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类别宗教商业用地类别中回民棺照是什么意思

百度百科中回族的宗教信仰应写入部分回族并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事实_百科蝌蚪团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百度百科中回族的宗教信仰应写入部分回族并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事实收藏
百度百科中回族的宗教信仰应写入部分回族并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事实,有些回族信奉佛教、道教甚至基督教等宗教。回族信奉伊斯兰教的比例在青少年和受教育较高的人群中较少,党员干部更是禁止信奉宗教。所以应对该词条内容进行补充。
你没有病吧?哪一个民族也不会全部都信仰一个宗教,有必要强调的只是民族的主体信仰。譬如回族信仰伊斯兰教,藏族信仰佛教,共产党员信仰马列。至于其中是不是有个别人信仰其他东西,根本没有必要强调!你懂主流和边缘的区别么?
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都应该信仰共产主义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民族宗教委员会::
上海市回民公墓殡葬管理办法
&&& 沪民宗发[2003]第171号
  为了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回民公墓殡葬活动的管理,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殡葬活动,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撒拉族、乌兹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十个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殡葬活动。
  第二条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下称市民族宗教委)设立上海市回民公墓管理所,负责在本市落葬的第一条所述十个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回民公墓管理所的有关殡葬业务工作接受上海市殡葬管理处指导。
&&& 第三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厚养薄葬。
&&&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回民公墓墓地。
市回民公墓管理所应统一规划墓区。殡葬所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应节约用地。
  第五条 回民公墓管理所对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殡葬礼仪进行规范操作。
  第六条 本市户籍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其丧事承办人,凭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居民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和亡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到回民公墓管理所办理殡葬手续。非本市户籍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公民在本市死亡后,由其亲属或有关单位,向在本市的亲友或治疗医院所在地的公安警署申报死亡。凭《居民死亡殡葬证》及证明亡人其民族成份的有效证件,到回民公墓办理殡葬手续。非正常死亡和涉及刑事案件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亡人遗体,由公安、司法部门会同市民族宗教委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七条 回民公墓应当严格核验办理相关证件。手续齐备,符合规定的,方可进行殡葬。凡因更改死者民族成份(由其他民族改为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入土安葬而产生后果的,由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和丧事承办人承担一切责任。
&&& 第八条 在医院死亡的亡人遗体存放,按照卫生部门有关遗体存放的规定办理,亡人亲属应予遵守。
&&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亡人遗体,由回民公墓按规定方式负责承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
&& 第十条 进入回民公墓范围,应当遵守回民公墓管理所的有关管理制度,维护公共秩序,并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殡葬礼仪。
&&& 第十一条 公墓墓穴使用,应按墓穴顺序依次落葬,不得挑选穴号,也不得预定和转让墓穴。
墓穴使用期限参照国家民政部的文件规定。成人墓穴每穴用地一般不超过二点一平方米,墓穴深度距地面不浅于1米。
第十二条 墓穴认购者应当按期缴纳墓穴维护费,回民公墓对连续三年以上不缴纳公墓维护费的,经发函通知或报纸公告之日起六个月,仍未缴纳的,对该墓作无主墓处理。
公墓维护费应专项用于公墓墓区的管理开支。
&&& 第十三条 回民公墓管理所不受理外地迁坟到本市落葬事宜。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亡人家属要求将亲属尸骸迁葬出市,应向市回民殡葬管理所提出申请。申请办理迁葬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尸骸已落葬八年以上;
  二、申请人必须持有证明与亡人关系的有效证件,并由亡人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共同提出申请;
  三、接受尸骸安葬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同意落葬的证明;
  四、迁出后原墓穴使用权即终止。
  第十五条 回民公墓管理所可以经营回民殡葬的专用品。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回民公墓内设摊设点经营该类用品或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因患严重传染疾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消毒,就近火化。
  患有其他传染病死亡或腐烂的遗体,回民公墓可以简化殡仪,即行入土安葬。不宜安葬的,就近火化.骨灰墓穴用地,不得超过零点五平方米。
  第十七条 在回民公墓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征得回民公墓管理所同意,并报市民族宗教委批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市回民公墓管理所和回民公墓的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上报公安部门处理:
&&& 1.故意扰乱回民公墓殡葬活动的;
 & 2.利用举行殡葬活动,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
  3.有其他严重伤害民族感情或歧视少数民族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市死亡,需按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在本市殡葬,由当地有关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到市回民公墓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在本市死亡,需按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在本市殡葬的,由其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市外事部门出具证明,到市回民公墓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宗教组织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研究——以宁夏回族宗教组织为例
来源:&&作者:&&点击量:
宗教组织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研究
——以宁夏回族宗教组织为例
&&& 摘要:宗教组织与社会稳定的关系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既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宗教从产生之日起就对社会稳定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古今中外莫不如此。虽然宗教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从历史与现实看对不同国家和社会的影响深度、影响方式、历史影响不尽相同,但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力不容小觑。宁夏是我国唯一的省级回族自治区,回族宗教组织在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面临许多问题,加强回族宗教组织对社会稳定影响的研究,对回族聚居区社会稳定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
&& 关键词:宗教组织、回族、教争、社会稳定
&&& 宗教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精神文化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讲,宗教也是一种生活的样式或形态。宗教可以说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据考古研究证实,早在新石器时代,人类就已经有了宗教观念和宗教意识。随着人类社会的形成,宗教也开始进入了组织化、社会化的历史进程,宗教组织随即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古今中外的历史考察,历史上的治乱兴衰也每每与宗教及其组织的宗教运动密切相连。在当代世界,伴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宗教也开始进入到一个相对活跃的时期,文明冲突往往与宗教冲突联系在一起,宗教越来越成为影响全球治理的重要因素。在民族国家内部,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宗教也成为影响国内秩序的重要变量,宗教和睦成为考察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指标。在这样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宗教及其组织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宗教是社会稳定的建设性力量仰或是破坏性力量,往往是人们经常提及但又感到困惑,难以下结论的一个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宗教本身的复杂性和社会对宗教的认知差异,简答的肯定与否定都无法完全涵盖宗教生活的全部。对宗教与社会稳定关系的研究,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日渐迫切的现实问题。在党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今天,宗教组织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都是我们应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本课题的研究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宗教组织的作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组织运行模式与管理体系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 一、宗教组织与社会稳定关系的历史考察
&&&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伴随人类时间最长,对人类社会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社会组织非宗教组织莫属,早在国家产生之前,宗教就已经存在并开始了其对社会的解释与改造,确立了人类最早的秩序意识。中国原始社会考古证实,旧石器时代的元谋人、蓝田人、北京人都未发现原始人的墓葬及宗教信仰的遗迹,到了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山顶洞人,不但有了墓葬,而且产生了灵魂不死的观念,宗教随即产生了。宗教不但要有对超人间力量的信仰即宗教观念,而且还需要情感体验、行为活动和组织制度体系,在其现实性上,往往还会形成一种社会秩序。国家产生后,在国家的扶持或压迫下,宗教组织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但总的趋势是宗教组织的规模越来越大,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明显。本课题依据宗教组织的发展历史,将宗教组织的发展分为个体化宗教、组织化宗教、意识形态对立时期的宗教组织、全球化时代的宗教组织、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宗教组织五个阶段,通过对不同阶段宗教组织与社会稳定关系的历史考察,试图为宗教组织与社会稳定关系的不同模式找到坚实的历史与现实依据。
&&& (一)早期的个体化宗教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 宗教产生于何时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从学术界研究的成果看,宗教先于国家而产生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早期的宗教形态是个体化的,建制化或组织化的宗教是宗教发展后的产物。在中国古代的宇宙观念中,天地是浑然一体的,只是到了一定的时期,天地才开始相分,也就是《国语》中讲的“绝天地通”,但天地神人之间的关系并未因此而中断,而是由善于沟通天地神人关系的“巫祝”作为人与天地、人与神之间的中介。巫祝是个体性的宗教工作者,他们依靠自己的神性(暨韦伯所说的克里斯玛)和聪明才智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宗教服务,满足国家和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甲骨文等文献就记录了他们的工作成果,也显示了他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在古代西方,早期的组织形态也是个体化的,抛开早期的多神崇拜,单从犹太教、基督教等一神教的早期历史看,基本上是个体性的,只是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组织化进程才开始出现,大的教团才开始形成。伊斯兰教的早期发展也是这样,早期是穆罕默德个人传教,信教的主要是亲戚和朋友,到麦地那后,随着“麦地那公社”的建立,组织化的宗教才开始产生。
&&& 个体化的宗教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表面上看,个体化的宗教是单纯的个人行为,但任何宗教的兴起,除创教者本人的因素外,还同复杂的社会背景有关,往往是社会现实的一种曲折反映。从社会层面看,个体化的宗教满足了人们的宗教需求,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有时个体化的宗教也会对社会构成重大影响,成为解构国家与社会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参与国家决策的“巫祝”,其对国家政策的影响是巨大的,在所谓的“国之大事祀与戎”中,巫祝的作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从甲骨文中包含有许多有关战争、吉凶、丰歉的占卜中就明显可以反映出来。
&&& 总体而言,个体化的宗教由于受雇于社会和国家,其对社会的影响往往是参与式的,作用虽大,但一般不会形成同国家相抗衡的力量。正因为人类早期的神权作用巨大,随着社会的发展,统治者逐渐将神权收归己有,使自己成为神在地上的代理人,个体化的宗教对生活的影响逐渐式微,被组织化的宗教逐渐代替。
&&& (二)组织化的宗教及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 从宗教社会学的角度看,组织化进程是宗教发展带有规律性的社会现象,任何宗教的发展都经历了从个体化到组织化的发展历程。宗教一旦组织化,不但反映了宗教的成熟度,而且也说明宗教已经聚集了一定的社会力量,以整体性的宗教组织形式影响社会生活。就建制化的宗教对社会影响的深度与广度而言,中西方社会由于文化传统的差异,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
&&& 1.宗教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模式。
&&& 宗教是一种社会秩序,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宗教秩序从来都不是自足的秩序形态,在宗教发挥秩序作用的同时,习俗、道德、法律等也在发挥着规范秩序的作用,人类社会的秩序形态是多元的。在人类多元的秩序结构中,宗教、道德、法律等在不同秩序中作用的变量,形成了不同的秩序类型:以宗教统御道德、法律形成宗教型秩序;以道德统御宗教、法律形成道德型秩序;以法律统御宗教、道德形成法律型秩序,这三种秩序类型都是一种历史与现实实存。西方神、人分离的宗教模式使西方社会表现出神圣与世俗的两元特征,从而使西方的社会秩序结构存在宗教秩序与法律秩序两种秩序形态,西方的中世纪是宗教秩序,而近代以来随着人类思想意识的“除魅”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律秩序取代了宗教秩序而成为主要的统治形式,实现了所谓“法律的统治”。古代中国则典型地代表了道德型的统治模式。中国早期的宗教表现为明显的祖先崇拜,三皇五帝崇拜是其反映。国家建立以后,家国同构型的国家形态,加重了对道德伦理的依赖,作为这种社会现实需要的意识形态,“儒教”便出现了。儒家强调对社会的道德之治,秦汉以后随着儒学正统地位地确立,儒家道德便成为治理国家的首选规范,忠恕、孝悌、忠信、见利思义构成其主要内容。这样,在古代中国法制史上,德主刑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便成为特色。据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考证,中国法律儒家化从汉代已开其端,主要表现为儒家注释法律和经义决狱。张晋藩先生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中列举了十二项中国法律传统,受儒家思想影响而形成的法律传统多达七项。所以,以儒家道德为核心的道德秩序在古代中国居于核心地位,时至今日,注重道德教育仍是我们的传统。宗教型秩序、道德型秩序、法律型秩序三种秩序模式虽然构成人类社会主要的秩序类型,但并不代表人类社会秩序的自然的历史演进,也就是说,它们之间并无高低贵贱之分,三者的存在均反映了人性需要的一个方面,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正因为如此,人类的秩序历史还表现为不同秩序类型中宗教、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张力,这种张力是由于宗教、道德、法律之间相互挤压、打压乃至意图建立一维秩序造成的。中世纪的欧洲,天主教会与封建世俗国家长期对抗,宗教试图建立世界秩序的图谋虽没有得逞,但这种努力至今仍未熄灭。在古代中国,儒家对宗教持一种非常谨慎的态度,“子不语怪、力、乱、神。” “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由于在中国从未形成与世俗政权对抗的宗教秩序,所以,中国古代的社会秩序之争主要体现在儒家的德治与法家的法治上,儒家强调“为政以德”,而法家则主张“以法为教”,汉中叶以后,儒法两家渐趋合流。近代以来,随着科技进步,思想启蒙,理性主义盛行,随着宗教的“祛魅”以及法律与宗教、道德的分离,西方国家建立了法律秩序,社会秩序法律化倾向明显,宗教被认为只与个人的信仰有关,属于人权的范畴,严格的“政教分离”使宗教对社会秩序的影响降低到最低。近代以来的中国,在秩序模式的选择上纠结于德治与法治,在经过社会长期的动荡和建国以来的发展挫折,才最终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决策。但不管是西方的法治还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宗教及其组织对社会稳定与秩序生成的影响仍不容小觑,在宗教秩序对现实社会的影响中,宗教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即所谓政教关系既是社会稳定的因变量,也是社会稳定的自变量,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 2.中国古代的宗教组织及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 宗教信仰是人的一种天性,世界上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在宗教信仰上,中国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国家,中国人崇尚伦理道德,看重宗法情谊,儒家思想几千年来一直构成中国主流的价值观,对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宇宙观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极具人文特质、道德关怀的儒学在中国实际上起到了准宗教的作用,中国人可以不依赖于其他宗教而活下去,这在世界各国中都是绝无仅有的。但中国也有建制化的宗教,除本土的道教外,佛教、伊斯兰教在中国均获得发展,共同构成中国人的宗教信仰结构。从中国宗教史考察,受大一统文化传统的影响,宗教组织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不大,没有形成西方历史上王权与教权的对立与斗争。中国的宗教组织,是镶嵌于中国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生活当中,没有脱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而自我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所以,总体而言宗教组织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有限。在韦伯看来,中国人的灵魂从来没有被那位先知占有过。梁漱溟在其《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中指出:“世界上宗教最薄弱的地方就是中国,最淡于宗教的人是中国人,而此时宗教最式微,此时人最淡于宗教;中国偶有宗教多出于低等动机,其高等动机不成功宗教则另走一路,而此时便是别走一路,其路还即是中国人要走的那路。”当然,梁氏的观点可能有点偏颇,中国人并非没有宗教信仰,正如杨庆堃在其《中国社会中的宗教》所说的,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几乎每个角落都有寺院、祠堂、神坛和拜神的地方。寺院、神坛散落于各处,比比皆是,表明宗教在中国社会强大的、无所不在的影响力。他还认为,在中国历史上,多数时间里没有强大的、高度组织性的宗教,也没有教会与国家之间长期无休止的斗争。儒家的伦理支配着社会价值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基督教中那种宗教的伦理功能。俩人对中国宗教的认识有很大的差异,部分原因是对宗教的理解不同导致的,但宗教在中国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宗教组织也并不是对社会生活毫无作为,而是以其特有的方式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影响,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首先,中国的宗教组织依附于国家和社会,没有像西方社会那样成为社会的重要一极。宗教组织只有依附于王权和社会才能生存和发展,中国的本土宗教道教的发展和佛教在中国的传播都与统治者的大力提倡与支持密切相关。当宗教组织的发展对国家政权与社会稳定构成威胁时,宗教组织便会受到打压甚至面临灭顶之灾,历史上著名的“三武一宗灭佛”既是典型例证;其次,中国的不同宗教组织之间虽有矛盾,但更多的是和睦相处,“三教归一”,没有出现大的教派纷争,更没有出现西方式的宗教战争;最后,中国的宗教组织只有当一个王朝面临严重危机时,才会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或社会力量发挥作用,对一个王朝的灭亡、巩固或新王朝的兴起施加影响。在中国的历史上,宗教思想和宗教组织在农民起义的发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农民起义的重要思想武器,既使在近代的义和团运动中,宗教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3.西方历史上的宗教组织以及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 在西方的历史上,宗教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非常密切,宗教组织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形成、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宗教组织在西方社会的作用比中国要大得多,其影响社会生活的路径也同中国有较大差异:首先,从西方宗教发展历史看,宗教组织的发展是独立于国家并形成了一种同王权能够抗衡的社会力量。宗教组织内部有自己独立的管理系统,神职人员有不同的教阶,宗教组织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形的管理体系,实际上就是一个神权国家。由于和世俗政权都共同附着在社会的机体上,所以,在西方历史中,王权与神权的斗争便不可避免。正是王权与教权的对立,给西方社会力量的兴起创造了条件,他们之间的相互斗争与制衡,奠定了近代以来西方分权制衡的传统。其次,在西方的历史上,由宗教组织发起的宗教战争与宗教迫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出于对财富的贪婪和对异教的恐惧,由西方宗教组织发起的宗教战争成为西方宗教史上的重要内容,其中以所谓“十字军东征”最为著名。战争不但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也对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对东方各民族而言,更是一场赤裸裸的杀戮。在西方宗教内部,为了压制异端,宗教迫害便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控制手段,臭名昭著的宗教裁判所就是专门为镇压异端思想设立的。再次,由于西方宗教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宗教及其组织的变迁往往会成为社会变革的先导,推动了西方社会近代化的历史进程。恩格斯将宗教在推动社会变革方面的作用形象地称之为“宗教革命”。在反抗宗教神权压迫的斗争中,新的宗教思想和宗教组织不断出现,形成了西方社会宗教发展多元化的现实,在西方历史上产生了像“新教革命”这样的宗教“异端”,韦伯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产生联系起来,认为新教对推动资本主义精神,推动资本主义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西方历史上这种以宗教思想和宗教改革推动社会变革的现象,在中国历史上是没有的,它是基督教历史和伊斯兰教历史上特有的宗教社会现象。
&&& (三)意识形态对立时期的宗教组织及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 二战结束后,东西方社会分道扬镳,世界分裂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大阵营,各自信仰不同的主义,宗教在不同的阵营和国家,其地位与作用有较大的差异。在资本主义国家,宗教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在一国内部的影响力逐渐增加,主要表现为传统宗教和宗教组织的功能发生了转变,服务社会和政治参与以及宗教发展的多元化、世俗化成为这个时期西方宗教发展的主要方面;在社会主义国家内部,宗教信仰被作为封建主义的落后思想加以严格限制,宗教组织也大都被取缔,以阶级斗争为主线的思想运动极大限制了宗教组织活动的空间,宗教组织对民族国家内部社会稳定的影响渐趋式微。在国际舞台上,由于两大阵营意识形态不同,对宗教的认识与理解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激烈的意识形态冲突导致宗教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急剧下降,西方国家的一些宗教组织虽然也配合政府对非西方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的宗教渗透,但总体而言对国际秩序的影响非常有限。
&&& (四)全球化时代的宗教组织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 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世界进入到经济全球化的新发展阶段,随着意识形态对立的结束,宗教也开始进入所谓“复兴”的阶段,宗教在国际政治格局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政治学者亨廷顿提出了文明冲突的概念和理论,认为当代世界最普遍的、重要的和危险的冲突不是社会阶级之间、富人和穷人之间,或其他以经济来划分的集团之间的冲突,而是属于不同文化实体的人民之间的冲突。但细究起来,所谓文明冲突,实际上大多是以宗教文化为背景来划分的。当代国际形势的发展部分印证了亨廷顿的预测是准确的,宗教及其组织以及以宗教为背景的民族国家间、民族国家内部的宗教冲突与矛盾,正日益成为影响世界稳定与民族国家内部团结的重要因素。同时宗教组织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也日益加强,在民族国家内部,宗教组织的影响力也日渐增加,参与并服务社会的空间进一步拓展,正日益成为市民社会中有影响力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当代宗教的发展演变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第一是宗教发展的世俗化倾向。宗教世俗化是指人们的生活逐渐摆脱宗教控制,回归社会的过程,也是宗教神圣性的丧失进而走向世俗领域的过程,世界各大宗教的活动都开始走出教堂,面向社会,关心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并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公益服务、教育等。宗教的世俗化还体现在宗教内部为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而做出的改革上,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20世纪60年代罗马天主教的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的改革,在我国的佛教中,也对信徒的修持方式做了大胆的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宗教组织作为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的公共生活并积极介入公民的社会生活,对社会管理的理念、形式与内容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宗教组织正成为一支建设性的力量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二是宗教发展的原教旨主义倾向。宗教发展的原教旨主义是对宗教世俗化的一种反动。宗教领域的世俗化进程不但改变着宗教的传统,也变革着宗教的组织结构与功能,势必损害传统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从而又必然引起保守势力对世俗化进程的反弹,以神圣的名义来坚持和维护传统便成为保守主义者的必然选择,当这种维护与反对达致极致时,便会形成宗教极端主义。在世界三大宗教中,伊斯兰教的复古思潮——原教旨主义表现得尤为强烈。第三是宗教多元主义的兴起和新兴宗教的活跃。宗教多元主要指世界宗教发展的多样性,它不但指宗教的不同以及相同宗教内部的分裂,也指由于受不同民族文化、风俗习惯、政治制度等的影响,各国的宗教及其制度各有不同。在宗教多元主义的影响下,新兴宗教日益增多,有些发展为邪教组织,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宗教和睦的重要因素。
&&& (五)法治社会中的宗教宗教组织及其秩序问题
&&& 法治国家建设是未来中国的目标选择,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宗教组织以及宗教秩序的地位与作用问题,关系到宗教、宗教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实践证明,法治国家建设并不必然排斥宗教,这就需要我们对宗教秩序的价值以及在法治社会中宗教秩序如何存在做出说明。
宗教秩序是一种历史与现实的实存,说明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是人与人类社会的一种“宿命”。从个人角度看,宗教的存在源于人性的需求,反映了人性的某种灵性和对未来的不确定性。由于人是构成人类社会的主体,社会便借助宗教建立了最初的人类秩序形式,维系了人类社会的存在对秩序的最低要求,宗教组织、宗教制度则是其外化的表现。所以,宗教秩序是先由人的内心确立一种秩序形态,然后再向外扩展,最后通过建立物化的组织制度,达到对人类的社会控制,因此,宗教秩序本身的存在以及对人类社会秩序的维护,就构成其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在不同的时期宗教秩序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有较大的不同。宗教秩序的价值还表现在它与其它社会秩序的相互关系与矛盾运动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了与其它秩序类型的功能互补。不管是宗教型秩序、道德型秩序还是法律型秩序都无法摆脱其它两方而独立存在,说明他们之间不但在信仰互通,而且在功能上相互依赖。宗教型秩序自不待言,就是在道德型秩序与法律型秩序的社会中,社会秩序对宗教的依存度也非常高。在法律型秩序社会中,也同样无法摆脱宗教秩序的影响,法律与宗教不但共享某些要素,在伯尔曼看来,“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在社会生活中,宗教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美国为例,作为当代最世俗化的国家,其宗教性也最强,“事实上,宗教领袖和宗教团体…影响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努力,是美国生活的一个重要特点”(&1)。宗教对美国人的影响,早在十九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美国考察后就认为,“法律虽然允许美国人自行决定一切,但宗教却阻止他们想入非非,并禁止他们恣意妄为”(&2)。在当代美国,宗教组织在社会救助、社区管理、道德教育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构成美国社会主要的非政府组织,承担了大量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据粗略统计,美国近半数的各类组织成员隶属于宗教组织,半数的个人慈善行为出于宗教原因,半数志愿者行为有宗教背景。第二,为其它秩序类型提供了某种意义系统。一般人们将‘意义’看做是依据某种更为宏大的参照系对一些境遇与事件所作的解释(理解),试图将自己的生活世界理解成一种富有意义的宇宙,以便确立值得人们追求的生活目标与意义。对生命意义的追求,是人性的一种表达,虽然宗教不是人类唯一追求的意义系统,但毫无疑问,宗教的意义系统更具普遍性;道德、法律甚至某种意识形态虽都可以构成人类的意义系统,但宗教无疑处于更为基础的地位。人类思想史中对宗教与道德、法律关系的探讨,同样也包含着对人类意义之源的深切追问和宗教对道德、法律的现实影响。当然,宗教的意义系统对社会秩序而言并非全都是建设性的,有的意义系统可能会维护秩序,有的则不然,它可能是既定秩序的一种潜在或公开的威胁,它甚至可能试图颠覆旧的秩序,建立新的秩序。第三,宗教秩序对其它社会秩序的整合的价值。涂尔干认为宗教是社会的凝聚剂,宗教对社会的整合主要表现为价值整合,正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罗伯特.贝拉所说:“任何一个正常、有序的社会中,个人和社会行为都遵循着共同的道德理解,即什么是坏,什么是对、错。而这些共同的道德理解又是建立在一套共同的宗教理解上的。它们共同打造出社会的文化规则和判断标准。”(3)同时,宗教组织、仪式也同样发挥着对秩序的整合作用。这种以集体意识为基础,以信仰、情感和意愿为表达方式的社会凝聚,正好构成涂尔干所谓的“机械团结”。第四,宗教秩序的社会控制价值。社会控制是社会秩序存在的重要手段,人类社会的社会控制手段很多,诸如法律的、行政的、习俗的、道德的、宗教的等,但不管何种控制,都不外乎包括思想控制和行为控制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又是紧密结合,密不可分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将社会控制分为对意志的控制、对情感的控制、对判断的控制只看到了对思想的控制,而忽略了对人的行为的关注。宗教借助超自然的力量,通过对某种思想与行为的圣化,借助于宗教礼仪、宗教组织制度与宗教实践,不但确立了一种宗教秩序,而且影响了人的思想与行动,进而形成共同的价值判断和行为方式,并在与其他规范秩序的并存中构成基础性的秩序资源。第五,宗教秩序的心理调适价值。心理调适价值是宗教对社会秩序的间接价值,人的心理并不直接体现为秩序,宗教通过对人的心理的抚慰和为人们提供安全感以及意义系统,使人们能够正确面对困难与挫折,理性看待死亡与再生,超脱对待名利纠葛,从而达到减少社会矛盾与冲突的目的。同时,宗教的心理调适还有助于满足个体的某种社会需求,如葬礼在古代中国除了表达对死者的纪念外,还有“需要通过展示其聚集庞大的社会群体支持的能力,来满足重振家庭社会地位和声望这一社会需求。”(&1)所以,宗教对社会秩序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的,按照莫顿功能论的观点,宗教秩序作为一种文化要素除具有对社会秩序的正功能外,还可能具有反功能和非功能等多种价值形态。美国宗教社会学著名代表人物奥戴在列述了宗教的六种正功能外,相应地提出了宗教的六种负功能:宗教可能会通过使被压迫者屈服而阻挠对不义的抗议;宗教使规范与价值观神圣化的教士功能可能会阻挠知识的进步;宗教借助于其守成主义(保守主义)可能会妨碍对变化着的环境的适应;宗教的先知功能会导向乌托邦主义和对变迁的不切实际的期待,并因此阻挠为达到这一目的的实际行动;宗教使个体依附于群体,有时这种依附会达到这样的地步,即促进了该群体与其他群体的冲突,并妨碍了相应的调适;宗教会产生对宗教组织与领袖的依赖,并因此而妨碍了人的成熟。上述观点虽不完全正确,但却有助于我们对宗教价值复杂性和双重性的深入理解。
&&& 法治社会是以法律为主要社会控制方式的社会,但法治秩序不能等同于法律型秩序,法律型秩序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普遍建立的秩序模式,是近代理性主义发展的产物,建立一维的法律帝国是其目标追求,它虽然允许宗教、道德等秩序规范的存在,但“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导致了法律与宗教信仰的幻灭,“我们把世界划分成分隔的部分,这些部分却不是独立自足的单位,如果它们不向彼此互相开放,就会禁锢和窒息我们。”(&2)所以,法律型秩序仍然是过度性的,它必然要被更高级的秩序形态所取代,笔者认为这就是法治秩序。法治秩序是以法律秩序为主包括道德秩序、宗教秩序、习俗秩序在内的混合秩序,其中道德秩序、宗教秩序、习俗秩序的地位与作用及其变量,构成一个民族法治秩序的主要特色。法治秩序强调政府的依法为治,但也注意社会组织与个人的自治以及同国家法律的互动,注重宗教秩序、道德秩序包括习俗秩序的社会价值,它是人类对“秩序”历史的一种扬弃。法治秩序认为:其一,宗教情结是人类的一种天性,宗教及其秩序是人性的一种表达,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而在法治秩序中不谋求法律的一统地位,给宗教秩序的存在预留充裕的空间,宗教秩序将长期存在;其二,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政策,在法治秩序中,政治与宗教严格分离,国家不支持或干涉宗教事务,宗教也不谋求干预国家政治生活或谋求某种特殊地位,国家平等对待一切宗教团体,允许宗教之间及宗教内部的相互竞争;其三,宗教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国家应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宗教法律体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其四,法治秩序中,法律信仰、道德信仰与宗教信仰较好地实现了相通和互惠,法律制度与宗教组织的功能实现了较好的分工和功能互补,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与宗教规范不但相互兼容,而且互相支持和配合;其五,在法治秩序中,宗教组织的成员超越了狭隘的民族界限,容纳了不同族群的信众,宗教组织的管理虽不排除“克理斯玛”式的权威首脑,但不以家族世袭为特征,宗教组织的社会功能范围扩大,广泛参与包括社会救助、慈善等社会福利事业在内的社会公共事务,而不仅仅沦为维护某一族群、家族和个人利益的工具;其六,法治社会中个人对某种宗教的皈依和信仰,完全依赖于自身的选择和感受,属于纯粹私生活的范畴,而不受民族信仰传统的约束,个人对宗教的选择绝对自由。
总之,由于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法治秩序不可能缺失宗教秩序的存在,但由于世界各国历史传统、文化背景以及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国又在进行着不同的法治实践,其中就包括对法律秩序与宗教秩序既所谓政教关系问题的实践与探讨。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建立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如何建立适应本国国情的政教关系,不但是一个需要理论探讨的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课题。
&&& 二、当代宁夏回族宗教组织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 宁夏是我国唯一的一个省级回族自治区,1958年自治区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宁夏的民族团结事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结出了丰硕的果实,被誉为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典范(李长春语)。“两个典范”的提出,既是对宁夏民族宗教工作的褒扬,也是对宁夏民族团结、宗教和睦成果的充分肯定。
&&& (一)当代宁夏回族宗教组织现状
&&& 回族是一个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宁夏的回族人口为2190979人,占全区总人口的34.77%。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回族的宗教组织不管从组织形式还是组织内容看与伊斯兰教宗教组织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也有自己鲜明的特色。伊斯兰教自从唐代传入中国后,经历了长达一千余年的中国化过程。早期的来华的穆斯林虽然分属不同的派别,但早期的中国伊斯兰教是不分派别的,这种状况在回族形成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是如此。明末清初,中国伊斯兰教由于受到国内外因素的影响,开始进入到部派分裂的时代,经过不断的分化与组合,中国伊斯兰教初步形成了所谓“三大教派与四大门宦”。三大教派指的是格底目、伊赫瓦尼、西道堂,四大门宦指的是虎夫耶、哲合忍耶、嘎的林耶、库布忍耶。严格的讲,所谓门宦实际上是中国伊斯兰教采用了中国的“门阀”与“宦门”等词并将其组合而成的一种中国式的伊斯兰教派别的称呼而已。所以,总体讲,中国的伊斯兰教大的派别就有七个,这还不包括一些小的派别和正在分化的新兴派别。由于教派分裂,导致作为一个整体的回族分属不同的派别,族群碎片化现象非常明显。每个教派构成一个组织系统,形成回族从教派——教派组织到清真寺(坊)的组织结构,其中教派居于回族宗教组织的顶层,是回族社会区分教众,形成不同组织结构的起点。
&&& 正是因为回族分属不同的教派,有教派不同,宗教组织结构各异的特点,所以,回族的宗教组织在不同的教派中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格底目是中国伊斯兰教中最古老的一派,格底目在阿拉伯语中就是“尊古”的意思,格底目的教权组织形式是单一的教坊制,一个教坊就是一个清真寺外加教众,各清真寺之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没有教主,教权组织比较松散。伊赫瓦尼是出现时间较晚的一个派别,受近代阿拉伯半岛瓦哈比学派的影响,由马万福()所创立,伊赫瓦尼的创立,打出的旗号是“凭经行教,尊经革俗”,属于中国伊斯兰教的改革派,伊赫瓦尼的教权组织由于受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虽然它反对门宦制度,但为了推行伊赫瓦尼,也借鉴了门宦的一些组织形式,如建立了“海乙寺”制,以青海东关大寺为总海乙寺,实行三级寺坊制,向各个清真寺强行委派开学阿訇。现代的伊赫瓦尼的教权组织类似于格底目,教权组织也比较松散。西道堂是中国伊斯兰教中一个比较特殊的派别,,其创始人马启西用刘智等人的汉文著作宣传伊斯兰教的教义,所以又有“汉学派”之称。西道堂的组织结构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有教主,但不世袭,教民大多集中居住在道堂,过着集体生活,西道堂除建有清真寺等宗教组织外,还建有大量商业组织和教育组织,重视经济建设和教育,是西道堂组织建设的重要特色。门宦制度是伊斯兰教苏菲派传入中国后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四大门宦的组织结构虽然也有一些差异,但总体而言比较接近。其组织结构的特点是教权相对比较集中,教主实行终身制并世袭(个别门宦实行传贤制),教主之下一般设有热依斯,专门负责某一个地区的教务,热依斯下辖若干教坊(清真寺),清真寺的阿訇由教主或热依斯指派,这样,门宦就形成了教主——热依斯——寺坊——教众的金字塔组织结构。正因为门宦对信教群众的控制较严,教权组织的集权化也容易导致宗教组织的个体化与利益性特征,所以也最容易引起宗教纷争。
&&& 宁夏是我国回族居住相对比较集中的地区,目前宁夏的回族宗教组织除西道堂、库布忍耶外,其余教派都有,并且不同的教派在其发展过程中又有一些发展变化。哲合忍耶在宁夏主要有沙沟门宦和板桥门宦,虎夫耶主要是洪门,嘎的忍耶主要有韭菜坪门宦,伊赫瓦尼后期又分化出赛来菲耶,在不同的门宦和教派中,还有许多新兴教派在不断出现,教权组织相对比较复杂。虽然宁夏的回族宗教组织比较复杂,但由于寺坊(清真寺)是回族不同教派的基层宗教组织,所以,清真寺构成回族宗教组织的基础。据不完全统计,宁夏共有清真寺4000多座,由于分属不同的教派,管理形式各异,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是宁夏回族清真寺管理的主线。近年来,宁夏依据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制定了大量的宗教管理法规,为宗教管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受传统的影响,民主化、法治化的落实还不尽如人意,比如存在一些门宦负责人向清真寺指派阿訇等现象,宗教捐助基金的管理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等。
&&& (二)当代宁夏回族宗教组织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 由于伊斯兰教既是一种宗教信仰,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和组织形式,回族是一个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所以,回族在受到国家的组织化包括省、县、乡、村(社区)四级管理和社会的组织化包括家庭、社会组织、企业的管理外,宗教组织对回族的也存在事实上的约束的问题。实际上,对回族而言,国家、社会和宗教组织共同对其行为产生影响,这就事实上形成了对回族行为的双重制约机制或双重管理的问题。回族宗教组织由于有着传统的优势,在回族聚居区社会稳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力,是考察回族聚居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变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废除了许多回族宗教组织的封建特权,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化、法治化的进程加快,宁夏回族宗教宗教组织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适应,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如清真寺的阿訇利用宗教活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收到了非常明显的效果。近年来,宁夏回族宗教组织服务社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形式更加多样,在公益事业、社会救助、捐资助学、扶贫帮困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 由于回族宗教组织在回族社会管理中的独特地位和影响,回族社会的稳定就与回族宗教组织密切相关。从清代以来回族社会的历史看,几次大的不稳定事件都与回族的教派分裂进而形成新的宗教组织有关。清代乾隆年间的苏四十三与田五起义,其最初的动因就是因为马明心传播哲合忍耶教义,建立自己的传教组织系统,引起老教虎夫耶华寺门宦的不满,双方发生教争,最后发展为反对官府的一场回民起义。近代以来,影响回族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虽然很多,但由宗教组织分化重组导致的矛盾与纠纷一直存在,成为影响回族聚居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宁夏的门宦制度被作为封建特权加以取消,但由于历史传统的惯性作用,加之随着改革开放后宗教政策的落实,宗教开始新的发展,门宦制度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与门宦制度相伴而生的教派之争便成为影响宁夏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因教派纠纷引起的大的不稳定事件也时有发生。1992年5月27日至1993年8月18日,宁夏哲合忍耶沙沟门宦内部发生教争,沙沟与陈家沟之间发生大规模的械斗,双方共被杀死50人,伤26人,2人被绑架后生死不明。双方的械斗动用了枪支炸弹等,案后共追缴枪支5442支,子弹7363发,自制炮弹炸弹118枚,土炮21门,收缴炸药火药55公斤。“沙陈事件”是宁夏建国后发生的最大规模的教派冲突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给公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进入新的世纪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宗教也进入一个快速发展并全球传播的时代,宗教组织对宁夏社会稳定的影响除传统的教争外,宗教渗透也成为影响宁夏社会稳定、宗教和睦的重要因素,有时两者还往往交织在一起,使宁夏的社会稳定面临日益复杂的局面。当前对宁夏社会稳定构成较大威胁的问题从回族宗教组织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1.“达娃”宣教渗透问题。“达娃宣教团”是巴基斯坦的一个宗教极端组织,鼓吹教民应放弃今世,追求后世,现世的一切都是空的,只有宣教才能永居天堂,煽动宗教仇恨,散布宗教极端思想。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达娃宣教团”多次派人来宁夏传教,发展成员,煽动宗教狂热,其最终目的是要控制中国伊斯兰教的领导权。目前,“达娃宣教团”的活动区域已经涉及全区大部分市县(区),吴忠市的利通区、同心县,银川市的贺兰县、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的平罗县、惠农区、大武口区和中卫市的海原县是“达娃宣教团”的主要活动区域,其中,同心县是“达娃”宣教的中心。特别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达娃宣教团”把传教的对象向高校学生渗透,在宁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的学生中培植骨干成员和信徒,并组织大学生外出到穆斯林聚居区宣教。“达娃”宣教组织活动的主要特点有:一是非法开设经文班,组织学龄儿童学经;二是以个别清真寺为活动据点,接待区内外宣教人员;三是少数宣教骨干企图以各种名义申请出境,到境外参加宣教活动;四是新疆“三股势力”也以地下学经点为突破口,企图在宁夏立足发展。
&&& 2.“周泽群势力”问题。“周泽群势力”问题由来已久,其发展已有30多年的历史。周泽群打着哲合忍耶教派的旗号自行设立宗教派别,其主要目的是谋求哲合忍耶的教主地位,并迫使政府承认其合法性。近年来,云南“周泽群势力”打出哲合忍耶第九辈教主的旗号,大搞教主崇拜,秘密组织策划了一系列非法活动,宁夏是其非法传教的重点区域和重灾区。其主要特点是非法传教和渗透活动相结合,暴力抗法和非法上访相配合,参与人数和涉及的地区都是前所未有的。2008年初以来,“周泽群势力”的非法活动从半公开、半隐蔽转变为公开活动,个别首要分子态度强硬,气焰十分嚣张,甚至还出现了暴力抗法的事件,严重影响了宁夏社会稳定与宗教和睦的局面。
&&& 3.“撒拉教派”问题
撒拉教派是在撒拉族中传播的伊斯兰教派别,上世纪70年代传入宁夏泾源县,90年代初开始传入银川市,特别是2002年以来,在永宁县纳家户活动频繁。目前,萨拉教派在宁夏有信众600余户,2000多人,主要分布在银川市永宁县、固原市泾源县和中卫市。撒拉教派在宁夏频繁组织非法活动,干扰了宁夏穆斯林群众的正常的宗教生活,冲击了正常的宗教格局,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萨拉教派的非法传教虽然没有形成较大的势力,但其影响不容小觑,加强对萨拉教派非法传教活动的监控,取缔非法传教据点,挤压其活动空间是宁夏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
&&& 4.邪教组织对伊斯兰教的渗透。近年来,甘肃省镇原县基督教“天国福音”邪教思想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等地的回族群众中不断传播和渗透。传播者一般选择偏僻困难村庄的一些贫病交加的回族家庭,以老弱病残为对象,以治病和送金钱收买人心,运用物质和精神手段动摇回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这种邪教组织的渗透,造成当地穆斯林群众的思想混乱,在社会上也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进入新世纪后,宁夏面临的回族宗教组织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日益复杂,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宁夏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坚决遏制非法传教在宁夏的蔓延,为宁夏的社会稳定创造了条件。随着宁夏成为内陆开放型试验区和面向中东阿拉伯世界的开放前沿,宁夏面临的宗教问题会更加繁重,国外的宗教渗透会更加频繁,宗教组织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 三、对宗教组织与社会稳定关系的一些思考
宗教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学者将其称之为信仰型的社会组织。从宗教诞生之日起,宗教组织就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着重要的联系,是社会肌体的有机组织部分。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宗教组织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与影响,对社会的治乱兴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我们现今所面临的宗教问题看,有些是新生事物,是时代发展的产物,而有些则是在历史上长期存在而无法解决或者没能很好解决的问题,即使是新生成的问题,也同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这些问题,不能说历史上是由于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造成的,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我们现在就已经解决好了,有些问题历史上没有解决好,我们现在仍然在探索解决的途径。这就告诉我们,宗教问题不是一般的社会问题,不能用传统的社会理论去诠释宗教问题,需要对宗教及其组织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作出新的深入的思考。
&&& 1.宗教组织之间的冲突暨所谓教争对回族聚居区社会稳定的影响既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传统的历史解释已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并日益显示出其局限性,需要新的理论去诠释。历史上,由回族教派门宦之间的教争引起的社会不稳定甚至战争屡见不鲜,最初一般都是回族宗教组织内部之间的斗争,到了一定的阶段,斗争的矛头就会转向官府,引起大的民族冲突,给回汉民族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以往我们在解释这种社会历史现象时一般将原因归咎于封建压迫和民族压迫,但现在看来,这种历史解释有其明显的局限性。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教争仍然存在,其发展演绎的逻辑同历史现象往往同出一辙,1993年宁夏的“沙陈事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出现教争,也会由此引起社会大的动荡,这是需要我们深思并应该深入研究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对宗教组织之间的教争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虽然在实践中采取了许多措施,但由于缺乏全面的理论分析与提升,没有形成统一的价值与目标共识,导致实践中没有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体系化措施,对教争的治理仍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疲于奔命的消极处理状态。现实呼唤新的理论,加强回族地区宗教组织冲突研究,揭示其发生发展的内在机理与外在因素,对我们正确处理宗教组织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大有裨益。
&&& 2.要深化对宗教组织的宗教控制——一种社会权力的认识
&&& 一般认为,个体的人在社会化过程中,一般会受到三种规则的约束,一种规则是法律规则,第二种规则是道德规范,第三种规则是宗教戒律。三种规则要发挥作用,必须借助于组织化的力量,国家组织、宗族组织、宗教组织构成了三种规则的组织架构,以此形成了三种权力:国家权力、宗族权力、宗教权力,后两种权力一般也被称之为社会权力。在国家与社会两分的理论视角下,社会权力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国家承认并尊重社会权力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显然,这种承认与尊重必须以社会权力服从国家法律为前提。发挥社会组织(包括宗教组织)在社会管理与服务中的作用,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并不仅仅是建立组织这样简单,其实质是如何对待社会权力的崛起的问题。社会权力顾名思义是相对于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其实质是给予社会权力应有地位的问题,如何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宗教组织的作用,拓展其服务社会的范围,实现宗教组织从控制功能向服务功能的转变,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其中给予社会权力以正确的认识和恰当的位置尤为关键,否则,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就无法实现。
&&& 3.深化对宗教组织冲突的规律性认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这些既要有现实性的考量,也要有长远的谋划。从宗教发展的规律而言,宗教组织的分化瓦解是宗教发展的带有规律性的现象,新的宗教组织的出现在历史上曾经扮演过非常进步的角色。穆罕默德创建伊斯兰教就被恩格斯形象地称之为“宗教革命,”在欧洲的历史上,新教运动也发挥了重要的革命性的作用。新的宗教或教派的出现,有利于宗教竞争和新的思想观念的形成,对推动宗教变革和社会的进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新的宗教的产生由于触动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一般也会引发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这是政府不愿看到的。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保持现有的宗教格局,禁止传播新的教义,取缔非法传教活动的政策是从我国现阶段实际出发制定的阶段性政策措施,从长远出发,宗教的分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规律的社会现象,当我国的法治化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信教群众的思想认识水平和法治观念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这种以“堵”为主要特色的宗教政策肯定会做出调整。现阶段,我们主要要加强对宗教组织内部分化的规律性认识,理清宗教组织与社会稳定关系的内在机理与外在规律,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政策措施,为以后国家制定新的宗教法规和政策创造条件。
&&& 4.大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实现宗教组织与国家社会的良性互动。法治国家建设是未来中国的必然选择,现实中存在的由于宗教组织的分化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就其深层次原因,还在于我国的法治化水平还不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还不强。宗教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其存在有着历史性、现实性和合法性,如何发挥宗教组织的积极作用,克服其消极影响,是我们应重点关注的问题。纵观中国历史,在如何对待社会组织与社会权力(包括宗教组织与宗教权力)的问题上一直以来都是以打压、提防为主,社会的治乱兴衰也与社会组织及其权力的扩张与收缩有密切关系,之所以会导致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对峙,不是国家权力压制社会权力就是社会权力颠覆国家权力,从根本上来说,是原有的国家结构和体制根本不能容纳社会权力的存在。社会组织与社会权力存在的土壤是什么?这是我们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必须要明确的问题。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历史,我们认为,只有在法治的背景下,社会组织与社会权力的存在才是可预的,社会组织与国家的良性互动才能够得以实现。所以,社会权力的存立基础或载体是法治社会而不仅仅是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如果背弃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将是一句空话,宗教组织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仍然会延续历史的逻辑运行,政府的治理策略仍然会延续传统的做法,从而导致社会矛盾不断地沉淀,对社会的稳定与长治久安构成严重的威胁。当前,要大力推进“宗教法”的制定,使宗教管理和宗教活动有法可依,为宗教组织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 5.依法规范清真寺的建设规模和数量,维护宗教文化生态的平衡。清真寺是回族宗教组织的基础,也是回族举行宗教活动的主要场所,就回族伊斯兰教的具体状况而言,清真寺不仅是单纯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包含着深切的历史记忆和宗教感情,更是显示现实力量对比的载体,拥有一定数量的清真寺,也就意味着一种势力或力量。作为回族宗教组织的基层组织,教争往往就体现在对清真寺的争夺与掌控中。所以,清真寺的建设与管理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文化的角度看,清真寺是一种文化符号,清真寺的建设也是满足一种文化需求的问题,不同教派清真寺的建设也是一种文化生态的布局问题。当前,宁夏的宗教文化生态规划应考虑三个层面的问题:其一是回族伊斯兰教与宁夏其它宗教的如道教、佛教等之间的宗教生态平衡问题。回族在全区有4000多所清真寺,人口居于多数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宗教活动场所只有几百个,宗教生态严重失衡。司马云杰先生在谈到文化价值选择时认为,社会在一定时期重点选择某些价值,或者有计划地重点解决社会中某一部分人的需求,是完全应该的。但是,在进行这种价值选择和满足这一部分人的价值需求时,还应该用其他的价值补偿另外一部分人的价值需求。注意维护不同宗教生态之间的动态平衡,是宁夏规划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宁夏汉族聚居区基督教传播非常快,与这种宗教生态失衡有密切关联;其二是回族伊斯兰教内部不同教派、门宦之间宗教文化生态的平衡问题,鉴于清真寺建设的敏感性,要尊重历史上形成的宗教格局,坚决制止乱搭乱建的问题,避免引起新的宗教矛盾和纠纷。其三是不同派别杂居村落的清真寺的建设问题。一般而言,一个村落一个教派的较少,大多数是不同教派散杂居在一起,由于不同教派在礼拜仪式上有细微的差异,许多群众不愿意共用一个清真寺,要求修建自己的清真寺。我们认为,在一个村落建数个清真寺,不但占用了大量土地,浪费了钱财,增加了信教群众的负担,而且也不利于宗教和睦和团结,当前,宁夏正在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工程,根据规划,新的移民新村一般只允许建设一座清真寺,这种做法有利于维护社区团结和宗教宽容,是值得推广的一项好经验。
&&& 6.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文化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和规则意识,通过严格执法,积极引导宗教组织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宁夏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多年来,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民族文化成为吸引投资、发展旅游的重要抓手,少数民族文化也获得了快速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发展也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如果过分强调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则会导致民族意识的进一步强化,国家的主流文化的影响力自然会被削弱,民族国家的凝聚力也会受到影响。在宁夏出现的宗教渗透与反渗透,就其根本原因,还在于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不高,特别是法治观念的淡薄。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一个社会人由三重角色组成,暨个体的自然人,族群的文化人和国家的公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族文化的推动、党的民族宗教优惠政策的执行充分满足了人的自然属性与文化属性。从民族国家的角度看,人的自然属性与文化属性的发挥空间大小,决定着其对民族国家、社会秩序的认同,但人的自然属性与文化属性也有可能被异化为解构秩序与民族国家的力量,民族国家的维系还要依赖以公民文化为主的主流文化建设,公民文化构成构成人的个体性与文化性的最大公约数,所以,树立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培育公民文化,着力培养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法治观念的新型公民,是民族地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必要条件。当然,法治理念的培养既要靠宣传,更要靠严格执法,只有严格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民族聚居区执法中不能因为是少数民族成员就有所顾忌,或实行另外一套处理办法,应将与少数民族成员有关的民事、刑事案件与民族宗教问题截然区分开来;在对宗教组织的管理中,只要有违法行为,就要敢于管理,敢于碰硬,只有如此,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法律的意识才会生成,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才会持续。
&&& 7.宗教组织内部的管理要贯彻法治原则和民主原则,坚决杜绝和取缔封建宗教特权。宗教组织作为一种信仰型的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社会生活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是民族国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培植包括宗教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时,我们一方面要注重社会组织的培育,另外一方面也要注重社会组织的制度化建设,特别是其内部的民主化、规范化,否则,社会组织以其所有的社会权力,仍然会对公民的自由造成伤害。著名学者邓正来指出:社会组织只要它未解决自身的市民化问题——或者说未解决好实体化的市民社会与个人组成的社会之间的关系,那么这种实体化的整体性市民社会对个人所具有的支配性就未必会亚于国家的宰制力。所以,要防止社会组织蜕变为“二政府”就必须要解决好社会组织自身的民主化、规范化问题。就宁夏回族宗教组织而言,教争背后的实质是利益的争夺,而利益则来自于部分宗教上层对宗教组织进而通过宗教组织对信教群众的控制,只有通过宗教组织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才能打破传统的金字塔组织结构,才能解构宗教组织对人民群众的控制力,使教争失去对利益的争夺,变成一个纯宗教的学术活动,如此,教争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才会大大降低。建国后,宁夏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在宗教领域废除了门宦教主的封建特权,建立民主化的宗教组织管理制度与规范,但由于受传统的影响以及我们在宗教组织民主化管理方面的工作存在不足,导致旧的封建特权死灰复燃,有些教派的“掌门人”俨然以教主自居,把教区视为自己的势力范围,对寺坊特别是清真寺实施控制,私自决定阿訇的去留,这种状况不但破坏了清真寺的民主管理法律制度,也使对宗教组织的控制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事业,从而为新的教争埋下了伏笔。所以,加大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化法制化建设,彻底根除封建特权,不但是宗教管理民主化的需要,也是维护宁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必然选择和长久之策。
&&& 8.大力加强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提升少数民族的教育文化水平,是根除宗教组织对社会稳定影响的基础性力量。宁夏是我国的欠发达地区,宁夏的西海固是被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定为不适宜人类居住的地方,在那里生活着大量的回族群众,他们生活困难,教育普及率低,思想观念陈旧,现代思想和法治理念难以深入和被接受,传统的观念根深蒂固,这就为宗教组织非法传教创造了条件。所以,只有大力发展宁夏的经济,提高全民族的教育文化水平,才能从根本上根除非法传教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当前,为解决宁夏南部山区和中部干旱带回汉群众的生活,宁夏自治区党委、政府实施了生态移民工程,将原来居住在条件艰苦地区的群众整体搬迁到自然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教育、文化等公用设施,这在宁夏的发展史上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它对宁夏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对宁夏回族宗教组织的发展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可以想见,在不远的将来,通过宁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民文化水平的提高,伴随着对人民群众对宗教问题理解的深入,宗教组织对老百姓的实际影响力会逐渐减少,由教争等引起的社会不稳定现象有望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11)刘澍主编.国家.宗教.法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第179页
2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第339页
33)&转引自刘澍主编.国家.宗教.法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第215页
41)&[美]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50页
5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7-10页
】【】【】
宁夏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中路106号(自治区工商局院内) ICP备案号:宁ICP备号
邮编:750002 电话: 传真: 
建议使用:IE6.0以上 分辨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用地类别划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