某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拆置补偿合同是否有效,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效。老严、高某夫妇在拆迁前均已死亡,原被告均为老严夫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就上述房屋遗产享有同等权利。被告严某才明知自己不是父母遗产全部继承人,更不是父母与第二被某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的合法代理人的情况下与第二被告某开发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第二被告城投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诉争房产权利所有人均在签订合同前死亡,仍与非法代理人严某才签订拆迁合同,二被告行为属无效行为,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为无效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有效。认为诉争房屋产权手续均在被告严某才手中,被告严某ci才作为父母的第一法定继承人,也是财产的实际控制人,其他人无权分割,两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合法有效,并未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被拆迁房屋已拆迁完毕,原告严某侠基于继承关系发生的纠纷可通过家庭内部协商或者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第三种意见认为,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做了严格的规定,被告严某才冒名死者老严身份与被告某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而是该合同依法未成立。【裁判】笔者同意第三种处理意见。审理认为,原告严某侠与严某才的父亲老严即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已于2010年1月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死亡时终止,而在2011&年9月9日,严某才仍以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被告某开发公司签订合同却未能提供授权手续,由于老严在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该份合同没有依法成立。由于涉案房屋已被拆迁,当事人可另行与被告某开发公司协商签订协议。原告严某侠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严某侠的诉讼请求。
作者: [上海-闵行区]专长: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律所: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19695积分 | 帮助5118人 | 39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我家有两个房产证,一个写的爷爷的,一个写的爸爸的,现在两个人都不在了,房子是两个人的遗产,我和爸爸妈妈一直和爷爷在一起,两个房子都是打通的,我妈妈瞒着我和拆迁办签了一份安置补偿协议,有我父亲三个兄弟姐妹还有我母亲的名字。我母亲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还擅自和我父亲的三个兄弟姐妹签了一份房产分割协议。这两份协议有效吗?母亲完全被拆迁办还有亲戚给骗了。我该怎么办?谢谢。
房子是你爸和你爷爷两个人的遗产,其中你爷爷的房子由你爸和你爸的三个兄弟姐妹继承,你爸已不在,你爸应该继承的份额由你继承,你爸爸的房子应该由你和你妈继承,所以现在这两座房子里有你的份额,你妈代替你处分了你的财产,如果你追认,就有效,不追认,那就属于无效的。你可以要求撤销,如果不撤,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房产实行登记制度, 你们的房产,分别归你们兄弟二人所有,虽然有私下协议,但,没有进行房产权变更登记,房产权不变。
你弟弟死亡,你们的父母、他的妻子...
一.在你外公已去世的前提下,外婆把房子赠与你是合法的,无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包括老人家的子女及其他亲属)。
二.外婆把房子赠送给你后,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
该协议有效。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
无论什么时候,只要父母不在了都可以分割,父母在,你们没有资格分。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我爸爸代我签字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吗?我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我爸爸代我签字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吗?我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09-25 19:24&&悬赏 20&&发布者:haage & 回答:(4)
明天拆迁办就要来拆房子了,今天叫搬出去了,我急的110多打了,他们说不管这个。哎,感觉我们普通百姓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的很难啊,协议书是我爸爸签的,而且拆迁补偿协议只有拆迁办里有,我们没有拿到,居然说明天要来拆了,急。下面是我写的一份协调申请说,麻烦大家帮我看看,出出注意,我个人真的感觉没有办法跟他们说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协调申请书》
一:申请人:胡正民
住址: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尧南村1组胡家
二:申请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
1:我请求协调仲裁委员会撤销,横泾拆迁办、尧南村委与被拆迁人(胡正民)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因为签订这份协议的时间,被拆迁人胡正民,也就是我,没有在场,也没有出具代理签字委托书,协议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村书记威胁我爸爸代签的。
(后来我问我爸爸你怎么代我签字了,他说是村书记说今天不签的话,以前谈好的补偿价格要扣除10万,而且还说我上面多“搭得够”的,意思就是你小老百姓是没有办法跟他讲理的)
3:协议载明的被拆迁人是我,户主是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也是我,所以我认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爸爸代我签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协议。
我也咨询过LS,LS说你爸爸代签的协议,没有你在场,也没有出具代理签字委托书,协议是无效的,可以向苏州市房屋拆迁协调裁决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
三:事实、理由和依据
1:分家书上明确说明房屋所有人是我,而且在签订这份拆迁补偿协议前村书记和拆迁办已经知道我是房屋所有人,(我爸爸之前就把分家书给了村书记,书记看过后又给了拆迁办的工作人员)
2:拆迁补偿协议上载明的被拆迁人是我,不是我爸爸。
3:被拆迁房屋平面图里填的名字也是我(胡正民)
4:我是户主。
5:协议签订时,我不知情、不在场、也没有出具代理签字委托书。
○1根据以上事实、理由,我申请裁决这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拆迁办重新与我(胡正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不是我爸爸。
&&&&&&&&&&&&&&&&&&&&&&&&&&&&&&&&&&&&&&&&&&&&&
申请人:胡正民&联系电话: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山东-临沂]
164588积分
回复时间:
如果你同意,当然有效
[江西-南昌市]
回复时间:
如果是你同意的,就是表见代理。就有效。
[山东-青岛]
126138积分
回复时间:
&&&你父亲不能代替你签字,如果你没有追认,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武汉]
回复时间: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无锡推荐律师
最佳律师解答
(代雨庭)()&
(张峥嵘)()&
(颜培卿)()&
(英冠律师团)()&
(政法毛教授)()&
最新回复律师
人气:36442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3529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221614
人气:416209
人气:105599
人气:34200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代理词--确认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盈科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xx、xx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xx区柳城街道办事处,没有依法取得许可证,故不具有依法签订《“xx”项目协商搬置协议》的主体资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该《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该《条例》第4条还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据此,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条件。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xx区柳城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具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xx”项目协商搬迁安置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二、合同上乙方“xx”的字样和指纹系他人伪造,不是原告本人的签名和指纹。《“xx”项目协商搬迁安置协议》的当事人是原、被告双方,但是在主合同《“xx”项目协商搬迁安置协议》及合同的附件二《xx项目搬迁补偿明细表》、附件三《xx项目搬迁补偿领款表》中,合同当事人乙方“xx”的签名和指纹都不是其本人的签名和指纹,系他人伪造。三、xx本人也无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房屋属于xx、xx、xx三人共有,合同的主体应该是xx、xx、xx三人,其中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签订协商搬迁安置协议。《“xx”项目协商搬迁安置协议》的乙方一栏仅有xx一人列为合同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根据上述规定,xx本人也无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四、街道办事处明知第三人xx没有代理权。首先,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属于xx、xx、xx三人共有是明知,这点从安置协议和律师函可以确认。其次,协议及表格上xx的手印和签名均是伪造,如果是代理,无需按捺假的手印。第三、xx在签订协议时,明确告知街道办事处,xx无权代表xx,对房屋进行处分。将房屋对外出租的行为,并不能证明xx有处分房屋的权利。五、代原告签名的第三人“xx”属于无权代理。原告xx从未授权给第三人“xx”在《“xx”项目协商搬迁安置协议》及相关附件上代其签名,而且也无任何书面文件显示第三人“xx”拥有代其签名的权限,被告自然更没有理由相信第三人“xx”拥有代理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八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据此,第三人“xx”代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项目协商搬迁安置协议》及相关附件对原告xx不发生任何效力。综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xx”项目协商搬迁安置协议》在合同主体、合同形式等多方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从以上情况综合分析,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以便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郭广平&律师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地区找律师
400-6012708
热门成功案例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