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规定《卖水果食品流通许可证证》要年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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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新办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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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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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前几篇文章介绍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的流程以及需要哪些资料,注册哪些企业公司在申请时需要出示《食品流通许可证》,哪些企业公司又不需要呢?
不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食品的;
  (二)取得餐饮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场所内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
  (三)农民个人出售食用农产品,包括集贸市场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
  (四)流动食品摊贩;
  (五)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如部队专用食品销售和铁路运营中的食品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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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监局于日公布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征求意见稿)》,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成为一个体系,主要是针对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和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这四个方面。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了最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主体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形式明确标注。如申请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主体建立中央厨房的以及申请用餐配送单位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形式分别明确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品(销售、制售)。
  第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八条 相关概念的含义:
  (一)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中的食品。
  (二)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指食品标签贮存条件标明需冷藏或冷冻的预包装食品。
  (三)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指出厂时食品标签贮存条件标明需冷藏或冷冻的散装食品。
  (五)婴幼儿配方乳粉,指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配方乳粉。
  (六)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指除婴幼儿配方乳粉外,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配方食品。
  (七)保健食品,指经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第九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经营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度、食品经营用具清洗消毒和检查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等。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并配有货架等摆放设备。
  第十四条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设施和设备。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使用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六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七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的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九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节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食品销售项目中的无包装销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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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QQ:(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食品流通许可审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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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审查规范
编稿时间:
来源: 岳阳市工商局 作者: 岳阳市工商局 
一、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一)提交材料目录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3、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5、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平面布局示意图和食品经营操作流程图)
8、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9、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1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于经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零售经营者,第6、7、8项材料要求可以从简;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企业新设经营食品的分支机构需提交加盖印章的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和填写申请日期。
(二)审查要点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是否属于本许可机关管辖范围。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是否正确;
(2)申请许可是新设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还是已有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食品的经营范围;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否正确,场地条件是否与经营的食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情形,是境内人员还是境外人员;
(5)经营设备和工具是否与经营食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6)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图是否与经营食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种类和具体条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8)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是否签字或者盖章;
(9)申请经营食品类别是否标注清楚;
(10)食品流通许可是否需要材料核实、现场核查或者听证。
3、同意许可的,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流通许可变更
(一)经营场所变更
1、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备案)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按《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填报说明第六条要求提交);
(4)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平面布局示意图和操作流程图)
(5)《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6)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查要点
(1)审查人员应区分因经营场所搬迁引起变更和因经营场所地名或路牌号更改但经营场所本身未搬迁引起的变更。
对因地方行政区划调整,或重新编排门牌号码导致经营场所变化而经营场所并未迁移的,可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凭申请人签署的许可变更申请书、行政区划调整文件、地名办公室或派出所或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经营场所变更。
(2)变更经营场所跨许可机关辖区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迁入地许可机关意见;迁入地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原许可机关根据迁入地许可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食品流通许可证》,出具迁移证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许可档案移送迁入地的许可机关,移送时应注意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宜让申请人代为移送。申请人向迁入地的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3)经营场所实际发生变化的,还应审查经营设施空间布局示意图和操作流程图,是否与经营食品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4)同意经营场所变更的,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负责人变更
1、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备案)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3)新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5)《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查要点
(1)新任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按上述要点进行审查。
(2)个体工商户业主变化时,不能相应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负责人,需注销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同意负责人变更的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许可范围变更
1、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备案)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3)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4)《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查要点
(1)许可范围中的经营方式由零售变更为批发、或者批零兼营的,要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2)同意许可范围变更的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食品流通许可备案
(一)食品流通许可名称变更备案
1、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备案)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3)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查要点
(1)要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或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2)同意变更备案的,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新证。
(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变更备案
1、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备案)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3)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录及身份证明;
(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查要点
见上述相关内容。同意变更备案的,不需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食品经营者主体类型变更备案
1、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备案)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3)主体类型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查要点
营业执照上主体类型是否变更。同意主体类型变更备案的,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变更备案
1、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备案)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查要点
(1)申请延长《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
(2)申请延长《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营业执照的有效期;
(3)《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同意延长《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变更备案的,缴销旧证,换发新证。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
食品流通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3年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一)提交材料目录:
1、《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3、原《食品流通许可证》内容未作改变的说明(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和功能区布局未作改变说明;
5、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说明;
6、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7、《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要点:经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要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提出是否准予《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的意见,经审核批准予以延续的,缴销旧证,换发有效期3年或者经营者申请有效期少于3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食品流通许可注销
(一)食品流通许可注销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取得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注销提交材料目录: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3、《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4、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查要点
1、审查是否符合上述五种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形。
2、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是指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形相一致的证明文件,如《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应提交食品经营者不再经营食品的申请;如食品经营者没有取得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应提交没有依法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说明或者提交主体资格被注销或被吊销的证明文件。
3、同意注销的,核发《食品流通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更换(因毁损)、增加、补证
(一)提交材料目录
1、《食品流通许可证》补换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3、更换的需缴销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4、补证的需提交登报声明《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废证明材料;
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要点
审查申请更换、增加、补证的理由是否合法。同意更换和补证的,重新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其编号及有效期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同意增加《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的,根据申请增加若干《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
七、《食品卫生许可证》换发为《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持有《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前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所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满的或者申请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一)提交材料目录
按照本《工作规范》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求提交材料。
(二)审查要点
1、《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许可事项没有变化的,可不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2、《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或者申请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机关批准,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者要按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求提交材料,许可机关要审查申请者的条件是否达到《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工作规范》规定的要求。
3、同意换发的,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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