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广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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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地址:.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66号75号6-2# &邮编:
联系人:刘恋 电话: 手机: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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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恋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0&4]对比框
信用网址: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13&年
档案功能导航
查企业信用,到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信息量不足未予评级)
法定代表人
40111.77万元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东区人民街94号
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隧道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利水电
该公司没有上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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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工商/税务/质检/法院/司法/海关/环保/国土/劳动/安检/食药/卫生/科技/版权/教育/住建等全部职能部门1.政府监管信息
共条信息(合格条,风险信息)
良好率55.2%
共条信息(良好条,中性条,风险信息条)
(已结案条,执行中条,其他条)
2.行业评价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中性条)
良好率100.0%
共条信息(良好条,中性条,风险信息条)
良好率-%共条信息(良好条,
中性条,风险信息条)
3.媒体评价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中性条,风险信息条)
4.金融信贷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中性条,风险信息条)
5.企业运营信息
(该信息涉商业机密,需要获得授权才能查看。)
(专项服务)
6.市场反馈信息
共条信息(好评条,中性条,投诉条)
共条信息(好评条,中性条,投诉条)
共条信息(好评条,中性条,投诉条)
共条信息(好评条,中性条,投诉条)
综合评价:
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及《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信用档案中依法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统一标准计算。
质量检查0条风险信息记录、 合格率 - %,
行政处罚 13 条风险信息记录、 良好率 55.2 %,
媒体评价信息 0 条风险信息记录、 良好率 - %,
市场实名反馈有 0 条投诉信息、 好评率 - %。
提醒该信用报告的使用者:
一、请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各项信用指标,整体把握信用风险,以保障交易安全;
二、请随时关注交易对方的信用动态变化,及时把握信用趋势,以掌控商业风险。
绿盾声明:
本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不对任何企业做任何主观评价,恪守“让数据说话,用事实作证”的征信理念,通过采集各方评价信用信息,并以统一的数学模型计算得出客观数据,供使用者参考。
信用是企业的生命线;信用档案是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动态记录,是企业获得商业信任、促成交易的基础,是大众消费、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和公平保障体系。
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
报告时间: 日18时38分23秒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涂料、涂料等,公司注册资本未知,我公司的办公地址位于一个既有壮丽山河峡谷奇景、又有遗存古朴风貌的理想的旅游胜地--攀枝花,中国 四川 攀枝花市 攀枝花市望江街143号,我们有**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们为客户提供**的产品、良好的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是攀枝花建筑涂料行业知名企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请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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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诉***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5838523
***诉***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盐边民初字第480号
  原告***。
  被告***。
  法定代表人邓福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相周,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简称公路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公路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相周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离家外出,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在四川法制报刊登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公路建设公司承包了盐边县桑云路建设工程,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进行施工。原告在***处分包了部分劳务工程,并聘请了民工从事劳动。现工程已完工,两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798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劳务欠款79850元。
  被告公路建设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与公路建设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的相关行为必须经过我们的项目负责人张继忠签字认可才是职务行为,否则应视为他的个人行为。原告的劳务关系是与***发生的,如欠劳务费应该由***承担。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与***于2008年12月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证明***将桑云路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
  2.***之姐苏彦于日出具的收方单,证明原告完成的工程量;
  3.***于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原告在桑云路C2标段修建排水沟、拱涵的劳务费和材料款共计约30000元;
  4.日盖有盐边县惠明乡政府公章的欠款清单,证明原告在工程结束后未获得相应报酬,向盐边县惠民乡人民政府报送了欠款清单,乡政府在该清单上盖单确认。
  被告公路建设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1.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真实性无法考证,真实性不认可。欠款人是***而不是公路建设公司或项目部,欠款应由***承担,与我公司无关,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同时也过了诉讼时效;2.2009年苏彦写的收方单,真实性无法判断,苏彦不是公路建设公司的人,也不是公路建设公司项目部的人,因此该证据与我公司没有关系,收方单的权利人是谁不清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的证据;3.2008年12月***与***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真实性无法确认,协议的当事人是***和***,并不是公路建设公司或项目部,与我公司无关;4.日盖有惠明乡政府公章的欠的费用清单,这是当事人的自述,不是证据。并且权利人不仅是原告,还有其他的人,上面所反映的数据并不完全是原告的。清单上没有公路建设公司或项目部的签字确认,因此不能作为我公司欠款数额的依据,这份证据形成的时间是2011年,原告现在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既然是欠款清单应该有双方的签字确认,村委会和乡政府对欠款应该是不清楚的。
  被告公路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合同协议书一份,证明盐边县桑云路的建设工程是由公路建设公司中标承建;
  2.项目经理委任书,证明公路建设公司在桑云路项目部的负责人是张继忠,而不是***;
  3.合作施工协议书一份,(2011)盐边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是涉案工程劳务合作方,不是公路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合作施工合作过程中的有关行为,必须经张继忠签字并加盖公路建设公司公章,否则为***个人行为,由***承担相关责任。盐边县人民法院已经对***在涉案工程中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这与本案法律关系完全相同。本案也应由***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对被告公路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合同协议书、项目经理委任书无意见。对合作施工协议书有意见,公路建设公司既然承建了工程,就应当对工程中的欠款负责。判决书是真实的,但与本案无关。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于日出具的欠条,虽然被告公路建设公司认为真实性无法确定,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也未向本院申请对该欠条进行鉴定,故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依法认定如下事实:
  日,被告公路建设公司与盐边县顺达路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承建了盐边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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