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军士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到地方带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是否有民政发

转业士官,如何跨越那道安置关--社会--人民网
转业士官,如何跨越那道安置关
陈吉、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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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扫描】近年来,转业士官安置形势并不乐观。据相关资料显示,转业士官安置率最高不到40%。存在着上岗率偏低、安置周期偏长、待安置期间生活保障困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难落实等困扰士官安置难的问题。笔者对某部28名转业士官安置情况的跟踪调查显示,进入事业编制2人,进入公勤编制1人,进入企业编制6人;而安置未果,不得不接受安置补贴的19人,占总数的68%。由此可见,进一步提高安置待遇,妥善安置好转业士官,是各级安置部门急需解决的课题。
【事例剖析】某部士官小赵,转业分配到某市建设局工作,建设局又将其分到一家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让其到工地做小工。小赵一看这种情况,便找到民政局要求重新分配,民政部门又把他分配到警察学校,警察学校以没有名额为由,将小赵退回民政局,结果没办法,小赵至今仍处在待安置状态。
这一事例虽然比较“极端”,但也有一定的代表性。记者经过与相关部门的探讨,感到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上级虽有安置政策,但执行刚性不强势。安置政策对转业士官去向有明文规定,各地区在具体落实时往往“选择性执行”,一些地方以安置压力大、没有编制为由,相互推诿;有的地方以文件规定的可以“自主择业”为由,单方面要求士官一次性买断,迫使士官选择自主择业;还有的以各种理由拖延安排,致使安置工作很难推动。二是士官虽有安置意愿,但入围优势并不明显。于部队来讲,一些老士官是专业能手,技术大拿;于地方来讲,这些“宝贝疙瘩”似乎又“英雄无用武之地”,苦于专业不对口,安置上并不占优势。三是地方安置虽有指标,但不良风气也干扰了正当安置。当前的大环境是礼节重、人情薄,而转业士官受部队培养教育多年,并且缺乏在地方的人脉关系,往往与理想的工作岗位失之交臂。
【因应对策】一是军地联动,确保安置工作强势推动。建立由军地共同参与的安置工作督导小组,对转业士官安置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政策落实不变形。政策拟制中,少一些“原则上如何如何”等模糊字眼,多一些如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自由选择安置方式”、“转业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四级军士长参照×职级干部安置……”等可操作性强的条文。二是上下一致,确保安置政策末端落实。地方安置部门应做到“有法必依”,要坚决落实好中央政策法规。一方面要按照安置要求标准做好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履行好国家规定的政府相关职能机构权利义务和所担负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建立转业士官优待安置金保障制度,由中央财政按照每年转业士官的数量测算确定,自上而下专户管理、统一支出。三是资源整合,确保安置工作顺利推进。要充分发挥省军区系统与地方交往密切,熟知地方情况等优势,建议将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纳入当地省军区、军分区工作范畴。转业士官到地方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后,由省军区系统和地方民政部门联合实施对转业士官的具体分配,尽最大可能使转业士官得到合理安置。四是岗位培训,确保士官具备较强竞争力。建立转业士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主要为转业士官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就业信息、就业扶持等,改善士官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质和学历层次。适时邀请部队有实际经验的转退军人到部队进行专题讲座,通过现身说法增强转业士官的自信心。五是跟踪服务,确保安置工作持续性。据了解,部队一些单位在转业士官离队后很少与其本人沟通,出现“档案一交,撒手不管”的现象,让许多转业士官有“人走茶凉”的感觉。因此,部队要在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主动与地方民政部门协调,保证把部队优秀的人才输送给社会。同时,建议部队为每名转业待安置士官建立《就业安置档案》,做好对转业士官的跟踪服务,直至地方用人单位顺利接收、本人就业上岗。
【政策链接】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自主就业。修正案草案还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责任编辑:孝金波、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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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请求按照国家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申请
信件内容:
&&& 我九二年十二月由南郑县新集镇入伍,在部队期间由于专业技术以及工作表现突出,先后由义务兵转为专业军士、三级士官、四级士官。二零零八年四级士官服役期满,二零零九年四月转业回县安置办报道,做转业安置,在部队服役共十七年。
&&&&&& 在部队期间,在一次军事实弹演习中受伤,导致左耳听力尽失,后经手术中又致左脸面瘫,经多方治疗,面瘫基本恢复,但听力无法恢复,甚至无法安装助听器,部队给评为八级伤残。又在自身伤残的情况下参加了二零零八年的抗震救灾,对党和部队的各项工作安排都任劳任怨,无怨无悔。
&& 自二零零八年转业直到现在,在这期间一直等待安置,又无工作,也没生活费,都是靠自己的转业费维持生计。&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接收工作单位的原因致使转业士官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负责;超过8月1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业士官,从8月1日起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为止。但是在这三年多的待安置期间,只领了一年的生活费就停发了。
&&&&&&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但是安置时又强行让参加考试,如果不参加考试就按货币安置。却让在部队服役十七年的转业士官和服役两年的义务兵同时参加,年龄差距大,丢下书本近二十年和刚从学校出来两年的义务兵一起考。,而且二十年前的书本知识和现在的书本知识内容有很多不同,在此情况下,176名考生中我名列第四十二位,仅0.5分之差,被拒予安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第608号
&&&& 第二十九条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各项法规都没有要求转业士官进行考试安置,服役满十年的转业士官和伤残军人都是重点安置对象。我既是十七年的四级转业士官,又是伤残军人,而在我幼年时父母先后因病去世,家境贫寒,几十年前的土房在零八年地震中早已坍塌,无法入住。现在却成了无工作,无住房,无固定住址在三无人员,在社会上成了非工非农非官非兵非商在闲散人。
&&& 十七年前,怀着满腔热血,报效祖国,建设国防的心情,无怨无悔的把青春献给了党和国防事业。十七年后怀着建设家乡服务人民的心情转业归来,却迟迟不给安置工作。如今三年多过去仍未安置,无住房无工作,身带伤残,转业费也早已用完,又带着一岁多的女儿,生活早已十分艰难,望党和政府能根据具国家的法律,法规给予安置。以解决我的生活困境,也为在部队保家卫国的战友一点希望,让祖国的钢铁长城后继有人。
信件编号:
写信时间:
回复单位:
南郑县政府
回复内容:
接到“市长信箱”,按照县政府领导批示,现将问题回复如下:
发件人1992年12月由南郑应征入伍,2009年4月转业,在部队服役17年,系四期转业士官,八级因公伤残。家中有妻子和小孩。
南郑系兵源大县,每年应征入伍人数平均达到250人左右,但每年退伍的城镇安置对象,也有近100人,转业士官近20人左右,县上的国有企业全部已经改制,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受限,安置压力很大,基于这种形势,县政府从2004年起,在遵照国家有关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前提下,反复酝酿,最终研究决定,对退伍军人安置,采取多渠道、多途径的办法进行,即:(一)通过文化考试,按25%的比例选拔一部分由县政府指令性安置到县内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工作;(二)向县内外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推荐安置一部分;(三)本人自愿到企业工作,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给予货币安置;但我县为了激励更多的退伍军人走自谋职业之路,将货币安置标准起点就定为4万元,每起期服役一年在加2000元,对立功者还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金额。
对于转业士官在考试中照顾政策,确定为一年兵龄加1分,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加2分,对考试入围者,分配单位时侧重照顾。
发件人在2012年11月参加县上组织的对2008年和2009年两个年度176名退伍安置对象(含转业士官)考试中,名列第43名,而当年政府指令性安置定为前40名(含1名孤儿免试),未能入围,属向企业推荐安置或货币安置对象。而发件人不情愿被推荐去企业工作,也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不断上访,反映他当兵时间长,因公伤残,家庭困难,要求政府给他指令性安置到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去工作,这显然无法办理,更何况,2004年至今,每年除一少部分安置对象通过考试,选拔安置而外,累计近400名考试未入围者,也都心存不甘,实属无法破例照顾安置。
至于发件人反映家庭困难问题,县上领导非常重视,责成民政局和安置办调查了解,帮助解决。我局已拿出处理意见:一是给发件人及妻子、小孩照顾落实城镇低保;二是适时从临时优抚金中照顾安排;三是如需廉租房,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四是如本人愿意去企业工作,我们积极给予推荐。
信件流水号:
1、是否及时处理
2、反应问题是否解释明确
3、办理意见是否满意
4、办理意见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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