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创新金融产品,资本市场助推创新创业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股票/基金&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途径
作者:康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大、投入高,对金融机构融资依存度远高于传统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初期需要投入较大资金,用于预付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大型农机具等,而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急需金融机构资金支持;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生产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对仓储设施、信息化设备、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要求增多,产生大量固定资产融资需求;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一定规模后,在资金结算渠道、季节性流动资金、原料储备资金、生产流动资金需求等方面,更需要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期限由短期向中长期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主要用途在开展(,)加工、扩大种养规模、购置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等方面,此类投入资金收益周期长,需要长期贷款期限予以匹配。金融服务需求由单一的存贷款向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转变。当前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更为广泛,由过去单一的存款、贷款转变为对结算、汇兑、、理财等广泛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面临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不规范,限制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发展初期,管理松散,抗风险能力较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都是家庭式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体制,大多无长期规划,注册资本采取申报制,金融机构难以准确判断其经营实力,影响了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门槛较低,有的仅办理了工商登记,没有办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手续,经营证件不全,难以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要求,限制了金融支持。
  (二)农村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难以满足信贷条件。新型农业主体尚处于初期阶段,生产规模较小,缺少有效的固定资产作为抵质押品。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这些还处在试点探索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仍然面临一系列层面的问题,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市场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尚未形成,抵押资产处置机制尚未建立等等。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广泛作为有效抵押物进行融资,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果园、蔬菜大棚、大型农机具、厂房、应收账款等资产作为抵质押品,难以被金融机构认可。社会担保机构门槛较高,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满足担保条件,社会担保机构对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足。
  (三)金融服务产品和方式创新不足,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农业的弱质性制约了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的积极性,金融机构出于资金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的考虑,更愿意将有限的信贷资金投向二、三产业的大企业、大项目。当前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的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由传统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加快发展的新征程,国家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各种优惠政策和补贴项目不断增加,农村金融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和研究不足,在服务方式、营销模式、审批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与其运作特点不相适应,金融产品多局限于提供传统信贷产品,缺乏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当前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农村经济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相称。农业是弱质产业,受市场和自然灾害“双重风险”,农业保险费率偏低,经营风险高,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办农业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同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能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优良品种少,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覆盖有限的种植和养殖行业。农业保险涉及千家万户,承保面积、保费、保额、户数、投保人、一卡通号等数据都需要逐一核实无误,保险机构、政府部门都需要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核损定损理赔的压力很大,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也缺乏认识,业务难以开展。
  金融有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
  政策措施
  (一)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晰产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准入要求。如出台家庭农场、农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注销等相关制度规定,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标准、注册登记等,推动其成为独立的、稳定的承贷主体。通过树立先进典型,重点扶持信誉较好、经营规范,经营效益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社会对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的信心,引导其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管理。
  (二)推动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配置。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扎实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工作,结合“三农事业部”改革、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等涉农金融政策要求,加大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支农政策的考核力度,以评估考核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探索开发直接融资工具,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切实破解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三)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及生产特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尤其需要包括生产、科研、加工、储存、运输、营销市场等农业融资链上金融产品的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林权抵押、大型农机具抵押、大额订单质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业务,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互助担保业务,对资信状况良好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切实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层次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四)进一步理顺农业保险发展体制机制。建立专项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贴补等措施,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扩大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保险覆盖面,创新农业保险险种,加大农业保险理赔力度。在商业保险不愿介入的领域,引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形成以政策性保险为导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实行差异化的农业保险扶持政策,把规模化设施农业以及大型农机具等纳入中央财政保险补贴覆盖范围,并加大补贴力度。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大县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健全完善相关权益机制,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责任编辑:HN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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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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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好“管家”
稿件来源:发布时间: 11:24:22
  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如何做好支持工作,成为金融机构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好&管家&&&&&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新常态下,如何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工作,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好&管家&,促进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加快发展,自然而然便成为金融机构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农业经营主体面对的金融&拦路虎&  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以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经营规模和组织化程度,成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环节。但是金融推动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组织体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途径中却也遇到了一些&拦路虎&。  &比如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与信贷供给缺口较大。&濉溪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农场主告诉记者,涉农金融机构扩大抵押物范围、降低抵押物价值要求并推广联保贷款等信用贷款,简化贷款程序等措施只能部分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物缺乏、抵押值不足而导致贷款难问题。  与此同时,相比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资金期限的多样性需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产品创新也相应匮乏。此前,大多数金融机构没有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出合适的信贷产品,金融机构针对&三农&的信贷产品创新主要是联保贷款、抵(质)押担保贷款,差异性很小。  而单就农业这个弱质产业来说,除了同样面临市场风险以外,还面临较高的自然风险。记者从市财政局金融科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农业保险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形式相比,目前农业保险开展的深度与广度远远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求,品种少、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不能真正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解风险。  为了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路上的融资问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2014年底、2015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就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拿出了相应举措,央行也于2014年底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我市抓住政策机,专门针对赶走&拦路虎&,于近期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新型经营农业主体金融需求量体裁衣  &《意见》出台的目的就是引导各银行业机构积极推动涉农金融产品在利率定价、期限配置、额度分配、流程再造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创新,合理调配信贷资源。&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程云龙认为,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的金融需求特点至关重要。  据程云龙介绍,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是新型经营主体的主要特征之一。随着流转土地、基础建设投入、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批量采购生产资料的增多,金融需求由过去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向规模化金融需求转变,融资需求额度增大、期限也逐渐转向中长期。  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与农业前、中、后产业链条各个环节结合更加紧密,&公司+基地+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农户&、农超对接等产业链合作模式将成为常态,不断延伸的农业产业链需要更加健全的资金循环体系支撑。程云龙认为,这为银行业机构开展全流程的产业链金融创造了条件,也对全方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  10月14日下午,濉溪县兴农家庭农场负责人张嘎拿到了&助农宝&贷款20万元,&有了这笔钱,我们可以进一步扩大农场规模!&&助农宝&业务是农业银行淮北分行濉溪县支行与国元农业保险淮北中心支公司合作、专门针对家庭农场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开展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这笔贷款也是我市《关于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首笔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证保险贷款。  据程云龙介绍,下一步,人行中心支行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还将加强与市农委、市财政局、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等单位配合,推动建立和完善跨部门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  坚持金融产品创新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摸清金融需求之后,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才是最终目的。为此,《意见》明确提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必须增加有效信贷投放,优先满足其信贷需求。同时把金融服务延伸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不断拓展信贷业务品种和范围,力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涉农贷款增速。  那么,我市金融机构将突出哪些支持重点领域和环节呢?据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科科长丁劲松介绍,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我市将加大对规模化土地流转,土地平整复垦、农田水利建设、农机具购置等基础性投入,以及特色种养殖、绿色生态农业等方面的信贷支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的抵(质)押物不足问题,综合考虑土地流转费用支付、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土地附着物、果树林木蓄存等情况,给予授信额度倾斜,特别是对实力强、信誉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适当增加授信额度。  各银行业机构还将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如对于种植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开展农机具、存货、大额订单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蔬菜大棚、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对畜禽养殖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创新厂房、畜禽产品等抵押贷款业务;对产业化程度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等等。  程云龙还表示,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进行引导,如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拓宽支持家庭农场的信贷资金来源。安排一定的再贷款额度,专门用于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于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经营有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考虑其可承受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尽量降低贷款利率上浮水平等等。  ■记者 黄顺&&  【责任编辑 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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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
作者:刘晓明 金香兰
  自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以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经营规模和组织化程度,成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环节。金融推动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组织体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途径需认真研究。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与信贷供给缺口较大。涉农金融机构扩大抵押物范围、降低抵押物价值要求并推广联保贷款等信用贷款,简化贷款程序等措施只能部分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物缺乏、抵押值不足而导致贷款难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满足率总体依然较低。据测算,延边州目前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缺口达8亿元。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产品创新匮乏。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没有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出合适的信贷产品,主要是县级国有商业银行没有金融产品创新的权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信贷风险的控制能力较弱,上级对不良资产考核任务繁重,对创新农村信贷产品的积极性不高。延边州金融机构针对“三农”的信贷产品创新尽管名目繁多,但最主要的依然是联保贷款、抵(质)押担保贷款,差异性很小,不少创新产品实质上是套用已有信贷模式。
  (三)信贷资金供给结构错位。对比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资金期限的多样性需求,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结构明显不合理,不能适应其灵活、多样的贷款需要。一是贷款期限偏短。现代农业生产周期长、资金投入大及收益产出迟,决定了其融资行为具有规模大额化、占用长期化的特征。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中长期贷款的需求远远大于短期融资。二是贷款额度偏小。金融机构对专业大户发放的多为小额贷款,手续简单,但金额较少,难以满足其生产性投入需求,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来说,经营规模扩张或季节性(,)收购则需要大量资金,但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额度严重供给不足。
  (四)农业推进缓慢。农业是弱质产业,除了同样面临市场风险以外,还面临较高的自然风险。近年来,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农业保险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形式相比,目前农业保险开展的深度与广度远远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求,品种少、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不能真正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解风险。
  (五)农村劳动力转移严重,出现“用工荒”现象。据调查,延边州农村劳动力外流逐年增加,已达到60%以上,留村劳动力大多为老、弱、病、残、幼。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春备耕生产劳动力严重不足,出现“用工荒”现象。
  对策建议
  (一)提高有效信贷供给,缩小信贷缺口。提高合意贷款额度,给予涉农金融机构更大的放贷空间。出台激励约束机制,细化涉农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比例及增速等要求,并进行奖优罚劣。同时,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更大的利率优惠幅度,加大贴息力度,切实降低融资成本。继续扩大抵押品范围,加快“三权”抵押贷款推广力度。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发挥信用评定的正向激励作用,使信用等级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更大的信贷优惠,确保贷款额度和信贷满足率逐步提高。
  (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金融机构产品创(,)。要求金融机构适度下放金融产品创新权,鼓励基层涉农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创造适合本地需求的信贷产品,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并适度提高不良贷款的容忍度。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提高农村产权评估能力和参与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搞活农村地区抵押物价值评估和交易市场。对信贷产品创新成效好的,给予奖励。
  (三)优化金融机构信贷供给结构。金融机构应该针对农业生产周期和经营方式以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灵活、多样的贷款需求,充分考虑不同主体、不同环节、不同产业所需的周转资金期差异,科学的确定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等要素,着力优化贷款供给结构,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性用途、经营性用途和品牌建设等不同阶段、不同期限的资金需求。
  (四)加快农业保险产品的推广与普及。要求保险公司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大对农村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推出适合农村需要的多元化保险产品。给予开展农业保险的机构资金补贴等优惠,降低农业保险费率,鼓励保险机构增加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范围,提高农业保险覆盖率。要推广“信贷+保险”模式,对信贷投资机构,提供资金信贷风险保障,充分运用保险机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五)适度提高粮食价格,加快农民增收,吸引劳动力。改变“粮食丰收、农民减效”的现状,进一步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和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业生产效益,让农民种田有利可图,从而吸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种地,解决“用工荒”问题。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提高有效信贷供给,缩小信贷缺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金融机构产品创新动力;优化金融机构信贷供给结构;加快农业保险产品的推广与普及;适度提高粮食价格,加快农民增收,吸引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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