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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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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被告人李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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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冀1025刑初?号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魏永勤;苏盘峰;申星琨;王月侠
原始文档:无&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1025刑初?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间自日起至日止),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大城县公安局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城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吴圈池,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乙,农民。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大城县公安局拘留,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吴圈池,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未经华美注册商标所有人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许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间,购买非华美牌橡塑保温材料在河间市故仙镇曹庄村其租赁的厂房内包装成印有华美注册商标的橡塑保温材料予以销售。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向被告人李某乙销售上述假冒华美牌橡塑保温材料,销售价款共计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乙明知其上述自李某甲购买的系假冒华美牌橡塑保温材料而销售给广东……(本文书还有132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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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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