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警酒后打骂执法民警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班子干部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班子干部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强化思想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促使党员自觉扼守政治底线;强化制度执行,严明刚性规范,促使党员自觉遵守政治规矩,把规矩立起来、挺起来、严起来。欢迎阅读本文,更多优质内容,欢迎关注pincai网。班子干部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查摆材料按照全市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活动的统一安排部署,XXX充分认识“查摆问题、开展批评”阶段工作的重要性,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经过学习讨论、交流心得、谈心、征求意见、自查剖析等活动,查摆出了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产生的根源,并研究制定出整改措施,现将XXX领导班子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查摆如下:一、存在问题(一)思想不够解放。观念比较陈旧,老框框、老思路、老经验还在影响着发展思路的制定、影响着班子的决策、影响着班子思想的统一。开展理论学习和创新实践还不够深入,开拓创新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在联系实际求实效上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与基层单位及干部群众的沟通联系较少,对目前全市XXX干部队伍整体情况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基层工作状况缺乏全面系统的了解,督促指导XXX系统工作力度不够,专门下基层专题调研少。(三)管理水平不够高。管理上出现松散,干部队伍中存在责任感和紧迫感意识不强、执行力不够强、执行制度不够严的现象,少数干部职工对工作热情不够高,奉献精神较差,从而影响着工作效率、工作效果和公众形象。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公开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二、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根源以上问题存在的根源,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也有主观原因,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科学发展理论知识学习不系统、不深入。尽管近年来我们坚持自觉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树立务实创新的发展观念,抓差、促优、带全面的整体观念,工作经得起群众和时间检验的政绩观念等一系列符合科学发展的理念,指导实践推进了工作,但由于应对当前具体工作,事务性工作牵涉精力过多,领导班子静下心来钻研理论少,使得学习不够系统深入,科学发展的理论功底不够深厚,运用党的理论和政策解决工作中具体问题的水平还不够高,团结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还不够强。(二)新形势下XXX工作力量仍需加强。近年来,我们在提出工作目标、推进工作中,注重考虑了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而对我市基层XXX干部队伍力量薄弱、资金投入不足等制约因素认识不足,使工作落实起来顾此失彼;在工作手段上,专业化、信息化程度较低,导致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不足,履行职责的保障力度不够。(三)没有形成有效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的考核激励机制。由于XXX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工作精力较多放在了业务工作的决策和实施中,抓检查督促、硬化考评的力度不够,导致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没能有效调动,工作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整改措施及今后努力的方向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XXX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两项活动”为契机,下大气力,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加强班子政治理论学习,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党支部学习制度,通过认真读、系统学、仔细研究,把推进发展融入各项实际工作中。通过组织开展学习教育、集中培训、参观学习、体会交流、社会实践等活动,努力使党员干部在对科学发展观理解、把握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上有新的提高。进一步加强班子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破解难题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抓大事议大事的能力和识人用人的能力。进一步完善班子决策机制。坚持集体领导,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二)加强调查研究,为推进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进一步转变领导班子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围绕服务市委、政府工作大局,围绕解决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调研,提出有根有据、切实可行的对策与建议,全力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强对宣传思想工作工作规律的研究,力求在实践层面的机制推动和政策设计上有所突破。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搞好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开展、解决实际问题;要善于集中各方面的智慧提出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开创新局面,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作出新贡献。(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XXX事业健康发展有序推进。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大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的力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严格要求自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领导必须首先做到,做廉洁奉公的模范,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具体地讲,在思想建设上,要始终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作风建设上,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成为人民群众感情上的贴心人、呼声上的代言人、权益上的维护人;廉政建设上,要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真正做到纪律严明,依法办事,廉洁高效。(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夯实XXX事业发展的人才保障。要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全面推进XXX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要着力加强业务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干部群众的综合素质;要进一步强化重实绩、重实干的用人导向,让想干事的人有平台、会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监督制度,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促进干部综合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全局观念的进一步增强、整体工作合力的进一步发挥。(五)扩大整改成果,着力解决制约XXX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对照整改方案,进行一次“回头看”,分清轻重缓急,一件一件抓落实。一是对近期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的要进行“回炉”。二是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通过努力近期可以整改落实的事项,尽快整改到位。三是对中长期的整改事项,特别是重点难点问题,围绕整改目标,列出时间表,强化责任,有力有序地抓好落实。班子干部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安执法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公安法律法规的过程。公安机关严格执法,是公安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保证,而公安民警正确的运用公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维护国家的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结合本地的执法现状,就当前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谈些看法。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1、执法趋利严重,滥施罚款和以罚代拘,导致案件降格处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由于受当地政府财力限制,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不能正常保障,导致一些基层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在办理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案件中,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劳教的违法犯罪人员,降格作罚款处理, 以罚代刑、以罚代教等。这些做法偏离了立法精神,忽视了社会效益,在群众中造成了“犯罪犯法可以赎买”的错觉。2、个别民警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中随意性、盲目性较大。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前公安执法中侵犯公民人权的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办案中随意行使裁量权,对于二人以上和共同违法案件,不考虑从轻或从重情节,不进行综合平衡,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正,造成情节轻重与处罚力度的失调。第二、随意扣押、没收财物,甚至扣押财物而不出具合法的手续,特别是对外来人口违法的案件,暂扣物、暂扣款管理混乱,对赃款赃物、违禁品的没收不上报审批,自行决定。第三、强调形势或专项斗争需要,凑人头数而随意“顶格”处罚或降低办案要求。第四、随意盲目执法,随意传审嫌疑人,动不动就给当事人戴手铐罚跪罚站,甚至动手动脚,造成群众投诉,执法被动。在执法检查中,随意性较大,想检查就检查,不注重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民、干扰经营者正常活动的现象突出;有的搞行政不作为,对该发放的许可证、执照卡着不办,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时,敷衍塞责,引起行政诉讼。3、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较为普遍,导致执法不严。这方面的主要表现为:立案重视不够;告知、听证程序流于形式的多;留置盘问和传唤混淆使用,手续不全,超期留置;送达执行重视不够,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有的滥用罚款或显失公正处罚,怕送达执行时案件可能要“翻”而不进行送达,有的甚至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弱点,达成“君子协议”,裁决前在送达回执空白上让当事人签字,以图省事;证据意识淡薄,对证据不作保全或保全不合法,导致行政诉讼时的被动或败诉。4、执法程序不配套,执法手段和措施滞后。一方面,对留置盘问、强制约束、搜查、取缔、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作为查处治安案件的必要手段明确不够,执行程序和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法律文书,实践中往往把刑事案件中的搜查、扣押等手段用于办理治安案件;另一方面,对行政罚款的强制执行如查封、扣押、拍卖如何办理程序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操作。特别是随着执罚分离制度的实施,此问题将更突出。5、执法透明度不高。当前公安机关的执法规定、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执法纪律、执法监督途径等规定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高,群众搞不清,缺乏了解,执法监督难,因此而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普遍存在疑虑,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二、产生公安执法问题的主要原因1、执法者素质不高,法治观念不强,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1)执法观念不端正、随意性执法,这是影响执法规范化的主观因素。执法规范化与执法随意性刚好是相对的,执法的随意性就是执法的不规范,就是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的规章制度执法。有的民警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将法律赋予的权力当成是个人自诩的本钱,将滥用职权当作是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2)法治观念不强。法治观念是个人或社会对法治的认识、评价和感情体验,是一种带有基本倾向的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是制定法律的前提,是执行法律的基础,是遵守法律的保证。“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观念,在一些民警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中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法律束缚手脚,重打击、轻保护”的旧意识还没有完全抛弃,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没有把保护案件当事人,包括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当作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尤其是对程序法的执法保障作用认识不足、理解不深,这是大量出现程序违法问题的主要原因。更为严重的是,少数民警背离人民警察的性质和宗旨,把党和人民赋子的执法权力当作牟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的工具。(3)民警业务素质偏低。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不少新民警对法律和业务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尤其是近几年刚从地方和转业军人中录用的新民警,只进行一二个月的短期培训,没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有关程序要求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岗位执法要求。二是作为一名合格的公安民警就要求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身体素质等多方面的素质,其中法律素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素质,这是执法者区别于普通公民的主要标志。如果执法者不知法、不懂法、不会运用法律,那他就没有资格从事执法工作;如果这样的人还在执法岗位上,甚至还在进行执法工作,这不仅是法治的悲哀,而且是法治的危险。我国人民警察法对警察的录用条件要求较低,在业务知识方面(法律与公安专业知识)没做规定,仅仅强调是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而且公安机关进人的随意性很大、“进口”不严,民警来源庞杂,缺乏统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训练背景,警察与普通公民在接受现代法治理念启蒙方面,并没有多大区别。一些公安机关忽视了对民警的教育培训,使其自身素质与执法工作的需要差距越来越大,不能胜任公安执法王作。2、现有公安体制和警务方式不够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日通过,自日起施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但是现有的公安后勤保障体系受地方财政的制约,与公安工作、经济建设不能同步进行,造成执法活动在功利病态中恶性运作。派出所正在实行的一区一警模式,在体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便民服务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基于警力不足的现状,客观上使民警处于单兵作战状态,不利于公正执法,不利于治安案件的依法查处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许多公安法律法规都制定的比较原则、规定不细,使之缺乏操作性。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许多地方笼统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拘留。对同一行为,既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中的任何一种处罚,而且在同一种处罚中可以给予最低或者最高的处罚幅度。又如“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和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这两种违法行为,赋予了执法者以多种可选择处罚方式和极大的权力,几乎是随心所欲,罚所欲罚,置被处罚一方于极大的震慑之下,既不利于被处罚方申诉及-抗辩,也缺乏严肃性,从规则上压制了被处罚一方。加上执法人员主观认识和理解不同、个人好恶及其他因素的干扰,致使行为与处罚、处罚与处罚之间不平衡,出现处罚畸轻畸重的状况,造成执法不公。3、执法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制度不健全。现在对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社会监督又缺乏必要的形式。而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由于执法制度不健全,关系未理顺,事前监督重视不够,力度不大,缺乏公开、公示制度;事中监督的内部法制部门在审核时由于照顾方方面面的关系,审核把关不严,审核不完全到位,有的甚至流于形式;事后监督由于怕影响公安机关的名誉,一些办案单位往往主动做当事人撤诉的思想工作,或进行私下协议,结果是变更处罚,作降格处理了事。另一方面,事后监督的错案追究责任制得不到完全落实,该追究的责任没有追究。 伴随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公安机关近年来强化了执法监督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执法监督的规章制度,如公安部先后制定发布了《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一套执法监督机制。但因一些公安机关的领导重视不够,各执法监督部门工作配合不紧、工作不力,导致了执法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效果不理想。在监督的过程中也是注重事后监督,忽视事前、事中监督;注重对执行实体法的监督,忽视对执行程序法的监督;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力,对民警的违法违纪问题,有的一遇说情就止步退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受人情干扰,本身就不想处理。同时,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过少,特别是在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权力大,而监督上存在机制性的问题,缺乏有效监督。4、执法的经费保障和警力不足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还没有真正解决公安机关“吃皇粮”问题,公安经费的多少全凭当地党政领导说了算,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公安机关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经费一般被概括为“一是吃饭,二是办案”。这是保障公安机关正常运转的经费最低限度或说底线。在经费不足或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维持公安机关的基本正常运转,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在当地政府的默许、支持甚至与民警工资、福利挂钩的“逼迫”下,违章违规违法、滥用行政处罚权或将刑事执法切换成行政执法、搞降格处理,用以追求与法律精神和正义背道而驰的“经济效益”一一罚款“创收”。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乱收滥罚,其巨大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由封闭半封闭到社会全面开放,由社会结构单一到多元”的重大变化,使公安工作任务倍增,但因地方财政困难、使得警不足。尽管广大民警一直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仍然难以适应繁重工作任务的需要,使得对报警不能及时处置,只能突出抓一些重大案件,对一般案件和疑难案件侦办无力,造成办案质量不高。5、执法环境有待改善。执法环境的优劣对严格执法有较大的影响。当前,以权压法、以盲代法、长官意志、“政府”行为、社会上人情世故等因素对执法活动产生很大冲击,加上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妨碍执法现象经常出现,影响了依法行政。三、解决问题的对策要解决当前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向培训要能力, 转变观念,提高民警执法水平,适应执法工作需要。法律是靠人来执行,靠人来遵守和维持的。公安行政执法的好坏,最基本最关键的因素是公安执法人员的素质。公安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规范的习惯性言行、不经意的态度均会直接影响整个公安队伍在群众中的形象。这些细节虽小,但对自身的伤害巨大。针对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我们要通过加强培训教育,纠正不规范的行为,强化执法规范行为养成。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要转变观念,切实消除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树立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意识,树立对法律负责的思想,自觉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金钱诱惑,自觉抵制人情风对执法工作的影响、干扰。一是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培训。法制部门应针对在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积极开展法制业务培训和专题辅导讲座,并编辑相关的指导书籍,交流执法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二是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以提高民警学习法律的热情。采取法律知识竞赛、进行现场提问答题、个案点评、网上点评,或者民警相互之间进行案件自查,互相纠正、互相学习、互相提高。组织办案民警参加人民法院自侦案件的旁听庭审,实地感受控辩双方对自己收集证据的较量,进一步增强民警的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和程序意识。三是及时进行法律知识考试。鼓励民警自学法律,对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民警要予以重奖并作为人才进行培养,充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制定公安行政程序规定,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法性,严格规范行政扣押、证据登记保存、查封、取缔等制度,并规定相应的执行方式,增强实际操作性,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制定强制执行的制度,将查封、扣押财物的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规范化、制度化。加强立案查处工作,规定一般行政案件查结时间,规范接处警制度和工作在立案时明确指明办案责任人,以杜绝行政案件立案、查处的随意性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错和失职行为。严格许可证执照发放、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实施细则,严格各项办证制度,从程序上有章可循。3、深化公安改革,改善公安后勤保障体系。针对公安机关面临警力不足、经费紧张等因素,大胆进行公安体制改革,把机构设置、后勤装备、科技设施等公安建设纳入国家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实行“利益规避”制度,使执法活动不再包含具有执法主体的自身利益,妥善解决严格执法与后勤保障的矛盾,从根本上解决公安资源保障问题。合理配置警力,科学分工,使各警种既职责分明,又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增强执法效益观念,充分运用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进行依法行政管理,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执法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已经成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障碍,这个体制上的障碍如果不清除,依法行政将只能是一句空话,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已经提出了这个体制改革。建议在经费保障上借鉴我国义务教育法的作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公安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且国家用于公安经费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4、加强执法监督,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公安立法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立法法》的规定,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大内部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将执法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公安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加强对不立案、不受理、不查处等不作为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重点纠正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财物、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加强外部监督,首先要进一步推行警务公开,实行法律法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和投诉途径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当事人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其次,加大行政、检察监督的力度,要及时纠正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消极腐败现象,确保严格公正执法,让人民满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当前执法人员执法不规范的原因,有多年来历史形成的习惯惰性,也有当前社会法制环境不健全、不完善的因素。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充分利用思想政治教育、经费完善保障、强化法制监督等多种手段,需要各级部门长期艰巨的努力。只有常抓不懈,不断健全规范执法机制,完善执法保障,落实执法监督,提高执法素质,形成规范执法的浓厚氛围,让执法人员养成规范执法的良好习惯,才能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从根本上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班子干部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市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不断扩展的同时,广大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城管机构设置起步晚,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城管队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致使部分城管执法队员对职权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不能及时正确地履行或不履行职责,导致了“不作为”与“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城管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问题,是影响队伍建设和城管工作水平提高的“瓶颈”,如果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就会愈演愈烈,纵容敷衍了事、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近年来,我局先后多次参加“行风在线”、“三民活动”、“网络在线问政”等活动,其中市民反映的很多问题都是反复举报未解决的“老问题”。这一现象的存在,主要在于日常执法工作中“不作为”现象突出,对于一些热点难管的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究,放任自流。如何从打造“和谐城管”的高度有效遏制“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打造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城管执法队伍,是各级城管部门需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就城管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概念、成因、表现形式等方面作一分析,并提出初浅的对策意见。一、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界定如何界定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行为,法学理论界从不同角度有些不同的主张和看法。一般认为,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关键要看行政主体的作为是否积极、主动,所做之事是否既合理又合法,做了多少事,做了多少应该做的事,做了多少不应该做的事。行政不作为主要表现为时间上的不为和内容上的不为,有形式上的“为”和实质上的“不为”,行政行为人缺乏主观能动性和强烈的责任感,在一般情况下虽然没有明显的违法表现,但其本质就是一种渎职;而行政乱作为却具有明显违法性,其主要是“法律法规未予授权”,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具体到城管执法领域,城管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体赋予的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职责,对违法、违章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的行为即属城管人员行政“不行为”。简而言之,就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二、解决城管执法“不作为”与“乱作为”问题的意义一是职责所在。作为一名城管执法人员,法律赋予了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和工作的职责,为人民管好城市,为市民营造一个宜居环境,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市民所需。广大市民希望自己生活在一个干净整洁的城市家园,一个好的环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如有了一支管理城市的队伍,又不去管事,城市市容环境“脏、乱、差”,市民有意见,城管人员脸上也无光。三是队伍建设需要。队伍建设主要指思想、作风、纪律方面的建设,是指队员在工作、学习、法律等方面的一种外在表现。作为一支肩负城市管理重任的执法队伍,就要有所作为,认真履行职责。如不注意及时纠正队员事业心、责任感不强问题,队员在岗不作为,工作失职,影响执法效果,影响队伍形象。四是提高城管水平需要。如不注意纠正城管人员“不作为”现象,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多,使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久拖不决,就管理不好城市,这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也给政府形象带来一定影响。五是领导期盼。一个城市有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城管执法队伍,又能认真履行职责,解决影响市容和市民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市民提供一个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促进经济发展,这是领导的要求和期盼。三、城管执法人员“不作为”与“乱作为”的主要表现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是一种行政腐败行为,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行政乱作为其实质就是目无法纪,就是自由主义、利己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膨胀。具体到城管执法部门,有一个具体的案例很有典型意义。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阻止政府部门拆迁而自焚。根据央视报道,违章建筑是1996年建起,直到2005年才被告知是违法建筑。显然,当地执法部门并没有及时履行其职责,当对方要补办相关手续时也没有及时给予答复,这明显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如果没有当时的行政不作为,就不会逐渐演变成日后付出生命代价的后果。金牛区将此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但在此事件中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既是拆迁行为的实施者,又是事件的最终定性者。金牛区政府超越行政职权,不遵守法定程序即作出有关行政结论的行为,又是一种行政乱作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对于比较普遍的违法违章行为制止不力,导致违法违章事实长期存在;二是对巡查中发现违法、违章现象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巡线制度落实不到位,形同虚设;三是对难点顽症不去调查和思考解决的办法,使问题久拖不决;四是上岗时两手空空,不带执法文书和执法证件,没有处理违章的准备;五是经常迟到、坐岗、溜岗。在休息点的时间过长,休息时没有分时分批,更有甚者打牌、喝茶、聊天;六是随大流,出勤不出力,怕惹麻烦,有一天混一天,工作不求上进;七是工作缺乏主动性,有利则做,无利则推;八是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行为。四、解决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的几点做法1、加强教育强素质。首先要通过对队员的爱岗敬业教育,增强执法队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通过个别谈心、交流等方法,掌握队员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影响队员工作责任心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出工不出力的问题。其次要采取过硬措施,加强对队员法律、业务方面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业务能力,使他们在执法中能熟练地运用法律法规教育违章者,制止违章行为。再次要进一步完善队伍激励和淘汰机制,强化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强化其积极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意识,使法制观念转化为城管人员的行为准则,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2、健全制度抓落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不作为”的内容和范围,对“不作为”行为要有明确的处理条款,明确规定城管执法人员“不作为”的法律后果,做到以制管人,使处理“不作为”人员有据可循。要大力推广“一线工作法”,使领导干部重心落实到一线,绩效考核责任落实到一线,队伍管理落实到一线,勤政廉政建设落实到一线,各项保障工作倾斜到一线。3、说理讲法讲技巧。执法人员在纠正违章时,首先应该把违章的事实和道理要讲清楚,从而使相对人认识到问题所在,从思想上来感化他,以求得到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其次是说理不行要讲法。城管执法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就是宣传,就是服务。对于那些蛮不讲理的,就要耐心细致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其违反了什么规定,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并依法办事,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再次就是说理说法要讲技巧。就是要因人而异,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说理能解决的就采取说理的办法,对不讲道理的就要讲法为主,依法按程序办事。4、依法行政讲程序。首先要纠正“文明执法”等于“不执法”的错误认识。文明执法是要求队员在执法时使用文明用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办理案件,按规定教育和处罚违法者,制止违法违章行为,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达到依法治市,管好城市的目的。其次是要严格按程序办案。实践证明不按程序执法就是问题的根源,程序是法律规定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程序是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千万不能忽视它。要认真按行政执法的每一道工序走下去,不能简化和贪图方便。5、发现典型树旗帜。按照抓两头、促中间的办法,要善于发现典型,对工作中的好人好事该表扬的表扬。大队长、中队长、组长要深入一线带领队员纠查违章,给队员作表率,要树立旗帜,让队员学有榜样,使“不作为”的队员有压力,别人能干好的事自己也要干好、也能干好,使队伍朝着好的方向发展。6、强化监督抓考核。首先要强化对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因“不作为”给管理相对人带来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其次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使舆论监督成为揭露、抨击、治理“不作为”的重要监督形式。再次就是要严格考核,兑现奖惩。考核是队伍管理的“法宝”和关键,要认真实施定人、定岗、定路段、定职责;要做到分工明确,确保每个队员有事干,人人肩上有担子。同时要严格实施考核,与队员的经济利益挂钩,认真兑现奖惩。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不作为”的队员进行教育、批评、警告;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予以处理。“有所为”才能有所“位”,“有所为”才能有所“威”。若听任“不作为”蔓延,则必定会贻害城管大业,影响城管队伍建设,损害政府形象。因此,我们应对少数城管人员的“不作为”现象要切实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纠正,不断提高城管执法工作水平,树立队伍良好形象,为创优发展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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