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资格考试”这一职业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中国律师职业伦理为什么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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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中国律师职业伦理为什么成为问题?
【英文标题】 Who Lawyers’Professional Ethics in China is A Problem
【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律师;职业伦理;法律移植;法律文化;律师制度
【英文关键词】 lawyer system
【文章编码】 (4-08【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6
【页码】 154
【摘要】 中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出现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与律师角色定位的变化有紧密关联,是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然而,中国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之所以较为突出,还有多方面原因:一是制度移植中的误读,如对党派性理论和商业化的片面理解,导致律师职业伦理出现偏差;二是制度的缺损与不足,使得律师职业缺乏必要的伦理训练和有效约束;三是律师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冲突和差异,使律师职业格外引人关注,并易于遭受负面评价。
【英文摘要】 The emergence of the lawyers’professional ethics,product of the reform,is a gradual historical proces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changes of the lawyer' s role. However, the lawyer' s professional ethical issues are more prominent. There are a number of reasons: first,there are some misreadings about the lawyer systems in the process of the transplantation,such as the partial understanding of the partisan theory and commercial-ization which resulted in the deviation of the lawyers’professional ethics;second,the defect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system,made the legal profession lack of ethics training and effective constraint;third,the conflicts and differences of the lawyer culture and our traditional culture,made the legal profession particularly attractive and vulnerable to negative evaluation.
【全文】【】 &&&&   
  律师职业伦理是律师执业所应处理的几方面关系,由于律师职业关系到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因此,律师职业伦理一直以来为世界各国所关注。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里,律师一直背负着较多的负面评价,特别是上世纪70年代以后,对律师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律师的不当行为和商业化倾向方面。中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但律师职业伦理却已经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了,纵观国内对律师的批评,虽然有针对律师趋利倾向的,更多的则是对律师立场的质疑和批评。中国律师职业伦理问题不是自始固有,而是随着角色变迁而逐渐凸显出来的,因此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进程。另外,应看到中国律师职业伦理也是制度移植的产物,作为一种舶来品,律师制度和中国传统文化之间有着一定的差异和冲突。法律移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制度协调和保障,如果在律师制度上存在缺损和不足,势必也会影响到律师的执业行为和价值选择。对于这些因素的思考也许会为我们理解中国律师职业伦理提供帮助。
  一、一个渐进的社会历史过程
  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时,与当时的政治与经济体制相适应,律师被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所以当时的律师要遵守国家公职人员的伦理标准。作为公职人员,律师为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帮助。由于当时的经济类型较为单一,利益主体也未出现后来多元化的情况,个人利益没有得到更多地提倡和保护,所以当时中国律师的业务较为单纯,更多地被看作是“国家的雇员”,所以没有陷入利益冲突的困境之中。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不会遇到真正意义上的职业伦理问题,而最多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律师业务的扩展,律师职业属性中的经济属性、社会性等逐渐显现出来,职业伦理问题也随之日渐突出。1996年《》将律师定位调整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之后,中国律师才真正实现了身份上的巨变,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职业者,也由此开始卷入各种利益冲突的漩涡当中。如何在利益冲突之间进行选择,就是中国律师必须面对的职业伦理问题。
  (一)《》规定下中国律师遵循的伦理标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几点说明》对当时律师的性质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认为我国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所有制,所以中国的律师不适合私人开业,不应当是资本主义国家那种自由职业者,而是应该在法律顾问处里有组织有领导地工作。我国律师执行职务,也不能像资本主义国家律师那样,只从雇佣关系出发,为委托人谋利益,而是要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出发,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律师是国家政治生活、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中的一支维护法制的力量。按照《》与该《说明》的解释,我国的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其工作就是执行公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出发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法制报》的一则报道形象地展示了当时律师的伦理立场:上海市律师工作者在刑事辩护中坚持四个一致,即坚决执行中央的战略决策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一致;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相一致;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能与尽到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责任一致;同公检法机关的密切配合与相互制约一致,并在“准”字上下功夫。在辩护过程中,律师们还注意做到既对控诉错误或不当之处进行反驳,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对重罪轻诉或漏诉提出意见,绝不放纵犯罪分子。做到履行律师辩护职能与尽到国家法律工作者责任的一致{1}。
  根据《》六条的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这也是当时我国律师所应坚持的一个伦理标准。1981年四川宜宾的邱宗炳、范玉芳共谋杀人一案中,辩护律师认为,因被告邱宗炳没有如实陈述案情,依法拒绝辩护,在当时受到了旁听人员的一致赞扬{2}。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律师的行为自然要遵循与其身份相应的伦理标准,受到行政职业道德的约束。日《中国法制报》发表了《廉洁奉公好律师》一文,“廉洁奉公”可以看作当时对律师职业道德的一个确切的表述。这一点从当时的两则新闻报道中能得到充分证明。一则报道是律协会长在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会议上的讲话。1988年全国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会议召开,全国律协会长邹瑜指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应重点体现在坚持依法办事和反贪污反受贿斗争等方面,中国律师队伍中的大部分人是正直的,能够做到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但也有极少数人为了谋取私利,不能仗义执言,影响了律师的声誉{3}。报道之二是当时北京整顿律师队伍的情况。该报道指出,北京市司法机关提倡律师从业清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在整顿中,北京市司法机关发现律师队伍中存在着吃喝、受礼,让当事人办私事,向当事人索要高额交通费;给被关押犯人带衣物、食品、信件;与审判人员拉拉扯扯,打人情官司等,这些现象都已得到了及时纠正{4}。以上两则报道从侧面反映了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应该遵循的道德标准,这些标准是对国家普通公职人员的要求。
  (二)制度改革背景下律师伦理问题的出现
  尽管一般认为中国律师职业伦理问题是在律师退去公职人员身份后才显现出来,然而,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自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律师制度改革以来,中国律师的角色和执业方式就已经日渐超出了《》规定的范围,律师的收入分配方式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引入了竞争机制。所以,律师伦理的问题就已经开始出现。诸如对当事人不尽职、采取不当手段招揽业务、贿赂办案人员等等,引起了全国和地方各级律师管理部门的注意。针对律师执业行为中的不正当现象,司法部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和规定来加强对律师的管理,从侧面反映了律师职业道德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日印发了《律师十要十不要》,以宣言的形式对律师在政治方向、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处理与同行的关系等方面提出了要求;1992年发布《》;日发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具体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基本上实现了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为的正常执业秩序,1995年2月司法部发布《》;1995年5月又发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希望通过必要的惩戒工作,不仅可以清除律师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严明律师纪律,同时也可以教育广大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证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从以上司法部的众多规则与通知可知1996年《》出台之前,我国律师的伦理问题已经较为突出,但是由于律师定位没有变,所以尽管称其为“律师职业道德”或“律师职业伦理”,然而该“律师职业道德”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律师职业伦理,或者说仅仅是律师职业伦理体系中的一部分,更多地还只是公职人员的道德范畴。律师职业伦理是一个具有专门规定性的概念,有其体系和范畴。 1996年《》给律师重新定位后,中国律师不再是国家公职人员,而是相对自由的社会法律服务者。律师不再有国家俸禄,而是依靠自己的劳动收费。还原了律师的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后,类似于社会中介的角色定位也让律师开始面对各种利益冲突,如何在各种冲突之中找到平衡点,就是律师职业伦理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
  1996年之后的中国律师与之前的国家法律工作者相比,在职业道德上仍有共同之处,即都要对法律负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但区别之处也更多。律师由“公”变“私”以后,除了要对法律负责以外,还要对其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保守委托人的秘密。那么在委托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之间该如何选择,是律师必须面对的一个新的伦理问题。如果坚持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不对当事人尽职负责,那么势必失去当事人的信任,也就失去了律师的立身之本;如果片面强调对当事人的党派性忠诚而忽视社会公益,也会受到责难。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无需面对此等众多两难或三难的问题,而身为自由职业者,依靠委托人支付的代理费谋生的律师要想处理好这些利益冲突却并非易事。特别是在世界范围内律师商业化浪潮的影响下,如何防止中国律师不唯利是图、金钱至上,就更为困难,也是中国律师所要面对的另一个伦理难题。律师由“公”变“私”以后,虽然仍然和法官、检察官一样,承担着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但由于制度设置的原因,需要律师对司法权与检察权、侦查权等进行制约,所以注定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官等群体之间形成一种紧张关系,也是中国律师要面对的又一个伦理难题。制度设置的需要注定了律师需要有比常人更高的职业精神,需要承担维护社会正义与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等多方面的责任;律师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有偿服务,但又要时刻注意不能片面追求金钱,而违背道德底线,如此等等都是新定位之下中国律师所要面对的伦理问题。
  虽然2007年《》修订时对律师的定位做了第二次调整,由“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变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但是二者没有实质性的差别,都是区别于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服务者。2007年的新定位在强调为当事人服务这个定位的同时,又要求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重申了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原则,即在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保持平衡。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律师职业伦理的产生是一个社会历史过程,是随着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而逐渐出现的新问题。当前,我国仍处于这一转型过程当中,律师的法律定位与现实定位之间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律师的执业环境还有待改善,律师的社会形象与社会地位也有待提高,我国律师也遭遇到了西方国家律师曾经面临和正在应对的伦理困境。
  二、律师制度移植中的偏差和误读
  20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和变革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不断移植和借鉴国外律师制度的过程。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外律师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是决定能否移植成功的关键。欧美国家的律师几百年来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是一个高度职业化的行业。尽管有批评说20世纪后半叶美国律师陷入危机,丧失了律师政治家的理想等等,究竟该如何看待美国律师的这一变化,国内外学界对此都有诸多不同认识。然而,我国在对国外特别是美国律师制度的移植中,却存在着些许偏差和误读,没有能够考虑到相关的制度和背景,其中包括对美国传统律师伦理片面的理解,甚或是一种误读,使我国的律师职业伦理问题也逐渐突出起来。
  一是片面理解律师的商业化。商业性固然是律师的属性之一,但是律师还有其他更重要的社会属性,要承担司法制度上的责任。在世界律师商业化的大潮中,中国律师也积极参与其中,相当多的从业者甚至认为律师业就是一种商业。有学人曾做过一项关于律师业状况的研究,在针对一次全国律师论坛参会律师的调查中,有将近80%的律师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身就是营利机构,认为律师是正义的卫道士的仅占11%,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中国律师认为律师职业仅仅是一个赚钱的行当{5}。
  中国律师的这种商业化倾向一方面是由律师自身属性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受到世界范围内商业化浪潮的影响,也是对美国等西方国家律师商业化的片面理解所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律师的商业化其实只是律师职业结构性的变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美国,由于政治社会环境的发展,有色人种和女性开始大规模地进入了美国律师业,犹太人、爱尔兰人等一些较低阶层的白人群体在律师业内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与此同时,面向企业的各种非讼业务也开始飞速发展,许多大企业都建立了内部法律顾问制度,这使得大部分律师的工作方式都开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个人执业律师的比例大大降低,大型商务律师事务所不断涌现并迅速膨胀,更多的律师开始被企业或政府所聘用,对律师做广告的限制也逐步放开,律师业内的社会分层和结构分化更为明显,其治理结构也变得更为多样化。根据结构功能学派海因茨和劳曼的研究,律师业已经根据客户类型分成了两个相对独立的“半球”:为企业服务的律师和为个人客户服务的律师。其中为企业服务的律师的工作,充满了“商业化职业主义”的理念,而职业主义的传统和政治家的理想则在为个人服务的律师身上保留下来。所以说,不应过分夸大为企业服务的律师的商业化倾向,这个半球的律师顶多只是全体律师的一部分,并不代表律师的全部。即使是为企业服务的商业律师也仍然受到传统律师伦理的约束,商业性也并非是其全部内容。
  二是片面理解西方律师传统的“党派性”伦理。20世纪90年代脱钩改制之后,中国律师业迅速商业化,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律师一方面选择性地推崇“党派性”伦理,另一方面不忘大力强调律师对于法治的重要性,以寻求理论上和意识形态的支持、排除制度限制并获得道德豁免。但是由于其对这两方面的强调都是只求“权利”、不提“义务”,从而导致此两种意识形态支持实质上是截然对立的,是中国律师界和学界对律师党派性伦理的片面理解。中国律师对“党派性”伦理的移植只是选择性和表面性的:因为西方律师的党派性也并非绝对,而是有着相关制度的约束和限制,比如对律师真实义务的规定,对律师作为法庭官员这一角色的强调等等,并且有相应的政治伦理、法官职业伦理等与之配套,而这些在当代中国是严重缺失的。所以,如果片面追求律师的党派性,其结果就必然是“‘党派性’完全成了律师追求不受约束地营利的正当性说辞”,而导致律师职业伦理出现偏差{7}。
  三、制度的缺损与不足
  律师职业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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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上海律师积极参加刑事辩护工作,坚持四个一致,在“准”字上下功夫[N].中国法制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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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益俊,张志业.五百余名老律师获荣誉证书,邹瑜希望律师依法办事讲究职业道德[N].人民日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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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郝凯广.当代中国律师“公益性”职业伦理之缺失:基于李庄案的思考[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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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林策.关于律师实习制度的若干思考[J].中国司法,2006,(11).
{9}论语?颜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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