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新政策报销热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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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直在哈单位职工热费变明补实行一职一贴
黑龙江日报 评论
  本报讯&(仲崇立 记者马云霄)随着今年供暖期的临近,热费问题再次引起百姓关注。记者日前从省财政厅获悉,从今年供热期起,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将由“暗补”变“明补”,而且实行一职一贴,双职工男女双方同等享受热费补贴。
  为进一步完善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办法,推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现热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经省政府同意,2013年底,省财政厅印发了《黑龙江省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供热期起,省直在哈单位职工热费补贴将由“暗补”变“明补”。热费补贴范围是省直驻哈市辖区[不包括所属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哈市热费价格、职工热费补贴面积和热费补贴系数核定热费补贴,于供热期前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一次性发放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发放,年底前必须发放完毕。热费所需资金按现有经费渠道解决。热费补贴“暗补”变“明补”后,职工住房取暖费全部由个人缴纳支付,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取暖费。
  热费补贴标准为:“热费补贴额(元)=哈市热价×[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10]×补贴系数”,其中,“规定住房使用面积”,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及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规定标准执行;“热费补贴系数”为90%。同时,机关事业单位中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人员,执行职务对应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兑现技术职称工资后,执行所聘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的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遇有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行。
  此外,热费补贴发放以单位当年9月30日前在编在岗、退养及离退休人员人数和职务职称为准,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或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当年不予补发。关于供暖期职工热费补贴和扣缴热费的通知
关于供暖期职工热费发放
和校内住房热费扣缴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根据我校关于职工热费补贴的有关规定,定于即日起启动供暖期职工热费补贴发放和校内住房热费扣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热费补贴范围
校本部事业编制职工中,未在配偶单位享受热费补贴(报销)待遇,或配偶为军人等国家规定照顾对象的,可向学校申请热费补贴。以下人员不在学校补贴范围:已经由学校出具不补贴(报销)热费证明的职工,实行校内工资自筹的基层单位在职职工,企业编职工,当年9月份已停薪人员,当年10月份以后的新到职人员。
实行校内工资自筹的基层单位、企业编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可视自身经济状况参照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二、热费补贴办法
  在上一年度已有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补充,以下情况者由基层单位组织申报热费补贴申请表等材料后汇总上报:
1、2012年10月&2013年9月期间的新到职人员;
2、配偶单位热费待遇发生变化者;
3、上一年度未在本校申领热费补贴者;
4、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者。
以下情况者由基层单位直接分类填表上报:
1、2012年10月&2013年9月期间因职级晋升、学历提高致使住房标准提高者;
2、2012年10月&2013年8月期间的停薪、调离、去世职工;
3、2013年9月至今的停薪、调离、去世职工;
三、有关事项
1、职工职级以日前学校已经正式下发文件且已兑现工资待遇的为准,10月份以后学校下发文件晋升的职级在下一供暖期开始兑现。
2、凡因个人原因或基层单位原因没有按时按要求申报材料的,按放弃热费补贴处理,逾期不再补发。
3、明确划分学校代扣代缴热费和个人自主交费区域(明细见附件1)。对于学校代扣代缴区域内的职工,不同意由学校扣缴上述住房热费,请于10月20日前主动到相应收费单位交纳全额热费,否则按同意学校代扣费办理。
请各单位于10月9日前将材料统一报后勤工作处住房中心(一校区校园内繁荣街,能源中心楼106房间,即老工大浴池楼,电话),补贴款将随11月份工资发放。其他情况无变化者不需个人申报材料。(相关表格见附件2)
特此通知。
后勤工作处
&&&&&&&&&&&&&&&&&&&&&&&&&&&&&&&&&&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发布:赵振文&|&
审核:赵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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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供热办公室,各区、县劳动局,各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对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困难职工在收取集中供热采暖费时给予必要的减收和照顾,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范围内有长住户口的家庭困难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部门可在收取供热采暖费时减免40%:1.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限未满,并按月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在职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人员。 “家庭困难人员”包括:同居一套住宅内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二名及其以上,且家庭其他成员的工资性收入低于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人员。 二、享受减免供热采暖费的人员应是现住房的长住户即具有长期户口。其中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临时借房屋的应持有区、县政府拆迁部门的有关证件。 三、下岗职工申请减免40%的供热采暖费,首先应持《天津市企业下岗职工证明》到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办理确认手续,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企业编码和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登记表的编号。 四、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申请减免49%的供热采暖费时,应持《就、失业证》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 五、申请人应首先携带户口本,《天津市民用住宅供用热力合同》到所在区、县、局供热办公室,领取由市供热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困难职工减收供热采暖费申请表”,由本人如实填写后到本通知规定的相关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六、区、县、局供热办公室依据有关证明,组织专人调查,提出意见,并经主管主任审批后,通知供热收费单位执行减收供热采暖费,并报市供热办公室备案。 此通知自即日起执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cn),承载希望、放飞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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