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想在河东路美食街广东德街找一份公吃住的临时工作

您现在的位置:文章信息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日证监许可[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其长期风险与收益特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一、绪言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3层
 设立日期:日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联系人:童贤达
 客户服务电话:
 传真:010-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胡康宁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北京美尔目医院行政院长。曾任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电事业部总经理、亿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副总裁、搜房资讯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西班牙&MQM&公司北京代表处商务经理。
 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袁涛女士:董事,大学本科。现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陈学锋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东方金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北京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信国际合作公司计财处副处长。
 吕随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硕士生导师。兼任深圳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国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金融产品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投资银行中国业务副总裁、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国际融资部主任。
 秦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曾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员。
 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
 温永鹏先生:董事会秘书兼研究总监,博士。曾任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宏观经济研究处处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经济分析师。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募)
 主任: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员:温永鹏先生,董事会秘书兼研究总监,博士。曾任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宏观经济研究处处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经济分析师。
 邬传雁先生:基金投资部投资管理人员,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负责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黄文红女士,交易部负责人,硕士。曾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执行董事、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研究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础设施及不动产投资部部门负责人、华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经理。
 秦毅,监事,博士。现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曾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员。
 列席人员: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受托资产(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及其他受托资产)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5)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形象。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总体原则、方针和政策,以及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控制制度。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5)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首要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险控制职能。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联系人:林迈
 联系电话:010-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赵欢,&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公司业务部综合管理处处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厦门市分行副行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33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421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3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
 传真:010-
 联系人:童贤达
 2、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朱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
 传真:010-
 联系人:许梦园
 客户服务电话:400-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刘舒扬
 网址:.cn/
 客户服务电话:010-
 (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93
 传真:021-
 联系人:&张新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5)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118弄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
 传真:(86-21)
 联系人:&曹亦思
 客户服务电话:
 (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康商务12、1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维功
 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王庆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3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
 传真:01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日证监许可[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6月5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自&2015&年5月6日至日进行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如下表所示: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多次认购时,须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份额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认购有效份额数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
 认购份额=(990.10+0.46)/1.00=990.5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56&份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及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180&天(含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元,某投资者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半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定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准予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3)市场指标,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采用自下而上为主的个股优选策略,结合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盈利、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流动性和估值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1)成长型上市公司的定义
 预期未来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或公司利润增长率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或因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改变(如资产注入、更换股东、产品创新、改变主营业务方向等)而具有潜在主营业务收入或公司利润高增长趋势的上市公司。
 (2)成长型上市公司的筛选
 对本基金初选的备选股票所属企业,借助于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成长型上市公司进行初步筛选。
 1)定量分析
 盈利能力是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体现,上市公司能否将自身各种优势转化为不断释放的盈利能力是其具有持续成长性的主要标志。体现盈利能力的主要指标有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率。本基金以预期未来两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或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率是否高于国内A&股市场平均水平来衡量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成长潜力。
 在定量分析中,本基金还将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对其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
 2)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研究并考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质量和可靠性,以便从更长期的角度印证定量方法所选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的持续性。
 上市公司盈利增长的持续性取决于盈利增长背后的驱动因素,这些驱动因素往往是上市公司具备的相对竞争优势,具体包括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和商业模式优势等。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和商业模式优势的分析,判断推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的原因和可望保持的时间,进而判断上市公司成长的持续性。
 技术优势分析。主要通过对公司的自主创新产品率、主要产品更新周期、拥有专有技术和专利、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改进能力等指标进行考察和分析,进而判断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
 资源优势分析。主要通过对公司的规模、政策扶持程度、成本、进入壁垒、国内外同行企业比较和垄断性等指标进行考察和分析,进而判断公司的资源优势是否支持其持续成长。
 商业模式分析。公司商业模式理念决定了公司在其所属行业中发展的潜力和方向,我们分行业的对上市公司考核和分析其商业模式和经营理念。
 (3)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1)研究团队通过对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建立股票池:股票池分为三级:备选股票池、基础股票池和核心股票池。
 2)基金经理确定拟买入股票名单:基金经理通过对市场状况和时机的分析,同时结合对个股主营业务收入或公司利润增长趋势的判断,从研究部门提供的股票池中精选拟买入股票名单。
 3)基金经理在确定的个股权重范围内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基金经理在拟买入股票名单的基础上,结合对投资限制条件的考虑,对上市公司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公司利润增长率的考虑以及对投资股票流通市值规模占比的考虑,确定个股权重,完成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策略、信用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债券组合增值。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基本面研究,结合相关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谨慎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本着谨慎原则,从风险管理角度出发,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4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其长期风险与收益特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决策
 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七)投资程序与交易机制
 1、研究策划
 研究部在自身研究及外部研究机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投资策略报告和研究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依据基金投资部、研究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置。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等。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股和个券的定期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股和个券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交易部。
 6、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风险控制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施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监察稽核部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八)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8、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9、基金管理人承诺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九)业绩评价基准及选择理由;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2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1、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2、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以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分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
 3、作为混合型基金,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长期动态的资产配置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济南韩仓河东路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