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健康告知自动补充告知后如何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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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未加询问
以“未如实告知”拒赔被驳回
作者:罗春海&&发布时间: 09:33:56
南宁法院网讯 &4月20日,青秀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9月1日,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并交纳了保费。2014年11月15日,王某到某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载明&主诉:发现体重进行性增加30年伴多饮8月&,出院记录载明&出院诊断为:1、慢性浅表性胃炎,2、单纯性肥胖症&&&。出院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医疗费的申请。但保险公司却告知王某:由于王某存在&体重进行性增加30年伴多饮8月&的情况在投保时未告知,需要增加保费,加费比例为30%。后王某以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为由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应诉辩称,保险公司在投保书的健康询问处询问&请告知您的身高和体重&,王某告知体重为66公斤,而其于2014年11月15日住院时告知医生&发现体重进行性增加30年伴多饮8月&。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提高保费,并对未补缴保费的保单不予支付保险金。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保险公司制作的投保书,其中的&健康告知&&询问事项一栏为&请告知您的身高和体重&,王某按照答复为&身高168厘米,体重66公斤&。保险公司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王某的告知内容不真实,况且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理应比普通投保人更清楚影响保险人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具体事项,在其未就王某体重增减变化作出询问的情况下,即以王某未告知&发现体重进行性增加30年伴多饮8月&症状为由主张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关于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按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双方均未上诉,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甚至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实践中,对告知的内容主要采用询问回答的模式,且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否则不宜认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来源:青秀区法院
责任编辑: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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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有告知义务
法律审判实务由逯献旭律师创办,旨在分享审判实务中难点、疑点及权威解读等,欢迎订阅。转载请注明来源法律审判实务【标题】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有告知义务&【案例来源】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总163期)&【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未尽说明义务,又未对相关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保险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以电子保险单内容不准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本案情】&&& 刘继购买了人保江苏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推出的“绚丽阳光”保险卡,保险代理公司业务员误以为刘继是农民,未询问其职业,便以“农夫”为其职业激活了保险卡。后在保险期间内刘继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享故身亡,其法定继承人为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韩龙梅等随后向人保江苏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人保江苏分公司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称:刘继以农民职业参保,而其实际职业为“营业用货车司机”,依据“绚丽阳光”保险卡列明的拒保职业范围,刘继不符合赔偿条件。&&& 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以向人保江苏分公司要求理赔时被拒绝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人保江苏分公司赔偿保险金60000元。&&& 人保江苏分公司辩称:刘继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过选择“农夫”为其职业的虚假陈述与其订立保险合同,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不退还保险费。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人保江苏分公司一次性赔偿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保险金60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案中,人保江苏分公司自行提供的保险条款也规定:“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由于《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主义原则,且保险条款也规定了书面询问方式。故投保人的告知范围,应当以保险人的询问事项为限。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有告知义务。本案中,刘继与人保江苏分公司是以电子保单形式订立保险合同,询问与告知是在按人保江苏分公司网站设定的投保流程激活保险卡时进行的。虽然在激活过程中,刘继如在职业栏选择营业用货车司机就不能激活保险卡。但保险代理公司在代为激活保险卡前并未询问刘继的职业,才使得刘继无法就其职业进行告知。综上,刘继并未违反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人保江苏分公司不得据此主张解除合同,亦不能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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