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子如何继承没房子还能批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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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否随意处理未成年子女房产
2014年7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案例1: 中国论文网 /1/view-6506125.htm  离婚后不能随意转走未成年子女房产   2011年,文丽与李毅的婚姻走到尽头,两人经法官调解和平分手,并达成协议,6岁的小女儿跟着李毅生活。   看着乖巧懂事的女儿,文丽有诸多不舍。“今生已经不可能给她一个完整的家,就只有多给她一些物质补偿吧!”感到内疚的文丽选择“净身出户”, 将分得的一套房产,以及1万余元存款留给孩子。离婚当月,文丽就与李毅一起,到相关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将她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了女儿。   今年年初,文丽和李毅因为孩子抚养问题,再次闹上法院。无意间,她发现自己过户给孩子的房产在两个月后便到了李毅名下。更可气的是,李毅还用该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   经过多方调查,原来李毅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属于女儿的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相关部门在审核时,忽视了已离婚的监护人文丽。   为保住自己留给孩子的房产,文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毅与女儿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所有权归还女儿。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文丽的请求。   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可知,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本案中文丽的女儿六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文丽代理。   另外,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本案中,李毅与女儿形成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没有经过其女儿法定代理人文丽的同意;同时房屋买卖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此合同被判无效,文丽的请求获支持。   案例2:   共同房产中包含有子女份额,法院判决子女权利保留在房屋中   原告胡某、被告邱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1月生育一子邱小(即第二原告)。2003年,胡某、邱某在某市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原、被告三人。2009年,胡某、邱某因感情破裂离婚,邱小随母亲胡某一起生活,但当时的离婚协议并未涉及房屋的处理问题。   2011年,胡某及邱小就房屋分割问题诉至法院,要求按原、被告每人三分之一的比例分割房产,争议的房产归两原告所有,由两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   庭审中,邱某不同意这样的分割比例。邱某介绍,该房屋的首付款是自己卖掉之前居住的房子来支付的,每月的月供也是由他来还。购买房屋时邱小非常年幼,没有经济收入也没有支付能力,因此邱小不应分得三分之一的房屋份额。但是,自己与邱小的父子关系不应随着夫妻之间的离婚而解除,因此邱某愿意保留邱小的房屋份额,若邱小愿意随时都可以回来居住。   法院经审理判决诉争房屋按原被告每人三分之一的比例分割房产,但考虑到首付款是由被告支付的,判决争议房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房屋三分之一的折价款,其子邱小的份额保留在诉争房屋中。   说法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或夫妻一方和子女两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该房屋视这三人共有财产。因此,本案中原告要求按原、被告每人三分之一的比例分割房产,并无不妥。   这里涉及到分割给子女的份额如何处理的问题。从共有角度来说,不管离婚与否,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依旧存在,因此双方仍然具有共有基础,不需在离婚诉讼中将子女的份额从房屋中析出。若进行析产,则子女的财产无论交由何方监管都存在风险,因此法院往往判决将子女的份额保留在房屋内。当然,法律并没有规定,子女的财产不能析出,因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状况判决得房的父母一方给付子女房屋份额折价款。   案例3:   孩子成年后私自处置房产   父母起诉无效被驳回   2005年,赵先生与妻子将所购买的房屋登记在15岁的儿子赵强名下。2010年,未能考上大学而急于创业的赵强私自持该房屋的产权证,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从银行贷款60万元,后赵强未能按期偿还该笔贷款,被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令赵强按约偿还贷款及利息。   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赵强的父亲提出该房屋是自己及妻子二人出资购买的,自己与妻子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儿子赵强未经二人同意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该抵押合同应为无效,并与妻子一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赵强父母的起诉。   说法: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可知,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2010年时,本案中赵强已满十八周岁,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本案中,虽然赵先生与妻子才是购买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但由于法律对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公示的原则,所以其子赵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后对房屋享有无限制处分权。   因此,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相关要求,只要赵强所实施的房屋抵押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则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事咨询   房产证加女友名是否需父母同意   2005年,李女士给年仅14岁的儿子买了一套房,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今年,儿子恋爱,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李女士的儿子执意要将女友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李女士担心儿子吃亏,想问:在她不同意的情况下,孩子能强行给他女友在房产证上加名么?   读者:李甜   专家解答:   李女士在2005年是房产的实际购买人,但孩子成年后就有权处置房产。孩子今年23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名下的财产拥有完全的自行处分权。他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女友名字,属赠与行为,无需经过其他人同意,第三人非法定理由也不能加以干涉。此种情况,作为父母的,只能对孩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其对加名行为处理要慎之又慎。在这里也提醒为未成年子女购房的父母们:如果孩子成年后私自将自己名下房屋抵押、出售、赠与,有可能会给老人的居住、养老造成重大影响,父母将所购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应充分考虑这一法律风险。   未成年人出售房产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赵老师和爱人于2007年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就登记了孩子一个人的名字。今年,他想把年满15岁的孩子送去国外留学,但生意上资金一时间周转不过来,他和爱人想卖掉这套房子以缓解经济压力。房产证上是孩子的名字,父母能直接卖房吗?   读者:王昕   专家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无权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房屋。房屋产权归孩子所有,必须经过孩子的同意才能卖房。但子女未满十八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进行处置房产这一民事活动。不过法律对此也有特殊的规定,即允许特定情况下监护人(父母)为被监护人(子女)的利益处置房产,前提是经过全体监护人一致同意,由相关部门出具孩子需要大额消费的证明,还要对这些事实进行公证。   (本期说法专家:贺玲,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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