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员工可以与两个或以上用人单位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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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人社发[号
关于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 ) 第九条“职工 ( 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职工 ( 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本人工资确定。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 60% 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 300% 确定。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该单位已经确定的费率计算。
二、用人单位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参保地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新增或减少变更,职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月向社会保险参保地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用人单位应缴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由各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报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 职工 同时就业 工伤保险 意见
&&抄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 年 12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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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作单位: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18-20层 邮编:310026 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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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 各单位应分别缴纳保费
  本报4月27日讯(记者 秦昕)27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完善对职工工伤权益的维护,自今年7月1日起,对于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都应该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据悉,潍坊是全省率先出台这一政策的城市。
  目前随着企业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灵活就业人员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人员,有一些同时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还有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将其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在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代理,但却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了稳定的劳动关系。
  职工仅在一个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由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为其代缴工伤保险。如职工在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只能由该用人单位为其承担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分工伤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利于工伤职工权益的维护。
  为了更好的维护多岗位同时就业人员的直供利益,市人社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本人工资确定。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特殊情况,文件规定:由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工伤所在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可以选择以该用人单位为用工主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据了解,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未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此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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