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一项非专利技术新技术被他人抢先提出专利申请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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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张先生发明了灌木收割机,他已经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现专利局要审查该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该阶段属于专利申请程序中的()
A.受理阶段
B.初审阶段
C.实质审查阶段
D.授权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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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请了专利,体现了技术的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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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自动售票机的应用,为优化购票流程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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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一键购票,减少了购票流程的时序
A.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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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个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 应该如何处理?
1090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是以对其发明创造专利享有独占权为基本原则的。所以一项发明创造只应授予一个。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时,
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就叫做“专利先申请原则”。也就是说,不管谁先完成该项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专利权就授予谁。 & 在日本将这一原则称之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在美国称为&排除重复专利原则&。当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分别由若干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时,只能对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授予专利权,专利权究竟授予谁?各国专利法对此一直存在着两种原则。第一种,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论谁先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申请人。目前,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第二种,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我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应当及时提出专利申请,过晚提出申请,就有可能被他人抢先提出专利申请而失去取得专利权的机会。但是,发明创造构思尚不成熟,或者申请文件尚未准备充分,则不宜仓促提出专利申请,不然在以后的审批程序中出现问题,也会影响专利权的取得。 & 律师365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帮助您解决在专利申请中遇到的困扰。欢迎浏览!&&&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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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不仅能够自己使用该项专利,还能对该专利进行转让。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下面,律师365为您详细介绍专利转让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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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建军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杂志
发布时间:
&&&&中国政法大学&&郭建军
&&&&问:A公司研发成功一项新技术 ,申请专利时发现两天前B公司已就同一技术提出了专利申请,A公司能否获得法律保护﹖
&&&&答:根据《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权利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A公司无法直接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但A公司为此项技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只因两天时间之差,就导致全部或部分投资的损失,这显然有失公平。那么A公司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呢?对此,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B公司确实基于独立正当的研究取得该项技术,并依法定程序进行了专利申请,在研发成功的时间或申请专利的时间上领先于A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只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因此,B公司合法取得专利权,但A公司也同样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技术,此即为法律上所称之先用权制度。如B公司提出侵权之诉,A公司只需证明在B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自己已经掌握了该项技术,或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制造出了产品,即可免除侵权责任。A公司的研究工作日志、试制成功的产品都可作为支持其先用权的证据。
&&&&先用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保护未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鼓励发明创造。但先用权毕竟不是专利权,不是对专利技术的独占,其行使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先用权的行使仅限于原有范围,A公司应用该项技术的生产规模不得超过B公司专利申请日前的规模,否则,应对超规模生产的部分向专利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先用权人也无权转让其先用权,除非连同其企业一并进行转让。
&&&&二、B公司盗取了A公司的研究成果,恶意抢先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并非独立获得该技术,而是以不正当的手段盗取了A公司的研究成果,A公司可对B公司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由于A公司的技术尚未取得专利权,因而无法依专利法获得救济。因此,这里所谓的“侵权”,并非侵犯专利权,而是侵犯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之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此,A公司需提供如下证据: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客观表现形式;②A公司对该技术系合法占有;③对该项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如内部规章等;④B公司的技术与其相同或近似,同时B公司有获取该项商业秘密的条件,如A公司主要研究人员与B公司有不正当联系等;⑤A公司因该商业秘密被侵害受到损害,如不能及时投入生产而受到损失等。在此,如B公司不能证明该项技术是由其合法、善意取得,则需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侵权责任。这里的“停止侵害”是指结束对该项技术的非法占有和使用,因此B公司必须撤回专利申请。如果该技术还未公开,A公司可及时进行再次申请。
&&&&然而在实践中,就算有证据证明B公司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该项技术并恶意抢先申请,A公司也不宜采取诉讼的方式。因为诉讼固然可以完全排除B公司对该项技术的占有,但如果诉讼中该技术已经被专利局公开,或者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仍被泄露,这项技术极有可能成为众所周知的信息。而专利权的申请有关于“新颖性”的实质要求,A公司的技术一旦公开即进入公有领域,从而丧失新颖性。这样,A公司不但无法取得专利权,在同行业中,也毫无技术优势可言。即使该项技术一直未被公开,也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其他人在诉讼期间成功开发该项技术的可能,如果存在这种可能,就算A取得了专利权,也将受到某一先用权的限制。本着效益第一的原则,A公司应当认真分析市场的具体情况,灵活应对。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不如以诉讼为砝码,与B公司进行协商,以两家分享专有权的结果代替市场公开占有的可能。B公司也必然会在被诉赔偿损失和获利之间作出明智的选择。
&&&&实践中,企业常有因失去申请时机而丧失专利权的情况。从国内外情况来看,一项发明取得试验室验证以后,进入应用研究、开发或工业性中间实验之前,这段时间提出专利申请,时机最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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