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邮政办理的房贷,想提前还款,买卖合同和p2p借款逾期不还款合同丢了怎么办

& 提前还款后,邮政银行什么可以出他项权证
提前还款后,邮政银行什么可以出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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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预约提前还清余下全部贷款后,一般是三个工作日后可以领取他项权证(抵押权证)
答: 你在银行办理提前还款后,银行会为你出具提前还款凭证。
答: 可以交易的 有两个前提 你首先要去你贷款的分行预约还款
银行通知你还款日把余款存到卡里就好了还有就是
银行要几个月的提前还款利息
答: 利率水平对外汇汇率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利率是影响汇率最重要的因素。我们知道,汇率是两个国家的货币之间的相对价格。和其他商品的定价机制一样,它由外汇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所决定。...
答: 问题一:
利息的话是要30万左右,在网站上下载房贷计算器就可以看清楚
可以提前还款,还是有违约金,这一年是还了本金的所以后面的话本金就回少些!
答: 首先你要带上借款合同去银行预约排号还款,还完之后大概2个星期银行会通知你去房管局注销他项权证。需要带的资料有:身份证、借款合同、产权证。
本人可以不到场,委托一个人去也...
答: 拿到它项权证后 和银行的还款清单证明 到房管局办理注销手续快的话15个工作日就可以了
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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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邮政储蓄银行提前还贷计算器201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贷提前还款流程_房贷_中金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贷提前还款流程导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贷提前还款流程  1、提出申请  提前还款的客户根据银行规定在还款需一周至一个月内进行书面的还款申请,并向银行提前预约还款日期。  2、签署协议  按照与银行约定的日期,还款者携带有效***明以及与银行签署过的房屋贷款合同,以及相关银行要求**到银行进行还贷申请表以及提前还贷协议的签署。  3、进行还贷  把还贷手续完成之后,还贷者需要将进行还贷的款项存入本人在银行所设立的扣缴贷款本息的账户上,并有银行在一定时期内自动扣除。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贷提前还款违约金  不满1年的罚剩余本金的1%,1年后就要提前一个月申请,无罚息需提前一个月申请方可提前还款。约10个工作日后拿房产证注销过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贷提前还款申请材料  携带有效***明以及与银行签署过的房屋贷款合同,以及相关银行要求**到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贷提前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相同);  2、等额本金(每月还款额递减,首月最多);  3、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宽限期(最长1年)内按月偿还利息,宽限期之后按月偿还本息,每月还款本息保持不变;  4、阶段性等额本金还款法,宽限期(最长1年)内按月偿还利息,宽限期之后按月偿还本息,每月还款本金保持不变;  5、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  那些情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适合提前还房贷  1、享受公积金贷款和七折利率的贷款客户不必急于还款。因为目前七折的5年期贷款利率低于5年期存款利率,客户把这些钱存入银行收益要比提前还贷合适。如果这样的客户提前还贷后再贷款购房,银行将按最新的贷款政策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1倍,借款人将得不偿失。  2、等额本金还款已经超过5年,贷款早期还款中大部分为利息,超过5年再提前还款,可以说本金更多,所以从资金利用的角度来看,可以考虑其他投资渠道,特别年收益率超过银行房贷利率的渠道。  3、客户如果手头有其他更好的投资理财项目如股票、基金、债券、理财产品等,或者做生意的**人,手里需要流动资金,如果投资收益率高于贷款利率,则没有必要选择提前还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贷提前还款流程“房奴”必读:“房贷”真的不用提前还现在的房贷最长是30年,但是真正周期没那么长。是因为没有更多的高于房贷利率的理财渠道。当然,还有另...明年1月起老房奴减负附2015房贷计算器明年1月起老房奴减负中金网央行今年5次降息,对于“房奴”来说,月供负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然而因...摘要:让买房的人头痛的一大问题就是还贷款和计算月供的问题了,特别对不是很了解经济学知识的人来说,计算房贷和月供实在是不知从何下手。那...2015年12月房贷利率为基准利率的9.91折,约4.86%。第五名:无锡每平米房价7875元,34平米月供933元,平均月薪5931元。2015年12月房贷利率为基...房贷“2015房贷”“还款”的方式有哪些?这里小编介绍几种房贷还款方式,让你买房更省钱。三公积金还款这样,月还款额的结构中就会呈现公积金份额...全国一季度个人“房贷”增1万亿附2016最新“住房贷款”“利息”。一2016年买房贷款的利息是多少?二2016年买房贷款的利息怎么计算?还款总额...刚过去的十一长假,房地产和“房贷”明显不在一个平行世界里。央行的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也显示,上半年末个人房贷余额为9.07万亿元,整个上...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a.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或私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贷提前还款流程的相关资讯相关专题相关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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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银行借款合同纠纷因借款人涉诉要求提前还贷
篇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小贷1103)
(小贷1103)V.201111 合同编号:
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 (小贷1103)V. 201111 合同编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贷款人(甲方)、借款人(乙方)和担保人(丙方、丁方、戊方、己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账户户名: ,账号: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不撤销此账户,且保证账户状态无异常。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 三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第二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贷款用途为
,借款人不得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不得将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权交易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领域。 第四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 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支付方式: (一)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从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乙方应在使用贷款时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资金发放前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如审核通过,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资金支付;如审核未通过,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支用要求,并及时通知乙方。 (二)借款人自主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乙方应定期报告或告知甲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五条 合同中的借款自甲方将资金划转入乙方指定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之日起计息。对于采用非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贷款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对于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以每年360天为基数,按期计算贷款利息,每期任何一个时点,均需偿还贷款整期的利息。其中,含宽限期的贷款,在只还利息的期间按照月的实际天数计算利息。乙方在贷款期内,如果未出现过逾期记录,未做过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变更等贷后交易,并且连续
期正常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其第
+1期的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后续免息依次类推。乙方贷款期限、还本期、连续正常还款期限小于+1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利息免除的优惠。如果乙方选择阶段性还款法,连续还款期从首次还款期开始计算。 第六条 乙方还款日为法定休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每年按国务院有关节假日安排的文件规定执行),还款日可以顺延。顺延期间甲方对于乙方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不收取罚息和复利,但是会根据顺延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顺延实际天数与贷款正常利率收取顺延支付期间的正常贷款利息。节假日结束后的首日,如果乙方仍未归还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甲方将对乙方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包括顺延支付期间产生的正常贷款利息)按照罚息利率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七条 还款方式。甲乙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 (月/季)起,乙方按
(月/季)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类贷款除外)。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 (月份/季度)的对日;放款日在以后(月份/季度)没有对日的,月末日为还款日。乙方自愿按下列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表为准): (一)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年月日到期一次归还贷款本息之和
元。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每 (月/季)等额归还贷款本息。 (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个 (月/季)按
(月/季)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 第八条 计息。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计息方式依还款方式不同而不同,分为按季计息、按月计息和按日计息。按季计息是指以季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季利率=年利率/4,借款人在一个季的任何一天偿还当季利息,均按90天计算利息;按月计息是指以月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月利率=年利率/12,借款人在一个月的任何一天偿还当月的利息,均按30日计算利息;按日计息是指以日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借款人在偿还利息时按贷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按日计息时使用日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还款方法与计息方式的关系如下: (一)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指乙方在借款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法。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对于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到期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指乙方按(月/季)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季)计息。每一个(月/季)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还款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贷款期间月/季数月/季利率*(1?月/季利率) 每月/季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间月/季数(1?月/季利率)-1 (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指乙方在只还利息期间,按(月/季)归还利息,不归还本金;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季)计息。每一个(月/季)为一个还款期,只还利息期间当期利息当期清偿,只还利息期间之后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还款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只还利息期间按日计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期实际天数*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期计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期间月/季数月/季利率*(1?月/季利率)每月/季还款额?贷款本金* 贷款期间月/季数(1?月/季利率)-1 第九条 乙方应在每期还款日当天16:00之前,将当期应还贷款本息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户名及账号同放款账户),并授权甲方从该账户扣收当月应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 乙方提前还款的,最低部分提前还款本金为1000 元,部分提前还款金额以100元为单位,并应按照下列第项约定向甲方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A、无须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B、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
%支付违约金。 在提前还款时,乙方应首先支付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对于分期还款的贷款,部分提前还款应先归还提前还款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利息及应还本金,剩余资金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金;提前结清时,按提前还款日所在期间的实际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甲方按照乙方剩余贷款本金、期限和当前贷款执行利率重新试算还款计划,但对借款期限不作调整。 第十一条 期限调整 乙方不能按照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应在贷款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贷款延期或展期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延期或篇二: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相关法律和案例)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 案情简介:
银行与甲企业签订了借款合同,银行根据甲企业的指令将贷款直接付给实际用资人乙企业,后乙企业向甲企业出具还款计划,偿还了部分款项,并发函给甲企业承诺上述款项系其所用,发生诉讼一切损失由其承担,后甲企业、乙企业均未能还清贷款,银行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乙企业共同还款并承担连带责任。甲企业辩称其并非真正用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笔者认为:一般来讲,名义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实际用资人与名义借款人、银行之间又形成其他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实际用资人与名义借款人、银行之间的其他纠纷应另案处理。
最高法院2个类似判例持有上述观点。
1、借款合同关系不因实际用款人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而改变原有的借贷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中科信公司虽然与南通投资公司签订了债券承销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而是直接将1940万元人民币分别汇入长城公司和诚信公司的帐户,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法律关系。南通投资公司与该笔款项的借贷无关,不应承担偿还责任。鉴于中科信公司将其中的1455万元作为长城公司的项目投资款直接汇入诚信公司帐户,系根据长城公司给其出具的划款申请代其划入的,故应认定该1455万元系长城公司所借。作为上述款项实际使用者的诚信公司虽然向中科信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偿还了部分款项,并发函给长城公司承诺上述款项系其所用,发生诉讼一切损失由其承担,但上述行为并不能改变中科信公司与长城公司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诚信公司与长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并不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
2、对于借款合同纠纷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可合并审理并互相抵消债务,依资金流向追加诉讼当事人,只审理借款关系即可。
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与山西南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美元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深圳国投公司应否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本案中来,该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并州支行起诉请求南都公司偿还两份美元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南都公司抗辩其并非真正用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审判决应当围绕该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查明南都公司是否将所有贷款予以偿还,明确该公司的民事责任。但是,原审判决依据南都公司的抗辩理由,将本诉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抛开,转而审理并州支行与深圳国投公司之间的美元存款合同关系,确认深圳国投公司所收取的元系违法收取的高息,并判令深圳国投公司承担返还责任。原审判决对该笔款项的认定偏离了本诉法律关系,超出了原审原告并州支行的诉请范围,证据采纳方面亦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深圳国投公司有关其不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本案中来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该笔欠款,应由南都公司自行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南都公司因该笔款项与深圳国投公司存在争议,应由南都公司另案起诉。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4年第2辑(总第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85~200页。
附:承办法官对本案事实与法律的分析本案是并州支行依据其与南都公司的两份美元贷款合同提起的诉讼,根据南都公司在一审中对并州支行的抗辩(该公司并非实际用款人,应由实际用款的两汽巴公司及深圳国投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法院列了三个第三人,并由本诉的借款合同关系到货币调期协议、保证金存款关系及美元存款关系,均进行了审理,作出由其中一个第三人深圳国投公司承担主要还款责任的判决。
深圳国投公司就本案实体与程序均提出了上诉。而并州支行因未交纳上诉费不具有上诉人地位。围绕深圳国投公司的上诉意见,首先应当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即该公司应否作为第三人加入到本案中来;其次是实体问题,即该公司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承担多大范围的还款责任。’
关于深圳国投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并州支行对另外两家汽巴公司也提出了同样异议,只是二审对此不予审理罢了)。原审被告南都公司在一审中的抗辩涉及其与深圳国投公司及两家汽巴公司的关系,以及三个第三人与并州支行的关系。如何处理借款合同资金流向上之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地位,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法院只应审理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查明并州支行与南都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委托贷款关系(这是南都公司抗辩的根本原由所在)、款项是否贷出以及是否如数偿还等事实,即可认定民事责任;至于被告南都公司在一审中的抗辩,应另案解决,可由南都公司另行起诉第三人。第二种意见是,不告不理原则,决定了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被动性,贷款人起诉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人抗辩应由其他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审理该抗辩是否成立。尽管深圳国投公司与并州支行的存款合同关系与本诉的借款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该存款合同之签订履行情况与该借款合同是否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直接相关,深圳国投公司(及两家汽巴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故原审法院依南都公司请求,将深圳国投公司(及两家汽巴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追加到本案中来,并不违反国家的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深圳国投公司关于原审判决将其列为本案第三人、超越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应支持。需要说明的是,有证据表明,还应当将万海公司与华夏银行列为第三人,才能真正调查清楚本诉两笔款项的实际责任人,只是鉴于并州支行没有上诉人的法律地位,该行对其与两家汽巴公司关系的异议,二审不予审理,因此,二审只应围绕深圳国投公司所收取的183万余元,审理并州支行与深圳国投公司的美元存款关系以及深圳国投公司与南都公司的财务顾问协议。
在讨论过程中,考虑到第二种意见下的最终判决将可能对诸多法律关系中某个环节法律关系中可能发生的诉讼产生影响,且列第三人过多导致法律关系过于复杂,反而不易分清责任,最后,最高法院判决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即只审理深圳国投公司的上诉篇三:涉银行业金融纠纷论文 涉银行业金融纠纷论文
涉银行业金融纠纷论文
xxxx年以来,欧债危机反复恶化,国际环境充满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与此同时,国内经济增长面临较大下行压力,经济运行中的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宏观调控面临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加快调整经济结构等诸多挑战。部分地区出现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蔓延的趋势,陆续出现了企业主“跑路”现象。与2008年金融危机不同的是,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开始向银行系统传导,自2011年三季度以来,我省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升”,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呈现“井喷”态势。2012年镇海法院共受理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123件,标的额5.58亿元,与去年同期59件、标的额0.34亿元相比分别增加108%、1541%。今年1-5月,镇海法院共受理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60件,标的额3.25亿元,与去年同期30件、标的额1.15亿元相比分别增加100%、182.61%。2013年5月,浙江银监局预判2013年我省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仍会上升。[1]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法院妥善审理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维护区域金融秩序的稳定,对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采取有效司法应对措施提供依据,课题组分析了2012年镇海法院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走访了辖区内多家银行及部分企业,通过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矛盾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分析如下:
一、2012年镇海法院审理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情况之梳理
(一)受理案件数量与标的额为历年之最
2009年镇海法院受理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85件,标的额为1.69亿元;2010年,收案83件,标的额为1.47亿元;2011年,收案59件,标的额为0.34亿元;2012年,收案123件,标的额为5.58亿元,案件数量与涉案标的额为历年之最。
(二)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平均审理天数偏长
2012年镇海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2]为32.13天,简易程序适用率为 74.69%。2012年审结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94件,平均审理天数为61.44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34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36.17%,其中审理天数最长的达到了156天,审理天数在100天以上的案件共计24件。该类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平均审理天数偏长的主要原因在于,借款人在贷款时提供的地址由于各种原因在诉讼时无法直接送达,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案件判决后也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判决书,这无疑使得案件审判周期只能随之拖宕延长,从而为银行高效及时地收回贷款带来了重要障碍。
此外,银行放款后对贷款监管通常依靠借款人是否正常还款作为主要考量标准,银行和借款人明显存在信息不对称,而信息收集方面的高成本又使得银行认为得不偿失,所以当进入诉讼程序时,银行对于借款人的情况知之甚少,这也给法院查明案情,及时审结案件带来了困难。
(三)结案以判决为主,调撤率较低
2012年镇海法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为76.20%,而2012年审结的94件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判决结案59件,调解结案25件,撤诉结案10件,调撤率仅为37.23%。该类案件调撤率低主要原因在于,1.大量公告送达案件的存在。公告案件至少有一个被告下落不明,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只能判决处理,不能进行调解。2.银行对调解缺乏主动和热情。银行调解均要求收回借款本金和相关利息,作出让步的范围很小,几乎与判决差距不大,这使调解工作较难展开。
(四)案件分布普遍化与集中化并存
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在分布上呈现普遍化与集中化两个并存的特点。普遍化体现在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四大银行均涉诉外,许多中小型金融机构,如镇海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亦涉诉。集中化体现在工行、农行发案较多,两家银行涉诉65件,占2012年总收案量123件的52.85%,涉诉标的额4.07亿元,占2012年涉(转自: 博旭范文网:邮政储蓄银行借款纠纷因借款人涉诉要求提前还贷)诉总标的额5.58亿元的72.94%。
(五)系列案件和批量案件多
同一企业因金融债务作为被告而产生的系列案件、批量案件多。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同一公司两次以上作为被告的共有6家,其中涉及某工贸实业公司的案件多达18件,涉及某自行车公司的案件多达11件,涉及某紧固件公司的案件达7件。在涉及个人的金融案件中,同一个人3次以上作为被告的有24人,其中涉及王某良的案件多达17件,涉及王某生的案件有13件。
(六)担保去抵押化成趋势,新类型担保较少
在2012年受理的123件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仅有抵(质)押的32件,仅占26.02%;仅提供保证人担保的31件,占25.20%;抵(质)押和人保两者同时存在的38件,占30.89%;无担保的20件,占16.26%。在70件涉及企业案件中,仅有抵(质)押的8件,仅占11.43%;仅提供保证人担保的19件,占27.14%;抵(质)押和人保两者同时存在的38件,占54.29%;无担保的5件,占7.14%。从涉案纠纷来看,目前贷款已经不是完全依赖不动产抵押物,开始告别传统贷款模式的“不动产抵押物崇拜”,但仅仅是更多地转移到提供保证人的“人保”模式。虽然“人保”模式较“不动产抵押”模式方式简便,可操作性强,但“人保”模式容易给贷款带来道德风险等不确定风险因素。根据调查结果,目前银行贷款没有充分发挥企业的、股权、存货、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的担保效能,贷款担保方式的种类上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拓宽贷款担保方式从而促进企业贷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七)涉企业案件标的额大
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涉及企业案件(包括公司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共计70件,标的额为5.24亿元,其中未偿还贷款本金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案件数共有38件,总标的额1.79亿元;1000万元以上的共有17件,总标的额3.41亿元;最高未偿还贷款本金额为3000万元。
(八)涉诉企业行业类别众多,融资需求凸显
根据统计,涉诉企业的行业类型既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电器制造、金属材料、食品、纺织为代表,也有化工、贸易、电子科技等高科技、高附加值企业。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涉诉企业行业类别不同,但是由于行业类别原因而发生金融借款纠纷的比率却没有明显区别,由此可见涉诉企业发生不良贷款情况和所处的行业态势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更多原因是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如企业过度投资,某自行车公司过度投资于福建矿业项目,最终资金链断裂。再如企业主个人行为失范,某机械制造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吕某江在澳门豪赌上亿元,导致公司倒闭。
(九)涉企业贷款期限较短,追求短期流动性
根据统计结果,在2012年70件涉及企业案件中,涉诉企业贷款1年期52件,占总比重的74.29%;2年期12件,占总比重的17.14%;3年期2件,占总比重的2.86%;其他期限3件,占比重4.29%。
由此可见,企业的贷款期限集中在1年期。主要原因在于,1.涉诉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货币资金的短缺、资金的周转能力不强、存货占用额较大、资金筹集渠道狭窄等导致其向银行进行规模小、频率高和更加依赖流动性强的短期贷款。2. 短期贷款利于银行进行风险防控,贷款期限越短,银行风险控制成本越低。
(十)涉企业贷款中采用互保联保方式风险大
互保是指由2个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获得贷款。企业“联保”贷款,是指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互相担保,联合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即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组成担保联合体,其中某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联保体成员根据约定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在互保联保贷款实际操作中,银行为降低自身风险,一般要求企业提供至少一家优质企业作为互保联保成员。一旦贷款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提供担保的公司必将受到牵连,易发生连锁效应。例如某紧固件公司与某电器公司互保向银行贷款,2012年7月该电器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该紧固件公司自身融资难度增加、资金周转能力弱化,最终陷入困境、生产停滞。
(十一)涉企业贷款中异地授信、多头授信风险大
异地授信是指银行向所在辖区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的行为。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70件涉企业贷款案件中,涉异地授信案件为22件,占31.42%;标的额为1.56亿元,占2012年涉企业贷款总额5.24亿元的29.77%。22件涉异地授信案件中,仅提供人保的16件,标的额0.37亿元。
多头授信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对同一个客户授信的行为。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70件涉企业贷款案件中,涉多头授信案件为43件,占61.43%;标的额为4.09亿元,占2012年涉企业贷款总额5.24亿元的78.05%。如,某工贸实业公司向5家银行贷款,贷款标的额1.78亿元,无抵押担保标的额0.72亿元。另,涉及某食用酒精公司金融纠纷,虽目前起诉案件仅2件,但该公司向13家银行贷款,贷款总额超过10亿元,现该公司超负荷经营,经营陷入困境,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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