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免税货物进项税额转出

结存材料用于免税项目如何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结存材料用于免税项目如何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企业经营增值税免税项目,在实务中主要分为“主营免税项目”和“主营应税项目的同时兼营免税项目”两种类型。
第一,主营增值税免税项目。该经营方式由于购进材料时就已明确用于免税项目,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直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不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七条用于免税项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第二,主营应税项目的同时兼营免税项目。该经营方式的进项税额又分为“能准确划分”和“征、免税项目共享不能准确划分”两类。能准确划分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直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七条用于免税项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而取得征、免税项目共享的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要依据细则二十六条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此可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存在细则二十七条免税项目已经抵扣过&&
进项税额的情形。细则二十七条规定针对的是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不包括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用于免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按照细则二十六条规定适用换算公式来扣减进项税额,而不能按照实际成本来扣减。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只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故,细则二十七条将免税项目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情形除外。&&&&&&&&&&&&&&&&&&&
&&&&&&&&&&&&&综上所述,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结存材料用于免税项目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下面分别举例说明结存材料用于免税项目如何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从事建筑材料件的制造,2011年按常规工艺生产,产品全部为增值税应税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购进原材料9000万元,取得进项税1530万元全部在2011年得到抵扣,期末无留抵税额。2011年生产耗用原材料6000万元。期末结存原材料3000万元。2012年由于在产品成份中添加了企业自主研发的新型材料结构剂,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关于免征增值税自产货物的规定,所生产的产品全部改变为增值税免税产品。2012年初将2011年末结存的3000万元原材料全部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则这3000万元结存的原材料,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如何确定转出进项税额?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2012年初结存材料应转出进项税额=0万元。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从事建筑材料件的制造,该材料件有两种形式:一种按常规工艺生产,为增值税应税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另一种是添加了企业自主研发的新型材料结构剂后,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关于免征增值税自产货物的规定,为增值税免税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0万元,其中应税收入60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免税收入4000万元,购进原材料9000万元,取得进项税1530万元(征、免税项目共享不能准确划分)。2012年,该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改进了新型材料结构剂,使掺兑了废渣的材料件完全达到并优于按常规工艺生产的材料件的质量、性能。由于废渣的采购成本低廉,生产免税产品能降低生产成本,该企业决定2012年起停止应税产品的生产,全部生产免税产品。2011年生产耗用原材料6000万元。期末结存原材料成本为3000万元()。2012年初将2011年末结存的3000万元原材料全部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则这3000万元结存的原材料,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如何确定转出进项税额?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该企业2011年购进原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530万元,按照征、免税收入的比例,计算用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12万元[&()],用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18万元[&()]。其中,2011年加工消耗原材料,抵扣进项税额为612万元[918&()],结存原材料含已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6万元[918&()]。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2年初结存材料应转出进项税额306万元[918&()]。
已投稿到: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应税与免税项目的税收筹划
提到免税,大家第一印象是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来讲肯定是利好因素,但实际上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免税来讲却不一定。那么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应税与免税项目的税收筹划。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以及相关文件规定了某些免增值税的政策,比如,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向境外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咨询服务等;一般来讲,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会降低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会因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而多缴纳增值税。以下,笔者从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阐述,1、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方式;2、免增值税与不免增值税的税负平衡点;3、免增值税政策的纳税筹划。1、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按照免税收入与全部收入比例划分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文章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人如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无法划分应用于应税与免税项目,则按照36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当期因免税项目免征增值税(即不计算免税项目的销项税额),则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不能准确划分,则应按照免税收入占当期所有收入的比例计算;如当期因免税项目而免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会因免税而多缴纳增值税;这里要强调一点,一定要注意是“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而不是全部的进项税额如能确定属于应增值税项目或非应增值税的进项税,不需要该公式进行计算,直接将非应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即可。在实践中,纳税人经常混淆的是关于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进项税问题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师。36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这是什么意思呢?以固定资产为例,如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专门用于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则其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如该固定资产不是专门用于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而是同时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或增值税应税产品,不是36号文件所述的“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所以,不需转出,该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增值税与免增值税项目时,当期取得的进项税,应分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将可以分清确认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抵扣,确认为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转出;其次,将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同时用于免增值税项目与应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予以抵扣,或将专门用于应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予以抵扣,将专门用于免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转出;最后,将无法划分用于免增值税项目或应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按照上述公式进行划分。2、免增值税与不免增值税的税负平衡点现以向境外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为例讲解如下:某境内外资生产企业a公司进行某项新产品的研发活动,形成新技术后,a公司向其境外母公司转让该技术使用权,并收取技术转让费用;假设a公司在某月的增值税情况如下:当期销售产品收入100万(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技术转让收入10.6万;当期进项税15万(已认证,全部为无法区分的进项税);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其增值税额计算如下: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10.6÷106%×6%)-15=17.6-15=2.6万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延伸阅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最新相关知识
相关法律聚焦
地区找律师
热门文章推荐
热门法律专题
自媒体文章
无锡在线律师
400-400-400-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图文】进项税额税收筹划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进项税额税收筹划
&&营销管理
大小:159.50KB
登录百度文库,专享文档复制特权,财富值每天免费拿!
你可能喜欢企业财税会员
您的位置:&&&&&&&&&&>&正文
兼营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的,如何划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来源:河北国税&   |
A公司同时存在新项目和老项目,老项目简易计税,取得收入同时有销售开发产品收入和商业用房的房租收入,期间取得的进项税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先计算销售开发产品收入与房租收入的比例计算出销售开发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
销售开发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进项税额*(当期开发产品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再计算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销售开发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 责任编辑:zx
相关资讯:
财务经理班
形式:直播班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查看: 3962|回复: 26
“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这个规定怎么理解?
历届活动视频回放
一年内免费直播参加
国际大牌证书助您逆袭成功
升职加薪踏上快车道
第四届管理会计高峰论坛预定通道!
CMA获得政府及各大企业集团一致推荐
本帖最后由 陈安安 于
13:02 编辑
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这一个规定怎么理解?请高手指点个具体的例子
本帖最后由 陈安安 于
15:42 编辑
我的理解,
会计上的进项税转出其实是二种情况,其一:抵扣的当月,根据538号第10条规定,判定是否需要转出。符合规定的转出,不符合规定的不用转出。其二:(未转出的进项税)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在以后月份发生第10条规定时,再作进项税减扣。但是第10条规定中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要按照50号令的第十条和二十六条规定,在进项税抵扣的当月将能划分和不能划分的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都转出了。因此,后面月份发生发生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前抵扣进项税都不用再转出。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1、某月购货进项税,企业没有免税业务和非增值税业务,因此全部可以抵扣,以后月份,企业申请了免税业务(或从事了非增值税业务),当初购的货即使是用于后来的免税业务(或从事的非增值税业务),也不用把当初购货的进项税对应转出。
2、企业购酒品等消费品,如果用于招待的,但是由于招待是不符合第10条规定的任一情形(非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因此企业可以抵扣。但是如果企业后来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那这部分酒相应的进项税就应当转出(根据27条在当月的进项税中作扣减)。
另外免税项目企业一般是需要作税务审批手续的。非增值税项目通常就是营业税项目。
综上:免税和非增值税业务进项税转出的关键点在于抵扣当月购货的用途判断,(如果是用于免税和非增税业务的转出,否则不用转出),不过具体根据什么判断,也没有见过具体的规定,这似乎是个税务筹划点。
以上理解正确否,请高手指点
什么是个人消费?&
为什么要除外,因为根本就没有抵扣,当然要除外了。
为什么要除外,因为根本就没有抵扣,当然要除外了。
这个说法欠考虑了吧,再想想,如果那样不如把27条直接去掉。把集体福利等其他情况考虑进去,看看呢&
我的理解,
会计上的进项税转出其实是二种情况,其一:抵扣的当月,根据538号第10条规定,判定是否需要转 ...
楼主,您的意思企业招待用的烟酒是可以抵扣的,那么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呢?
根据哪一条作视同销售呢?&
我问你啊?
找得到就必须视同销售,找不到总不能自创一个视同销售吧&
楼主,增值税具有转嫁性,最终承担税金的是最终消费者,按照您的逻辑企业招待用的烟酒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不视同销售,岂不是国家成了该烟酒消费的最终承担者了吗?
歪理一个。当然,我以前也受过这样的教育,也一度认为正确,但是现在不这样认为,实际上存在很多有进项没有销项的例子,如办公用品、研发用货物或商品等,它们本身没有销项,但是最终是包含在产品或商品的销项税中的&
本帖最后由 快枪 于
17:18 编辑
差不多类似的一个问题。
前面的讨论基本上解决了前半句话的问题,后半句话真正内涵可能让人忽略了&
感谢分享,但是觉得我举的第一个例子,申请新业务或项目的情况是特殊的,按规定原进项税是不用转出的,但是新业务开展后,也不全是按比例分,先是单独认定转出,实在不能认定的才是比例转,这是有重大区别的&
楼主啊,不要老是点评啊,直接回复多好,别人才能看清相互说的话是针对什么。
办公用品和研发的服务对象是什么?——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是应税项目。不能抵扣的不是仅仅只有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还有非应税项目!
知道什么叫应税项目吗?就是它的服务或产品最终是要交增值税的,也就是要有增值税销项税额的!
再好好学习一下吧!
楼主啊,不要老是点评啊,直接回复多好,别人才能看清相互说的话是针对什么。
办公用品和研发的服务对象是 ...
看来您是把应税项目自行定义为了生产经营项目,又自作主张地把办公用品和研发等当作是服务开生产经营的,所以认定办公用品和研发等可以抵扣,但是招待显然是没有在您所定义的范围内的,这种说法是否可行不说,在法规中是显然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否则招待费也就不能税前列支了),所以如果您这样自我限制并操作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你是否能让所有人都同意您的说法,这一点是肯定有争议的,至少我是不同意您的说法。
楼主啊,不要老是点评啊,直接回复多好,别人才能看清相互说的话是针对什么。
办公用品和研发的服务对象是 ...
看来您是把应税项目自行定义为了生产经营项目,又自作主张地把办公用品和研发等当作是服务于生产经营的,所以认定办公用品和研发等可以抵扣,但是招待显然是没有在您所定义的范围内的,这种说法是否可行不说,在法规中是显然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否则招待费也就不能税前列支了),所以如果您这样自我限制并操作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你是否能让所有人都同意您的说法,这一点是肯定有争议的,至少我是不同意您的说法。
本帖最后由 陈安安 于
09:03 编辑
第二十七条实际是一个整体,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在前半句中之所以除外,的确是因为用于此目的的进项税是明确的,所以在购进当期就应当而且在后期看是已经扣减掉了。后句的前提是“无法确定该进项税”这个前提应当包括我举例的第一个情形(当初购进时未明确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抵扣了进项税,但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了后来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此时的存货很可能由于会计上存货的进出存等计价方法,导致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因此应当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如此也满足了第10条的规定。如此看来此项规定其实是相当严密的,基本上没有前面提到的税务筹划的可能。当然后半句没有限制条件,说明是包括第10条规定里的所有情形。
如果加上几个字,您看看是不是与原文的内涵一致。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注: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除外),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看来您是把应税项目自行定义为了生产经营项目,又自作主张地把办公用品和研发等当作是服务于生产经营的, ...
呵呵,看来您才是本论坛的大师哦,您应该专门发帖给本论坛的坛友普及一下。
恭喜您,贺喜您,您这好比是发现了“新大陆”,让吾等只有向您致以崇拜的目光了。
为什么要除外,因为根本就没有抵扣,当然要除外了。
请看上面的12楼的回复,看您是否满意(免税非税的的确可能存在当初抵税进项税的特例,此时按后半句扣减,不知您是否同意)
为什么要除外,因为根本就没有抵扣,当然要除外了。
请看上面的12楼的回复,看您是否满意(免税非税的的确可能存在当初抵税进项税的特例,此时按后半句扣减,不知您是否同意)
呵呵,看来您才是本论坛的大师哦,您应该专门发帖给本论坛的坛友普及一下。
恭喜您,贺喜您,您这好比是 ...
好吧,看来和您的探讨只能到此为止了,无意义的说辞本人没有兴趣。
看来您是把应税项目自行定义为了生产经营项目,又自作主张地把办公用品和研发等当作是服务开生产经营的, ...
办公用品和研发当然可以抵扣的,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不得抵扣的任何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所以应该是不能抵扣的。
大家业务探讨是好事,搞成人身攻击就不太好了啊。
本帖最后由 netlawyer 于
18:20 编辑
第二十七条实际是一个整体,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在前半句中之所以除外,的确是因为用于此目的的进项 ...
探讨下,你修改的这个在逻辑上是对的,条例就应该这样规定。但单从条文本身看这样修改是不是很牵强?
楼主说的还是有点道理,实际实施细则对条例进行了扩大解释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免税收入进项税额转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