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中的招标财务状况报告重不重要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条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GB)则称为招标控制价。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
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1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1)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为了谋求中标,个别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者伪造、虚报业绩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条例》对于该类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5、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废标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6、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7、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
中标人应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
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
转让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违反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不仅转让、分包无效,还将被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此次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方面,为了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条例》补充了对投标人的限制、投标人变化、联合体投标、认定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条例》通过对招投标规则进行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等其他招投标主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条例》的施行,国家有关部门必将出台配套规定,制定相关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对此,投标人应持续关注。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利 吕辉木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list_show.jsp?record_id=170227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应用写作文书、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高等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各类资格考试、37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等内容。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 19 条法律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 2012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工项目招标中,下列投标...A:可以组织现场当面答辩,但应规定所有投标人在现场...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正确 D:可以拒绝组织...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五、招标投标案例分析 六、落实《实施条例》,做好招投标工作 一、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2013招标师继续教育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答案_法律资料_...《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析试卷参考答案第一章 总则...[ 查看 ] B 2 下列投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拒收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工项目招标中,下列投标...但应规定所有投标人在现场的情况下进行,以利于互相 ...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正确 D:可以拒绝组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 1、 ...15 答案:B 10、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下)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地区封锁和 行业保护问题。...《条例》 没有具体列明限制本地区、本部门投标人...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法》 与《政府采购法》衔接问题的处理受业内关注。...《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  宣布中标结果时 答案:A,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17、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014386',
container: s,
size: '234,60',
display: 'inlay-fix'
&&|&&3次下载&&|&&总2页&&|
您的计算机尚未安装Flash,点击安装&
阅读已结束,如需下载到电脑,请使用积分()
下载:1积分
5人评价1页
0人评价16页
1人评价191页
0人评价37页
3人评价45页
所需积分:(友情提示:大部分文档均可免费预览!下载之前请务必先预览阅读,以免误下载造成积分浪费!)
(多个标签用逗号分隔)
文不对题,内容与标题介绍不符
广告内容或内容过于简单
文档乱码或无法正常显示
若此文档涉嫌侵害了您的权利,请参照说明。
评价文档:
下载:1积分苹果/安卓/wp
积分 12, 距离下一级还需 12 积分
道具: 彩虹炫, 涂鸦板, 雷达卡, 热点灯, 金钱卡
购买后可立即获得
权限: 隐身
道具: 金钱卡, 彩虹炫, 雷达卡, 热点灯, 涂鸦板
上火签到天数: 1 天连续签到: 1 天[LV.1]初来乍到
  《中国招标》周刊 2013 年第 10 期政策资讯中有篇题目为《湖南岳阳 :君山区创新审计方法,严防工程违规招投标》的文章。文章内容主要阐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审计局坚持拓宽投资审计范围,创新投资审计方法,从源头上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前移审计关口,推进项目标底审计,将审计监督从事后扩展到事前,主动介入项目招投标各个环节,严防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转包、串标、陪标等问题的发生,加强了对招投标各个环节的制约和监督。  通过此文的介绍并结合当前招投标项目活动中发生的诸多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多是事后审计,这种“秋后算账”式的审计模式往往停留在发现问题的层面,很难从根本上帮助改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发挥审计监督的“免疫系统”作用。因此,审计部门必须将审计关口前移,提前介入项目,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才能最大可能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文从审计监督角度,重点分析实施招投标全程审计的必要性和关注点。  一、招投标与审计的关系  招标投标属于市场交易活动,是一种进行择优竞争采购的商品交易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竞争性,能为采购者节约资金,提供有质量的工程、商品或服务。  从招标主体的性质上讲,包括ZF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从项目资金来源上说,包括利用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ZF贷款及援助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商业贷款资金。ZF及公共领域的采购主体是公共部门,采购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因此有必要对ZF及公共领域采购实施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及社会监督。  审计作为行政监督部门,本身具有经济监督职能。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实行招投标审计制度,是提高投资项目效益、透明度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工程建设中出现腐败问题的有效手段。因此,审计部门应该加大力度拓宽审计范围,不断强化招投标全程审计,促进招投标市场规范化,提高招标投标审计质量,监督招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  具体而言,审计部门必须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同步监督,从招标方式、招标条件、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投标单位的资格、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招标投标的管理等方面入手。  二、对招投标的全程审计  (一)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掌握与工程招投标  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适时更新与工程招投标密切相关的知识储备,主要应该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第 3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 4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 30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 2001 第 89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 107 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1993〕第 78 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同步监督  1. 招投标审计的重点
  笔者按照招投标各环节的时间顺序,列举出工程招投标的审计重点,贯穿于招投标审计的事前、事中、事后,明确各阶段的审计重点,有利于招标审计人员结合具体招标项目特点,对各环节的审计工作有所侧重。  2.招投标审计的事前监督  (1)招标条件的审计  A. 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查看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投资计划。  B. 审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查看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通水、通电、通路等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是否完整,设计标准是否超过规定。  C. 审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落实情况,看投资概算是否准确、有无缺口、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到位。  D. 审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完备、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合规。  (2)招标方式的审计  A. 审查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要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容,公告发布后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对投标企业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工作。邀请招标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B. 审查招标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中介组织)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审查其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3)招标程序的审计  审计关注点主要有 :A. 审查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已经批准,是否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方式的相应规定一致。B. 审查招标单位发售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按规定解答疑难问题。C. 审查工程招标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情况,查看是否做到权责分离。具体查看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 ;参与标底的编制和审定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相关当事人要接受统一安排,防止弄虚作假、明标暗定 ;不准评标前事先组建评标小组,要在评标前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法临时组建评标小组,以防止贿赂评委操纵评标 ;对选聘的评委要进行资格审核,查看是否有个人政治、业务素质不“达标”人员。  (4)标底的审计  标底的制定是招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对标底制定的审查也是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审计的重要环节。要重点审查编制标底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查看是否由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来编制标底 ;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套用定额是否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定额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有无提价压价、人为调整标底问题;还要注意对标底的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5)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  审计关注点主要包括 :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应重点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达到工程建设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施工质量、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还要结合该投标单位近年来所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中哪些项目取得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评定的等级证明等。  要深入实际考察,防止企业靠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蒙混入围,防止以借用或者骗取的手段用高资质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现象的发生,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备应有能力的单位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3. 招投标审计的事中监督  事中监督主要是加强招标投标现场程序的监督,监督其程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包括对开标、评标和定标的审计。  (1)开标审计。重点是要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符合性审查和对开标程序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审查标书的密封完好性、有效性,标书的填写格式,标书的递交时间等。注意招标单位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是否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有无违反规定搞暗箱操作的问题。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同时,开标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2)评标审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是关键问题,也是评标的原则问题。评标的审计,是招投标审计的重中之重,这一过程应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类型,重点审计评标内容、评标依据、评标方法和评标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3)定标审计。定标是招投标双方进行相互选择的最终结果。中标结果是以签订合同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合同双方通过严格的履行合约完成标的。定标审计主要是对评审小组按照法律程序和评标条件与标准,了解定标的依据和标准,判定其理由的充足性以及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研究确定的中标单位与招标人履行承包合同订立之前的手续办理过程的审查。审查定标程序、方法的合规性,主要包括 :是否切实做到优价中标——定标价格是否既符合市场行情,又符合招标人采购的效益目标 ;投标单位是否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复核及有关手续 ;中标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一般为 30 日之内)同招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4. 招投标审计的事后监督  (1)要反馈监督。注意建立信息反馈和追踪制度,主要收集反馈信息,调查了解对招投标的意见,听取、收集对招投标的建议。如果发现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幕后交易、暗做手脚、以权谋私等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加强合同签订的监督审查。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 ;合同是否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依据、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一致、要防止签订“阴阳合同”;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以及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经济法规等国家规定要求、合同中的责任和奖罚是否明确。  (3)把好甲乙双方履约关。要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出发,监督甲乙双方是否严格贯彻经济合同“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内容,审查有无违法分包,层层转包问题。  总之,招投标审计已经成为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应通过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明确招投标活动中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中所产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最大可能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招投标活动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有序竞争,自觉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预防建设工程领域腐败,发挥审计免疫功能,促进社会公平竞争。参考地址:/chengshijj/47401.html
支持楼主:、
购买后,论坛将把您花费的资金全部奖励给楼主,以表示您对TA发好贴的支持
载入中......
谢谢楼主分享,正好用上
无限扩大经管职场人脉圈!每天抽选10位免费名额,现在就扫& 论坛VIP& 贵宾会员& 可免费加入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如有投资本站或合作意向,请联系(010-);
邮箱:service@pinggu.org
投诉或不良信息处理:(010-)
京ICP证090565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招投标财务状况说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